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勞繼續支援B型・就勞移行的物件,用途地域、面積與消防怎麼看?
可用於就勞繼續支援B型或就勞移行支援的物件,大致由四點決定——用途地域(這類事業所屬「兒童福祉設施等」,僅工業專用地域不得興建)、建築基準法上的用途與用途變更確認申請、消防分類、內裝改修與無障礙。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選物件時能確認的事;指定基準本身的判定與申請屬行政書士。
結論(先說重點):可用於就勞繼續支援B型或就勞移行支援的物件,大致由四點決定——①用途地域(依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9條第1項,這類事業所被納入「兒童福祉設施等」,故工業專用地域不得興建,其餘12個地域原則可;低層住居專用地域須注意規模);②建築基準法上的用途(由辦公室變更為兒童福祉設施等,若該用途部分超過200㎡則需確認申請);③消防(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6)項ロ或(6)項ハ,左右自動火災報知設備與撒水設備之要否);④內裝改修與無障礙(訓練・作業室與諮詢室的隔間、段差與扶手)。指定基準本身的充足判定與指定申請屬行政書士的領域。可否的最終確認,在特定行政廳、自治體(指定權者)與所轄消防署的窗口進行。
想開辦就勞繼續支援B型或就勞移行支援的業者,在找物件的入口最常問:「這個物件能開嗎?」選物件階段能確認的不動產側條件(用途地域、建築基準法用途、面積、消防、無障礙),與指定基準是否滿足的判定,處於不同層次。本文寫前者,即找物件時能在現場確認的事。指定基準的當てはめ與向都道府縣・市提出的指定申請本身,屬行政書士的領域,請一併參閱行政書士側的解說(就勞繼續支援B型・放課後等日間照顧的物件要件)。
就勞繼續支援B型・就勞移行的物件,能放在哪些用途地域?
就勞繼續支援B型・就勞移行支援的事業所,在建築基準法上被視為**「兒童福祉設施等」**。這是因為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9條第1項將「障害福祉服務事業(限於提供生活介護、自立訓練、就勞移行支援或就勞繼續支援之事業)所使用的設施」納入兒童福祉設施等的範圍。名稱雖有「兒童」,成人向的這些事業所也屬同一分類。
能否於某用途地域興建,由建築基準法第48條與別表第二決定。概略而言,工業專用地域不得興建兒童福祉設施等,其餘12個用途地域原則上可興建。惟在第一種・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及田園住居地域,可能因規模或周邊環境而受限,須向特定行政廳確認。
| 用途地域 | 兒童福祉設施等(B型・移行)的興建 |
|---|---|
| 第一種・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田園住居 | 原則可(可能須確認規模) |
| 中高層・住居系(第一種中高層〜準住居) | 可 |
| 鄰近商業・商業 | 可 |
| 準工業・工業 | 可 |
| 工業專用 | 不可 |
「該地域可興建」不等於保證能開,仍可能卡在下述用途變更、消防、改修。用途地域上可否的最終確認在特定行政廳。 同為「物件×許認可」觀點,放課後等日間照顧見此處,照護事業所見此處。
建築基準法的用途(辦公室或兒童福祉設施等)會改變什麼?
把空辦公室或店面轉為就勞繼續支援B型・就勞移行的事業所,會遇到用途變更。辦公室在建築基準法上是「辦公室」,但如前所述這些事業所屬「兒童福祉設施等」=特殊建築物,故用途改變。
建築基準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將建物用途變更為特殊建築物(別表第一(い)欄的用途),且供該用途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00㎡**時,準用確認申請規定(第6條)。反過來說,200㎡以下則不需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提高至200㎡係2019年〈令和元年〉6月25日施行的修正,之前為100㎡)。
惟「不需確認申請=可原樣使用」並不成立。即使不需申請,仍須另行符合建築基準法(避難、防火、採光等)與消防法令。施行令第19條要求兒童福祉設施等的居室須有採光所需的開口部。
| 轉用規模 | 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 |
|---|---|
| 該用途部分超過200㎡ | 需要(第87條第1項) |
| 200㎡以下 | 不需(惟仍須符合避難・防火・採光・消防) |
該樓地板面積是否超過200㎡、確認申請的設計與手續,屬建築士(設計者)的領域。 本公司會確認物件的樓地板面積與現況並提出見解,但可否的最終判斷與申請,請直接委託建築士。
消防設備與撒水設備,在選物件時如何發揮影響?
消防依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的用途分類而不同。障害福祉服務的事業所,依使用者自力避難的困難性,分為**(6)項ロ**(以難以自力避難者為主要入所・通所之設施等)或**(6)項ハ**。實務上,障害支援區分4以上的使用者是否佔約8成以上,是區分(6)項ロ與(6)項ハ的一個目安。就勞繼續支援B型・就勞移行若未達此比例,一般被分為**(6)項ハ**,但會因使用者狀態而異。
分類不同,自動火災報知設備與撒水設備的要否・設置規模也不同。若被分為(6)項ロ,即使總樓地板面積相對較小,也可能被要求設置,消防設備負擔會大不相同。屬何者、各設備從多大面積起需要,逐一物件向所轄消防署洽詢最為確實。
| 項目 | 確認事項 | 確認處 |
|---|---|---|
| 消防分類 | (6)項ロ或(6)項ハ(自力避難的困難性・支援區分構成) | 所轄消防署 |
| 自動火災報知設備 | 依分類與總樓地板面積之要否 | 所轄消防署・消防設備士 |
| 撒水設備 | 依分類與總樓地板面積之要否 | 所轄消防署・消防設備士 |
具體設備之要否由所轄消防署判斷,並非由本公司(不動產公司)認定。是否符合消防法令,在指定申請中也會被確認。
內裝改修與無障礙,在租賃物件能做到什麼程度?
指定基準(依《障害者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綜合支援法》之「指定障害福祉服務之事業等的人員、設備及營運基準」=平成18年厚生勞働省令第171號),要求就勞繼續支援B型・就勞移行的事業所須有訓練・作業室、諮詢室、洗面所、廁所、多目的室及其他營運所需設備。訓練・作業室須有不妨礙訓練・作業的寬度與必要機械器具,諮詢室須以間隔等避免內容外洩。省令並無全國一致的「每人幾平方公尺」,故選物件階段,比起樓地板面積本身,更看能否隔出必要的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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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方面,依使用者狀況考量段差消除、扶手、多目的廁所等。在租賃物件,關鍵在於租賃契約能允許多大程度的內裝改修、原狀回復的範圍如何約定。新設隔間、增設廁所、消除段差等,最好先取得房東的書面同意。簽約前,先與房東確認改修的可否、原狀回復的範圍與造作的處理。租賃契約書該讀哪裡見此處,無檢查済証的中古物件能否轉為福祉設施見此處。
| 項目 | 由什麼決定 | 主要確認處 |
|---|---|---|
| 訓練・作業室、諮詢室等隔間 | 厚生勞働省令第171號 | 指定權者(自治體) |
| 無障礙(段差・扶手・廁所) | 使用者狀況・自治體運用 | 指定權者・特定行政廳 |
| 內裝改修可否・原狀回復 | 租賃契約 | 房東 |
面積、人員、隔間是否符合指定基準的充足判定與行政協議,屬行政書士的領域。 物件格局是否達基準的見解與租售仲介由本公司負責。
指定申請與物件契約,如何分開推進?
物件是否符合指定與建築基準的見解,以及租售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辦。角色分工如下。
| 承擔者 | 角色 |
|---|---|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本公司) | 確認用途地域・面積・現況,租售仲介 |
| 行政書士 | 指定基準的充足判定、指定申請書類製作、面積・人員・隔間的行政協議 |
| 建築士 | 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要否判斷・設計・手續 |
| 所轄消防署・消防設備士 | 消防設備之要否判斷・設置 |
| 司法書士 | 公司設立・不動產登記 |
安全的順序是:①一邊縮小物件候補②請行政書士看是否滿足指定基準③並行確認用途變更與消防④有把握後再進入租賃契約・買賣契約。指定申請與物件契約並非同時,實務上在物件有把握後才正式加緊指定申請的準備。
指定基準的充足判定與指定申請請找行政書士,用途變更確認申請找建築士,消防設備找消防設備士,公司設立與登記找司法書士,各自直接委託。 上述各為獨立的事業體,與本公司分別簽約。本公司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諮詢免費。事業用物件的整體諮詢見事業用不動產諮詢,開業所需物件搜尋見事業所・辦公室諮詢。
常見問題
Q. 就勞繼續支援B型,可以在住宅區(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的獨棟開嗎?
A. 依建築基準法,就勞繼續支援B型・就勞移行屬「兒童福祉設施等」,在第一種・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原則上可興建。可能因規模或周邊環境而受限,須向特定行政廳確認。工業專用地域不可興建。獨棟轉用時,還須一併看訓練・作業室隔間、用途變更、消防與改修可否。
Q. 把辦公室改為B型,一定要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嗎?
A. 供該用途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00㎡時,依建築基準法第87條第1項需要確認申請。200㎡以下不需申請,但仍須另行符合避難、防火、採光、消防。樓地板面積的判斷與申請,請直接委託建築士。
Q. 撒水設備一定要設嗎?
A. 不一定。要否取決於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的分類((6)項ロ或(6)項ハ)與總樓地板面積。就勞繼續支援B型・就勞移行,除非障害支援區分4以上的使用者佔約8成以上,一般被分為(6)項ハ,但會因使用者狀態而異。請逐一物件向所轄消防署確認。
Q. 租賃物件能新設隔間或增設廁所嗎?
A. 若有房東同意,多數情形可行,但可否取決於租賃契約與房東意向。新設隔間、增設廁所、消除段差等,最好在簽約前先與房東以書面確認改修可否、原狀回復範圍與造作處理。本公司會在仲介中與房東調整條件。
本文出典(一次資料)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施行令」(昭和25年政令第338號。第19條第1項=「兒童福祉設施等」的範圍含「障害福祉服務事業(限生活介護、自立訓練、就勞移行支援或就勞繼續支援之事業)所使用之設施」;居室採光所需開口部。2026年9月15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48條・別表第二=各用途地域可興建之建築物(工業專用地域不得興建兒童福祉設施等);第87條第1項=變更用途為特殊建築物且面積超過200㎡時準用確認申請。2026年9月15日參照)
- 《障害者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綜合支援法》之「指定障害福祉服務之事業等的人員、設備及營運基準」(平成18年厚生勞働省令第171號。就勞繼續支援・就勞移行的設備=訓練・作業室、諮詢室、洗面所、廁所、多目的室及其他營運所需設備;面積並無全國一致規定。2026年9月15日參照)
- 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6)項ロ・ハ=障害福祉服務事業所的防火對象物分類;自力避難的困難性與支援區分構成左右分類與自動火災報知・撒水設備之要否;逐物件分類與要否向所轄消防署確認。2026年9月15日參照)
※用途地域上可否興建、用途變更之要否、消防設備之要否、是否符合指定基準,均因物件、因建築計畫而異。本文並未就個別物件作判斷。用途地域與用途變更請向特定行政廳、面積・人員・隔間請向自治體(指定權者)、消防設備請向所轄消防署的窗口作最終確認。(6)項ロ・ハ的目安(支援區分4以上約8成)為運用上的考量,最終分類由所轄消防署判斷。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判斷或保證個別物件之指定可否。物件調查・見解・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辦。指定基準的充足判定・指定申請由行政書士、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由建築士、消防設備由消防設備士、公司設立與登記由司法書士,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且直接簽約。介紹費・送客手續費概不往來。
本文執筆者
浦松 丈二(うらまつ・じょうじ)——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番號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將物件(不動產)與手續(行政・許認可)的論點並列於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著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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