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簽證更新所問的「事業繼續性・實體」之立證(致中國、台灣的經營者)

在留資格「經營・管理」的更新,與新規時不同,核心在於事業是否確實持續、經營是否具實體。依據為《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以及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號基準省令。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依最近2期的決算與是否債務超過,判斷事業的繼續性。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法新增資本金・出資總額3,000萬日圓以上等新基準,但在留中者的更新有至令和10年10月16日的過渡措施。本文說明申請取次(行政書士・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3)、稅務(稅理士)、登記(司法書士)、勞務(社勞士)、物件(不動產)各由獨立事業體分別受任的分工。
**結論(先講重點):**在留資格「經營・管理」的更新,所問的不是新規時「能否開始事業」,而是「事業是否確實持續、經營是否具實體」。判斷的資料為最近的決算、法人稅與消費稅及住民稅等公租公課的繳納狀況、社會保險的加入、獨立事業所的實在,以及今後的事業計畫。尤其決算,會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就事業繼續性的看法,以最近2期的損益與有無債務超過來審視。依據為《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經營・管理」,以及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號基準省令。此外,令和7年(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法新增資本金・出資總額3,000萬日圓以上等新基準,但對已在留者的更新設有至令和10年10月16日的過渡措施。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就個別更新能否獲准作出判斷或保證。向入管的申請取次由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法人稅與決算的申報由稅理士負責;董監事變更等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社會保險與僱用保險手續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負責;事務所物件由屬不同事業體的不動產負責。各自分別簽約。
經營・管理簽證的更新,與新規設立時有何不同?
在留資格「經營・管理」對應《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所列「在本邦經營貿易或其他事業,或從事該事業之管理的活動」。新規(認定・變更)時的重心在於「能否開始」:是否設立公司、確保事業所、事業計畫是否成立。更新時則移至「是否持續」:是否有營收、是否履行納稅與社會保險、經營者本人是否日常從事經營。所看資料的重心,由計畫書移向決算書、納稅證明。
此外,令和7年(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法提高了基準本身。新規設立要件的全貌整理於中國、台灣的創業者如何取得「經營・管理」在留資格,而與更新相關者,以下各點重要。
| 局面 | 主要所問之事 |
|---|---|
| 新規(認定・變更) | 事業所的確保、事業計畫的實現可能性、資本金・出資總額等形式要件 |
| 更新 | 事業的繼續性・實體、最近的決算、公租公課・社會保險的履行、經營者本人的參與 |
| 2025年10月16日修法 | 資本金・出資總額3,000萬日圓以上、常勤職員1人以上、申請者本人或常勤職員的日語能力(B2相當以上)、經營經驗3年以上或學位、事業計畫的專家確認 |
| 過渡措施 | 對已在留者的更新,至令和10年10月16日止,不以僅未達新基準為由不許可 |
「事業的繼續性・實體」要以什麼資料立證?
更新所審視的是實質重於形式。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資料指出,若業務大半外包、經營者本人未日常經營,即不屬「經營・管理」;事業所原則上不得與自宅兼用。公租公課的履行亦受重視,會確認僱用保險・勞災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加入與保費繳納,以及國稅、地方稅(法人稅、消費稅、法人住民稅、法人事業稅等)的繳納狀況。
| 欲立證之事 | 代表性資料 |
|---|---|
| 事業確有運作 | 最近的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確定申報書副本 |
| 已履行納稅 | 法人稅、消費稅、住民稅等的納稅證明 |
| 已履行社會保險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僱用保險・勞災的加入與繳納記錄 |
| 事業所確實存在 | 租賃契約書、所在地照片、招牌・門牌、可見獨立性的資料 |
| 今後仍將持續 | 今後的事業計畫書、預估收益的佐證資料 |
此等不僅看單一年度的數字,而以2期的推移審視。若為需要許認可的事業,亦會要求提出其取得狀況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長期出國,將使經營者的參與受質疑,可能成為消極要素。
赤字決算或事務所實態不足,對更新有何影響?
赤字並不會立即導致不許可。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外國經營者在留資格基準的明確化》(平成17年8月制定・令和2年8月修訂)依最近2期的決算,整理了事業繼續性的看法。要點以表呈現如下:
| 最近2期的決算狀況 | 事業繼續性的處理 |
|---|---|
| 有營業毛利,且最近期末無累積虧損(有盈餘,或既無盈餘亦無虧損) | 認定有繼續性。縱有本期淨損,若未產生累積虧損仍可 |
| 有營業毛利,但有累積虧損且非債務超過 | 原則上認定。提出今後1年的事業計畫書・預估收益資料;必要時第三方評價書 |
| 僅最近期末為債務超過(其前期末非債務超過) | 須有中小企業診斷士、公認會計師等第三方,含於1年內解消債務超過之展望的評價書面 |
| 最近期末與前期末均為債務超過 | 原則上不認定繼續性 |
| 最近2期均無營業毛利(營業毛損) | 原則上不認定繼續性 |
重點在於:縱為赤字,是否尚未達債務超過;縱已達到,能否以第三方評價顯示1年內解消的展望。至於事務所,與自宅兼用或僅具名義的地址,易被視為欠缺實體,確保獨立事業所為前提。將業務整包外包、經營者本人未參與經營的型態,在更新時亦屬不利。
更新・變更的提出文件與申請取次,由誰承辦?
在留期間的更新,原則上由本人於現行在留期間屆滿前,向居住地管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請。行政書士作為已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申報的申請取次行政書士,可依《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3,代本人提出申請書與資料,承辦申請取次。此為省去本人部分出頭的制度,並不保證許可本身。
| 文件示例 | 內容 |
|---|---|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照片 | 所定樣式;依活動內容分類 |
| 決算文件・確定申報書副本 | 最近期(必要時含前期) |
| 納稅證明・社會保險資料 | 公租公課・社會保險的履行狀況 |
| 登記事項證明書・事業所資料 | 公司的存在、事業所的實在 |
| 事業計畫書・預估收益資料 | 補強繼續性時 |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在留資格、許可申請等行政手續,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即使在過渡措施期間,亦可能被要求提出由經營專家所作的評價文件。若將永住納入視野,持續履行納稅與社會保險的記錄將有助益。永住的思路另請參閱中國、台灣的專業人士如何在日本申請永住許可。
入管申請(行政書士)與稅務、登記、勞務在何處劃線?
由於相關專業人員分屬不同領域,原則上請與各方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在留期間更新・變更的申請文件製作輔助與申請取次。
| 委託對象 | 主要角色 |
|---|---|
| 行政書士(本事務所) | 在留期間更新・變更的申請文件製作・申請取次(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3) |
| 稅理士 | 法人稅・消費稅・決算的申報;納稅證明的前提稅務 |
| 司法書士 | 董監事變更・本店遷移等商業登記 |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僱用保險・勞災的手續 |
| 不動產業者(屬不同事業體的本公司) | 作為獨立事業所的物件選定・租賃仲介・重要事項說明 |
| 中小企業診斷士・公認會計師等 | 事業計畫・繼續性的第三方評價 |
亦請參閱本事務所的承辦業務、受任流程與報酬額表。與各專業人員均以獨立的事業體簽約,彼此不收取介紹費。決算的內容與稅額的確定由稅理士負責,許否的最終判斷由入管審查為之。
常見問題
Q. 最近的決算是赤字。更新已經沒希望了嗎?
A. 僅赤字並不會立即導致不許可。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以最近2期的決算判斷事業繼續性,縱為赤字,若尚未達債務超過,有時可以今後1年的事業計畫書等補強。縱已達債務超過,若有中小企業診斷士、公認會計師等評價1年內解消之展望的書面,亦會納入考量。2期連續債務超過或營業毛損,原則上較難認定。
Q. 事務所與自宅兼用也能更新嗎?
A. 事業所原則上不得與自宅兼用。經營・管理以獨立事業所的實在為前提,更新時亦會以租賃契約書、所在地照片等確認實體。若僅借用地址而欠缺實體,將屬不利。物件的確保由屬不同事業體的不動產承辦,契約內容由宅地建物取引士進行重要事項說明。
Q. 2025年10月修法後需資本金3,000萬日圓。現仍在留中,更新也必須滿足嗎?
A. 對已以「經營・管理」在留者的更新,設有至令和10年(2028年)10月16日的過渡措施。此期間不以僅未達新基準(資本金・出資總額3,000萬日圓以上等)為由不許可,而依經營狀況與今後滿足的展望綜合判斷。惟經營的實態、納稅與社會保險的履行、獨立事業所的確保,與過渡措施無關,仍依從來確認。
Q. 更新申請一定要本人親赴入管才能辦嗎?
A. 已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申報的申請取次行政書士,可依《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3,代本人提出申請書與資料,承辦申請取次。可省去本人部分出頭,惟此為程序上的取次,並不保證許可本身。許否由入管審查為之。
本文資料來源(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經營・管理」(在本邦經營事業或從事該事業管理的活動)、第21條(在留期間的更新)(參照日 2026-10-16)
- e-Gov法令檢索/法務省《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號基準省令》(平成2年法務省令第16號)「經營・管理」項(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修正後;資本金・出資總額3,000萬日圓以上、常勤職員1人以上、日語能力、經營經驗・學位、事業計畫的確認)(參照日 2026-10-16)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經營・管理」在留資格基準修正之Q&A》(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過渡措施=自施行日起滿3年之日=令和10年10月16日止、對已在留者更新的處理、事業所不得與自宅兼用、公租公課・社會保險的確認等)(參照日 2026-10-16)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外國經營者在留資格基準的明確化》(平成17年8月制定・令和2年8月修訂)「2 關於事業的繼續性」(依最近2期決算、債務超過與營業毛利判斷事業繼續性)(參照日 2026-10-16)
- e-Gov法令檢索/總務省《行政書士法》第1條之3(申請取次等業務)(參照日 2026-10-16)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就個別更新能否獲准、所需文件或過渡措施的適用,作出判斷或保證。在留期間更新的許否由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審查,具體提出文件因活動內容與個案而異。在留期間更新・變更的申請文件製作輔助與申請取次,由四葉集團的行政書士以獨立的事業體承辦;法人稅・消費稅・決算的申報由稅理士負責;董監事變更・本店遷移等商業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健康保險・厚生年金、僱用保險・勞災的手續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負責;作為獨立事業所的物件選定・租賃仲介・重要事項說明由屬不同事業體的四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各自分別簽約對應。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為之。撰文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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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從要件的整理到文件製作・申請,全程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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