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有不動產的台灣親人過世了——繼承人該怎麼辦?跨國繼承手續的全體像
在日本持有不動產的台灣籍親人過世時,手續是「兩層結構」:誰有繼承權、比例多少,依日本國際私法原則上以被繼承人的本國法(台灣法)判斷;但日本不動產的過戶(相続登記),必須依日本的程序辦理。先弄懂這兩層,再一步一步走,就不會亂。
為什麼這種繼承特別容易卡住
被繼承人是台灣人、財產在日本、繼承人可能分散在台灣、日本、甚至美國或其他國家——這種「跨國繼承」比一般繼承多了一個根本問題:到底該用哪一國的法律、走哪一國的程序?
很多家庭在這裡空轉了好幾年:日本的機關說要台灣的文件,台灣的文件拿到日本又不知道怎麼用。本文把整體結構整理成一張地圖。先說明:本文只提示框架與論點,不對任何個案做法律判斷——涉外繼承的個案認定,請務必諮詢律師等具日本資格的專業人士。
核心框架:「適用台灣法・程序走日本」的兩層結構
第一層:誰是繼承人、繼承的比例如何。日本《法之適用通則法》(2007年1月1日施行)第36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是台灣籍時,繼承關係原則上以台灣的法律為準據來判斷。——不過,這只是日本國際私法的基本框架;台灣法之下誰有繼承權、比例多少,屬於台灣法律的內容,本文不做說明與認定(未検証),個案請諮詢律師等專業人士。台灣端亦有自己的涉外法規範,兩地如何銜接,同樣是專業判斷的領域。
第二層:日本不動產的名義變更(相続登記)。不論繼承關係依哪一國法律判斷,位於日本的不動產要過戶,程序上必須依日本的登記制度辦理(由司法書士等專業人士執行)。而且日本的相続登記自2024年4月1日起為義務制:原則上須自知悉因繼承取得不動產之日起3年內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第1項),無正當理由未辦者可能被處10萬日圓以下的罰鍰(同法第164條第1項);2024年4月1日以前發生的繼承,期限為2027年3月31日。一般而言,這套制度同樣涵蓋被繼承人為外國籍的日本不動產(個案適用請與承辦專家確認)。
另外,若日本的「相続税」需要申報,期限為知悉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內(《相續稅法》第27條第1項)——課否與金額由日本稅理士個案判斷。
「準據法看台灣、登記程序走日本」——記住這個兩層結構,後面每一步都會變得好懂。
第一步:證明「誰是繼承人」
日本的繼承手續中,臺灣籍被繼承人的繼承關係,無法用日本的戶籍資料證明——因為資料在台灣。所幸台灣與日本同樣有完整的戶籍制度,一般的做法是:
- 向台灣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載有死亡記事的戶籍謄本)與歷來戶籍・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追溯到能完整呈現「配偶與子女是誰、有無其他繼承人」的程度。
- 這些文件用於日本手續時,通常需要日文翻譯,有時還需要驗證程序。
- 需要回溯到哪一年、要哪幾份、翻譯與驗證的具體要求,依受理機關與個案而定(未検証)——這正是承辦專家最有價值的地方:先給您一張正確的文件清單,避免台日之間白跑。
必要文件的全體像(一般論)
跨國繼承常見的文件組合,大致是這幾類(實際依個案增減,個別受理可否與樣式未経逐案驗證):
- 死亡的證明(台灣端的死亡記載文件等)
- 繼承關係的證明(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親屬關係文件+日文譯文)
- 遺囑(若有——遺囑的效力判斷屬專業領域,本文不展開)
- 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人全員參與)
- 文件驗證(簽名證明・宣誓書〈Affidavit〉等):在日本沒有印鑑登錄的海外繼承人,實務上可能以駐外館處等機構辦理的**文件驗證(如簽字屬實之驗證・宣誓書〈Affidavit〉)**替代印鑑證明(辦理機關・樣式・受理細目依個案而定,未検証)
手續的流程:五步走完
- 確定繼承人:備齊台灣端文件,確認全體繼承人(依準據法的判斷屬專業領域)。
- 繼承人之間形成共識:誰繼承這間房子、還是共有、還是賣掉分配——先有方向,文件才做得下去。
- 遺產分割協議與文件簽署:分散各國的繼承人如何簽署・驗證,由承辦專家設計動線。
- 相続登記:由司法書士等合作專家依日本程序辦理過戶(有3年期限,見上)。
- 決定不動產的出路:過戶完成後,出售請參考〈人在台灣,如何「賣掉」繼承的日本不動產?〉;暫時不賣、需要管理或出租,請參考〈人在台灣,如何「管理・活用」繼承的日本老家?〉。
繼承人分散在台、日、美——實務上怎麼推進
跨國繼承最花時間的,往往不是法律,而是物流與溝通:
- 文件的接力: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可能要在三個國家之間旅行。誰先簽、在哪裡驗證、用什麼方式寄送,順序排錯就是一個月。
- 時差與語言:家族會議開不成、日文文件沒人看得懂——建議指定一位「家族窗口」,由窗口與日本端單一對接。
- 房子在等不了:手續進行的幾個月裡,日本的房子仍需要有人看管(通風・郵件・稅單)。這部分不必等法律程序,可以先行委託管理(參見v3)。
四葉不動產能做什麼・不做什麼
先說不做什麼:法律判斷(誰有繼承權・準據法的適用)、登記、稅務申報,分別屬於律師・司法書士・稅理士等專業領域,我們不越界——這些由合作的專業人士(律師・司法書士・稅理士・行政書士等)依法辦理。
我們做的是不動產本身與窗口:手續期間的空屋管理與現況回報(中文)、過戶後的出售・出租・管理,以及作為單一窗口,協助分散各地的家族與日本端的專家順暢對接。代表浦松丈二(前每日新聞中國總局長・宅地建物取引士・行政書士)可以中文直接溝通。
家人過世後要處理跨國的房產,心力交瘁是正常的。把結構弄清楚、把專家排整齊,一步一步來,是完全走得完的路。
本文的依據(法令・出處)
- 日本《法之適用通則法》(平成18年法律第78號・2007年1月1日施行)第36條——繼承依被繼承人之本國法。※個案之適用(「反致」〈涉外案件中轉而適用他國法律的國際私法論點〉等細部論點、台灣端涉外法規之銜接)未於本文論及,屬專業判斷領域(未検証)。
- 日本《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第1項(繼承登記申請義務・令和3年法律第24號修正新設・2024年4月1日施行)/同法第164條第1項(10萬日圓以下之過料)。2024年4月1日以前之繼承期限=2027年3月31日(出典:日本法務省)。
- 日本《相續稅法》第27條第1項(申報期限=知悉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內)。
- ※台灣法之繼承人範圍・應繼分等內容、台灣端文件(除戶戶籍謄本・親屬證明・驗證)於日本各機關之受理細目、文件驗證(簽名證明・宣誓書)之樣式與辦理機關、各法令之最終修正日期——均未経逐案查證(未検証)。本文為一般性框架資訊,不構成任何個案之法律・稅務判斷;具體個案請諮詢律師等具日本資格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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