成為指定汽車整備事業(民間車檢場):與認證的差異及設備、人員要件

認證是「可進行特定整備」的資格,指定(民間車檢場)則是由自家汽車檢查員檢查並核發保安基準適合證的資格。指定以取得認證為前提,另加完成檢查場等設備與汽車檢查員的選任。
結論(先講重點):認證是「可進行特定整備」的資格,指定(民間車檢場)是由自家汽車檢查員檢查並核發保安基準適合證的資格。指定以取得認證為前提,另外加上完成檢查場等設備與汽車檢查員的選任。
資訊確認日:2026年10月12日。本文寫給營運特定整備認證工廠、想升級為指定汽車整備事業(民間車檢場)並自行檢查的業者,整理與認證的差異及設備、人員要件。認證本身的流程請見汽車特定整備的認證申請。
認證工廠與指定工廠(民間車檢場)有何不同?
依據為道路運送車輛法(昭和26年法律第185號)。認證與指定是不同處分,取得順序與角色皆不同。
| 認證(認證工廠) | 指定(指定工廠・民間車檢場) | |
|---|---|---|
| 依據 | 第78條第1項 | 第94條之2第1項 |
| 取得內容 | 地方運輸局長的認證 | 地方運輸局長的指定(須先有認證) |
| 可做事項 | 特定整備(點檢・整備) | 另可自行檢查並核發保安基準適合證 |
| 車檢時的現車 | 須將車輛送至運輸支局等檢查場 | 提交保安基準適合證可省略現車提示 |
特定整備在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由原本的分解整備擴大範圍,加入與自動駕駛相關的電子控制裝置整備。認證是進行此特定整備的資格,指定則由認證工廠中符合一定基準者申請取得。
取得指定後,自家可做到什麼程度?
指定工廠對於由汽車檢查員檢查、確認符合保安基準的車輛,可核發保安基準適合證與保安基準適合標章(第94條之5)。將該證提交運輸支局・汽車檢查登錄事務所等,即可在續檢等時省略向國家檢查場提示現車。
但這並非「國家把檢查權限移轉給民間」。指定是將部分檢查委由民間辦理的制度,須在國家稽核、對應受臨時檢查車輛的核發限制等框架內運作。保安基準適合證與標章附有有效期間(第94條之5第6項),天數請以最新的運輸局說明確認。
設備、工員、汽車檢查員的要件為何?
依國土交通省說明,指定除取得認證外,另需下列事項。具體尺寸與機器清單請以告示、規則及主管運輸局最新說明確認。
| 區分 | 主要內容 |
|---|---|
| 設備・技術・管理組織 | 符合優良汽車整備事業者認定規則所定水準 |
| 檢查設備 | 具備指定汽車整備事業規則所定檢查設備 |
| 設施 | 室內作業場外,另需車輛置場與完成檢查場 |
| 工員 | 4人以上(處理大型車時依條件需5人以上);其中3分之1以上須持汽車整備士資格 |
| 汽車檢查員 | 依第94條之4於各事業場選任;須有整備主任者1年以上實務經驗並修畢教習(1級汽車整備士為6個月以上) |
大型車指車輛總重量8公噸以上、最大載重量5公噸以上,或乘車定員30人以上的車輛。汽車檢查員的選任・變更須於15日內向地方運輸局長申報(第94條之4第3項)。資格要件細節請以最新的國家考試與教習說明確認。
指定申請向誰提出、需要哪些文件?
| 項目 | 內容 |
|---|---|
| 提出對象 | 事業場所在都道府縣的運輸支局 |
| 審查流程 | 運輸支局形式審查 → 地方運輸局內容審查 → 地方運輸局長決定指定 |
| 標準處理期間 | 依國土交通省說明,自申請至決定約45日 |
申請書須附設備明細、檢查機器、汽車檢查員選任、管理組織等文件。表格、附件與規費以主管運輸局最新說明為準。上表並非適用於所有事業場的固定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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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指定後須遵守哪些義務?(適正化・帳簿・保安基準適合證)
取得指定後,須持續適正地執行檢查、整備記錄與帳簿、適正核發保安基準適合證。汽車檢查員若有不正行為,地方運輸局長可命令解任(第94條之4第4項),自解任起2年內不得擔任檢查員(同條第5項)。指定本身在不再符合基準時亦可能被撤銷等。
| 委任對象 | 負責範圍 |
|---|---|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 指定申請文件製作與手續說明 |
| 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 | 汽車檢查員選任要件之確認、指定審查 |
| 設備業者 | 檢查用機器・完成檢查場・建物之設置 |
| 司法書士 | 法人之設立・變更登記 |
| 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 | 檢查員之加班・班表等勞務 |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各為不同事業體,皆以獨立的事業體受任。請與各領域負責人分別簽約,由各受任者直接請款與收款。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運輸局・運輸支局為行政手續窗口,並非受任契約的對象。
常見問題
Q. 已有認證,是否就不需要指定?
A. 認證是進行特定整備的資格,指定是自行檢查並核發適合證的資格。若要自行檢查並省略現車提示即需指定,認證則為其前提。
Q. 取得指定後是否就不必前往國家檢查場?
A. 提交保安基準適合證即可在續檢等時省略現車提示。但須在國家稽核、臨時檢查及核發限制等框架內運作,並非所有檢查權限皆移轉。
Q. 任何人都能擔任汽車檢查員嗎?
A. 須有整備主任者1年以上實務經驗並修畢教習(1級汽車整備士為6個月以上)等要件,於各事業場選任並向地方運輸局長申報。細節請以最新國家考試與教習說明確認。
Q. 指定申請向哪裡提出、需時多久?
A. 向事業場所在的運輸支局提出,經運輸支局形式審查與地方運輸局內容審查後,由地方運輸局長決定。依國土交通省說明,自申請至決定約45日。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道路運送車輛法:第78條(認證)、第94條之2(指定)、第94條之4(汽車檢查員)、第94條之5(保安基準適合證)。
- 國土交通省:認證與指定的差異、指定汽車整備事業:要件、現車提示省略、審查期間。確認日2026-10-12。
- 指定汽車整備事業規則・優良汽車整備事業者認定規則(檢查設備與設備技術管理組織之基準)。
確認日2026-10-12。條文以e-Gov法令檢索XML、要件以國土交通省頁面核對,惟各頁面全文未能完整取得。保安基準適合證有效期間的天數、設備具體尺寸與機器清單、汽車檢查員資格要件細節、規費與表格均未經查證。申請前請以主管運輸局最新說明再次確認。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指定之准否、必要文件、審查期間或檢查員資格。個別判斷由具資格的專業人員與主管機關查閱資料後進行。撰文: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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