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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继承

继承到的旧耐震公寓卖得掉吗?新耐震基准与买主房贷的那道墙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继承到的旧耐震区分所有公寓卖得掉,但分界是1981年6月1日。这天之后取得建筑确认的建物为「新耐震」,买主能否办房贷、税的减免都以此为界。卖出的关键在买主能否借得到钱。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整理卖之前能确认的事。

结论(先说重点):继承到的旧耐震公寓卖得掉,但分界是「1981年6月1日」。这天之后取得建筑确认的建物为「新耐震」,买主的房贷与税的减免是否适用都以此为界。卖出的关键在买主能否借得到钱。即使是旧耐震,依登记簿上的建筑日期与耐震性能的确认,买主层也会扩大。先确认建筑时期,与估价并行安排时程。

从父母继承到区分所有的公寓,却被告知「旧耐震所以难卖」——旧耐震的公寓并非卖不掉,但买主能否办房贷,会左右好不好卖与价格。本文写给继承1981年之前兴建的区分公寓、正在犹豫卖或留的继承人:与新耐震的分界在哪、买主的房贷与税的减免会有什么改变,依法令与国税厅的资料顺序整理。税额计算与登记代理,本公司不做。

旧耐震还是新耐震,看什么、在哪确认?

分界由明确的日期决定:1981年(昭和56年)6月1日

这天,「建筑基准法施行令部分修正之政令」(昭和55年7月14日政令第196号)施行,对地震的构造基准大幅改变。1981年6月1日之后取得建筑确认的建物为「新耐震基准」,之前为「旧耐震基准」2026年8月24日参照)。新耐震以中规模地震几乎不受损、大规模地震也不倒塌崩坏为目标。

问题是,要确认的「日期」因场合而异。

是什么日期使用的场合
取得建筑确认之日「新耐震/旧耐震」的本来区分(1981年6月1日为界)
登记簿上的建筑年月日买主税的减免的判定(见下。昭和57年1月1日为界)
完工(竣工)年月广告・简介上会看到的日期

公寓从动工到完工工期长,可能在1981年6月之前取得确认,却在1982年以后完工,反之亦然。所以光凭「房龄」无法确定是新耐震还是旧耐震。确认的起点是确认完成证・检查完成证、建筑计划概要书(可在特定行政厅取得)、登记簿的建筑年月日。这里可与估价同时着手。用途地域与容积率如何牵动土地・建物的定价,整理在〈日本的土地价格为何会因「容积率」而改变〉

旧耐震的话,买主就办不了房贷吗?

不是「办不了」,而是「较难办/要件增加」。这最左右好不好卖。

买主要就二手住宅取得房贷扣除(住宅借入金等特别扣除),住宅须符合一定要件。依租税特别措置法第41条的国税厅案内(No.1211-3,令和4年以后居住)整理如下(2026年8月24日参照)。

住宅的建筑时期买主取得房贷扣除的条件
昭和5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符合建筑时期要件(视为适合新耐震基准)
昭和56年12月31日以前兴建(旧耐震)于取得日前2年内,以耐震基准适合证明书・建设住宅性能评价书的影本(耐震等级1以上)・既存住宅买卖瑕疵担保责任保险的付保证明书之一,证明适合耐震基准

也就是说,登记簿上的建筑日期在昭和57年1月1日以后的公寓,买主无须额外证明即可取得房贷扣除。 更早(旧耐震)的话,买主除非备妥上述之一的证明,否则无法取得房贷扣除。

再者,房贷本身的审查也对旧耐震不利。长期固定的Flat 35要求物件符合技术基准,民间银行也在担保评价上严看房龄老・旧耐震。买主若办不了房贷,买主层就缩到不用贷款的现金客,价格容易下跌。 正因如此,下一章的「证明」成为卖出的分岔点。

有耐震基准适合证明书,卖出会有什么改变?

买主能取得的优惠会改变。有耐震基准适合证明书(或建设住宅性能评价书・既存住宅买卖瑕疵保险的付保证明),即使旧耐震的公寓,买主也能符合房贷扣除的要件(措法第41条・前揭国税厅No.1211-3)。连是否可能成为登录免许税或不动产取得税的减免对象在内,买主的税负会改变,也就更容易选这个物件。

不过——公寓要取得这份证明,往往很困难。

理由是,区分公寓无法只就一户做耐震补强。对耐震基准的适合由整栋建物的构造决定,要证明旧耐震的公寓适合现行耐震基准,前提是整栋的耐震诊断与必要补强。没有管理组合的合意与费用就无法着手。独栋房可由卖方做耐震补强取得证明,但区分公寓往往不切实际——把这差异纳入卖法的决定。

独栋房(旧耐震)区分公寓(旧耐震)
耐震补强的主体所有人单独可为管理组合(单独不可)
适合证明的取得补强后较易取得视整栋性能而定,往往困难
现实的卖法补强取证,让买主的房贷过关现况交房+价格调整,诉求现金客・投资人

税负的判定与能否取得证明,因物件与买主而异。登录免许税・不动产取得税・让渡所得税的计算请找税理士,各自直接咨询。本公司处理的是估价、卖出活动,以及耐震基准适合证明取得可能性的安排(含向管理组合・调查公司确认)。

继承到的旧耐震公寓,能用3000万日元扣除吗?

这里误解很多。卖继承到的空屋时的「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有两种不同的东西,区分公寓原则上不能用其中一种。

其一是被继承人居住用财产(空屋)的特别扣除(租税特别措置法第35条第3项)。国税厅的案内(No.3306)列出对象的被继承人居住用家屋的要件为**「于昭和56年5月31日以前兴建」且「非已办理区分所有建物登记的建物」**(2026年8月24日参照)。也就是说——像分售公寓那样以区分所有建物登记的建物,原则上被排除在此空屋特例之外。

其二是卖自己曾居住的家时的居住用财产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同条第1项),这对区分公寓也可能成为对象,但继承后直接卖(自己并未居住)时要件不同。

空屋特例(措法35条3项)居住用财产特例(措法35条1项)
区分所有公寓原则 对象外可能成为对象(以自住为前提)
建筑时期要件昭和56年5月31日以前兴建无建筑时期要件
主要场合继承到的独栋空屋卖自己曾居住的家

空屋特例还有其他要件:卖出代金1亿日元以下、于相续开始之日起3年经过之日所属年度的12月31日前让渡、令和9年12月31日前让渡、继承人3人以上则扣除额为2000万日元。能否用哪个扣除的判断,直接关系税额,是税理士的领域。 本公司不做税额计算也不做申报代理。卖或留的意思决定,整理在〈继承到的老家,卖还是留〉;相续登记义务化与卖的顺序,整理在〈继承时,登记义务化改变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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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动产出售计划。

管理不善・修缮准备金不足的物件,怎么推出?

旧耐震公寓,除耐震外,管理状态也影响价格。修缮准备金不足,或管理费・修缮准备金有滞纳,会成为买主的不安材料,房贷审查上也可能被负面看待。

推出前值得先确认的,是以下各点。

要确认的事从哪得知
管理费・修缮准备金的金额与有无滞纳管理公司・管理组合(重要事项调查报告书)
大规模修缮的履历与长期修缮计划管理组合
耐震诊断的实施状况・重建或基地出售的检讨状况管理组合
总会的决议事项(规约修正・特别负担)议事录

这些也是重要事项说明中向买主披露的事项。不隐瞒、先整理好再提出,结果反而让买主的不安变小。 管理费・修缮准备金有滞纳时的卖法,整理在〈管理费滞纳还卖得掉吗〉;租约要读哪里,整理在〈租赁契约书,该读哪里〉。相续不动产整体的进行方式整理在相续・空屋的咨询

该找谁咨询?

物件的估价、建筑时期・耐震性能的调查、卖出活动、耐震基准适合证明取得可能性的安排,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

相续登记(所有权名义变更)请找司法书士、让渡所得税・空屋特例等税的可否判断与申报请找税理士、继承人间卖出方针分歧而纷争化时的交涉・调停请找律师,各自直接委托。 这些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与本公司分别签约。本公司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本公司不做税额计算也不做登记代理。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听说「1981年」决定新耐震或旧耐震,可以用房龄判断吗?
A. 本来的分界是「建筑确认是否在1981年6月1日以后取得」,与房龄(完工年)未必一致。公寓工期长,有确认为旧耐震但完工在1982年以后的例子。请以确认完成证、检查完成证、建筑计划概要书、登记簿的建筑年月日确认。买主的房贷扣除,以登记簿上的建筑日期是否在昭和57年1月1日以后判定。

Q. 旧耐震公寓是卖不掉吗?
A. 卖得掉。但买主较难办房贷,且无耐震基准适合证明书时买主无法取得房贷扣除(措法第41条)。公寓无法只就一户补强,证明往往难取得,因此以现况交房的价格调整、诉求现金客・投资人来组合卖法。请先确认建筑时期与管理状态。

Q. 继承到的旧耐震公寓,能用3000万日元的空屋特别扣除吗?
A. 原则上不能。被继承人居住用财产(空屋)的特例(措法第35条第3项)以「非已办理区分所有建物登记的建物」为要件,因此分售公寓被排除。是否适用及其他特例的可能性,是直接关系税额的专业判断。请向税理士直接确认。

Q. 修缮准备金不足的公寓也卖得掉吗?
A. 卖得掉,但修缮准备金不足或管理费滞纳是买主的不安材料,房贷审查上也会被看。金额、有无滞纳、长期修缮计划、大规模修缮履历也是重要事项说明中披露的事项。先整理好再披露,能让买主的不安变小。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新耐震/旧耐震的区分由取得建筑确认之日决定,买主的房贷扣除由登记簿上的建筑日期(昭和57年1月1日)判定。两者是不同的日期。本文并未就个别物件作出判断。耐震基准适合证明书能否取得,会因整栋建物的耐震性能与管理组合的状况而异;区分公寓往往难以取得,敬请留意。
※本文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并非对个别物件的卖出可否・价格或税的特例适用作出判断或保证。让渡所得税・空屋特例等税的可否判断为税理士的所管。物件的估价・调查・中介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接。相续登记为司法书士、税务为税理士、继承人间的纷争为律师,均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把物件(不动产)与手续(行政・继承)的议题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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