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签证更新所问的「事业继续性・实体」之立证(致中国、台湾的经营者)

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的更新,与新规时不同,核心在于事业是否确实持续、经营是否具实体。依据为《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之二,以及同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基准省令。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依最近2期的决算与是否债务超过,判断事业的继续性。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法新增资本金・出资总额3,000万日元以上等新基准,但在留中者的更新有至令和10年10月16日的过渡措施。本文说明申请取次(行政书士・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税务(税理士)、登记(司法书士)、劳务(社劳士)、物件(不动产)各由独立事业体分别受任的分工。
**结论(先讲要点):**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的更新,所问的不是新规时「能否开始事业」,而是「事业是否确实持续、经营是否具实体」。判断的资料为最近的决算、法人税与消费税及住民税等公租公课的缴纳状况、社会保险的加入、独立事业所的实在,以及今后的事业计划。尤其决算,会依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就事业继续性的看法,以最近2期的损益与有无债务超过来审视。依据为《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之二「经营・管理」,以及同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基准省令。此外,令和7年(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法新增资本金・出资总额3,000万日元以上等新基准,但对已在留者的更新设有至令和10年10月16日的过渡措施。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就个别更新能否获准作出判断或保证。向入管的申请取次由四叶集团的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法人税与决算的申报由税理士负责;董事变更等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社会保险与雇用保险手续由社会保险劳务士负责;事务所物件由属不同事业体的不动产负责。各自分别签约。
经营・管理签证的更新,与新规设立时有何不同?
在留资格「经营・管理」对应《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之二所列「在本邦经营贸易或其他事业,或从事该事业之管理的活动」。新规(认定・变更)时的重心在于「能否开始」:是否设立公司、确保事业所、事业计划是否成立。更新时则移至「是否持续」:是否有营收、是否履行纳税与社会保险、经营者本人是否日常从事经营。所看资料的重心,由计划书移向决算书、纳税证明。
此外,令和7年(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修法提高了基准本身。新规设立要件的全貌整理于中国、台湾的创业者如何取得「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而与更新相关者,以下各点重要。
| 局面 | 主要所问之事 |
|---|---|
| 新规(认定・变更) | 事业所的确保、事业计划的实现可能性、资本金・出资总额等形式要件 |
| 更新 | 事业的继续性・实体、最近的决算、公租公课・社会保险的履行、经营者本人的参与 |
| 2025年10月16日修法 | 资本金・出资总额3,000万日元以上、常勤职员1人以上、申请者本人或常勤职员的日语能力(B2相当以上)、经营经验3年以上或学位、事业计划的专家确认 |
| 过渡措施 | 对已在留者的更新,至令和10年10月16日止,不以仅未达新基准为由不许可 |
「事业的继续性・实体」要以什么资料立证?
更新所审视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资料指出,若业务大半外包、经营者本人未日常经营,即不属「经营・管理」;事业所原则上不得与自宅兼用。公租公课的履行亦受重视,会确认雇用保险・劳灾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加入与保费缴纳,以及国税、地方税(法人税、消费税、法人住民税、法人事业税等)的缴纳状况。
| 欲立证之事 | 代表性资料 |
|---|---|
| 事业确有运作 | 最近的决算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定申报书副本 |
| 已履行纳税 | 法人税、消费税、住民税等的纳税证明 |
| 已履行社会保险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雇用保险・劳灾的加入与缴纳记录 |
| 事业所确实存在 | 租赁契约书、所在地照片、招牌・门牌、可见独立性的资料 |
| 今后仍将持续 | 今后的事业计划书、预估收益的佐证资料 |
此等不仅看单一年度的数字,而以2期的推移审视。若为需要许认可的事业,亦会要求提出其取得状况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长期出国,将使经营者的参与受质疑,可能成为消极要素。
赤字决算或事务所实态不足,对更新有何影响?
赤字并不会立即导致不许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外国经营者在留资格基准的明确化》(平成17年8月制定・令和2年8月修订)依最近2期的决算,整理了事业继续性的看法。要点以表呈现如下:
| 最近2期的决算状况 | 事业继续性的处理 |
|---|---|
| 有营业毛利,且最近期末无累积亏损(有盈余,或既无盈余亦无亏损) | 认定有继续性。纵有本期净损,若未产生累积亏损仍可 |
| 有营业毛利,但有累积亏损且非债务超过 | 原则上认定。提出今后1年的事业计划书・预估收益资料;必要时第三方评价书 |
| 仅最近期末为债务超过(其前期末非债务超过) | 须有中小企业诊断士、公认会计师等第三方,含于1年内解消债务超过之展望的评价书面 |
| 最近期末与前期末均为债务超过 | 原则上不认定继续性 |
| 最近2期均无营业毛利(营业毛损) | 原则上不认定继续性 |
重点在于:纵为赤字,是否尚未达债务超过;纵已达到,能否以第三方评价显示1年内解消的展望。至于事务所,与自宅兼用或仅具名义的地址,易被视为欠缺实体,确保独立事业所为前提。将业务整包外包、经营者本人未参与经营的型态,在更新时亦属不利。
更新・变更的提出文件与申请取次,由谁承办?
在留期间的更新,原则上由本人于现行在留期间届满前,向居住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行政书士作为已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的申请取次行政书士,可依《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代本人提出申请书与资料,承办申请取次。此为省去本人部分出头的制度,并不保证许可本身。
| 文件示例 | 内容 |
|---|---|
|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照片 | 所定样式;依活动内容分类 |
| 决算文件・确定申报书副本 | 最近期(必要时含前期) |
| 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资料 | 公租公课・社会保险的履行状况 |
| 登记事项证明书・事业所资料 | 公司的存在、事业所的实在 |
| 事业计划书・预估收益资料 | 补强继续性时 |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在留资格、许可申请等行政手续,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即使在过渡措施期间,亦可能被要求提出由经营专家所作的评价文件。若将永住纳入视野,持续履行纳税与社会保险的记录将有助益。永住的思路另请参阅中国、台湾的专业人士如何在日本申请永住许可。
入管申请(行政书士)与税务、登记、劳务在何处划线?
由于相关专业人员分属不同领域,原则上请与各方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四叶集团的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在留期间更新・变更的申请文件制作辅助与申请取次。
| 委托对象 | 主要角色 |
|---|---|
| 行政书士(本事务所) | 在留期间更新・变更的申请文件制作・申请取次(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 |
| 税理士 | 法人税・消费税・决算的申报;纳税证明的前提税务 |
| 司法书士 | 董事变更・总店迁移等商业登记 |
| 社会保险劳务士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雇用保险・劳灾的手续 |
| 不动产业者(属不同事业体的本公司) | 作为独立事业所的物件选定・租赁中介・重要事项说明 |
| 中小企业诊断士・公认会计师等 | 事业计划・继续性的第三方评价 |
亦请参阅本事务所的承办业务、受任流程与报酬额表。与各专业人员均以独立的事业体签约,彼此不收取介绍费。决算的内容与税额的确定由税理士负责,许否的最终判断由入管审查为之。
常见问题
Q. 最近的决算是赤字。更新已经没希望了吗?
A. 仅赤字并不会立即导致不许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以最近2期的决算判断事业继续性,纵为赤字,若尚未达债务超过,有时可以今后1年的事业计划书等补强。纵已达债务超过,若有中小企业诊断士、公认会计师等评价1年内解消之展望的书面,亦会纳入考量。2期连续债务超过或营业毛损,原则上较难认定。
Q. 事务所与自宅兼用也能更新吗?
A. 事业所原则上不得与自宅兼用。经营・管理以独立事业所的实在为前提,更新时亦会以租赁契约书、所在地照片等确认实体。若仅借用地址而欠缺实体,将属不利。物件的确保由属不同事业体的不动产承办,契约内容由宅地建物取引士进行重要事项说明。
Q. 2025年10月修法后需资本金3,000万日元。现仍在留中,更新也必须满足吗?
A. 对已以「经营・管理」在留者的更新,设有至令和10年(2028年)10月16日的过渡措施。此期间不以仅未达新基准(资本金・出资总额3,000万日元以上等)为由不许可,而依经营状况与今后满足的展望综合判断。惟经营的实态、纳税与社会保险的履行、独立事业所的确保,与过渡措施无关,仍依从来确认。
Q. 更新申请一定要本人亲赴入管才能办吗?
A. 已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的申请取次行政书士,可依《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代本人提出申请书与资料,承办申请取次。可省去本人部分出头,惟此为程序上的取次,并不保证许可本身。许否由入管审查为之。
本文资料来源(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之二「经营・管理」(在本邦经营事业或从事该事业管理的活动)、第21条(在留期间的更新)(参照日 2026-10-16)
- e-Gov法令检索/法务省《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基准省令》(平成2年法务省令第16号)「经营・管理」项(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修正后;资本金・出资总额3,000万日元以上、常勤职员1人以上、日语能力、经营经验・学位、事业计划的确认)(参照日 2026-10-16)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基准修正之Q&A》(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过渡措施=自施行日起满3年之日=令和10年10月16日止、对已在留者更新的处理、事业所不得与自宅兼用、公租公课・社会保险的确认等)(参照日 2026-10-16)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外国经营者在留资格基准的明确化》(平成17年8月制定・令和2年8月修订)「2 关于事业的继续性」(依最近2期决算、债务超过与营业毛利判断事业继续性)(参照日 2026-10-16)
- e-Gov法令检索/总务省《行政书士法》第1条之3(申请取次等业务)(参照日 2026-10-16)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就个别更新能否获准、所需文件或过渡措施的适用,作出判断或保证。在留期间更新的许否由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审查,具体提出文件因活动内容与个案而异。在留期间更新・变更的申请文件制作辅助与申请取次,由四叶集团的行政书士以独立的事业体承办;法人税・消费税・决算的申报由税理士负责;董事变更・总店迁移等商业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健康保险・厚生年金、雇用保险・劳灾的手续由社会保险劳务士负责;作为独立事业所的物件选定・租赁中介・重要事项说明由属不同事业体的四叶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各自分别签约对应。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为之。撰文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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