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到的市街化調整區域土地賣得掉嗎?既存宅地與開發許可的辨別
繼承到的市街化調整區域土地可以賣,移轉所有權不需開發許可。左右價格的是買方能否興建。昔日的「既存宅地」制度已於2001年廢止,可否改建現在由條例區域與個別許可決定。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簽約前能確認的事。
結論(先講重點):繼承到的市街化調整區域土地,本身是賣得掉的。移轉所有權不需開發許可。左右價格的是「買方能否在該地興建」。市街化調整區域是應抑制市街化的區域(都市計畫法7條3項),開發行為需知事等的開發許可(29條、立地基準為34條各款),興建需建築許可(43條)。昔日的「既存宅地」制度已於2001年廢止,可否改建現在由條例區域與個別許可決定。最終確認在所在市區町村的開發指導部門進行。
「繼承了,但賣不賣得掉、能不能改建都不清楚」——繼承到市街化調整區域土地或老屋的人,最常提出這個諮詢。若以市街化區域土地的感覺請人估價,常會對意外偏低的評價感到驚訝。原因多半出在這項立地規制。本文從都市計畫法的條文與自治體運用,整理為判斷是否賣得掉、於簽約前能確認的事。開發許可、建築許可的申請本身轉介行政書士,繼承登記轉介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的稅額試算轉介稅理士。
市街化調整區域的繼承土地,究竟賣不賣得掉?
賣得掉。移轉所有權本身,不需開發許可,也不需建築許可。 辦好繼承登記、與買方簽約、移轉名義,就不需都市計畫法上的許可。
問題在於「買方能把這塊地用來做什麼」。市街化調整區域,是都市計畫法第7條的區域區分中,被定為「應抑制市街化的區域」(同條3項)。由於新建、改建受限,買方層變窄,並反映到價格上。
- 以耕作為目的的買方(作為農地)
- 想在許可範圍內續用既有建物的買方
- 資材堆置場、停車場、太陽能等不靠建物的用途買方
- 在條例區域或個別許可下可望興建的買方
也就是說,「賣不賣得掉」的答案是「賣得掉。但價格會因能否在該地興建而改變」。可否改建的研判,是估價與賣法的出發點。
既存宅地(可改建)與否,從哪裡看得出來?
這是誤解很多的地方。昔日的「既存宅地」制度(舊都市計畫法43條1項6號),已於2000年〈平成12年〉修法廢止,並於2001年(平成13年)5月18日施行。 經過措施也已於2006年(平成18年)5月17日結束。「以前是既存宅地,應該能改建」這個前提,如今已無法原樣成立。
現在,市街化調整區域能否改建,大致取決於符合下列何者。各項均以所在市區町村的開發指導部門(開發審查會付議基準、條例)確認為妥。
| 觀點 | 內容 |
|---|---|
| 是否劃線前的宅地 | 在被劃入市街化調整區域(劃線)之前即為宅地者,可能依自治體基準獲准興建 |
| 條例指定之區域(34條11號) | 在都道府縣等以條例指定之區域內,一定的興建獲准 |
| 條例所定之開發行為(34條12號) | 屬條例所定類型者,開發、興建獲准 |
| 開發審查會付議基準(34條14號) | 即使不屬上述,亦有經開發審查會之議而獲准的類型 |
不是「既存宅地所以沒問題」,而是依現行條例、付議基準能否興建,在公所確認才是實務。就要賣的不動產而言,如同繼承到的不可改建物件在賣前要確認什麼,先確認「是否為可興建之地」再進入估價。若含農地,並請參閱繼承到的農地在賣、租時最先要確認的事。
買方要興建,需要開發許可、建築許可嗎?(由誰申請)
需要的場合很多。在市街化調整區域,所需許可依行為種類而分。
- 開發許可(29條):伴隨土地區劃形質變更(如整地等「開發行為」)時,原則上需知事等的開發許可。市街化調整區域可許可的立地,限於第34條各款,不符任一款即不予許可。
- 建築許可(43條):在取得開發許可之區域以外的市街化調整區域內,新建、改建、變更建築物用途,需知事等的許可(即43條許可)。
| 買方想做的事 | 可能需要的許可 | 依據 |
|---|---|---|
| 整地後分售、興建 | 開發許可 | 都市計畫法29條、34條各款 |
| 不伴隨整地而興建、改建 | 建築許可(43條許可) | 都市計畫法43條 |
| 維持農地買賣、租借 | 農業委員會之許可等 | 農地法(另見他文) |
這些許可的申請本身屬行政書士的業務。 本公司(不動產公司)負責研判物件可能屬34條各款、條例何者的見解與公所窗口確認,以及買賣中介。開發許可、建築許可的申請書類製作與行政協議,請直接委託行政書士。物件的中介與許認可的支援,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
調整區域的繼承不動產估價,為何與市街化區域有差?
同面積、同地目,市街化調整區域常被評得比市街化區域低,其差主要來自下列因素:
| 產生差異的因素 | 內容 |
|---|---|
| 能否興建 | 可否改建、新建,大幅左右買方層與價格 |
| 用途限制 | 即使可建,用途、規模受限則用途狹窄 |
| 基礎設施 | 上下水道、都市瓦斯未整備則有引入費 |
| 接道、道路 | 不符建築基準法接道,改建時另生一道牆 |
估價與中介由本公司承辦。 惟估價額強烈取決於「該地能做什麼」,而這與開發、建築許可的可否互為表裡,所以估價前先在公所確認可否改建。具體的讓渡所得稅額試算屬稅理士的領域。 取得費不明的老地,計算有幅度(如以讓渡價額5%作為概算取得費),本公司不作試算。賣出獲利的稅請直接向稅理士諮詢。
賣前,在繼承登記、地目、界址上要確認什麼?
進入買賣前,先整理下列可減少反覆。
- 繼承登記:自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繼承登記義務化,須自知悉因繼承取得不動產之日起3年內登記(不動產登記法76條之2)。即使以賣為前提也躲不掉。登記的申請屬司法書士的業務。
- 地目:登記上地目為「畑」「田」時,買賣、租借會牽涉農地法手續。現況與登記地目也可能不一致。
- 界址、面積:調整區域的繼承地常因舊測量而界址不明,確定測量有時成為賣出條件。
| 確認事項 | 擔當者 |
|---|---|
| 繼承登記(義務化、3年內) | 司法書士 |
| 開發許可、建築許可的申請 | 行政書士 |
| 讓渡所得的稅額試算 | 稅理士 |
| 繼承人間的爭執(調停、審判) | 律師 |
| 可否改建的見解、估價、中介 | 本公司(宅地建物取引業) |
繼承登記請找司法書士,開發許可、建築許可找行政書士,讓渡所得找稅理士,繼承人間的爭執找律師,各自直接委託。 上述各為獨立的事業體,與本公司分別簽約。本公司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諮詢免費。繼承不動產的諮詢見繼承、不動產諮詢。以換價分割賣出的流程見繼承不動產以換價分割賣出的流程。
常見問題
Q. 市街化調整區域的繼承土地,完全賣不掉嗎?
A. 賣得掉。移轉所有權不需開發、建築許可。惟買方層與價格會因買方能否興建(改建、新建)而改變。農地、資材堆置場、在條例區域可望興建之地等,賣法有多種。
Q. 聽說是「既存宅地」,能改建嗎?
A. 昔日的既存宅地制度(舊43條1項6號)已於2001年5月18日廢止,經過措施亦於2006年5月17日結束。現在不以「是既存宅地」判斷,而是看是否為劃線前宅地、條例指定之區域(34條11號),或屬開發審查會付議基準(34條14號)。請向所在市區町村的開發指導部門確認。
Q. 買方要蓋房子,由誰取得許可?
A. 伴隨整地則開發許可(29條)、不伴隨則建築許可(43條)的場合很多,其申請屬行政書士業務。本公司負責研判物件可能屬34條各款、條例何者的見解與公所確認,及買賣中介。許認可的支援與中介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
Q. 沒辦繼承登記能賣嗎?
A. 要把所有權移轉給買方,須先辦繼承人名義的繼承登記。繼承登記自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須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不動產登記法76條之2)。登記的申請請直接委託司法書士。
本文出典(一次資料)
- e-Gov法令檢索「都市計畫法」(昭和43年法律第100號。第7條=區域區分〈市街化調整區域為應抑制市街化之區域〉、第29條=開發許可、第34條各款=市街化調整區域開發許可之立地基準〈11號=條例指定之區域、12號=條例所定之開發行為、14號=經開發審查會之議者〉、第43條=建築許可。2026年8月30日參照)
- 都市計畫法部分修正之法律(平成12年法律第73號。廢止舊第43條1項6號之既存宅地制度。2001年〈平成13年〉5月18日施行,經過措施至2006年〈平成18年〉5月17日。2026年8月30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因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義務〈自知悉繼承取得之日起3年內〉。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8月30日參照)
- 開發許可、建築許可之可否與既存宅地之運用,依所在市區町村之開發審查會付議基準、條例(於撰稿時向該自治體窗口確認運用)。讓渡所得稅額參照國稅廳稅務解答(No.1440讓渡所得〈讓渡土地或建物時〉、No.3258取得費不明時=概算取得費為讓渡價額的5%)後由稅理士、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承辦。
※市街化調整區域之興建、改建可否,開發許可、建築許可之要否,均因土地、因自治體而異。本文並未就個別土地作判斷。可否改建請向所在市區町村的開發指導部門窗口作最終確認。「既存宅地」一詞作為制度已廢止,本文係就現行條例、付議基準下的可否興建思路作一般性整理。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判斷或保證個別土地能賣出、能興建。估價與中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辦。開發許可、建築許可之申請由行政書士、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讓渡所得之稅額試算由稅理士、繼承人間之爭執由律師,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受任。介紹費、送客手續費概不往來。
本文執筆者
浦松 丈二(うらまつ・じょうじ)——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番號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將物件(不動產)與手續(行政、許認可)的論點並列於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著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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