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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繼承

繼承到的空屋,該拆除後賣素地,還是連同老屋賣土地?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繼承到的空屋要拆除後賣素地,或連同老屋(現況)賣,取決於四點——拆除費用,與拆為素地後住宅用地特例消失而上升的固定資產稅;買方族群;契約不符責任與拆除費負擔;空屋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的適用方式。2024年起,扣除無論先拆或由買方於交屋後拆除皆可適用,故拆除時點左右手取。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兩種賣法的比較。

結論(先說重點):賣繼承到的空屋時,「拆除後賣素地」或「連同老屋(現況)賣」取決於四點——①拆除費用,與拆為素地後住宅用地特例消失、固定資產稅上升;②買方族群(素地適合想蓋屋的人,連同老屋適合重視價格、DIY、投資者);③契約不符責任與拆除費負擔;④空屋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租稅特別措置法35條3項)的適用方式。特別是該扣除已整理成「先拆為素地再賣/買方於交屋後拆除」兩種都能用的形式,因此拆除時點左右手取金額。稅額計算交稅理士,滅失登記交土地家屋調查士・司法書士。

繼承到的老家變成空屋,真要賣時必定撞上的,就是「先拆再賣,還是原樣賣」。何者較划算因物件與買方而異,沒有一律的正解。本文寫給想賣繼承空屋的繼承人,整理素地交付與連同老屋交付這兩種賣法本身的差異(費用、期間、買方族群、契約不符責任、稅的特例)。放置不管的風險與扣除的逆算另有專文,此處聚焦於「拆或不拆」的判斷。

賣素地與連同老屋賣,對買方而言有何不同?

同一塊地,作為素地與連同老屋,買方族群會不同

素地適合想馬上蓋屋的人、建商、建售業者。若界址與地中埋設物清楚,買方能立即規劃建築計畫。連同老屋(現況交付),則適合想壓低價格、以DIY或改建為前提、想作投資出租的人。即使不認老屋的價值,也能成立「拆除費由買方負擔、故相應便宜」的定價。

素地交付連同老屋(現況交付)
主要買方族群想馬上蓋屋・建售業者重視價格・DIY・改建・投資
賣方初期費用拆除費先支出不支出
至交屋的期間因拆除而延長較快
是否易於辨識高(看得到地形)建物遮擋視線

何者賣得較高,取決於區位與建物狀態。土地價值如何隨容積率變動見此處,「賣或留」的整體判斷見此處

拆除費用,與拆為素地後固定資產稅上升,各要抓多少?(稅額交稅理士)

拆為素地前,務必掌握固定資產稅的住宅用地特例

地方稅法對建有住宅的土地(住宅用地)之固定資產稅,減輕其課稅標準。小規模住宅用地(200㎡以下的部分)課稅標準減為6分之1,超過部分之一般住宅用地減為3分之1(都市計畫稅分別為3分之1、3分之2)。拆除建物成為素地,此住宅用地特例消失,固定資產稅上升。

常有人說「拆為素地後固定資產稅變6倍」,但這並不精確。特例消失後課稅標準上升,惟素地有負擔調整措施與非住宅用地上限(課稅標準為評價額的70%)在運作,故實際增幅並非恰好6倍。增幅因自治體、評價額而異。

狀態小規模住宅用地固定資產稅的課稅標準
建有房屋(住宅用地)評價額的6分之1
拆除為素地特例消失(有負擔調整・非恰好6倍)

此外,被放置的空屋若被指定為**「特定空家等」或「管理不全空家等」**並收到市町村勸告,其基地會被排除於住宅用地特例之外(空家等對策特別措置法)。不拆除、僅是放置,也可能使特例消失,須留意。具體稅額與增幅的試算交稅理士,放置風險請另行確認。

連同老屋賣,契約不符責任與拆除費負擔如何?

賣連同老屋土地時的重點是契約不符責任(舊稱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規定,所賣之物不符契約內容時,買方可請求追完(修補)・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解除契約(民法562條以下)。老舊空屋易出現漏水、白蟻、給排水故障,原樣出售可能日後被追究此責任。

因此個人間的中古交易,常附上**「以現況有姿交付、不負契約不符責任(免責)」的特約**。民法上,契約不符責任可以特約減輕・免除(惟賣方明知而未告知之事實不及於免責)。

須注意**賣方為宅地建物取引業者、買方為個人(非業者)**的情形。此時依宅地建物取引業法40條,除將契約不符責任的通知期間定為「自交屋日起2年以上」外,其餘對買方不利的特約無效。個人賣方與業者賣方,免責特約的效力不同。

個人為賣方業者為賣方・買方為個人
契約不符責任的免責特約原則有效(明知未告知者除外)受40條限制(自交屋起2年以上等)
拆除費之處理以「買方負擔、故便宜」等織入價格同樣以價格・條件調整

拆除費要「由賣方負擔、拆為素地後交付」或「由買方負擔、連同老屋便宜交付」,是價格協商的內容。選哪一種,也會改變下述稅的特例的用法。

若要用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拆除時點會改變什麼?(適用可否交稅理士)

賣繼承空屋時的一大要素,是**「被繼承人的居住用財產(空屋)出售時的3000萬日圓特別扣除」(租稅特別措置法35條3項)**。可自讓渡所得扣除最多3000萬日圓(繼承人3人以上時每人2000萬日圓)。

主要要件如下。

要件內容
建築時期昭和56年5月31日以前建築
建物種類非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廈等)
居住狀況繼承開始前,被繼承人一人居住(有入住安養機構等特例)
用途自繼承至出售,未供事業・出租・居住使用
讓渡對價1億日圓以下
期限至繼承開始起滿3年之日所屬年度的12月31日/特例適用期限至令和9年12月31日
房屋狀態出售時符合耐震基準,或拆除房屋成為素地

此處拆除時點會發生作用。以往須「賣方於交屋前耐震改修」或「拆為素地」,惟自令和6年(2024年)1月1日以後的讓渡,買方於讓渡翌年2月15日前耐震改修或拆除者,亦納入適用對象。也就是說,賣方不必先拆,由買方於交屋後拆除的安排也能用扣除

這大幅改變「拆為素地再賣,或連同老屋賣」的判斷。適用可否、要件之套用與讓渡所得的計算,屬稅理士的所管。 要件細瑣,尚有入住安養機構的特例與共有情形的處理。本公司看賣法(素地/現況)與價格設計,稅理士看扣除的適用可否,各自分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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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滅失登記、出售,各該找誰?

賣法的見解(素地/連同老屋)與買賣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辦。角色分工如下。

順序事項承擔者
1繼承登記(自被繼承人移轉名義予繼承人)司法書士
2決定素地/連同老屋與價格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本公司)
3拆除工程(拆為素地時)拆除業者
4建物滅失登記(拆除後1個月內)土地家屋調查士(表題)・司法書士
53000萬日圓扣除的適用可否・讓渡所得計算稅理士
6繼承人間賣法談不攏時的協商・調解律師

拆除建物後,依不動產登記法第57條,須自滅失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建物滅失登記。名義仍為被繼承人時,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皆無法辦理,故繼承登記為前提(繼承登記自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詳見此處)。

繼承登記與滅失登記的權利部找司法書士,滅失登記的表題(測量・現況)找土地家屋調查士,3000萬日圓扣除與讓渡所得稅找稅理士,繼承人間的紛爭找律師,各自直接委託。 上述各為獨立的事業體,與本公司分別簽約。本公司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諮詢免費。繼承不動產的整體進行方式見繼承・空屋諮詢

常見問題

Q. 先拆再賣,或連同老屋賣,哪個較划算?
A. 沒有一律的正解。素地適合想馬上蓋屋的買方、也易於想像,但拆除費先支出,且成為素地期間住宅用地特例消失。連同老屋不需初期費用、能較快掛牌,但須將契約不符責任與拆除費織入價格。3000萬日圓扣除自2024年起,由買方於交屋後拆除的形式亦可用,宜在向稅理士確認適用可否後再決定。

Q. 拆除空屋,固定資產稅會變6倍嗎?
A. 不會「恰好6倍」。拆除使住宅用地特例(小規模住宅用地課稅標準6分之1)消失、課稅標準上升,但素地有負擔調整措施與評價額70%的上限在運作,故實際增幅因自治體、評價額而異。具體試算請向稅理士確認。又,放置並收到「特定空家等」勸告,即使不拆也可能使特例消失。

Q. 拆除建物後,登記須做什麼嗎?
A. 須辦理。依不動產登記法第57條,拆除(滅失)建物後須於1個月內申請建物滅失登記。表題部(現況・測量)屬土地家屋調查士的領域,權利部手續屬司法書士的領域。名義仍為被繼承人時,作為前提尚須繼承登記。

Q. 連同老屋賣,能不負契約不符責任嗎?
A. 個人為賣方時,「現況有姿・不負契約不符責任(免責)」特約原則有效(惟明知未告知之事實不及於免責)。賣方為宅地建物取引業者、買方為個人時,依宅地建物取引業法40條有限制,通知期間須自交屋起2年以上,對買方不利之特約無效。特約如何撰寫因當事人與物件而異,於仲介中個別確認。

本文出典(一次資料)

  • 國稅廳Tax Answer No.3306「被繼承人居住用財產(空屋)出售時的特例」(租稅特別措置法35條3項。昭和56年5月31日以前建築・非區分所有建物・繼承開始前被繼承人一人居住・讓渡對價1億日圓以下・符合耐震基準或拆除=素地。令和6年1月1日以後之讓渡,買方於翌年2月15日前耐震改修・拆除者亦為對象。繼承人3人以上每人2000萬日圓。適用期限至令和9年12月31日。2026年8月2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地方稅法」(第349條之3之2=住宅用地固定資產稅課稅標準特例。小規模住宅用地(200㎡以下部分)6分之1,一般住宅用地3分之1。都市計畫稅於第702條之3為3分之1・3分之2。2026年8月2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第57條=建物滅失時,表題部所有人或所有權登記名義人須自滅失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建物滅失登記。2026年8月2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民法」(第562條〜第564條=契約不符責任(追完・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解除);以特約減輕・免除之可否)/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40條(賣方為業者・買方為非業者時擔保責任特約之限制=自交屋起2年以上)。2026年8月27日參照

※固定資產稅的增幅、3000萬日圓扣除的適用可否、免責特約的效力,均因物件、因當事人而異。本文並未就個別物件作判斷。稅額與扣除的適用請向稅理士、登記請向司法書士・土地家屋調查士、繼承人間的紛爭請向律師的窗口作最終確認。空屋3000萬日圓扣除要件細瑣,尚有入住安養機構與共有情形的處理,適用可否務必向稅理士確認。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判斷或保證個別物件之售價或稅額。物件見解・價格設計・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辦。繼承登記・滅失登記權利部由司法書士、滅失登記表題由土地家屋調查士、讓渡所得稅・扣除由稅理士、繼承人間紛爭由律師,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且直接簽約。介紹費・送客手續費概不往來。

本文執筆者

浦松 丈二(うらまつ・じょうじ)——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番號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將物件(不動產)與手續(行政・繼承)的論點並列於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著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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