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美容室・理容所的物件,保健所看什麼?構造設備基準與用途地域
美容室・理容所的物件,保健所看的是能否明確區分作業場與待合區、洗場・消毒・採光照明換氣是否齊備兩點。與餐飲店、診所不同,美容院・理髮店受建築基準法的用途地域限制。開設申報要「事先」提出,並須通過構造設備的檢查・確認後才能使用。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簽約前能確認的事。
結論(先說重點):美容室・理容所的物件,保健所看的是兩點——能否明確區分作業場與待合區,以及洗場・消毒・採光照明換氣是否達到基準。此外,與餐飲店、診所不同,美容院・理髮店受建築基準法的用途地域限制。開設申報要「事先」提出,並須通過構造設備的檢查・確認後才能使用。簽約前確認用途地域與區劃,就能避免返工。
被告知「只剩裝潢」而承租,到了開設申報階段,卻被保健所要求重做區劃。餐飲店、照護事業所會發生的返工,美容室・理容所同樣會發生。本文寫給在東京要開美容所・理容所的美容師・理容師,以及把物件租給他們的人:簽租約前能確認的事,依美容師法・理容師法的條文與厚生勞動省的要領順序整理。可否的最終確認在特定行政廳與保健所窗口。
美容室・理容所的物件,保健所在看什麼?
保健所看的是「構造設備」。美容師法(昭和32年法律第163號)第12條規定:「美容所的開設者,須就其美容所的構造設備接受都道府縣知事的檢查,並在取得該構造設備適於採行第13條措施之確認後,方得使用該美容所。」理容所也一樣,理容師法(昭和22年法律第234號)第11條之2將構造設備的檢查・確認,定為使用的前提。
也就是說,裝潢完成後保健所來查,若區劃或設備不足基準,就無法照原樣營業。 這是選物件的起點。
那要滿足什麼?厚生勞動省的「理容所及美容所之衛生管理要領」(昭和56年6月1日環指第95號)示出了構造設備的思路(2026年8月24日參照)。
| 項目 | 要領示出的思路 |
|---|---|
| 區劃 | 作業場與待合所須明確區分;作業場以間隔與居住室・休憩室等區分 |
| 照明 | 作業中作業面的照度300勒克斯以上為佳(下限依各都道府縣條例) |
| 換氣 | 作業場內二氧化碳濃度5,000ppm以下(1,000ppm以下為佳) |
| 洗場 | 採流水裝置,並設給湯設備 |
| 消毒 | 備有消毒器具・布片・毛巾等的設備或器材 |
| 收納 | 接觸皮膚的器具能以消毒完成與未消毒區別收納 |
要注意,具體數值(作業室的樓地板面積、洗場或洗髮設備的數量等)由各都道府縣以條例定之。 美容師法第13條・理容師法第12條列出「保持清潔」「消毒設備」「充分採光・照明・換氣」等衛生措施,並進一步要求「其他都道府縣以條例所定的衛生上必要措施」。數值因自治體而異。著手時請向管轄的保健所確認。
作業場的面積或洗髮台的數量,有全國一致的規定嗎?
沒有全國一致的數值。 面積、洗髮設備數量、洗場位置等具體基準,如上所述由各都道府縣(設置保健所的市・特別區則為該市・區)以條例定之。所以「隔壁縣以這個大小過關」未必能直接套用。
在物件端可先確認的,與其說是條例數值本身,不如說是能否滿足該數值的基礎條件。
| 簽約前確認 | 為何有效 |
|---|---|
| 能隔出作業場與待合的格局 | 區劃是要領・條例的核心之一;單間房可能無法另闢待合 |
| 給排水的位置與口徑 | 洗場需流水・給湯;洗髮台愈多,給排水增設費愈動 |
| 換氣設備的有無・增設餘地 | 二氧化碳濃度基準以換氣擔保 |
| 電氣容量 | 洗髮給湯・吹風機・空調耗容量;增設影響費用與工期 |
| 地板・牆壁的防水與清潔性 | 「常保清潔」的基礎;也牽涉回復原狀範圍 |
給排水・換氣・電氣容量的設計是施工業者(設計者)的領域。本公司(不動產公司)伴走的是物件能否滿足這些條件的前置調查,以及與出租人的條件交涉。 不做設備設計本身。餐飲店物件會發生相同返工的原因,整理在〈照護事業所的物件為何找不到〉;租約要讀哪裡,整理在〈租賃契約書,該讀哪裡〉。
居抜(帶裝潢)與毛胚,要確認的設備差別是什麼?
差很多。前承租人若是美容室・理容所的居抜物件,洗場・給排水・換氣可能留著。但——「以前也是美容室,所以沒問題」不是保證。
兩個理由。第一,構造設備的檢查・確認是每家美容所・理容所各自重新接受(美容師法第12條/理容師法第11條之2),前一家的確認不會承接給新的開設者。第二,條例與運用可能已修正,前一家開設時的基準與現在要求的基準可能不同。
| 居抜(前為美容室・理容所) | 毛胚 | |
|---|---|---|
| 洗場・給排水 | 多半留著(需點檢) | 新設;位置與口徑從設計起 |
| 換氣設備 | 可能沿用 | 新設 |
| 區劃(作業場・待合) | 可能沿用舊格局 | 從頭設計 |
| 檢查・確認 | 重新接受 | 重新接受 |
| 初期費用傾向 | 較易壓低 | 較易增加 |
即使是居抜,交屋前點檢設備狀態、確認是否符合保健所基準較安全。殘置設備的所有・修繕・撤除負擔如何在契約中約定,是居抜特有的議題。
用途地域或建築確認會成為問題,是在什麼時候?
這是與診所最大的不同。診所在建築基準法的用途限制下所有用途地域都能建,但美容院・理髮店被當作「店舖(服務業店舖)」,受用途地域限制。
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施行令(昭和25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3第3號,把「理髮店、美容院……及其他類似的服務業店舖」列為第一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可建的兼用住宅之一。但有條件:須以樓地板延面積的2分之1以上供居住,且店舖部分的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以下。 也就是說,在第一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不能作為單獨店舖,只限自宅兼用且小規模者。
在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依建築基準法別表第二(ろ)項第二號與施行令第130條之5之2,政令所定的店舖(含理髮店・美容院),樓地板面積合計150㎡以內、且不以3樓以上供該用途者可建。第一種中高層住居專用地域以上,面積限制放寬。
| 用途地域 | 美容院・理髮店的處理 |
|---|---|
| 第一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 | 僅限兼用住宅(居住占延面積1/2以上・店舖部分50㎡以下) |
| 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 | 政令所定店舖,150㎡以內、不供3樓以上 |
| 第一種・第二種中高層住居專用地域 | 面積限制放寬,較易建 |
| 住居・準住居・近鄰商業・商業・準工業地域 | 可建 |
而且,把事務所或別業種的店舖改為美容室時,依樓地板面積可能需要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 建築基準法第87條第1項,在用途變更為同法第6條第1項第1號的特殊建築物(別表第一(い)欄用途且200㎡超)時準用確認申請;美容院通常不屬於該別表第一(い)欄的特殊建築物。不過,與確認申請要否無關,用途地域限制(第48條)與採光・換氣等實體規定仍會適用。用途地域上的可否與用途變更的要否,簽約前可向特定行政廳確認。 用途地域與容積率如何牽動土地價格,整理在〈日本的土地價格為何會因「容積率」而改變〉;消防・自治體確認須先於契約的例子,整理在〈能開民宿的物件條件〉。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開設申報由誰、何時提出?與物件契約的時程如何安排?
美容師法第11條規定,「欲開設美容所者……須將美容所的位置、構造設備……及其他必要事項,事先向都道府縣知事申報」。理容師法第11條亦同。「事先」=開設前,與餐飲店的營業許可、診所的開設申報(開設後10日內)順序不同。
再者,須通過構造設備的檢查・確認(美容師法第12條/理容師法第11條之2)後才能使用。因此流程如下。
| 順序 | 要做的事 | 擔當者 |
|---|---|---|
| 1 | 確認用途地域・用途變更要否 | 特定行政廳・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
| 2 | 前置調查能否滿足區劃・給排水・換氣・電氣容量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施工業者 |
| 3 | 租賃契約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
| 4 | 裝潢工程(區劃・洗場・消毒設備・照明・換氣) | 施工業者 |
| 5 | 「事先」提出開設申報 | 開設者(美容師・理容師) |
| 6 | 保健所的進場檢查(構造設備)・確認 | 保健所 |
| 7 | 確認後開始使用(營業) | 開設者 |
物件的契約是手續的前提。 從業者2人以上的美容所須置管理美容師(美容師法第12條之3),理容所須置管理理容師(理容師法第11條之4);這是人的要件,與物件分開準備。開設申報等向保健所提出的文件之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行政的窗口・樣式・條例數值・受理運用會變。著手時請直接查閱管轄保健所的頁面。 事業用物件整體在投資用・事業用不動產,事務所與許認可的關係在公司設立與辦公室選擇。
該找誰諮詢?
物件的調查、仲介、買賣・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美容所・理容所的開設申報等向官公署提出的文件之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牽涉用途變更・建築確認時的設計由建築士處理,裝潢的給排水・換氣設計由施工業者處理。
這兩者(不動產公司・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各自直接簽約。 本公司・本事務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登記請找司法書士、稅務請找稅理士、勞務請找社會保險勞務士,各自直接委託。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能在住宅區(第一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開美容室嗎?
A. 原則上不能作為單獨店舖開。依施行令第130條之3第3號,理髮店・美容院只能作為「兼用住宅」建築,條件是居住占延面積2分之1以上、店舖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50㎡以下。可否因物件而異,請向特定行政廳窗口確認。
Q. 前身也是美容室的居抜物件,開設申報就會直接通過嗎?
A. 未必。構造設備的檢查・確認是每位開設者各自重新接受(美容師法第12條・理容師法第11條之2),前一家的確認不會承接。條例或運用也可能已修正。請於交屋前點檢殘置設備的狀態與是否符合現行基準,並向保健所確認。
Q. 作業場的大小或洗髮台的數量,法律上有數值嗎?
A. 沒有全國一致的數值。美容師法第13條・理容師法第12條要求「其他都道府縣以條例所定的衛生上必要措施」,面積・設備的具體數值由各都道府縣(設置保健所的市・特別區則為該市・區)以條例定之。請向管轄的保健所確認。
Q. 開設申報何時提出?在物件契約之前嗎?
A. 美容師法第11條・理容師法第11條規定「事先」(開設前)申報。且須通過構造設備的檢查・確認後才能使用。因此順序是:物件契約→裝潢工程→開設申報→保健所檢查・確認→開始營業。物件的契約是手續的前提。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美容師法」(昭和32年法律第163號。第2條=美容・美容師・美容所的定義、第11條=開設申報(事先向知事申報位置・構造設備等)、第12條=未經構造設備檢查・確認不得使用、第12條之3=管理美容師、第13條=美容所應採措施(保持清潔・消毒設備・採光照明換氣・其他都道府縣以條例所定措施)。2026年8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理容師法」(昭和22年法律第234號。第1條之2=理容・理容師・理容所的定義、第11條=開設申報、第11條之2=未經構造設備檢查・確認不得使用、第11條之4=管理理容師、第12條=理容所應採衛生措施(含都道府縣以條例所定措施)。2026年8月24日參照)
- 厚生勞動省「理容所及美容所之衛生管理要領」(昭和56年6月1日環指第95號。作業場與待合所明確區分、作業面照度300勒克斯以上為佳、二氧化碳濃度5,000ppm以下(1,000ppm以下為佳)、備流水・給湯的洗場、消毒設備、器具消毒完成與未消毒的區別收納。2026年8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施行令」(昭和25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3第3號=第一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的兼用住宅之理髮店・美容院等(居住占延面積1/2以上・店舖部分50㎡以下)、第130條之5之2=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的店舖。2026年8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別表第二(い)項・(ろ)項第二號=用途地域內建築物、第48條=用途地域限制、第87條第1項=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2026年8月24日參照)
※構造設備的具體數值(樓地板面積・洗場或洗髮設備數量等)由各都道府縣・設置保健所的市・特別區以條例定之,因自治體而異。本文並未就個別物件作出判斷。著手時請向管轄的保健所與特定行政廳窗口確認。 用途地域上的可否・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要否,會因物件的樓地板面積・構造・區域指定而變;最終確認在特定行政廳窗口。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對個別物件的可否或開設申報的受理作出判斷或保證。物件的調查・仲介與買賣・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接;開設申報等向官公署提出文件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把物件(不動產)與申報(行政手續)的議題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從一句「這該怎麼辦?」開始就可以。
代表將親自回覆,了解您的需求後,若有符合條件的物件將透過LINE為您介紹。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10:00〜18:00(週二・週三公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