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主要內容
2026.07.07日本不動產繼承

人在台灣,如何「賣掉」繼承的日本不動產?——從估價到交屋的完整流程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

Profile (samurai.co.jp) ↗

人在台灣也可以賣掉繼承的日本不動產。前提只有一個:房子必須先完成「相続登記」(過戶到繼承人名下)。之後的估價、委託銷售、簽約到交屋,多數環節都能從台灣遠端進行。稅務上有幾個非居住者特有的論點,需由日本稅理士個案確認。

前提:還掛在過世親人名下的房子,不能直接賣

日本的不動產交易,以登記名義人為準。房子若還登記在被繼承人(過世的親人)名下,原則上必須先完成相続登記(繼承過戶),才能出售

而且這一步現在有期限:日本自2024年4月1日起,繼承取得不動產者原則上須在自知悉因繼承取得不動產之日起3年內申請相続登記(《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第1項);無正當理由未辦者,可能被處10萬日圓以下的罰鍰(同法第164條第1項)。2024年4月1日以前發生的繼承,期限為2027年3月31日。想賣的人,等於有雙重理由儘早把登記辦完。

另外提醒:若日本的「相続税」需要申報,期限為知悉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內(《相續稅法》第27條第1項)——賣不賣得掉是一回事,申報期限不會等您。

從台灣賣日本房子:五個步驟

① 估價(査定)
不動產公司調查物件現況、周邊行情、路線價與成交案例後,提出建議售價區間。人不在日本也沒關係——現場勘查由當地業者進行,結果以照片與書面報告回覆。估價通常是免費的(以各公司說明為準;本公司估價免費)。

② 簽訂媒介契約(委託銷售)
日本的「媒介契約」相當於台灣的委託銷售契約,主要分為專任型與一般型(可同時委託多家)等類型,各有規則。依日本《宅地建物取引業法》,媒介契約須作成書面、仲介報酬有法定上限,簽約前都會向您說明清楚。契約文件可以郵寄方式跨海簽署(具體方式依個案而定)。

③ 銷售活動與回報
帶看、廣告、與買方交涉,都由日本這邊進行,並定期向您回報進度。您在台灣要做的,主要是針對價格與條件做決定。

④ 簽訂買賣契約
簽約前,具「宅地建物取引士」資格者會進行法定的「重要事項說明」(《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人在海外的賣方如何簽約——郵寄往返、委託代理、或視訊配合書面——實務上有多種安排,採用哪一種依個案與相對方而定(未検証)

⑤ 結案・交屋(決済)
買方付清價金、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執行)、交付鑰匙與相關文件。海外賣方是否需要本人到場、價金如何匯往台灣的帳戶(銀行的跨境匯款規範),均屬個案事項(未検証),會在事前與您及相關專家逐項確認。

非居住者賣屋的稅務論點(提示,不判斷)

在日本沒有住所的「非居住者」出售日本不動產時,一般而言可能涉及以下論點——每一項的適用與否、金額,都須由日本的稅理士個案判斷,本文不做認定

  • 買方源泉徵收制度:非居住者賣屋時,日本稅制上存在由買方先行扣繳部分價金的制度。是否適用、比例多少,依個案而定(未検証)。
  • 讓渡所得(資本利得)的申報:出售獲利可能需要在日本申報。繼承取得的房子如何計算取得成本,是專業問題。
  • 納稅管理人:人不在日本者,可能需要指定在日本的「納稅管理人」代為處理申報納稅事務。

聽起來複雜,但這些都是有既定程序的事。重點是在簽約前就把稅務動線排好,而不是成交後才發現。

多位繼承人、分散兩地怎麼辦

繼承的房子常是兄弟姊妹共有。出售原則上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與配合(簽名、印鑑證明等文件)。繼承人分散在台灣、日本甚至第三地時,文件如何簽署與驗證,依個案而定(未検証)。我們的建議很簡單:先確認「誰是繼承人、大家意見是否一致」,再開始賣——這是海外繼承出售案最常見的卡關點,也是最能提早排除的。

四葉不動產能為台灣的賣方做什麼

我們是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的在地不動產公司(丸之內線・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代表浦松丈二曾任每日新聞中國總局長,具宅地建物取引士與行政書士資格,能以中文溝通。對台灣的賣方,我們提供:

  1. 免費估價與行情說明:用您看得懂的語言,解釋為什麼是這個價格。
  2. 遠端銷售的全程回報:帶看狀況、出價、交涉,定期以中文回報。
  3. 專家串連:登記的司法書士、稅務的稅理士等合作專家(司法書士・稅理士・行政書士等),由我們作為單一窗口協調,您不必自己在日本找人。

賣一間跨海的房子,最怕的不是距離,而是「不知道現在進行到哪裡」。我們的做法就是把每一步都讓您看得見。


本文的依據(法令・出處)

  • 日本《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第1項——繼承取得後3年內之登記申請義務。令和3年法律第24號修正新設、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施行
  • 同法第164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怠於申請者,處10萬日圓以下之過料(非刑事罰,性質近似台灣的行政罰鍰)。
  • 2024年4月1日以前發生之繼承,申請期限為2027年(令和9年)3月31日(修正法附則之經過措施。出典:日本法務省)。
  • 日本《相續稅法》第27條第1項——相続税申報期限=知悉繼承開始之日的翌日起10個月內。
  • 日本《宅地建物取引業法》——媒介契約之書面作成(第34條之2)、重要事項說明(第35條)、仲介報酬之上限規範(第46條)。※各條之施行日・最終修正日期未逐一查證(未検証)。
  • ※非居住者之源泉徵收、讓渡所得申報、納稅管理人等稅務細目,以及跨國簽署・驗證・匯款之實務,均屬個案事項(未検証)。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構成個案之法律・稅務判斷;最終認定請洽具日本資格之專業人士。

回到完整指南:台灣人繼承日本不動產完整指南

歡迎隨時諮詢

關於專欄內容的任何問題,也非常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