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童保育(放課後兒童俱樂部)能用的物件?用途地域、面積與避難
可用於學童保育(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的物件,由用途地域、專用區劃面積(依厚生勞動省令,每名兒童約1.65平方公尺以上)、避難、消防與耐震決定。這與放課後日間照顧是不同制度。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簽約前能確認的事。
結論(先講重點):可用於學童保育(放課後兒童俱樂部=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的物件,大致由五點決定——①用途地域(建築基準法別表第二:工業專用地域不得興建兒童福祉設施等,其餘12個地域原則可);②專用區劃面積(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之設備及運營基準〈平成26年厚生勞動省令第63號〉第9條=每名兒童約1.65平方公尺以上、含靜養區劃);③避難的難易(若把兒童活動室放在二樓以上,須確認避難路徑與防火);④消防(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的用途分類);⑤耐震(新耐震=昭和56年6月以後)。可否的最終確認,在特定行政廳、市町村與消防署的窗口進行。
「放課後日間照顧的物件要件之前看過了,學童也照那樣就好嗎?」我們常收到這個問題。答案是:這是不同制度,看物件的方式也有一部分不同。本文從條文與省令,整理房東、承租人在選物件階段能確認的學童(放課後兒童俱樂部)適合條件。事業的申報本身(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的申報),是行政書士或業者本人向市區町村辦理的手續,本公司不代辦。若屬於需要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規模,則轉介建築士。
放課後兒童俱樂部與放課後日間照顧,物件要件也是兩回事嗎?
是的,是兩回事。名稱相似常被混淆,但根據法、主管機關、面積基準都不同。搞錯的話,該找的物件與該諮詢的對象都會改變。
放課後兒童俱樂部(學童保育),是兒童福祉法第6條之3第2項所定的「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對就讀小學、其保護者因工作等白天不在家的兒童,於課後給予適當的遊戲與生活場所,以圖其健全育成。是不分有無障礙的一般「學童」。
放課後日間照顧則是兒童福祉法第6條之2之2的障礙兒通所支援之一,對象是有障礙的就學兒。兩者的主管、手續與基準都不同。
| 放課後兒童俱樂部(學童) | 放課後日間照顧 | |
|---|---|---|
| 根據法 | 兒童福祉法6條之3第2項 | 兒童福祉法6條之2之2(障礙兒通所支援) |
| 對象 | 小學生(保護者白天不在家) | 有障礙的就學兒 |
| 手續 | 向市町村長申報(34條之8第2項) | 都道府縣、指定都市等的指定 |
| 設備基準 | 省令第63號+市町村條例 | 省令第15號+自治體條例 |
| 面積 | 專用區劃 每名兒童約1.65㎡ | 指導訓練室等(自治體條例) |
放課後日間照顧的物件要件另見放課後日間照顧的物件由用途地域、一樓、面積與採光決定,托育另見小規模托育的物件與用途地域。本文專就學童(放課後兒童俱樂部)。
學童的物件,在哪些用途地域可以用?
放課後兒童俱樂部在建築基準法上一般被視為**「兒童福祉設施等」。能否於某用途地域興建,由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48條與別表第二**決定。
大致而言,工業專用地域不得興建兒童福祉設施等,其餘12個用途地域原則上可興建。第一種、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與田園住居地域也原則可,惟可能因規模而須確認。學童多設於住宅區內,此點在實務上少有卡關。
| 用途地域 | 兒童福祉設施等之興建 |
|---|---|
| 第一・二種低層住居專用、田園住居 | 原則可(可能須確認規模) |
| 中高層、住居系 | 可 |
| 近鄰商業、商業 | 可 |
| 準工業、工業 | 可 |
| 工業專用 | 不可 |
「該地域必定可用」並非保證。用途地域上的可否最終由特定行政廳確認。
每名兒童的面積、靜養空間與避難的概略標準?
面積的骨架由**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之設備及運營基準(平成26年厚生勞動省令第63號)**訂定,核心有三:
- 專用區劃面積:第9條第2項將兼具遊戲與生活場所機能及靜養機能之區劃(專用區劃)的面積,定為每名兒童約1.65平方公尺以上。靜養空間不是額外努力,而是此專用區劃的要素。
- 支援的單位:第10條第4項將一個支援單位的兒童數定為約40人以下。
- 職員:第10條要求每一支援單位配置放課後兒童支援員2人以上,支援員須為保育士、社會福祉士等並修畢都道府縣知事等辦理之研修(1人可以輔助員代替)。
選物件階段,先看能否取得「兒童數×1.65㎡的專用區劃」、能否確保靜養區劃。40人規模時,僅專用區劃約需66㎡以上為概略標準。惟此省令現為「應參酌之基準」,實際適用的數值由市町村條例訂定。1.65㎡、40人只是國家的概略標準,請以預定開設之市區町村條例、運營要綱確認。
| 看的項目 | 由什麼決定 | 主要確認處 |
|---|---|---|
| 專用區劃面積 | 省令第63號(每人約1.65㎡)+條例 | 市町村 |
| 靜養空間 | 作為專用區劃的機能(第9條) | 市町村 |
| 支援單位(約40人以下) | 省令第63號第10條+條例 | 市町村 |
| 避難(放二樓以上時) | 建築基準法避難規定、自治體運用 | 特定行政廳 |
把兒童活動室放在二樓以上時,會依建築基準法避難規定與自治體運用追加確認。一樓單層完結則此點較輕。
獨棟或空店面能轉為學童嗎?(需要用途變更的規模)
可以。實務上空店面、獨棟的轉用很多,這裡要看用途變更確認申請、耐震與消防。
建築基準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將建築物用途變更為特殊建築物、且供該用途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00㎡**時,準用確認申請規定。兒童福祉設施等屬此特殊建築物。反過來說,200㎡以下不需用途變更確認申請(此提高至200㎡係2019年〈令和元年〉6月25日施行之修正,此前為100㎡)。
但「不需申請=可原樣使用」並不成立。即使規模不需申請,仍須另行符合避難、防火、消防。耐震以昭和56年6月1日以後的新耐震基準為首要分界。
| 項目 | 確認事項 | 確認處 |
|---|---|---|
| 用途變更確認申請 | 該用途部分是否超過200㎡(法87條1項) | 特定行政廳、建築士 |
| 耐震 | 是否昭和56年6月以後新耐震;舊耐震則診斷、補強 | 建築士 |
| 消防 | 用途分類與消防設備之要否 | 所轄消防署 |
面積是否超過200㎡的判斷、設計與手續屬建築士(設計者)的領域。 本公司確認物件面積與現況並提供見解,用途變更的可否最終判斷與申請請直接委託建築士。
押下物件前,要向市區町村確認什麼?
學童是由市町村依地方實情擔任實施主體的事業,補助與運營框架因自治體差異甚大。押下物件前先向預定開設之市區町村確認以下,可減少反覆。
| 確認事項 | 為何 |
|---|---|
| 面積、支援單位的條例基準 | 省令僅「應參酌」,實數由條例定 |
| 申報之要否、格式(34條之8第2項) | 民間辦理時須事先向市町村長申報 |
| 補助、委託之要綱與募集時期 | 自治體運營、補助之地域,物件要件會確定 |
| 消防、建築的事前諮詢 | 轉用時的設備負擔可於簽約前掌握 |
物件間隔是否達基準的見解,以及租售中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辦。角色分工如下:
| 擔當者 | 角色 |
|---|---|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本公司) | 確認用途地域、面積、現況,租售中介 |
| 行政書士 | 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申報書類之製作、自治體協議 |
| 建築士 | 用途變更確認申請之要否判斷、設計、手續 |
| 所轄消防署、消防設備士 | 消防設備之要否判斷、設置 |
| 司法書士 | 公司設立、不動產登記 |
事業申報請找行政書士或業者本人,用途變更確認申請找建築士,消防設備找消防設備士,公司設立與登記找司法書士,各自直接委託。 上述各為獨立的事業體,與本公司分別簽約。本公司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諮詢免費。事業用物件的整體諮詢見事業用不動產諮詢,開業所需物件搜尋見事業所、辦公室諮詢。
常見問題
Q. 放課後兒童俱樂部與放課後日間照顧,可以用同一物件基準找嗎?
A. 不行,是不同制度、基準不同。學童(放課後兒童俱樂部)是6條之3第2項的事業,專用區劃每名兒童約1.65㎡(省令第63號),手續為向市町村長申報。放課後日間照顧是障礙兒通所支援,面積基準與手續(指定制)都不同。找物件前先確定是哪種事業。
Q. 專用區劃需要幾平方公尺?
A. 省令第63號第9條將含靜養機能的專用區劃定為每名兒童約1.65㎡以上。40人規模時約需66㎡以上為概略標準。惟此省令為「應參酌之基準」,實際數值請以預定開設之市區町村條例確認。
Q. 民間辦學童時,申報向哪裡提出?
A. 國、都道府縣、市町村以外之人辦理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時,依兒童福祉法34條之8第2項,事先向市町村長申報。申報書類之製作由行政書士承辦,本公司不代辦申報。物件的中介與申報手續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
Q. 把辦公室改為學童,一定要用途變更確認申請嗎?
A. 供該用途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00㎡時,依建築基準法第87條第1項需要確認申請。200㎡以下不需,但仍須另行符合避難、防火、消防。樓地板面積之判斷與申請請直接委託建築士。
本文出典(一次資料)
- e-Gov法令檢索「兒童福祉法」(昭和22年法律第164號。第6條之3第2項=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之定義,第34條之8第2項=市町村以外之人辦理時向市町村長之申報。2026年8月30日參照)
- 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之設備及運營基準(平成26年厚生勞動省令第63號)(第9條第2項=專用區劃〈遊戲與生活場所、靜養機能〉面積每名兒童約1.65㎡以上,第10條=每一支援單位放課後兒童支援員2人以上、資格與研修,第10條第4項=一個支援單位約40人以下。2026年8月30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48條、別表第二=各用途地域可興建之建築物〈工業專用地域不得興建兒童福祉設施等〉,第87條第1項=變更用途為特殊建築物且面積超過200㎡時準用確認申請。2026年8月30日參照)
- 國土交通省「建築基準法修正使小規模建築物之用途變更手續不再需要(2019年6月25日施行)」(需要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規模由超過100㎡提高為超過200㎡。2026年8月30日參照)
※用途地域上可否興建、面積與支援單位之基準、用途變更確認申請之要否、消防設備之要否,均因物件、因自治體而異。本文並未就個別物件作判斷。面積、支援單位、申報請向預定開設之市區町村,用途地域與用途變更請向特定行政廳,消防設備請向所轄消防署的窗口作最終確認。專用區劃1.65㎡、支援單位40人等數值屬「應參酌之基準」,實際適用之數值由市町村條例訂定,本文之數值為國家概略標準。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判斷或保證個別物件之學童申報、運營能成立。物件調查、見解與中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辦。放課後兒童健全育成事業之申報由行政書士或業者本人、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由建築士、消防設備由消防設備士、公司設立與登記由司法書士,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受任。介紹費、送客手續費概不往來。
本文執筆者
浦松 丈二(うらまつ・じょうじ)——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番號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將物件(不動產)與手續(行政、許認可)的論點並列於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著者頁面。
從一句「這該怎麼辦?」開始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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