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到的市街化调整区域土地卖得掉吗?既存宅地与开发许可的辨别
继承到的市街化调整区域土地可以卖,移转所有权不需开发许可。左右价格的是买方能否兴建。昔日的「既存宅地」制度已于2001年废止,可否改建现在由条例区域与个别许可决定。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整理签约前能确认的事。
结论(先说重点):继承到的市街化调整区域土地,本身是卖得掉的。移转所有权不需开发许可。左右价格的是「买方能否在该地兴建」。市街化调整区域是应抑制市街化的区域(都市计画法7条3项),开发行为需知事等的开发许可(29条、立地基准为34条各款),兴建需建筑许可(43条)。昔日的「既存宅地」制度已于2001年废止,可否改建现在由条例区域与个别许可决定。最终确认在所在市区町村的开发指导部门进行。
「继承了,但卖不卖得掉、能不能改建都不清楚」——继承到市街化调整区域土地或老屋的人,最常提出这个咨询。若以市街化区域土地的感觉请人估价,常会对意外偏低的评价感到惊讶。原因多半出在这项立地规制。本文从都市计画法的条文与自治体运用,整理为判断是否卖得掉、于签约前能确认的事。开发许可、建筑许可的申请本身转介行政书士,继承登记转介司法书士,让渡所得的税额试算转介税理士。
市街化调整区域的继承土地,究竟卖不卖得掉?
卖得掉。移转所有权本身,不需开发许可,也不需建筑许可。 办好继承登记、与买方签约、移转名义,就不需都市计画法上的许可。
问题在于「买方能把这块地用来做什么」。市街化调整区域,是都市计画法第7条的区域区分中,被定为「应抑制市街化的区域」(同条3项)。由于新建、改建受限,买方层变窄,并反映到价格上。
- 以耕作为目的的买方(作为农地)
- 想在许可范围内续用既有建物的买方
- 资材堆置场、停车场、太阳能等不靠建物的用途买方
- 在条例区域或个别许可下可望兴建的买方
也就是说,「卖不卖得掉」的答案是「卖得掉。但价格会因能否在该地兴建而改变」。可否改建的研判,是估价与卖法的出发点。
既存宅地(可改建)与否,从哪里看得出来?
这是误解很多的地方。昔日的「既存宅地」制度(旧都市计画法43条1项6号),已于2000年〈平成12年〉修法废止,并于2001年(平成13年)5月18日施行。 经过措施也已于2006年(平成18年)5月17日结束。「以前是既存宅地,应该能改建」这个前提,如今已无法原样成立。
现在,市街化调整区域能否改建,大致取决于符合下列何者。各项均以所在市区町村的开发指导部门(开发审查会付议基准、条例)确认为妥。
| 观点 | 内容 |
|---|---|
| 是否划线前的宅地 | 在被划入市街化调整区域(划线)之前即为宅地者,可能依自治体基准获准兴建 |
| 条例指定之区域(34条11号) | 在都道府县等以条例指定之区域内,一定的兴建获准 |
| 条例所定之开发行为(34条12号) | 属条例所定类型者,开发、兴建获准 |
| 开发审查会付议基准(34条14号) | 即使不属上述,亦有经开发审查会之议而获准的类型 |
不是「既存宅地所以没问题」,而是依现行条例、付议基准能否兴建,在公所确认才是实务。就要卖的不动产而言,如同继承到的不可改建物件在卖前要确认什么,先确认「是否为可兴建之地」再进入估价。若含农地,并请参阅继承到的农地在卖、租时最先要确认的事。
买方要兴建,需要开发许可、建筑许可吗?(由谁申请)
需要的场合很多。在市街化调整区域,所需许可依行为种类而分。
- 开发许可(29条):伴随土地区划形质变更(如整地等「开发行为」)时,原则上需知事等的开发许可。市街化调整区域可许可的立地,限于第34条各款,不符任一款即不予许可。
- 建筑许可(43条):在取得开发许可之区域以外的市街化调整区域内,新建、改建、变更建筑物用途,需知事等的许可(即43条许可)。
| 买方想做的事 | 可能需要的许可 | 依据 |
|---|---|---|
| 整地后分售、兴建 | 开发许可 | 都市计画法29条、34条各款 |
| 不伴随整地而兴建、改建 | 建筑许可(43条许可) | 都市计画法43条 |
| 维持农地买卖、租借 | 农业委员会之许可等 | 农地法(另见他文) |
这些许可的申请本身属行政书士的业务。 本公司(不动产公司)负责研判物件可能属34条各款、条例何者的见解与公所窗口确认,以及买卖中介。开发许可、建筑许可的申请书类制作与行政协议,请直接委托行政书士。物件的中介与许认可的支援,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
调整区域的继承不动产估价,为何与市街化区域有差?
同面积、同地目,市街化调整区域常被评得比市街化区域低,其差主要来自下列因素:
| 产生差异的因素 | 内容 |
|---|---|
| 能否兴建 | 可否改建、新建,大幅左右买方层与价格 |
| 用途限制 | 即使可建,用途、规模受限则用途狭窄 |
| 基础设施 | 上下水道、都市瓦斯未整备则有引入费 |
| 接道、道路 | 不符建筑基准法接道,改建时另生一道墙 |
估价与中介由本公司承办。 惟估价额强烈取决于「该地能做什么」,而这与开发、建筑许可的可否互为表里,所以估价前先在公所确认可否改建。具体的让渡所得税额试算属税理士的领域。 取得费不明的老地,计算有幅度(如以让渡价额5%作为概算取得费),本公司不作试算。卖出获利的税请直接向税理士咨询。
卖前,在继承登记、地目、界址上要确认什么?
进入买卖前,先整理下列可减少反复。
- 继承登记:自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继承登记义务化,须自知悉因继承取得不动产之日起3年内登记(不动产登记法76条之2)。即使以卖为前提也躲不掉。登记的申请属司法书士的业务。
- 地目:登记上地目为「畑」「田」时,买卖、租借会牵涉农地法手续。现况与登记地目也可能不一致。
- 界址、面积:调整区域的继承地常因旧测量而界址不明,确定测量有时成为卖出条件。
| 确认事项 | 担当者 |
|---|---|
| 继承登记(义务化、3年内) | 司法书士 |
| 开发许可、建筑许可的申请 | 行政书士 |
| 让渡所得的税额试算 | 税理士 |
| 继承人间的争执(调停、审判) | 律师 |
| 可否改建的见解、估价、中介 | 本公司(宅地建物取引业) |
继承登记请找司法书士,开发许可、建筑许可找行政书士,让渡所得找税理士,继承人间的争执找律师,各自直接委托。 上述各为独立的事业体,与本公司分别签约。本公司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咨询免费。继承不动产的咨询见继承、不动产咨询。以换价分割卖出的流程见继承不动产以换价分割卖出的流程。
常见问题
Q. 市街化调整区域的继承土地,完全卖不掉吗?
A. 卖得掉。移转所有权不需开发、建筑许可。惟买方层与价格会因买方能否兴建(改建、新建)而改变。农地、资材堆置场、在条例区域可望兴建之地等,卖法有多种。
Q. 听说是「既存宅地」,能改建吗?
A. 昔日的既存宅地制度(旧43条1项6号)已于2001年5月18日废止,经过措施亦于2006年5月17日结束。现在不以「是既存宅地」判断,而是看是否为划线前宅地、条例指定之区域(34条11号),或属开发审查会付议基准(34条14号)。请向所在市区町村的开发指导部门确认。
Q. 买方要盖房子,由谁取得许可?
A. 伴随整地则开发许可(29条)、不伴随则建筑许可(43条)的场合很多,其申请属行政书士业务。本公司负责研判物件可能属34条各款、条例何者的见解与公所确认,及买卖中介。许认可的支援与中介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
Q. 没办继承登记能卖吗?
A. 要把所有权移转给买方,须先办继承人名义的继承登记。继承登记自2024年4月1日起义务化,须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内(不动产登记法76条之2)。登记的申请请直接委托司法书士。
本文出典(一次资料)
- e-Gov法令检索「都市计画法」(昭和43年法律第100号。第7条=区域区分〈市街化调整区域为应抑制市街化之区域〉、第29条=开发许可、第34条各款=市街化调整区域开发许可之立地基准〈11号=条例指定之区域、12号=条例所定之开发行为、14号=经开发审查会之议者〉、第43条=建筑许可。2026年8月30日参照)
- 都市计画法部分修正之法律(平成12年法律第73号。废止旧第43条1项6号之既存宅地制度。2001年〈平成13年〉5月18日施行,经过措施至2006年〈平成18年〉5月17日。2026年8月30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76条之2=因继承之所有权移转登记申请义务〈自知悉继承取得之日起3年内〉。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8月30日参照)
- 开发许可、建筑许可之可否与既存宅地之运用,依所在市区町村之开发审查会付议基准、条例(于撰稿时向该自治体窗口确认运用)。让渡所得税额参照国税厅税务解答(No.1440让渡所得〈让渡土地或建物时〉、No.3258取得费不明时=概算取得费为让渡价额的5%)后由税理士、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承办。
※市街化调整区域之兴建、改建可否,开发许可、建筑许可之要否,均因土地、因自治体而异。本文并未就个别土地作判断。可否改建请向所在市区町村的开发指导部门窗口作最终确认。「既存宅地」一词作为制度已废止,本文系就现行条例、付议基准下的可否兴建思路作一般性整理。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并不判断或保证个别土地能卖出、能兴建。估价与中介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办。开发许可、建筑许可之申请由行政书士、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让渡所得之税额试算由税理士、继承人间之争执由律师,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受任。介绍费、送客手续费概不往来。
本文执笔者
浦松 丈二(うらまつ・じょうじ)——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番号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将物件(不动产)与手续(行政、许认可)的论点并列于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著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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