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住進安養機構後才空置的老家,也能用繼承空屋的3000萬日圓特別控除嗎

父母住進安養機構後才空置的老家,繼承空屋的3000萬日圓特別控除仍有適用餘地。關鍵在於證明入住前已取得要介護認定等、自入住到繼承開始空屋未出租等並持續維持、以及當時是一人獨居。最終的適用判定與報稅由稅理士、買賣由本公司、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分別負責。
重點結論: 父母住進安養機構後才空置的老家,繼承空屋的3000萬日圓特別控除仍有適用餘地。關鍵在於證明入住前已取得要介護認定等、自入住到繼承開始空屋未出租等並持續維持、以及當時是一人獨居。最終的適用判定與報稅由稅理士、買賣由本公司、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分別負責。
本文面向父母住進機構後老家空置、並考慮出售而繼承該老家的人,依租稅特別措置法與國稅廳稅務解答(タックスアンサー),整理在「住進安養機構後才空置」的情況下能否使用空屋特例。本公司負責估價・組出售時程・買賣仲介。能否使用特例的最終適用判定與報稅由稅理士、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遺產分割起爭議時由律師負責,這些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依業務分別簽約推進(分離受任)。出售時機的逆算與賣法比較見繼承的老家該賣或該留,繼承登記義務化與出售順序見繼承登記義務化與出售。
繼承空屋的3000萬日圓特別控除的「被繼承人居住要件」是什麼?
繼承空屋的3000萬日圓特別控除,是在被繼承人「繼承開始直前一人獨居的家屋」由繼承人出售時,可自讓渡所得中控除最高3000萬日圓(一定情形為2000萬日圓)的特例(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5條)。要點之一便是這項「居住要件」。
家屋側的條件包括:昭和56年〈1981年〉5月31日以前建造(舊耐震)、非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的建物、繼承開始直前除被繼承人外無其他居住者(一人獨居)(國稅廳稅務解答 No.3306)。此外,自繼承時到讓渡時未供事業・出租・居住使用也是要件。亦即繼承後若出租或有人入住,原則上即脫離對象。控除額方面,令和6年〈2024年〉1月1日以後的讓渡,若取得被繼承人居住用家屋等的繼承人為3人以上,則降為最高2000萬日圓。
| 區分 | 要件例 |
|---|---|
| 家屋的建造年 | 昭和56年〈1981年〉5月31日以前建造 |
| 建物種類 | 非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獨棟等) |
| 居住狀況 | 繼承開始直前除被繼承人外無其他居住者 |
| 繼承後利用 | 未供事業・出租・居住使用 |
| 控除額 | 最高3000萬日圓(令和6年以後讓渡且取得繼承人3人以上為2000萬日圓) |
個別的適用可否,由稅理士對照國稅廳頁面與條文確認。
住進安養機構的老家也屬特例對象嗎?是哪次修正改變的?
有屬對象的餘地。本特例原本以「繼承開始直前被繼承人所居住的家屋」為前提,但平成31年度(令和元年度)修正,將被繼承人住進安養機構而空置的情形也納入,只要滿足一定要件即視為符合居住要件。自平成31年〈2019年〉4月1日以後的讓渡起適用。
國稅廳稅務解答 No.3307整理的要件如下。①繼承開始直前,取得要介護認定・要支援認定等的被繼承人,入住・入所於養護老人院・特別養護老人院・收費老人院・銀髮族專用住宅(サ高住)・介護老人保健設施・失智症對應型共同生活介護的住居等(認定有無,於家屋不再供居住使用的直前時點判定)。②自不再供居住使用時起到繼承開始直前,家屋持續供被繼承人保管物品等,未供事業・出租・被繼承人以外之人居住使用。③自入住到繼承開始直前,被繼承人被認定主要居住的家屋為該安養機構。依據為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5條、同法施行令第20條之3・第23條、同法施行規則第18條之2、措通35-9之2。
| 論點 | 內容 |
|---|---|
| 修正 | 平成31年度(令和元年度)修正 |
| 適用開始 | 平成31年〈2019年〉4月1日以後的讓渡 |
| 認定的判定時點 | 家屋不再供居住使用的直前 |
| 對象設施例 | 養護・特養・收費老人院、サ高住、介護老人保健設施 等 |
因照護而遷入子女家等、遷往安養機構以外之處,原則上非對象。適用可否的最終判定由稅理士進行。
要介護認定・入住事實・空屋的維持,各用什麼文件證明?
用文件佐證。需要能顯示已取得要介護認定等、已入住安養機構、自入住到繼承開始空屋未出租等而持續維持的資料。實務上會取得物件所在地的市區町村所核發的「被繼承人居住用家屋等確認書」,附於報稅。
要介護認定・要支援認定是依介護保險法的認定(介護保險法第19條),以介護保險被保險者證或認定結果通知確認。入住事實以與機構的入住契約書、可知入住期間的資料顯示;空屋的維持以水電使用狀況、管理記錄等顯示。哪份文件證明什麼、申請確認書需要什麼,由市區町村與稅理士確認。本公司協助說明買賣所需文件,並配合出售時程安排準備。
| 欲證明事項 | 主要文件 | 確認・核發處 |
|---|---|---|
| 要介護認定等 | 介護保險被保險者證、認定結果通知 | 市區町村・稅理士 |
| 入住事實 | 機構入住契約書、入住期間資料 | 機構・市區町村 |
| 空屋的維持(未利用) | 水電使用狀況、管理記錄 | 繼承人・市區町村 |
| 特例整體的確認 | 被繼承人居住用家屋等確認書 | 市區町村(物件所在地)核發 |
耐震改修與拆除哪個能用特例?出售期限到何時?
由於出售的家屋為舊耐震(昭和56年〈1981年〉5月31日以前建造),若原樣出售,原則上須在讓渡時前使其符合耐震基準,或拆除家屋以更地出售二擇一。關於令和6年〈2024年〉1月1日以後的讓渡,已放寬為:在讓渡時起到讓渡之年的翌年2月15日止,符合耐震基準或拆除家屋全部等,也有屬對象的餘地(國稅廳稅務解答 No.3306)。這為交屋後才改修・拆除的情形留下餘地,但由誰在何時進行的具體適用關係因案而異,由稅理士確認。
出售期限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算滿3年之日所屬年的12月31日前出售。另外,特例整體的適用期限為平成28年〈2016年〉4月1日至令和9年〈2027年〉12月31日之間的讓渡。須在這兩個期限中較早者之前完成出售。
| 項目 | 內容 |
|---|---|
| 耐震改修或拆除 | 因屬舊耐震,原則須耐震符合或拆除(更地出售)二擇一 |
| 令和6年以後的放寬 | 讓渡翌年2月15日前的耐震符合・全部拆除等也有屬對象的餘地 |
| 出售期限 | 繼承開始起滿3年之日所屬年的12月31日前 |
| 特例的適用期限 | 平成28年〈2016年〉4月1日〜令和9年〈2027年〉12月31日的讓渡 |
耐震改修與拆除何者較有利(費用、更地化後的固定資產稅、買方層),由本公司作為賣法比較整理,稅額的最終判定由稅理士進行。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適用判定與報稅找誰?出售與繼承登記又分別找誰?
把角色分開。能否使用特例的適用判定與報稅找稅理士、買賣的估價與仲介找本公司、繼承登記找司法書士、遺產分割起爭議時找律師。空屋特例要件繁細,缺一即無法適用,故出售前先向稅理士確認適用的展望,再由本公司配合組出售時程與期限,較為安全。
關於繼承不動產出售對本公司的諮詢見繼承不動產的諮詢。若繼承人有多人且取得者未定,須先整理遺產分割與繼承登記,並考量3人以上取得時控除額降為2000萬日圓而推進。各專門家以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以及其他專門家(稅理士・司法書士・律師)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依業務分別簽約。以直接簽約・直接請款・直接入帳推進,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本公司負責到估價與仲介為止,特例的適用判定・報稅由稅理士進行。
| 諮詢處 | 負責範圍 |
|---|---|
| 稅理士 | 空屋特例的適用判定、讓渡所得的計算、報稅 |
| 不動產公司(本公司) | 估價、出售時程、買賣仲介、所需文件說明 |
| 司法書士 | 繼承登記、買賣伴隨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
| 律師 | 遺產分割起爭議時的調解・審判 |
| 市區町村 | 被繼承人居住用家屋等確認書的核發 |
常見問題
Q. 父母住進特別養護老人院後才空置的老家,也能用3000萬日圓控除嗎?
A. 有適用餘地。須滿足:繼承開始直前,取得要介護認定等的被繼承人已入住安養機構、自入住到繼承開始空屋未出租等而持續維持、當時一人獨居等要件(國稅廳稅務解答 No.3307、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5條・同法施行令第23條)。最終的適用判定由稅理士進行。
Q. 因照護離開老家,與身為子女的我在我家同住的情形如何?
A. 遷往安養機構以外之處,原則上非本特例居住要件特例的對象。屬對象的是取得要介護認定等的被繼承人入住安養機構的情形。個別情事的可否,由稅理士對照國稅廳頁面與條文確認。
Q. 取得要介護認定、以及維持空屋,用什麼證明?
A. 以介護保險被保險者證或認定結果通知、機構入住契約書、水電使用狀況等顯示,並取得物件所在地市區町村核發的「被繼承人居住用家屋等確認書」附於報稅。所需文件請向市區町村與稅理士確認。
Q. 要在何時前出售才來得及?
A. 要件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滿3年之日所屬年的12月31日前出售,並與特例整體的適用期限(令和9年〈2027年〉12月31日前的讓渡)取較早者之前完成出售(國稅廳稅務解答 No.3306)。自期限逆算的出售時程由本公司組出,稅額由稅理士確認。
這篇文章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 國稅廳稅務解答 No.3306 出售被繼承人居住用財產(空屋)時的特例(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5條。控除最高3000萬日圓(令和6年〈2024年〉1月1日以後讓渡且取得繼承人3人以上為2000萬日圓);對象為平成28年〈2016年〉4月1日〜令和9年〈2027年〉12月31日的讓渡;於繼承開始起滿3年之日所屬年的12月31日前出售;昭和56年〈1981年〉5月31日以前建造・無區分所有登記等。令和6年以後,讓渡翌年2月15日前的耐震符合・全部拆除等也有屬對象的餘地。令和8年4月1日現行法令等。2026年10月14日參照)
- 國稅廳稅務解答 No.3307 被繼承人住進安養機構等情形的被繼承人居住用家屋(依據=措法35、措令20之3・23、措規18之2、措通35-9之2。取得要介護認定等的被繼承人入住安養機構、自入住到繼承保管物品等維持且未供事業・出租・他人居住、入住後主要居住處為該設施等。令和8年4月1日現行法令等。2026年10月14日參照)
- 租稅特別措置法 第35條(居住用財產讓渡所得的特別控除)(第3項=被繼承人居住用財產(空屋)讓渡所得特別控除的依據規定。2026年10月14日參照)
- 介護保險法 第19條(要介護認定・要支援認定)(經市町村認定而受介護給付・預防給付。為安養機構入住時要介護認定等的制度依據。2026年10月14日參照)
本文更新・追加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14日。租稅特別措置法・介護保險法的條文已於e-Gov法令檢索、特例要件已於國稅廳稅務解答 No.3306・No.3307確認。個別家屋是否符合居住要件(含安養機構入住特例)或繼承後未利用要件、令和6年修正的耐震符合・拆除由誰在何時進行的具體適用關係、控除額是否降為2000萬日圓的繼承人數算法、與取得費加算特例的選擇,均因案而異,本文不作斷定並標記為【未驗證】,適用判定與報稅由稅理士依原始資料確認。國稅廳頁面的URL・內容・現行基準日為參照日時點者,可能因修正或結構變更而異。公開以資格者確認為前提暫予保留。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判斷・稅務判斷・特例適用可否。須經主管行政廳與各資格者確認。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與其他專門家(稅理士・司法書士・律師)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依業務分別簽約。以直接簽約・直接請款・直接入帳推進,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空屋特例的適用判定與報稅由稅理士、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遺產分割的紛爭由律師負責。物件的首次諮詢免費,各專門家的受任範圍・費用請向各簽約對象確認。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うらまつ・じょうじ)——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編號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在安養機構入住後才空置的老家出售中,負責估價與仲介、自出售期限逆算的時程組建;空屋特例的適用判定與報稅交給稅理士,繼承登記交給司法書士,紛爭交給律師。詳細經歷見作者頁面。
賣・出租・繼續持有——在決定之前先諮詢就可以。
繼承的老家、人在海外持有的物件、有租客在住的整棟——請用LINE簡單告訴我們目前狀況。代表(宅地建物取引士)將親自回覆,為您整理出售・出租・繼續持有的展望。估價與仲介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單獨承辦。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10:00〜18:00(週二・週三公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