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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繼承

繼承到的舊耐震華廈賣得掉嗎?新耐震基準與買主房貸的那道牆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繼承到的舊耐震區分所有華廈賣得掉,但分界是1981年6月1日。這天之後取得建築確認的建物為「新耐震」,買主能否辦房貸、稅的減免都以此為界。賣出的關鍵在買主能否借得到錢。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賣之前能確認的事。

結論(先說重點):繼承到的舊耐震華廈賣得掉,但分界是「1981年6月1日」。這天之後取得建築確認的建物為「新耐震」,買主的房貸與稅的減免是否適用都以此為界。賣出的關鍵在買主能否借得到錢。即使是舊耐震,依登記簿上的建築日期與耐震性能的確認,買主層也會擴大。先確認建築時期,與估價並行安排時程。

從父母繼承到區分所有的華廈,卻被告知「舊耐震所以難賣」——舊耐震的華廈並非賣不掉,但買主能否辦房貸,會左右好不好賣與價格。本文寫給繼承1981年之前興建的區分華廈、正在猶豫賣或留的繼承人:與新耐震的分界在哪、買主的房貸與稅的減免會有什麼改變,依法令與國稅廳的資料順序整理。稅額計算與登記代理,本公司不做。

舊耐震還是新耐震,看什麼、在哪確認?

分界由明確的日期決定:1981年(昭和56年)6月1日

這天,「建築基準法施行令部分修正之政令」(昭和55年7月14日政令第196號)施行,對地震的構造基準大幅改變。1981年6月1日之後取得建築確認的建物為「新耐震基準」,之前為「舊耐震基準」2026年8月24日參照)。新耐震以中規模地震幾乎不受損、大規模地震也不倒塌崩壞為目標。

問題是,要確認的「日期」因場合而異。

是什麼日期使用的場合
取得建築確認之日「新耐震/舊耐震」的本來區分(1981年6月1日為界)
登記簿上的建築年月日買主稅的減免的判定(見下。昭和57年1月1日為界)
完工(竣工)年月廣告・簡介上會看到的日期

華廈從動工到完工工期長,可能在1981年6月之前取得確認,卻在1982年以後完工,反之亦然。所以光憑「屋齡」無法確定是新耐震還是舊耐震。確認的起點是確認完成證・檢查完成證、建築計畫概要書(可在特定行政廳取得)、登記簿的建築年月日。這裡可與估價同時著手。用途地域與容積率如何牽動土地・建物的定價,整理在〈日本的土地價格為何會因「容積率」而改變〉

舊耐震的話,買主就辦不了房貸嗎?

不是「辦不了」,而是「較難辦/要件增加」。這最左右好不好賣。

買主要就中古住宅取得房貸扣除(住宅借入金等特別扣除),住宅須符合一定要件。依租稅特別措置法第41條的國稅廳案內(No.1211-3,令和4年以後居住)整理如下(2026年8月24日參照)。

住宅的建築時期買主取得房貸扣除的條件
昭和57年1月1日以後興建符合建築時期要件(視為適合新耐震基準)
昭和56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舊耐震)於取得日前2年內,以耐震基準適合證明書・建設住宅性能評價書的影本(耐震等級1以上)・既存住宅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保險的付保證明書之一,證明適合耐震基準

也就是說,登記簿上的建築日期在昭和57年1月1日以後的華廈,買主無須額外證明即可取得房貸扣除。 更早(舊耐震)的話,買主除非備妥上述之一的證明,否則無法取得房貸扣除。

再者,房貸本身的審查也對舊耐震不利。長期固定的Flat 35要求物件符合技術基準,民間銀行也在擔保評價上嚴看屋齡老・舊耐震。買主若辦不了房貸,買主層就縮到不用貸款的現金客,價格容易下跌。 正因如此,下一章的「證明」成為賣出的分岔點。

有耐震基準適合證明書,賣出會有什麼改變?

買主能取得的優惠會改變。有耐震基準適合證明書(或建設住宅性能評價書・既存住宅買賣瑕疵保險的付保證明),即使舊耐震的華廈,買主也能符合房貸扣除的要件(措法第41條・前揭國稅廳No.1211-3)。連是否可能成為登錄免許稅或不動產取得稅的減免對象在內,買主的稅負會改變,也就更容易選這個物件。

不過——華廈要取得這份證明,往往很困難。

理由是,區分華廈無法只就一戶做耐震補強。對耐震基準的適合由整棟建物的構造決定,要證明舊耐震的華廈適合現行耐震基準,前提是整棟的耐震診斷與必要補強。沒有管理組合的合意與費用就無法著手。獨棟房可由賣方做耐震補強取得證明,但區分華廈往往不切實際——把這差異納入賣法的決定。

獨棟房(舊耐震)區分華廈(舊耐震)
耐震補強的主體所有人單獨可為管理組合(單獨不可)
適合證明的取得補強後較易取得視整棟性能而定,往往困難
現實的賣法補強取證,讓買主的房貸過關現況交屋+價格調整,訴求現金客・投資人

稅負的判定與能否取得證明,因物件與買主而異。登錄免許稅・不動產取得稅・讓渡所得稅的計算請找稅理士,各自直接諮詢。本公司處理的是估價、賣出活動,以及耐震基準適合證明取得可能性的安排(含向管理組合・調查公司確認)。

繼承到的舊耐震華廈,能用3000萬日圓扣除嗎?

這裡誤解很多。賣繼承到的空屋時的「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有兩種不同的東西,區分華廈原則上不能用其中一種。

其一是被繼承人居住用財產(空屋)的特別扣除(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5條第3項)。國稅廳的案內(No.3306)列出對象的被繼承人居住用家屋的要件為**「於昭和56年5月31日以前興建」且「非已辦理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的建物」**(2026年8月24日參照)。也就是說——像分售華廈那樣以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的建物,原則上被排除在此空屋特例之外。

其二是賣自己曾居住的家時的居住用財產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同條第1項),這對區分華廈也可能成為對象,但繼承後直接賣(自己並未居住)時要件不同。

空屋特例(措法35條3項)居住用財產特例(措法35條1項)
區分所有華廈原則 對象外可能成為對象(以自住為前提)
建築時期要件昭和56年5月31日以前興建無建築時期要件
主要場合繼承到的獨棟空屋賣自己曾居住的家

空屋特例還有其他要件:賣出代金1億日圓以下、於相續開始之日起3年經過之日所屬年度的12月31日前讓渡、令和9年12月31日前讓渡、繼承人3人以上則扣除額為2000萬日圓。能否用哪個扣除的判斷,直接關係稅額,是稅理士的領域。 本公司不做稅額計算也不做申報代理。賣或留的意思決定,整理在〈繼承到的老家,賣還是留〉;相續登記義務化與賣的順序,整理在〈繼承時,登記義務化改變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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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管理不善・修繕準備金不足的物件,怎麼推出?

舊耐震華廈,除耐震外,管理狀態也影響價格。修繕準備金不足,或管理費・修繕準備金有滯納,會成為買主的不安材料,房貸審查上也可能被負面看待。

推出前值得先確認的,是以下各點。

要確認的事從哪得知
管理費・修繕準備金的金額與有無滯納管理公司・管理組合(重要事項調查報告書)
大規模修繕的履歷與長期修繕計畫管理組合
耐震診斷的實施狀況・重建或基地出售的檢討狀況管理組合
總會的決議事項(規約修正・特別負擔)議事錄

這些也是重要事項說明中向買主揭露的事項。不隱瞞、先整理好再提出,結果反而讓買主的不安變小。 管理費・修繕準備金有滯納時的賣法,整理在〈管理費滯納還賣得掉嗎〉;租約要讀哪裡,整理在〈租賃契約書,該讀哪裡〉。相續不動產整體的進行方式整理在相續・空屋的諮詢

該找誰諮詢?

物件的估價、建築時期・耐震性能的調查、賣出活動、耐震基準適合證明取得可能性的安排,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

相續登記(所有權名義變更)請找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稅・空屋特例等稅的可否判斷與申報請找稅理士、繼承人間賣出方針分歧而紛爭化時的交涉・調停請找律師,各自直接委託。 這些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與本公司分別簽約。本公司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本公司不做稅額計算也不做登記代理。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聽說「1981年」決定新耐震或舊耐震,可以用屋齡判斷嗎?
A. 本來的分界是「建築確認是否在1981年6月1日以後取得」,與屋齡(完工年)未必一致。華廈工期長,有確認為舊耐震但完工在1982年以後的例子。請以確認完成證、檢查完成證、建築計畫概要書、登記簿的建築年月日確認。買主的房貸扣除,以登記簿上的建築日期是否在昭和57年1月1日以後判定。

Q. 舊耐震華廈是賣不掉嗎?
A. 賣得掉。但買主較難辦房貸,且無耐震基準適合證明書時買主無法取得房貸扣除(措法第41條)。華廈無法只就一戶補強,證明往往難取得,因此以現況交屋的價格調整、訴求現金客・投資人來組合賣法。請先確認建築時期與管理狀態。

Q. 繼承到的舊耐震華廈,能用3000萬日圓的空屋特別扣除嗎?
A. 原則上不能。被繼承人居住用財產(空屋)的特例(措法第35條第3項)以「非已辦理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的建物」為要件,因此分售華廈被排除。是否適用及其他特例的可能性,是直接關係稅額的專業判斷。請向稅理士直接確認。

Q. 修繕準備金不足的華廈也賣得掉嗎?
A. 賣得掉,但修繕準備金不足或管理費滯納是買主的不安材料,房貸審查上也會被看。金額、有無滯納、長期修繕計畫、大規模修繕履歷也是重要事項說明中揭露的事項。先整理好再揭露,能讓買主的不安變小。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新耐震/舊耐震的區分由取得建築確認之日決定,買主的房貸扣除由登記簿上的建築日期(昭和57年1月1日)判定。兩者是不同的日期。本文並未就個別物件作出判斷。耐震基準適合證明書能否取得,會因整棟建物的耐震性能與管理組合的狀況而異;區分華廈往往難以取得,敬請留意。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對個別物件的賣出可否・價格或稅的特例適用作出判斷或保證。讓渡所得稅・空屋特例等稅的可否判斷為稅理士的所管。物件的估價・調查・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接。相續登記為司法書士、稅務為稅理士、繼承人間的紛爭為律師,均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把物件(不動產)與手續(行政・繼承)的議題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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