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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的運用實績——哪種土地被駁回・不承認(以最新統計檢證)

兩人站在繼承的老家前背影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自2023年(令和5年)4月27日施行約三年半,依法務省統計(令和8年9月30日現在・速報值),申請6,125件、歸屬(獲承認歸屬國庫)3,231件、駁回86件、不承認103件、撤回1,162件。申請階段被駁回的是有建物的土地・設有擔保權的土地・界線不明的土地等(法第2條第3項);審查階段不承認的是管理需過分費用的懸崖・地上有工作物樹木・地下有有體物的土地等(第5條第1項)。承認後需繳納相當於國家管理費用一部分的負擔金。被駁回・不承認的土地,或與其繳負擔金放手不如出售・出租的土地,由不動產(本公司)檢討出售・捐贈等別的出口。承認申請書類為行政書士、審查為法務局、界線確定測量為土地家屋調查士、稅務為稅理士,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無介紹費)。

結論(先講重點):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自2023年(令和5年)4月27日施行約三年半,依法務省統計(令和8年9月30日現在・速報值,公表於令和8年10月19日),相對於申請6,125件,獲承認歸屬國庫的為3,231件,駁回86件、不承認103件、撤回1,162件。在申請的階段被駁回的,是有建物的土地・設有擔保權等的土地・界線不明的土地等,法律事先定出了「不能申請的土地」(繼承土地國庫歸屬法第2條第3項)。在審查的階段不承認的,是管理需過分費用・勞力的懸崖的土地・地上有工作物或樹木的土地・地下有有體物的土地・不經訴訟即無法管理處分的土地等(第5條第1項)。獲承認後,需繳納相當於國家管理費用一部分的負擔金。被駁回・不承認的土地,或與其繳負擔金放手、不如出售・出租較有剩餘的土地,由不動產(本公司)檢討出售・捐贈等別的出口。承認申請的書類製作為行政書士、審查為法務局、界線的確定測量為土地家屋調查士、讓渡所得等稅務為稅理士的領域,各為獨立事業體、以分別簽約為前提為您轉介(無介紹費的往來)。

本文為正在尋找繼承而難以售出之土地(遠方・原野・山林・管理困難地)出口的繼承人,以法務省統計確認制度的運用實績(被用了多少、哪種土地被駁回・不承認),並整理被駁回・不承認時的別的出口,依條文與公開資料的順序整理。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土地是否被駁回・不承認、負擔金額、稅的適用等最終判斷屬法務局・專家的領域。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承辦繼承不動產的調查與估價・售出的仲介。歡迎從「該申請國庫歸屬,還是出售較好」的階段開始諮詢。

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至今被申請・承認了多少?

法務省定期公表制度的運用狀況統計。最新公表(令和8年10月19日付・令和8年9月30日現在的速報值)如下。考慮制度的選擇時,先知道「申請後仍有一定比例以撤回・駁回・不承認收場」的實績,較易建立預期。

項目件數(令和8年9月30日現在・速報值)
申請件數6,125件
歸屬件數(獲承認歸屬國庫的件數)3,231件
駁回件數86件
不承認件數103件
撤回件數1,162件

申請的地目別中,田・旱田最多為2,372件,其次宅地2,135件、山林928件、其他690件。撤回1,162件的理由,包含「產生了有效活用的見込」595件、「判明屬駁回・不承認」415件等。亦即,申請後找到別的出口、或發覺不符要件而撤回的例子相當多。制度之間的選法(國庫歸屬・捐贈・出售的比較)在既有文章放手繼承的土地——國庫歸屬・捐贈・出售的比較處理,本文將主題聚焦於運用實績(駁回・不承認的類型)。

在申請的階段「被駁回」的是哪種土地?(法第2條第3項)

駁回是指在進入審查之前,以「本來就不能申請的土地」被退回。繼承土地國庫歸屬法第2條第3項規定,屬於下列任一的土地不能申請。

被駁回的土地(第2條第3項)內容
有建物的土地有建物坐落的土地
設有擔保權等的土地設有抵押權等擔保權,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權利的土地
預定他人使用的土地含政令所定、預定供通路等他人使用之土地的土地
遭土壤污染的土地遭土壤污染對策法的特定有害物質污染的土地
界線不明的土地界線不明,或所有權的存否・歸屬・範圍有爭議的土地

法務省統計中,駁回86件的理由(1件可能被認定多個理由,故各理由合計與駁回件數不一致),包含未提出附件37件、界線不明23件、供通路之用22件、由無申請權限者申請11件、有建物坐落4件等。界線不明與作為通路使用成為實際的駁回理由這點,是在看物件的階段就想確認的。界線的確定屬土地家屋調查士的領域,流程是先做確定測量再申請。

在審查「不承認」的是哪種土地?(法第5條第1項)

不承認是指申請雖獲受理,但審查結果認為「使之歸屬國庫並不適當」而不予承認。繼承土地國庫歸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屬於下列任一的土地不予承認。與駁回要件(是否為可申請的土地)不同,此階段看的是「通常的管理・處分是否需過分費用・勞力」。

不承認的土地(第5條第1項)內容
有懸崖的土地有政令所定坡度・高度之懸崖,管理需過分費用・勞力的土地
地上有有體物的土地地上有妨礙通常管理・處分之工作物・車輛・樹木等有體物的土地
地下有有體物的土地不除去即無法進行通常管理・處分之有體物在地下的土地
需經訴訟的土地不經與鄰地所有者等的訴訟即無法進行通常管理・處分、政令所定的土地
其他需過分費用・勞力的土地除上述外,政令所定、通常管理・處分需過分費用・勞力的土地

法務省統計中,不承認103件的理由,包含地上有妨礙管理・處分之工作物・車輛・樹木等49件、需國家追加整備的森林37件、歸屬國庫後依法令負擔金錢債務的土地12件、需採取防災措施的土地11件、需過分費用・勞力之懸崖7件等(1件可能被認定多個理由,故合計與不承認件數不一致)。放置的工作物或立木、山林的整備不足,實際上成為不承認的主因這點,對想放手山林・原野的繼承人是重要實績。山林出口的思考方式,亦在出售繼承的山林・請鄰地買下整理。

被駁回・不承認的土地,如何尋找出售或捐贈等別的出口?

即使國庫歸屬被駁回・不承認,土地的出口也不會消失。反而,有些土地與其繳負擔金請國家收下,不如出售・出租較有剩餘。出口大致分為以下。

出口適合情形主要相關的負責者
出售(市場・鄰地・買取)可望有需求,或鄰地所有者想買下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
捐贈(自治體・法人・個人)難以出售但有收受者本公司・對方(可否受贈視對方而定)
出租・利用(停車場・資材放置場・太陽能等)雖有建築限制但可作別用途本公司・業者
整備要件後再申請界線確定或工作物撤去後可符合要件土地家屋調查士・拆除業者・行政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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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賣不掉」為前提進到國庫歸屬之前,先確認能否在市場售出、能否請鄰地所有者買下、能否作別用途出租,是順序。鄰地所有者想買下的「鄰地需求」,有時比一般市場更易成交。管理困難地的整體放手方式,亦在繼承的市街化調整區域土地賣得掉嗎、附空屋的土地在繼承的空屋拆除成空地出售或附舊屋土地出售處理。本公司協助依國庫歸屬要件判斷是否可能被駁回・不承認的大致研判(最終判斷為法務局),以及出售・捐贈・出租這些別的出口的整理。

從申請書類的製作到負擔金的繳納,該向誰諮詢?

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橫跨承認申請(行政書士・本人)・審查(法務局)・界線確定(土地家屋調查士)・作為替代出口的出售(不動產)・稅務(稅理士)等不同領域。不動產公司負責的是替代出口的檢討與調查・估價・仲介。

困擾轉介對象
駁回・不承認時出售・捐贈・出租等別的出口檢討、調查・估價・仲介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
國庫歸屬的承認申請書類製作・提出的代理行政書士
承認申請的審查・負擔金額的通知法務局(管轄的法務局・地方法務局)
界線(筆界)的確定測量、分筆土地家屋調查士
所有權移轉・繼承登記司法書士・土地家屋調查士
讓渡所得等稅務稅理士

這些各為獨立事業體,以分別簽約為前提。本公司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獲承認後需繳納負擔金,負擔金依國有地的種目別、考量10年份的標準管理費用算定。原則不論面積為定額(20萬日圓),但部分市街化區域內的宅地・農地或一定的森林等則依面積算定(繼承土地國庫歸屬法第10條・施行令。具體金額依法務局的通知與施行令的算定)。承認申請的可否與書類由行政書士、審查與負擔金額由法務局、界線確定由土地家屋調查士、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判斷・負責。又,繼承的土地若仍為被繼承人名義,申請或出售前通常需先辦繼承登記(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這屬司法書士的領域。繼承不動產的進行方式請見繼承不動產的諮詢窗口。

在國庫歸屬與出售間猶豫的繼承土地諮詢交給四葉不動產(諮詢免費)

洽詢時請註明「繼承土地國庫歸屬」,並填寫土地的所在地(自治體)、地目(宅地・田旱田・山林・原野等)、有無建物或工作物・立木、界線是否確定、繼承登記是否已辦。不先認定適合國庫歸屬或適合出售・捐贈・出租,先從是否可能被駁回・不承認的研判(最終判斷為法務局),與別的出口的整理談起。

常見問題

Q. 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至今被用了多少?
A. 依法務省統計(令和8年9月30日現在・速報值,公表於令和8年10月19日),自2023年4月施行約三年半,申請6,125件、獲承認歸屬的歸屬件數3,231件、駁回86件、不承認103件、撤回1,162件。申請後找到別的出口而撤回,或因不符要件被駁回・不承認的例子也相當多。數值為速報值,最新請在法務省的頁面確認。

Q. 哪種土地會「被駁回」?
A. 繼承土地國庫歸屬法第2條第3項,將有建物的土地、設有擔保權等的土地、預定供通路等他人使用的土地、遭土壤污染的土地、界線不明的土地列為「不能申請的土地」。法務省統計中,附件不足、界線不明、供通路之用為實際駁回理由的前段。界線的確定屬土地家屋調查士的領域。

Q. 哪種土地會「不承認」?
A. 第5條第1項將管理需過分費用・勞力之懸崖的土地、地上有工作物・車輛・樹木的土地、地下有有體物的土地、不經訴訟無法管理處分的土地列為不承認。法務省統計中,地上的工作物・樹木、需追加整備的森林、負擔金錢債務的土地為不承認理由的前段。放置立木或工作物的山林・原野,不撤收或整備則不易通過。

Q. 被駁回・不承認的話,就不能放手了嗎?
A. 並非如此。有些土地與其繳負擔金請國家收下,不如出售・出租較有剩餘。可檢討在市場售出、向鄰地所有者出售、向自治體或法人捐贈、作為停車場・資材放置場出租等別的出口。本公司協助國庫歸屬的研判(最終判斷為法務局),與出售・捐贈・出租的整理。出售仲介為不動產、申請為行政書士、界線確定為土地家屋調查士,負責者是分開的。

這篇文章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以下為確認的起點公開資料。法令會修正,條文・項・號・施行日・最終修正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最新。統計為速報值且隨時更新,最新值請在法務省的頁面確認。個別土地是否被駁回・不承認由管轄的法務局判斷。公開資料的參照日均為2026年11月2日。以下出處皆為日文。

  • e-Gov法令檢索「相続等により取得した土地所有権の国庫への帰属に関する法律」(令和3年法律第25號,2023年〈令和5年〉4月27日施行。第2條第3項=不能申請的土地〔駁回要件〕、第5條第1項=不承認的土地〔不承認要件〕、第10條=負擔金)
  • 相続等により取得した土地所有権の国庫への帰属に関する法律施行令・施行規則(駁回・不承認要件的政令委任、負擔金的算定。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條號與最新)
  • 法務省「相続土地国庫帰属制度の統計」(令和8年9月30日現在・速報值。申請件數・歸屬件數・駁回件數・不承認件數・撤回件數・地目別內訳・理由別內訳。公表令和8年10月19日。參照日2026年11月2日。駁回・不承認1件可能被認定多個理由,故理由別合計與件數不一致)
  • 法務省「相続土地国庫帰属制度の概要」(駁回・不承認之土地的類型、負擔金的考量。參照日2026年11月2日)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産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繼承登記的申請義務〔令和6年4月1日施行〕)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土地駁回・不承認的結論、負擔金額、稅的適用。承認申請的可否與書類由行政書士、審查與負擔金額由法務局、界線的確定由土地家屋調查士、繼承・所有權移轉的登記由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等稅務由稅理士判斷・負責。

浦松 丈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承辦繼承不動產的調查與估價・售出的仲介。作者簡介

更新日: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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