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土地落在都市计划道路的预定地上,该如何出售?

继承的土地即使落在都市计划道路的「预定地」上,土地仍属继承人,出售本身是可行的;左右价格与售法的,是该土地处于「仅都市计划决定」阶段,还是已推进至「都市计划事业认可」阶段。在都市计划道路预定地(都市计划设施的区域)上,依都市计划法(昭和43年法律第100号)第53条,建筑建物时须经都道府县知事等(市内为市长)许可;第54条规定,建物若为2层以下且无地下层、主要构造部为木造・钢骨造・混凝土砖造等、属容易移转或拆除者,应予许可。都市计划事业认可(第59条)的告示后,第65条进一步限制事业地内的建筑,第67条就有偿让渡课予向施行者的申报与先买,第68条使收用手续被保留的所有者可向施行者请求以时价买取。最终进入土地收用法的收用与损失补偿,对价补偿金有适用租税特别措置法第33条之4的5000万日元特别控除的余地。建筑限制的确认由不动产・建筑士、收用与补偿交涉由律师、所有权移转登记由司法书士、5000万控除等税务由税理士,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承办买卖中介与调查,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不涉及介绍费)。
结论(先讲要点):继承的土地即使落在都市计划道路的「预定地」上,土地仍属继承人,故出售本身是可行的。左右价格与售法的,是该土地处于「仅都市计划决定」阶段,还是已推进至「都市计划事业认可」阶段的差异。在都市计划道路预定地(都市计划设施的区域)上,依都市计划法(昭和43年法律第100号)第53条,建筑建物时须经都道府县知事等(市内为市长)许可。第54条规定:建物若为2层以下且无地下层、主要构造部为木造・钢骨造・混凝土砖造等这类构造、属容易移转或拆除者,即应予许可(亦有自治体以运用对当面不预定事业化的区间认可至3层,但事业化将近的区间不在此列)。都市计划事业认可(第59条)的告示后,第65条进一步限制事业地内的建筑等,第67条就土地建物的有偿让渡课予向施行者的申报与先买,第68条使收用手续被保留的土地所有者可向施行者请求以时价买取。最终进入土地收用法的收用与损失补偿,对价补偿金有适用租税特别措置法第33条之4的5000万日元特别控除的余地(有自最初收到买取等申出起6个月内让渡等要件)。建筑限制的确认由不动产・建筑士、收用与补偿交涉由律师、所有权移转登记由司法书士、5000万控除等税务由税理士,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承办买卖中介与调查,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的形式为您衔接(不涉及介绍费的收付)。
本文为继承了被都市计划道路计划线贯穿的老家・土地,担心建筑限制与将来收用而考虑出售・活用的继承人,整理预定地的确认方式、建筑限制的内容、事业认可前后售法如何改变、价格与补偿・税的考量,以及该委托谁。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个别建筑限制的适否与收用・补偿・税务的最终判断,属自治体・建筑士・律师・税理士等的领域。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为据点,承办继承不动产的调查与估价・售出的中介。欢迎从「公图或都市计划图上有红色计划线」的阶段开始咨询。
都市计划道路的「预定地」是什么,在哪里确认?
都市计划道路是依都市计划法作成都市计划决定的道路,为将来建造该道路而划线(计划线)的区域即「预定地」。确切地说,就是作成计划决定的都市计划设施(道路)的区域。许多区间在计划决定后数十年仍未事业化,「有计划但尚未施工」的状态会持续。
| 阶段 | 发生什么 | 所受限制的依据 |
|---|---|---|
| 都市计划决定 | 道路的区域(计划线)已定,事业化未定 | 都市计划法第53条的建筑限制 |
| 都市计划事业认可 | 作为事业实施已获认可・告示 | 都市计划法第65条的事业地内限制 |
自己的土地是否落在预定地,可于物件所在地的市町村都市计划课确认。多数自治体公开都市计划图或都市计划资讯(Web上的都市计划GIS),可看出计划线与自己敷地重叠的概略。惟地图的比例尺无法看清境界附近确切的切入宽度,计划线通过敷地何处、涵盖几平方米,宜于自治体窗口对照都市计划设施区域的图面确认为确实。依都市计划种类而异的售法,就市街化调整区域的土地,于继承的市街化调整区域土地能否出售亦有说明。本文将主题限定于都市计划道路的预定地(都计法53条・65条的建筑限制与收用)。
预定地上的土地能盖房子吗(都计法53条的建筑限制)?
在都市计划道路预定地上,并非禁止建屋,而是加上「经许可,若为容易移转・拆除的建物即可建造」的限制。依据是都市计划法第53条与第54条。第53条规定:于都市计划设施的区域或市街地开发事业的施行区域内建筑建物者,须经都道府县知事等(市内为市长)许可(轻易行为、非常灾害的应急措施、作为都市计划事业而行之行为等除外)。第54条规定:知事等于申请符合都市计划、且属下列建物时,应予许可。
| 第54条作为许可要件的建物 | 内容 |
|---|---|
| 层数 | 2层以下且无地下层 |
| 构造 | 主要构造部为木造、钢骨造、混凝土砖造或类此构造 |
| 旨趣 | 认定于将来事业时能容易移转或拆除者 |
即钢筋混凝土造的3层楼这类坚固难移的建物,于预定地原则上难以建造。亦有自治体对当面不预定事业化的区间,以运用认可至3层楼(各自治体依都市计划运用指针的运用),但事业化将近的区间不在此列。此外第54条之外,第55条使知事等于为圆滑执行事业特别必要时,得指定纵有第54条仍可不予许可的土地区域,此时设有因应土地所有者买取申出的机制。从买方看,是「建筑受限制的土地」,故影响价格与需求。实际可认可至何种构造・层数,属建筑士・特定行政厅的领域。与崖地・挡土墙等其他限制重叠的土地售法,于出售有崖地・挡土墙的土地亦有整理。
事业认可的前与后,出售的进行方式如何改变?
同一预定地,于都市计划事业认可(第59条)的前与后,所受限制与出售手顺大为不同。
认可前(仅计划决定)阶段,限制止于第53条的建筑限制,收用尚未开始。土地可照常买卖,买方于第53条范围内作建筑计划。认可后(事业认可告示后),依第65条,于事业地内变更土地形质・建筑建物・建设工作物、设置堆积重逾5吨等移动不易之物件者,须经知事等许可,限制加强。
| 论点 | 认可前(仅计划决定) | 认可后(事业认可告示后) |
|---|---|---|
| 建筑等限制 | 第53条(容易拆除的建物可获许可) | 第65条(土地形质变更・建筑等须许可) |
| 让渡手续 | 一般买卖 | 第67条=有偿让渡须向施行者申报・施行者可于30日内先买 |
| 买取请求 | 原则无(第55条指定区域另计) | 第68条=收用手续被保留的土地所有者可向施行者请求时价买取 |
认可后欲将事业地内的土地建物有偿让渡时,须以书面向施行者(国・都道府县・市区町村等)申报预定对价与对象,施行者可于申报起30日内买取该土地建物(第67条),此期间不得让渡予第三人。未申报即让渡者可能成为过料对象(第95条)。反之,所有者一方,就收用手续被保留的事业地内土地,于一定情形可向施行者请求时价买取(第68条)。因所处阶段不同而售出对象(一般买方或施行者)与手顺改变,故先于自治体确认自己的土地现处何阶段,为出发点。
出售继承的预定地时,价格与补偿・税如何考量?
价格随建筑限制的减价(能建何种构造・层数)与事业推进至何处(将来收用的确度)而变。继承的预定地的出口大致分为三种。
| 出口 | 内容 | 主要涉及的专业人士 |
|---|---|---|
| 售予一般买方 | 以织入建筑限制的价格上市。认可后以第67条的申报为前提 | 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 |
| 应施行者的买取・收用 | 事业认可后,以收用・买取取得对价补偿金 | 施行者・律师(补偿交涉) |
| 保有并活用 | 于第53条范围内作平房・轻量建物或停车场等 | 建筑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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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用等取得对价补偿金时,有适用租税特别措置法第33条之4「收用交换等情形的5000万日元特别控除」的余地。此制度于一定要件下,就对价补偿金自让渡所得最多控除5000万日元。对象原则为对价补偿金,收益补偿金・经费补偿金等原则不在对象。有自最初收到买取等申出之日起6个月内让渡等要件,与取得替代资产以繰延课税的第33条特例于同一年不得并用,特别控除的年度合计上限为5000万日元(第36条)。补偿金的区分与控除的适用可否由税理士、补偿交涉由律师判断。本公司整理织入建筑限制的市场售法,以及依事业阶段的出口切分(补偿额・税额本身的算定属各有资格者的领域)。
建筑限制的确认・收用交涉・登记・税务该委托谁?
都市计划道路预定地的出售,横跨建筑限制(不动产・建筑士)・收用与补偿交涉(律师)・登记(司法书士)・税务(税理士)等不同领域。不动产公司承办的是物件的调查与估价・中介,其余向各有资格者,以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的形式进行。
| 困扰 | 委托对象 |
|---|---|
| 计划线・建筑限制的调查、估价、售出中介 | 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 |
| 可建构造・层数(第54条)的适否、建筑计划的判断 | 建筑士・特定行政厅 |
| 事业认可后收用・损失补偿的交涉・争执 | 律师 |
| 所有权移转登记、继承登记 | 司法书士 |
| 5000万特别控除等让渡所得的申报・适用判断 | 税理士 |
这些各为独立事业体,以分别签约为前提。本公司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建筑限制的适否由建筑士・特定行政厅、收用・补偿由律师、登记由司法书士、税务由税理士判断・担当。又,继承的土地名义若仍为被继承人,出售前通常须办继承登记(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起义务化・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此属司法书士的领域。本公司于自治体确认计划线通过敷地何处、涵盖多少、现为仅计划决定或认可后,从售法与出口的整理开始受理。继承不动产的推进方式请见继承不动产的咨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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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请注明「都市计划道路的预定地」,并填写物件所在地(自治体)、计划线落在敷地的范围(就所知范围)、现为仅计划决定或认可后、继承登记是否已办。不先对能否出售下定论,从计划线与建筑限制的调查与整理该向建筑・收用・登记・税务的专业人士如何分派开始谈起。
常见问题
Q. 落在都市计划道路预定地的继承土地能出售吗?
A. 土地属继承人,故能出售。左右价格与售法的是现为仅计划决定或已推进至事业认可。仅计划决定时,织入第53条的建筑限制(容易拆除的建物可获许可)于市场出售;认可后则涉及第67条向施行者的申报・先买、第68条的买取请求,最终涉及收用・补偿。先于自治体确认现处何阶段为出发点。
Q. 预定地上能盖房子吗?3层楼不行吗?
A. 经第53条许可,有可建的情形。第54条规定,建物若为2层以下且无地下层、主要构造部为木造・钢骨造・混凝土砖造或类此构造、容易移转或拆除者,应予许可。钢筋混凝土造的坚固建物与原则上的3层楼难以建造,另有自治体对当面不预定事业化的区间以运用认可至3层。实际可否由建筑士・特定行政厅判断。
Q. 将来收用,税会变少吗?
A. 因收用等取得对价补偿金时,有适用租税特别措置法第33条之4的收用交换等5000万日元特别控除的余地。对象原则为对价补偿金,收益补偿金・经费补偿金等原则不在对象。有自最初收到买取等申出起6个月内让渡等要件,与取得替代资产的课税繰延(第33条)于同一年不得并用。适用可否与补偿金的区分由税理士判断。本文仅示制度框架。
Q. 认可后出售时,能卖给一般买方吗?
A. 能,但会增加手顺。事业认可告示后,欲将事业地内的土地建物有偿让渡时,须以书面向施行者申报预定对价与对象,施行者可于申报起30日内买取之(第67条)。此期间不得让渡予第三人,未申报即让渡者可能成为过料对象(第95条)。申报与收用・补偿的判断由律师,手续于施行者窗口确认。
这篇文章的出处(第一手资讯)
以下为确认的起点的公开资料。法令会改正,条文・项・号・施行日・最终改正请于e-Gov法令检索确认最新。计划线落在敷地的范围、事业的阶段、第54条的运用(3层楼可否等)因自治体而异,请向物件所在地的市町村都市计划课直接确认。参照日均为2026年11月1日。不保证个别建筑限制的适否或收用・补偿・税的适用。以下出处均为日文。
- e-Gov法令检索「都市计划法」(昭和43年法律第100号。第53条=都市计划设施区域内等的建筑许可、第54条=许可基准〔2层以下・无地下层・容易移转拆除的构造〕、第55条=许可基准的特例・买取、第59条=都市计划事业的认可、第65条=事业地内的建筑等限制、第67条=土地建物有偿让渡的申报与先买、第68条=土地的买取请求、第95条=过料)
- e-Gov法令检索「租税特别措置法」(昭和32年法律第26号。第33条=收用等取得替代资产时的课税特例、第33条之4=收用交换等情形的5000万日元特别控除、第36条=特别控除额年度合计的上限)
- e-Gov法令检索「土地收用法」(昭和26年法律第219号。都市计划事业的收用・损失补偿的依据程序法)
- e-Gov法令检索「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76条之2=继承登记的申请义务〔令和6年4月1日施行〕)
- 国税厅税务解答「因收用等出售土地建物时的特例」及质疑应答事例(5000万特别控除的对象・要件・与其他特例的关系。参照日2026年11月1日。适用可否依所辖税务署的判断)
- 各自治体的都市计划图・都市计划资讯(都市计划GIS)、国土交通省「都市计划运用指针」(计划线的确认方式、第54条的运用因自治体而异。参照日2026年11月1日)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建筑限制的适否、收用・补偿的成立或税特例的适用。建筑限制的适否与建筑计划由建筑士・特定行政厅、收用・损失补偿的交涉由律师、继承登记与所有权移转登记由司法书士、5000万特别控除等让渡所得的申报由税理士判断・担当。
浦松 丈二/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交易士。承办继承不动产的调查与估价・售出的中介。作者简介
更新日:202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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