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租車業(自家用汽車有償出租)時,車庫與事務所的物件需要什麼?

開辦租車業(道路運送法〈昭和26年法律第183號〉第80條第1項的「自家用汽車有償出租」)時,物件上真正起作用的是「事務所」與「各車輛的保管場所(車庫)」兩者,並非像貨運業那樣在許可審查基準中正面規定營業所與車庫的距離或車庫的收容能力。第80條第1項規定:自家用汽車非經國土交通大臣許可,不得作為事業有償出租,但借用人為該車使用人者不在此限(借用人為使用人的租賃型不需許可);第80條第2項規定:除認定出租態樣類似汽車運送事業經營者外,應予許可。許可申請向管轄主事務所的運輸支局提出,標準處理期間約1個月。物件上確實起作用的是各出租車輛的保管場所。自動車保管場所確保等相關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45號=保管場所法)第3條課予持有人確保保管場所的義務,普通車於登記時須有警察署長的保管場所證明(車庫證明),且依施行令第1條,須距使用本據位置直線2公里以內、能自道路無礙進出並收容整車、具使用權原。許可申請文件製作由行政書士、許可本身由運輸支局、保管場所證明由警察署、紛爭由律師,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承辦事務所・車庫用地的物件調查與條件整理・仲介,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不涉及介紹費)。
結論(先講要點):開辦租車業(道路運送法〈昭和26年法律第183號〉第80條第1項的「自家用汽車有償出租」)時,物件上起作用的是「事務所(營業所)」與「各車輛的保管場所(車庫)」兩者,並非像貨運業(綠牌)那樣在許可審查基準中正面規定營業所與車庫的距離或車庫的收容能力。第80條第1項規定:「自家用汽車非經國土交通大臣許可,不得作為事業有償出租。但借用人為該自家用汽車之使用人者,不在此限」(借用人成為使用人的租賃型不需許可);第80條第2項規定:「除認定出租態樣類似汽車運送事業之經營者外,應予許可」。許可申請向管轄主事務所的運輸支局提出(申請書依道路運送法施行規則第52條),標準處理期間約1個月。物件上反而確實起作用的是各出租車輛的保管場所。自動車保管場所確保等相關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45號=保管場所法)第3條課予持有人確保保管場所的義務,普通汽車於登記時須有警察署長的保管場所證明(即車庫證明)。保管場所依同法施行令第1條,須距使用本據位置直線2公里以內、能自道路無礙進出並收容整車、具使用權原。許可申請文件製作由行政書士、許可本身由運輸支局、保管場所證明由警察署、租賃或事故紛爭由律師,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承辦事務所・車庫用地的物件調查與條件整理・仲介,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的形式為您銜接(不涉及介紹費的收付)。
本文為以租車業(含共享汽車)開業・擴張而尋找店面・車庫用地的事業者,整理許可與物件於何處分界、保管場所(車庫)與事務所於簽約前可確認什麼。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許可能否取得與保管場所適否的最終判斷,屬運輸支局・警察署與行政書士等有資格者的領域。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承辦事業用物件的調查與條件整理・仲介。歡迎從「此物件能否作租車的事務所・車庫」的階段開始諮詢。
租車的許可,物件・車庫需要到什麼程度?
租車(自家用汽車有償出租)是依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取得許可而經營的事業。此處易混淆的是,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綠牌貨運)的車庫要件與租車的物件要件是兩回事。貨運在許可審查基準中以數值載明營業所與車庫的距離、車庫能收容全部車輛等,租車的審查基準則不正面問此。
| 事業 | 依據 | 物件上正面被問的事 |
|---|---|---|
| 租車(自家用汽車有償出租) | 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 | 事務所,以及各車輛的保管場所(保管場所法) |
| 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綠牌) | 貨物汽車運送事業法 | 營業所・車庫的距離、車庫收容能力、前面道路寬度等 |
租車許可審查的是申請人・役員無欠格事由、過去一定期間未因類似經營行為受處分、投保足以充分補償的汽車保險(任意保險)等,皆載於各地方運輸局的公示(審查基準)。即審查核心是事業者與保險、出租的實施計畫,而非物件本身的合否。惟申請書(道路運送法施行規則第52條)須記載進行出租事務的事務所,故事務所的實在與使用權原為前提。又出租車輛的登記・運行,須逐台另行確保保管場所。貨運業的營業所・車庫物件要件於貨運業的營業所與車庫物件要件說明,本文將主題限定於租車特有的「事務所」與「保管場所」。
保管場所(車庫)的面積・位置・使用權原如何確認?
租車在物件上確實起作用的是各出租車輛的保管場所。保管場所法第3條課予汽車持有人於道路以外之處確保保管場所的義務。普通汽車於新規登記・移轉登記・變更登記時,須有警察署長交付的保管場所證明書(車庫證明)(同法第5條)。輕型汽車則僅於一定地區,以登記後的保管場所申報為已足(同法第13條)。
| 要件 | 內容 | 依據 |
|---|---|---|
| 位置(距離) | 與使用本據位置之間的直線距離不超過2公里 | 保管場所法施行令第1條 |
| 進出・收容 | 能自道路無礙進出,並能收容整車 | 保管場所法施行令第1條 |
| 使用權原 | 具作為保管場所使用的權原(所有・租賃・使用承諾等) | 保管場所法第4條・施行令第1條 |
「使用本據位置」,個人指住所地或居所,法人指事務所所在地,以現實有居住或營業的實態為前提。故事務所(使用本據)與車庫若相距過遠,將因2公里距離要件而無法取得保管場所證明。使用權原,自有者以保管場所使用權原疏明書面(自認書)、借用他人土地建物者以保管場所使用承諾證明書等疏明。使用租賃的車庫用地時,租賃契約是否允許該用途(汽車保管・事業用)為實務的分界,宜於簽約前確認。保管場所證明的申請對象,為管轄保管場所所在地的警察署。本公司將候選物件就2公里要件・進出與收容・用途限制如何呈現,整理後交付予您(適否的最終判斷在警察署)。
事務所可為虛擬辦公室或自宅嗎?
租車的事務所(營業所),道路運送法施行規則第52條的申請書須記載進行出租事務的事務所名稱・位置。此處易成問題的是虛擬辦公室或自宅能否作事務所。要點分為兩項。一是該處是否具現實進行出租事務的實態(僅租地址的虛擬辦公室易被判斷欠缺營業實態);二是是否被認定為保管場所法上的「使用本據位置」。如前述,使用本據以現實居住・營業的實態為絕對要件,須自此2公里以內確保保管場所。
| 事務所形式 | 物件・契約上須確認 | 判斷主體 |
|---|---|---|
| 租賃辦公室 | 租賃契約是否允許事業使用・出租事務 | 出租人・運輸支局 |
| 自宅 | 事業使用是否不受租賃契約・管理規約妨礙、能否於2公里內確保車庫 | 出租人・管理組合・警察署 |
| 虛擬辦公室 | 是否具現實進行出租事務的實態(僅租地址者易欠缺) | 運輸支局 |
事務所可設於何處的最終判斷在運輸支局,能否作為使用本據取得保管場所證明的判斷在警察署。本公司協助整理候選物件租賃契約允許何種用途、事務所與車庫距離如何等物件・契約面的事。據點設立的一般論點,另請見事業據點・辦公室的諮詢。
無人・ICT出租(共享汽車型)物件要件如何改變?
以ICT進行無人出租(租車型共享汽車)時,物件的看法會改變。國土交通省以通達(平成26年〈2014年〉3月27日國自情第205號・國自旅第609號等)整理了含單程(棄置)方式的租車型共享汽車的處理:經認定能以ICT活用等正確掌握車輛狀況者,可將無人的路外停車場作為車輛的配置場所(配置事務所),並以其作為保管場所法上的保管場所、道路運送車輛法上的「使用本據位置」。
| 論點 | 無人・ICT出租的處理 | 依據・窗口 |
|---|---|---|
| 配置場所(無人停車場) | 能以ICT掌握狀況者,可將無人路外停車場作為配置事務所=保管場所=使用本據 | 國自情第205號・國自旅第609號 |
| 申報 | 將出租車輛的配置場所(配置事務所)所在地,向管轄主事務所的運輸支局長申報 | 同通達・運輸支局 |
| 距離要件 | 保管場所與使用本據位置的距離不超過2公里 | 保管場所法施行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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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將無人的月租停車場或計時停車場的車位作為共享汽車的置車處,保管場所的要件(2公里・進出與收容・使用權原)與配置場所的申報仍如影隨形。於選擇物件的階段,重點在於確認該車位是否可供汽車出租・保管之用(租賃契約・停車場的管理規定)。是否屬通達對象、是否認定無人停車場為配置事務所,由運輸支局判斷。月租・計時停車場用地本身的論點,於將繼承土地作月租・計時停車場出售・出租亦有觸及。本文僅示框架,個別可否委由運輸支局・警察署。
許可申請・保管場所申報・物件尋找該委託誰?
租車開業橫跨許可(運輸支局)・保管場所(警察署)・物件(不動產)等不同領域。不動產公司承辦的是事務所・車庫用地的物件調查與條件整理・仲介,其餘向各有資格者・各行政窗口,以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辦理的形式進行。
| 困擾 | 委託對象 |
|---|---|
| 事務所・車庫用地的物件調查、租賃條件整理、仲介 | 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 |
| 自家用汽車有償出租許可申請文件的製作・提出代理 | 行政書士 |
| 許可本身(道路運送法第80條)・配置場所申報的受理 | 運輸支局 |
| 保管場所證明(車庫證明)・保管場所申報 | 警察署(管轄保管場所所在地) |
| 租賃契約・出租車輛的事故或未返還紛爭 | 律師 |
這些各為獨立事業體,以分別簽約為前提。本公司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許可能否取得由運輸支局、保管場所適否由警察署、許可申請文件製作由行政書士判斷・擔當。本公司調查事務所與車庫距離(2公里要件)、租賃契約允許的用途、無人配置場所的使用方式等物件・契約面,從整理該向誰諮詢的步驟開始受理。事業用物件的尋找方式,另請見事業用・投資用不動產的諮詢窗口。
來信請註明「租車(自家用汽車有償出租)」,並填寫預定的事務所形式(租賃辦公室、自宅或虛擬辦公室)、車輛台數、是否為無人・ICT出租(共享汽車型)、物件所在地(自治體)。不先對能否取得許可下定論,從物件調查與整理該向許可・保管場所・契約的專業人士如何分派開始談起。
常見問題
Q. 租車的許可有像貨運業那樣的車庫面積或距離基準嗎?
A. 租車(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的自家用汽車有償出租)的審查基準,不像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那樣以數值正面規定營業所與車庫的距離或車庫收容能力。審查核心是無欠格事由、無類似經營行為的處分歷、投保足以充分補償的汽車保險等。惟各出租車輛須另依保管場所法確保保管場所(普通車為車庫證明),此處於物件面確實起作用。審查基準細節在各地方運輸局的公示,能否取得由運輸支局判斷。
Q. 車庫(保管場所)與事務所的距離可到多遠?
A. 依保管場所法施行令第1條,保管場所須距使用本據位置(個人為住所地・居所、法人為事務所所在地)直線距離不超過2公里。並須能自道路無礙進出、收容整車、具作為保管場所使用的權原。保管場所證明(車庫證明)的申請對象為管轄保管場所所在地的警察署,適否亦由警察署判斷。
Q. 虛擬辦公室或自宅能作租車的事務所嗎?
A. 不會一律定論。論點在於該處是否具現實進行出租事務的實態(僅租地址的虛擬辦公室易被判斷欠缺實態)、是否被認定為保管場所法上的使用本據位置(以現實居住・營業實態為前提)、能否自此2公里內確保車庫、租賃契約・管理規約是否妨礙事業使用。事務所的最終判斷在運輸支局,能否取得保管場所證明在警察署。
Q. 無人共享汽車(單程方式),計時停車場能作車庫嗎?
A. 國土交通省的通達(平成26年〈2014年〉國自情第205號・國自旅第609號等)將經認定能以ICT活用等正確掌握車輛狀況的租車型共享汽車,視為可將無人路外停車場作為車輛配置場所(配置事務所),並作為保管場所法上的保管場所・道路運送車輛法上的使用本據位置。配置場所所在地向管轄主事務所的運輸支局長申報。2公里距離要件、以及該車位可否供出租・保管的契約確認仍屬必要,是否屬對象由運輸支局判斷。
這篇文章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以下為確認的起點的公開資料。法令會改正,條文・項・號・施行日・最終改正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最新。許可的審查基準為各地方運輸局的公示,保管場所的運用因都道府縣警而異,請向申請對象的運輸支局・警察署直接確認。參照日均為2026年11月1日。不保證個別許可或保管場所證明的成立。以下出處均為日文。
- e-Gov法令檢索「道路運送法」(昭和26年法律第183號。第80條第1項=自家用汽車有償出租的許可〔借用人為使用人者除外〕、第80條第2項=除類似汽車運送事業經營者外應予許可)
- e-Gov法令檢索「道路運送法施行規則」(昭和26年運輸省令第75號。第52條=自家用汽車出租許可申請書的記載事項)
- e-Gov法令檢索「自動車保管場所確保等相關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45號=保管場所法。第3條=保管場所確保義務、第4條=使用權原、第5條=保管場所證明〔普通汽車〕、第13條=輕型汽車的保管場所申報)
- e-Gov法令檢索「自動車保管場所確保等相關法律施行令」(昭和37年政令第329號。第1條=保管場所的要件〔距使用本據位置直線2公里以內、自道路進出並收容整車、使用權原〕)
- 國土交通省「租車型共享汽車單程(棄置)方式實施之處理」(平成26年〈2014年〉3月27日國自情第205號・國自旅第609號。經ICT活用等能掌握狀況者可將無人路外停車場作為配置場所=保管場所=使用本據的處理。參照日2026年11月1日)
- 各地方運輸局「自家用汽車有償出租許可之處理(公示)」及各運輸支局的案內(審查基準・標準處理期間・申請樣式因地區而異。參照日2026年11月1日。能否取得依運輸支局的判斷)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許可、保管場所證明的成立或事務所・車庫的適否。自家用汽車有償出租許可申請文件的製作由行政書士、許可本身與配置場所申報由運輸支局、保管場所證明・保管場所申報由警察署、租賃契約與出租車輛紛爭由律師判斷・擔當。
浦松 丈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承辦事業用物件的調查與條件整理・仲介。作者簡介
更新日:202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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