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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5繼承

賣掉繼承來的工廠・倉庫,土壤汙染與石綿由誰、查到哪裡?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賣繼承來的工廠、倉庫、作業場,土壤汙染與石綿的段取,取決於「由誰查、查到哪裡」。土壤汙染在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廢止時,對土地所有者等課調查・報告義務(土壤汙染對策法第3條);石綿在建物有調查紀錄時,其內容成為重要事項說明對象(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拆除・改修工事則由施工者負事前調查報告義務(大氣汙染防止法)。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

結論(先說重點):賣繼承來的工廠、倉庫、作業場時,土壤汙染與石綿取決於「由誰查、查到哪裡」。①土壤汙染,在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廢止時,對土地所有者等產生調查・報告義務(土壤汙染對策法第3條),一定規模以上的土地形質變更也會導向調查(第4條)。②石綿,建物若有石綿使用調查的紀錄,其內容即成為重要事項說明的對象(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施行規則第16條之4之3),拆除・改修工事則由施工者負事前調查結果的報告義務(大氣汙染防止法。令和4年4月1日起)。調查交環境省的指定調查機關,繼承登記交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稅交稅理士,契約後的糾紛交律師。

繼承到曾為工廠、倉庫、作業場的不動產,真要賣時浮現的是「土壤汙染或石綿要緊嗎」的不安。與住宅不同,可能處理過有害物質的土地・建物,賣前要查的項目多一層。本文寫給想賣繼承事業用不動產的繼承人,從條文與公開資料整理從不動產交易的角度看土壤汙染・石綿如何處理、賣方的告知範圍到哪裡。個別汙染有無的判定與測定交調查機關,稅額交稅理士。

賣工廠・倉庫跡地時,土壤汙染何時需要調查?

法律上要求調查的主要場面,是土壤汙染對策法所定的兩種。

第一,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製造・使用・處理一定特定有害物質之設施)廢止使用時。第3條對曾為該工廠・事業場敷地之土地所有者等,課以令指定調查機關調查土壤狀態、並向都道府縣知事報告的義務(若獲知事就土地利用方式確認無健康被害之虞,該時點的調查得予緩期)。

第二,一定規模以上的土地形質變更。第4條要求變更3,000㎡以上(有汙染之虞之土地為900㎡以上)土地形質時提出屆出,知事認為必要時得命調查。賣出後買方改建・造成若達此規模,即會導向調查。

即使無法律義務,實務上買方・金融機關常要求自主調查(調查土地履歷之地歷調查=Phase 1,必要時土壤分析=Phase 2),在可能受汙染的工廠・倉庫跡地,是否有調查會左右價格與成交。

場面依據調查之要否
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廢止使用土壤汙染對策法第3條土地所有者等有調查・報告義務(可經確認緩期)
3,000㎡以上(有汙染之虞900㎡以上)之形質變更同第4條屆出→知事命令則調查
買方・金融機關之要求契約・融資實務任意(地歷調查・土壤分析)

工廠・倉庫跡地本身的賣法見「可作營業倉庫的物件條件」,拆為素地賣或連同舊屋賣見「繼承空房該拆為素地或連同舊屋賣」

土壤汙染對策法第3條的調查義務落在誰身上?

第3條的調查義務落在該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占有者(土地所有者等)——義務朝向土地一側,而非廢止設施的事業者。以繼承承接工廠・倉庫敷地的繼承人,若被繼承人曾廢止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即可能成為此義務的當事人。

實際調查土壤的,是環境大臣・都道府縣知事所指定的指定調查機關——所有者並非自行測量,而是令指定機關調查、向知事報告。調查結果不符基準的區域,會被指定為「要措置區域」或「形質變更時要屆出區域」,一經指定,土地的利用與形質變更會受限。此指定之有無,關係到賣出時應向買方說明的法令上限制。

論點內容
義務主體土地所有者等(土地側,非廢止設施之事業者)
調查主體指定調查機關(環境大臣・知事所指定)
報告對象都道府縣知事
指定區域要措置區域/形質變更時要屆出區域(利用・形質變更受限)

繼承土地是否有第3條的經緯,須循被繼承人的事業內容、設施的屆出、廢止使用的紀錄追查。是否需要調查、有無區域指定,向指定調查機關與都道府縣的窗口確認最為確實。

石綿的事前調查結果,如何出現在重要事項說明?

石綿(アスベスト)在不動產交易中,是就建物處理。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第1項與施行規則第16條之4之3規定,作為說明對象,建物若有石綿使用有無之調查結果的紀錄,須說明其內容。須注意的是,這是**「有調查紀錄時說明其內容」的義務,並未對賣方・宅建業者課以新做石綿調查本身的義務**。同條亦要求,昭和56年6月1日前著手新築的建物若受過耐震診斷,須說明其內容。

另一方面,拆除・改修工事的場面另有制度。大氣汙染防止法自令和4年(2022年)4月1日起,就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等之拆除・改修工事,對元請業者(或自主施工者)課以向都道府縣等報告石綿有無之事前調查結果的義務(以石綿事前調查結果報告系統電子報告;對勞働基準監督署的報告亦可同時進行)。賣出後由買方拆除時,此報告義務落在工事施工者一側。

場面由誰內容
買賣之重要事項說明宅建業者有石綿使用調查紀錄時說明其內容(業法第35條・規則第16條之4之3;非新調查義務)
拆除・改修工事元請業者・自主施工者一定規模以上,向都道府縣等・勞基署報告事前調查結果(大氣汙染防止法。令和4年4月1日〜)

土壤汙染本身雖未逐一列於宅建業法第35條的法定說明項目,但賣方・宅建業者知悉的事實,可能落入告知義務(業法第47條)與賣後契約不符責任的對象。知悉汙染・石綿之事實而隱匿出售,可能日後被追責——此點土壤汙染與石綿相同。

調查費與對策費,如何從售價中扣除?

可能有土壤汙染或石綿的物件,調查費・除去費・對策費會成為價格的交涉材料。實務上多以下列之一整理,選何者左右手取:

  • 賣方先調查・對策,整理乾淨後再賣(費用先出,但好賣)
  • 現況賣出,將調查・對策費用相當額從價格扣除(織入買方負擔)
  • 以特約調整契約不符責任的範圍,決定風險分擔

賣方為個人時,契約不符責任可以特約減輕・免責(惟賣方知悉而未告知之事實,免責不及)。賣方為宅地建物取引業者、買方為個人時,依業法第40條有將通知期間定為自交屋起2年以上等限制。將知悉的汙染・石綿事實告知後,以價格・特約調整該部分,是避免日後糾紛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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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賣法費用出法適合情形
調查・對策後再賣先由賣方負擔想乾淨且盡快交屋
現況渡+價格調整織入買方負擔不想先出費用
以特約分擔風險視交涉汙染程度不確定

對策費的估價交專門業者,稅務上的處理(可否計入讓渡費用等)屬稅理士的領域。本公司負責賣法與價格的設計,費用與稅務的當てはめ由各專門家看。

繼承登記・調查・稅務,如何分別委託?

物件賣法的見解與買賣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辦。角色分工如下。

順序事項承擔者
1繼承登記(將名義由被繼承人移至繼承人)司法書士
2土壤汙染的地歷調查・土壤分析・區域指定的確認指定調查機關・都道府縣
3石綿的調查・除去(含拆除・改修時的事前調查報告)調查・拆除業者
4賣法(現況/對策後)與價格設計、仲介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本公司)
5讓渡所得稅(含取得費不明時的處理)的計算稅理士
6與買方就不符・汙染的糾紛律師

繼承登記自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義務化,即使以賣為前提亦須先整理名義。取得費不明的老舊工廠・倉庫,讓渡所得的計算可能較住宅困難,取得費的處理與繼承稅的取得費加算等屬稅理士的所管

土壤汙染狀況調查請找環境省的指定調查機關,繼承登記找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稅找稅理士,與買方的糾紛找律師,各自直接委託。 上述各為獨立的事業體,與本公司分別簽約。本公司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諮詢免費。繼承不動產整體的推進見繼承・空房諮詢。山林・原野等非宅地的繼承不動產賣法,另見「繼承的山林・原野能賣嗎」

常見問題

Q. 繼承的工廠跡地,賣前一定要做土壤汙染調查嗎?
A. 不一定。土壤汙染對策法第3條在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廢止使用時,對土地所有者等要求調查・報告,若不屬此,法律上的義務不會立即產生。惟買方・金融機關常要求地歷調查或土壤分析,在可能受汙染的土地,是否有調查會左右價格與成交。區域指定之有無請向指定調查機關與都道府縣確認。

Q. 石綿調查一定要由賣方做嗎?
A. 買賣重要事項說明要求的是「有石綿使用調查結果紀錄時說明其內容」,業法並未課賣方新做石綿調查本身的義務。另一方面,賣出後拆除・改修建物時,一定規模以上由施工者(元請業者等)負事前調查結果的報告義務(大氣汙染防止法。令和4年4月1日〜)。由誰查因場面而異。

Q. 知悉汙染或石綿卻默不作聲出售會如何?
A. 賣方知悉而未告知之事實,契約不符責任的免責特約不及。宅建業者另有告知義務(業法第47條)。將知悉之事實告知後,以價格或特約調整調查・對策費用相當額,是避免日後糾紛的基本。契約後成糾紛時屬律師的領域。

Q. 取得費不明的老舊工廠・倉庫,讓渡所得如何計算?
A. 取得費不明・不確定時的處理(概算取得費,或繼承稅的取得費加算特例等)屬稅理士的所管。包含調查費・對策費可否計入讓渡費用,稅額的計算與特例的適用可否,請務必向稅理士確認。本公司負責賣法與價格的設計。

本文出典(一次資料)

  • e-Gov法令檢索「土壌汚染対策法」(平成14年法律第53號。第3條=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廢止使用時,由土地所有者等調查・報告與知事確認的緩期;第4條=一定規模(3,000㎡以上,有汙染之虞之土地900㎡以上)土地形質變更的屆出與調查命令,要措置區域・形質變更時要屆出區域的指定。2026年9月15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第1項=重要事項的說明,第47條=重要事項的告知義務,第40條=擔保責任特約的限制)/同法施行規則第16條之4之3(建物有石綿使用有無調查結果紀錄時的內容、耐震診斷的內容為重要事項)。2026年9月15日參照
  • 環境省・厚生勞働省「石綿事前調查結果報告系統」(依大氣汙染防止法,自令和4年4月1日起,就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等之拆除・改修工事,由元請業者・自主施工者向都道府縣等・勞働基準監督署電子報告石綿的事前調查結果。2026年9月15日參照

※土壤汙染調查・區域指定之要否、石綿調查・報告之要否、契約不符責任免責特約的效果,均因物件、因當事人而異。本文並未就個別物件作判斷。土壤汙染請向指定調查機關與都道府縣、建築・拆除請向建築士・施工者、稅額請向稅理士、糾紛請向律師的窗口作最終確認。取得費不明時的讓渡所得計算、繼承稅的取得費加算等要件細緻,適用可否請務必向稅理士確認。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判斷或保證個別物件之汙染有無、售價或稅額。物件的見解・價格設計・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辦。土壤汙染狀況調查由指定調查機關、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稅由稅理士、與買方的糾紛由律師,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且直接簽約。介紹費・送客手續費概不往來。

本文執筆者

浦松 丈二(うらまつ・じょうじ)——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番號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將物件(不動產)與手續(行政・繼承)的論點並列於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著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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