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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照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成為指定汽車整備事業(民間車檢場):與認證的差異及設備、人員要件

平面圖上放著小型建築模型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認證是「可進行特定整備」的資格,指定(民間車檢場)則是由自家汽車檢查員檢查並核發保安基準適合證的資格。指定以取得認證為前提,另加完成檢查場等設備與汽車檢查員的選任。

結論(先講重點):認證是「可進行特定整備」的資格,指定(民間車檢場)是由自家汽車檢查員檢查並核發保安基準適合證的資格。指定以取得認證為前提,另外加上完成檢查場等設備與汽車檢查員的選任。

資訊確認日:2026年10月12日。本文寫給營運特定整備認證工廠、想升級為指定汽車整備事業(民間車檢場)並自行檢查的業者,整理與認證的差異及設備、人員要件。認證本身的流程請見汽車特定整備的認證申請。

認證工廠與指定工廠(民間車檢場)有何不同?

依據為道路運送車輛法(昭和26年法律第185號)。認證與指定是不同處分,取得順序與角色皆不同。

認證(認證工廠)指定(指定工廠・民間車檢場)
依據第78條第1項第94條之2第1項
取得內容地方運輸局長的認證地方運輸局長的指定(須先有認證)
可做事項特定整備(點檢・整備)另可自行檢查並核發保安基準適合證
車檢時的現車須將車輛送至運輸支局等檢查場提交保安基準適合證可省略現車提示

特定整備在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由原本的分解整備擴大範圍,加入與自動駕駛相關的電子控制裝置整備。認證是進行此特定整備的資格,指定則由認證工廠中符合一定基準者申請取得。

取得指定後,自家可做到什麼程度?

指定工廠對於由汽車檢查員檢查、確認符合保安基準的車輛,可核發保安基準適合證與保安基準適合標章(第94條之5)。將該證提交運輸支局・汽車檢查登錄事務所等,即可在續檢等時省略向國家檢查場提示現車。

但這並非「國家把檢查權限移轉給民間」。指定是將部分檢查委由民間辦理的制度,須在國家稽核、對應受臨時檢查車輛的核發限制等框架內運作。保安基準適合證與標章附有有效期間(第94條之5第6項),天數請以最新的運輸局說明確認。

設備、工員、汽車檢查員的要件為何?

依國土交通省說明,指定除取得認證外,另需下列事項。具體尺寸與機器清單請以告示、規則及主管運輸局最新說明確認。

區分主要內容
設備・技術・管理組織符合優良汽車整備事業者認定規則所定水準
檢查設備具備指定汽車整備事業規則所定檢查設備
設施室內作業場外,另需車輛置場與完成檢查場
工員4人以上(處理大型車時依條件需5人以上);其中3分之1以上須持汽車整備士資格
汽車檢查員依第94條之4於各事業場選任;須有整備主任者1年以上實務經驗並修畢教習(1級汽車整備士為6個月以上)

大型車指車輛總重量8公噸以上、最大載重量5公噸以上,或乘車定員30人以上的車輛。汽車檢查員的選任・變更須於15日內向地方運輸局長申報(第94條之4第3項)。資格要件細節請以最新的國家考試與教習說明確認。

指定申請向誰提出、需要哪些文件?

項目內容
提出對象事業場所在都道府縣的運輸支局
審查流程運輸支局形式審查 → 地方運輸局內容審查 → 地方運輸局長決定指定
標準處理期間依國土交通省說明,自申請至決定約45日

申請書須附設備明細、檢查機器、汽車檢查員選任、管理組織等文件。表格、附件與規費以主管運輸局最新說明為準。上表並非適用於所有事業場的固定文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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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指定後須遵守哪些義務?(適正化・帳簿・保安基準適合證)

取得指定後,須持續適正地執行檢查、整備記錄與帳簿、適正核發保安基準適合證。汽車檢查員若有不正行為,地方運輸局長可命令解任(第94條之4第4項),自解任起2年內不得擔任檢查員(同條第5項)。指定本身在不再符合基準時亦可能被撤銷等。

委任對象負責範圍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指定申請文件製作與手續說明
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汽車檢查員選任要件之確認、指定審查
設備業者檢查用機器・完成檢查場・建物之設置
司法書士法人之設立・變更登記
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檢查員之加班・班表等勞務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各為不同事業體,皆以獨立的事業體受任。請與各領域負責人分別簽約,由各受任者直接請款與收款。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運輸局・運輸支局為行政手續窗口,並非受任契約的對象。

請參閱許可證照支援、受任流程與報酬金額表。

常見問題

Q. 已有認證,是否就不需要指定?
A. 認證是進行特定整備的資格,指定是自行檢查並核發適合證的資格。若要自行檢查並省略現車提示即需指定,認證則為其前提。

Q. 取得指定後是否就不必前往國家檢查場?
A. 提交保安基準適合證即可在續檢等時省略現車提示。但須在國家稽核、臨時檢查及核發限制等框架內運作,並非所有檢查權限皆移轉。

Q. 任何人都能擔任汽車檢查員嗎?
A. 須有整備主任者1年以上實務經驗並修畢教習(1級汽車整備士為6個月以上)等要件,於各事業場選任並向地方運輸局長申報。細節請以最新國家考試與教習說明確認。

Q. 指定申請向哪裡提出、需時多久?
A. 向事業場所在的運輸支局提出,經運輸支局形式審查與地方運輸局內容審查後,由地方運輸局長決定。依國土交通省說明,自申請至決定約45日。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道路運送車輛法:第78條(認證)、第94條之2(指定)、第94條之4(汽車檢查員)、第94條之5(保安基準適合證)。
  • 國土交通省:認證與指定的差異、指定汽車整備事業:要件、現車提示省略、審查期間。確認日2026-10-12。
  • 指定汽車整備事業規則・優良汽車整備事業者認定規則(檢查設備與設備技術管理組織之基準)。

確認日2026-10-12。條文以e-Gov法令檢索XML、要件以國土交通省頁面核對,惟各頁面全文未能完整取得。保安基準適合證有效期間的天數、設備具體尺寸與機器清單、汽車檢查員資格要件細節、規費與表格均未經查證。申請前請以主管運輸局最新說明再次確認。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指定之准否、必要文件、審查期間或檢查員資格。個別判斷由具資格的專業人員與主管機關查閱資料後進行。撰文: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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