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租车业(自用汽车有偿出租)时,车库与事务所的物件需要什么?

开办租车业(道路运送法〈昭和26年法律第183号〉第80条第1项的「自用汽车有偿出租」)时,物件上真正起作用的是「事务所」与「各车辆的保管场所(车库)」两者,并非像货运业那样在许可审查基准中正面规定营业所与车库的距离或车库的收容能力。第80条第1项规定:自用汽车非经国土交通大臣许可,不得作为事业有偿出租,但借用人为该车使用人者不在此限(借用人为使用人的租赁型不需许可);第80条第2项规定:除认定出租态样类似汽车运送事业经营者外,应予许可。许可申请向管辖主事务所的运输支局提出,标准处理期间约1个月。物件上确实起作用的是各出租车辆的保管场所。自动车保管场所确保等相关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45号=保管场所法)第3条课予持有人确保保管场所的义务,普通车于登记时须有警察署长的保管场所证明(车库证明),且依施行令第1条,须距使用本据位置直线2公里以内、能自道路无碍进出并收容整车、具使用权原。许可申请文件制作由行政书士、许可本身由运输支局、保管场所证明由警察署、纠纷由律师,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承办事务所・车库用地的物件调查与条件整理・中介,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不涉及介绍费)。
结论(先讲要点):开办租车业(道路运送法〈昭和26年法律第183号〉第80条第1项的「自用汽车有偿出租」)时,物件上起作用的是「事务所(营业所)」与「各车辆的保管场所(车库)」两者,并非像货运业(绿牌)那样在许可审查基准中正面规定营业所与车库的距离或车库的收容能力。第80条第1项规定:「自用汽车非经国土交通大臣许可,不得作为事业有偿出租。但借用人为该自用汽车之使用人者,不在此限」(借用人成为使用人的租赁型不需许可);第80条第2项规定:「除认定出租态样类似汽车运送事业之经营者外,应予许可」。许可申请向管辖主事务所的运输支局提出(申请书依道路运送法施行规则第52条),标准处理期间约1个月。物件上反而确实起作用的是各出租车辆的保管场所。自动车保管场所确保等相关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45号=保管场所法)第3条课予持有人确保保管场所的义务,普通汽车于登记时须有警察署长的保管场所证明(即车库证明)。保管场所依同法施行令第1条,须距使用本据位置直线2公里以内、能自道路无碍进出并收容整车、具使用权原。许可申请文件制作由行政书士、许可本身由运输支局、保管场所证明由警察署、租赁或事故纠纷由律师,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承办事务所・车库用地的物件调查与条件整理・中介,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的形式为您衔接(不涉及介绍费的收付)。
本文为以租车业(含共享汽车)开业・扩张而寻找店面・车库用地的事业者,整理许可与物件于何处分界、保管场所(车库)与事务所于签约前可确认什么。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个别许可能否取得与保管场所适否的最终判断,属运输支局・警察署与行政书士等有资格者的领域。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为据点,承办事业用物件的调查与条件整理・中介。欢迎从「此物件能否作租车的事务所・车库」的阶段开始咨询。
租车的许可,物件・车库需要到什么程度?
租车(自用汽车有偿出租)是依道路运送法第80条第1项取得许可而经营的事业。此处易混淆的是,一般货物汽车运送事业(绿牌货运)的车库要件与租车的物件要件是两回事。货运在许可审查基准中以数值载明营业所与车库的距离、车库能收容全部车辆等,租车的审查基准则不正面问此。
| 事业 | 依据 | 物件上正面被问的事 |
|---|---|---|
| 租车(自用汽车有偿出租) | 道路运送法第80条第1项 | 事务所,以及各车辆的保管场所(保管场所法) |
| 一般货物汽车运送事业(绿牌) | 货物汽车运送事业法 | 营业所・车库的距离、车库收容能力、前面道路宽度等 |
租车许可审查的是申请人・役员无欠格事由、过去一定期间未因类似经营行为受处分、投保足以充分补偿的汽车保险(任意保险)等,皆载于各地方运输局的公示(审查基准)。即审查核心是事业者与保险、出租的实施计画,而非物件本身的合否。惟申请书(道路运送法施行规则第52条)须记载进行出租事务的事务所,故事务所的实在与使用权原为前提。又出租车辆的登记・运行,须逐台另行确保保管场所。货运业的营业所・车库物件要件于货运业的营业所与车库物件要件说明,本文将主题限定于租车特有的「事务所」与「保管场所」。
保管场所(车库)的面积・位置・使用权原如何确认?
租车在物件上确实起作用的是各出租车辆的保管场所。保管场所法第3条课予汽车持有人于道路以外之处确保保管场所的义务。普通汽车于新规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时,须有警察署长交付的保管场所证明书(车库证明)(同法第5条)。轻型汽车则仅于一定地区,以登记后的保管场所申报为已足(同法第13条)。
| 要件 | 内容 | 依据 |
|---|---|---|
| 位置(距离) | 与使用本据位置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超过2公里 | 保管场所法施行令第1条 |
| 进出・收容 | 能自道路无碍进出,并能收容整车 | 保管场所法施行令第1条 |
| 使用权原 | 具作为保管场所使用的权原(所有・租赁・使用承诺等) | 保管场所法第4条・施行令第1条 |
「使用本据位置」,个人指住所地或居所,法人指事务所所在地,以现实有居住或营业的实态为前提。故事务所(使用本据)与车库若相距过远,将因2公里距离要件而无法取得保管场所证明。使用权原,自有者以保管场所使用权原疏明书面(自认书)、借用他人土地建物者以保管场所使用承诺证明书等疏明。使用租赁的车库用地时,租赁契约是否允许该用途(汽车保管・事业用)为实务的分界,宜于签约前确认。保管场所证明的申请对象,为管辖保管场所所在地的警察署。本公司将候选物件就2公里要件・进出与收容・用途限制如何呈现,整理后交付予您(适否的最终判断在警察署)。
事务所可为虚拟办公室或自宅吗?
租车的事务所(营业所),道路运送法施行规则第52条的申请书须记载进行出租事务的事务所名称・位置。此处易成问题的是虚拟办公室或自宅能否作事务所。要点分为两项。一是该处是否具现实进行出租事务的实态(仅租地址的虚拟办公室易被判断欠缺营业实态);二是是否被认定为保管场所法上的「使用本据位置」。如前述,使用本据以现实居住・营业的实态为绝对要件,须自此2公里以内确保保管场所。
| 事务所形式 | 物件・契约上须确认 | 判断主体 |
|---|---|---|
| 租赁办公室 | 租赁契约是否允许事业使用・出租事务 | 出租人・运输支局 |
| 自宅 | 事业使用是否不受租赁契约・管理规约妨碍、能否于2公里内确保车库 | 出租人・管理组合・警察署 |
| 虚拟办公室 | 是否具现实进行出租事务的实态(仅租地址者易欠缺) | 运输支局 |
事务所可设于何处的最终判断在运输支局,能否作为使用本据取得保管场所证明的判断在警察署。本公司协助整理候选物件租赁契约允许何种用途、事务所与车库距离如何等物件・契约面的事。据点设立的一般论点,另请见事业据点・办公室的咨询。
无人・ICT出租(共享汽车型)物件要件如何改变?
以ICT进行无人出租(租车型共享汽车)时,物件的看法会改变。国土交通省以通达(平成26年〈2014年〉3月27日国自情第205号・国自旅第609号等)整理了含单程(弃置)方式的租车型共享汽车的处理:经认定能以ICT活用等正确掌握车辆状况者,可将无人的路外停车场作为车辆的配置场所(配置事务所),并以其作为保管场所法上的保管场所、道路运送车辆法上的「使用本据位置」。
| 论点 | 无人・ICT出租的处理 | 依据・窗口 |
|---|---|---|
| 配置场所(无人停车场) | 能以ICT掌握状况者,可将无人路外停车场作为配置事务所=保管场所=使用本据 | 国自情第205号・国自旅第609号 |
| 申报 | 将出租车辆的配置场所(配置事务所)所在地,向管辖主事务所的运输支局长申报 | 同通达・运输支局 |
| 距离要件 | 保管场所与使用本据位置的距离不超过2公里 | 保管场所法施行令第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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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将无人的月租停车场或计时停车场的车位作为共享汽车的置车处,保管场所的要件(2公里・进出与收容・使用权原)与配置场所的申报仍如影随形。于选择物件的阶段,重点在于确认该车位是否可供汽车出租・保管之用(租赁契约・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是否属通达对象、是否认定无人停车场为配置事务所,由运输支局判断。月租・计时停车场用地本身的论点,于将继承土地作月租・计时停车场出售・出租亦有触及。本文仅示框架,个别可否委由运输支局・警察署。
许可申请・保管场所申报・物件寻找该委托谁?
租车开业横跨许可(运输支局)・保管场所(警察署)・物件(不动产)等不同领域。不动产公司承办的是事务所・车库用地的物件调查与条件整理・中介,其余向各有资格者・各行政窗口,以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办理的形式进行。
| 困扰 | 委托对象 |
|---|---|
| 事务所・车库用地的物件调查、租赁条件整理、中介 | 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 |
| 自用汽车有偿出租许可申请文件的制作・提出代理 | 行政书士 |
| 许可本身(道路运送法第80条)・配置场所申报的受理 | 运输支局 |
| 保管场所证明(车库证明)・保管场所申报 | 警察署(管辖保管场所所在地) |
| 租赁契约・出租车辆的事故或未返还纠纷 | 律师 |
这些各为独立事业体,以分别签约为前提。本公司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许可能否取得由运输支局、保管场所适否由警察署、许可申请文件制作由行政书士判断・担当。本公司调查事务所与车库距离(2公里要件)、租赁契约允许的用途、无人配置场所的使用方式等物件・契约面,从整理该向谁咨询的步骤开始受理。事业用物件的寻找方式,另请见事业用・投资用不动产的咨询窗口。
来信请注明「租车(自用汽车有偿出租)」,并填写预定的事务所形式(租赁办公室、自宅或虚拟办公室)、车辆台数、是否为无人・ICT出租(共享汽车型)、物件所在地(自治体)。不先对能否取得许可下定论,从物件调查与整理该向许可・保管场所・契约的专业人士如何分派开始谈起。
常见问题
Q. 租车的许可有像货运业那样的车库面积或距离基准吗?
A. 租车(道路运送法第80条第1项的自用汽车有偿出租)的审查基准,不像一般货物汽车运送事业那样以数值正面规定营业所与车库的距离或车库收容能力。审查核心是无欠格事由、无类似经营行为的处分历、投保足以充分补偿的汽车保险等。惟各出租车辆须另依保管场所法确保保管场所(普通车为车库证明),此处于物件面确实起作用。审查基准细节在各地方运输局的公示,能否取得由运输支局判断。
Q. 车库(保管场所)与事务所的距离可到多远?
A. 依保管场所法施行令第1条,保管场所须距使用本据位置(个人为住所地・居所、法人为事务所所在地)直线距离不超过2公里。并须能自道路无碍进出、收容整车、具作为保管场所使用的权原。保管场所证明(车库证明)的申请对象为管辖保管场所所在地的警察署,适否亦由警察署判断。
Q. 虚拟办公室或自宅能作租车的事务所吗?
A. 不会一律定论。论点在于该处是否具现实进行出租事务的实态(仅租地址的虚拟办公室易被判断欠缺实态)、是否被认定为保管场所法上的使用本据位置(以现实居住・营业实态为前提)、能否自此2公里内确保车库、租赁契约・管理规约是否妨碍事业使用。事务所的最终判断在运输支局,能否取得保管场所证明在警察署。
Q. 无人共享汽车(单程方式),计时停车场能作车库吗?
A. 国土交通省的通达(平成26年〈2014年〉国自情第205号・国自旅第609号等)将经认定能以ICT活用等正确掌握车辆状况的租车型共享汽车,视为可将无人路外停车场作为车辆配置场所(配置事务所),并作为保管场所法上的保管场所・道路运送车辆法上的使用本据位置。配置场所所在地向管辖主事务所的运输支局长申报。2公里距离要件、以及该车位可否供出租・保管的契约确认仍属必要,是否属对象由运输支局判断。
这篇文章的出处(第一手资讯)
以下为确认的起点的公开资料。法令会改正,条文・项・号・施行日・最终改正请于e-Gov法令检索确认最新。许可的审查基准为各地方运输局的公示,保管场所的运用因都道府县警而异,请向申请对象的运输支局・警察署直接确认。参照日均为2026年11月1日。不保证个别许可或保管场所证明的成立。以下出处均为日文。
- e-Gov法令检索「道路运送法」(昭和26年法律第183号。第80条第1项=自用汽车有偿出租的许可〔借用人为使用人者除外〕、第80条第2项=除类似汽车运送事业经营者外应予许可)
- e-Gov法令检索「道路运送法施行规则」(昭和26年运输省令第75号。第52条=自用汽车出租许可申请书的记载事项)
- e-Gov法令检索「自动车保管场所确保等相关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45号=保管场所法。第3条=保管场所确保义务、第4条=使用权原、第5条=保管场所证明〔普通汽车〕、第13条=轻型汽车的保管场所申报)
- e-Gov法令检索「自动车保管场所确保等相关法律施行令」(昭和37年政令第329号。第1条=保管场所的要件〔距使用本据位置直线2公里以内、自道路进出并收容整车、使用权原〕)
- 国土交通省「租车型共享汽车单程(弃置)方式实施之处理」(平成26年〈2014年〉3月27日国自情第205号・国自旅第609号。经ICT活用等能掌握状况者可将无人路外停车场作为配置场所=保管场所=使用本据的处理。参照日2026年11月1日)
- 各地方运输局「自用汽车有偿出租许可之处理(公示)」及各运输支局的案内(审查基准・标准处理期间・申请样式因地区而异。参照日2026年11月1日。能否取得依运输支局的判断)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许可、保管场所证明的成立或事务所・车库的适否。自用汽车有偿出租许可申请文件的制作由行政书士、许可本身与配置场所申报由运输支局、保管场所证明・保管场所申报由警察署、租赁契约与出租车辆纠纷由律师判断・担当。
浦松 丈二/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交易士。承办事业用物件的调查与条件整理・中介。作者简介
更新日:202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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