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房屋前面是共有私道,為何售前要取得挖掘承諾?

繼承的房屋前面若是多人共有的私道,為引進自來水、瓦斯或改建而挖掘道路的工程,原則上需其他共有人的參與。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規定:對共有物為顯著變更須共有人全體同意(第251條第1項);不伴隨形狀・效用顯著變更的管理範圍,由各共有人持分價格的過半數決之(第252條第1項);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單獨為之(第252條第5項)。法務省指南(第2版・令和4年6月)將鋪裝修補整理為保存行為、生命線引進等多數工程整理為管理行為(過半數),售前先取得此挖掘承諾為實務通例。若有所在不明的共有人,令和3年改正(令和5年4月1日施行)備有所在等不明共有人持分之取得(第262條之2)・讓與(第262條之3)。買賣與引進協調的仲介由本公司、交涉與調停由律師、登記由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稅由稅理士,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
結論(先講重點):繼承的房屋前面若是多人共有的私道,為引進自來水、瓦斯或改建而挖掘道路的工程,原則上需其他共有人的參與。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規定:對共有物為顯著變更須共有人全體同意(第251條第1項);不伴隨形狀・效用顯著變更的管理範圍,由各共有人持分價格的過半數決之(第252條第1項);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單獨為之(第252條第5項)。法務省「複數所有人之私道工程所需所有人同意之研究報告書~所有人不明私道之因應指南~(第2版・令和4年6月)」將鋪裝修補整理為保存行為、生命線引進等多數工程整理為管理行為(過半數),售前先取得此承諾(挖掘承諾)為實務通例。若有所在不明的共有人,令和3年改正(令和5年4月1日施行)備有所在等不明共有人持分之取得(民法第262條之2)・持分之讓與(第262條之3),以及將該人除外決定管理・變更的裁判(第251條第2項・第252條第2項)。買賣與引進協調的仲介由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交涉代理與調停屬律師,承諾書權利關係之確定與登記屬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稅屬稅理士,各為獨立事業體、須分別簽約(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紹費)。
本文為繼承的老家或土地前面是共有私道、想於售前向其他共有人取得挖掘承諾的繼承人,依法條與法務省指南的順序,整理為何需承諾、以何制度推進。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工程屬何行為類型、承諾無法取得時使用何種手續的最終判斷,屬律師・司法書士與法院的領域。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承辦繼承不動產的調查與買賣、引進協調的仲介。關於前面為共有私道的物件,歡迎從簽約前可確認的事項開始諮詢。
共有私道的挖掘承諾為何售前就需要?
前面道路若為「共有私道」,該道路即為多人的共有物。新設自來水・瓦斯引進管、更換舊管、因改建而挖掘道路,都是挖掘他人也持有持分之土地的行為。民法按行為性質區分共有物的處理方式。
| 行為類型 | 所需參與 | 根據 |
|---|---|---|
| 保存行為(維持現狀。鋪裝的輕微修補等) | 各共有人可單獨為之 | 民法第252條第5項 |
| 管理行為(含輕微變更) | 由各共有人持分價格的過半數決之 | 民法第252條第1項 |
| 變更行為(伴隨形狀・效用的顯著變更) | 共有人全體同意 | 民法第251條第1項 |
此外,管理之決定若對共有人之一有「特別影響」時,須該共有人之承諾(第252條第3項)。問題在於:工程之時若未確實取得全體同意或過半數,施工業者會躊躇動工,買方亦無法取得融資。因此,售前先向相關共有人取得承諾(挖掘承諾)的運用相當普遍。這既為滿足法律上的同意要件,也是為避免日後糾紛、讓買方能直接動工的實務性措施。
法務省的私道指南如何整理挖掘的同意?
法務省的「共有私道之保存・管理等事例研究會」公布了按事例整理各工程需多少同意的報告書。令和4年6月的第2版為反映令和3年民法改正(令和3年法律第24號)的最新版(初版為平成30年1月)。
指南按工程性質大致整理如下(為概要,結論隨個別情事而變)。
| 工程之例 | 行為類型(指南的整理) |
|---|---|
| 私道鋪裝的修復・修補 | 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可單獨為之) |
| 新設自己使用的私有給水管 | 可作為按持分之使用而單獨為之的情形 |
| 新設公共下水道管 | 管理行為(由持分價格的過半數決之) |
| 為生命線事業者設定利用權 | 通常為管理行為(過半數) |
| 造成長期間斷水等對部分共有人有特別影響的工程 | 個別判斷(須受特別影響之共有人的承諾) |
令和3年改正擴大了共有物「管理」的範圍,使不伴隨形狀・效用顯著變更的「輕微變更」亦可由過半數決之。為引進生命線的挖掘,多半不致顯著改變道路的形狀・效用,常被整理為在管理(過半數)範圍內可行。但何工程屬何類型,隨管線的路徑・口徑・挖掘規模而變,有無特別影響則為逐案的個別判斷。類型的套用與承諾的範圍,請向律師・司法書士確認。
有所在不明的共有人時能做什麼?
共有私道因繼承屢屢累積致持分細分,有連絡不上的共有人(所在等不明共有人)並不罕見。令和3年改正整備了此時由法院介入推進的制度(令和5年4月1日施行)。
| 困擾 | 可用制度 | 根據 |
|---|---|---|
| 想將所在不明的共有人除外加以變更 | 由法院裁定,以所在等不明共有人以外之同意得為變更 | 民法第251條第2項 |
| 想將所在不明的共有人除外決定管理 | 由法院裁定,以所在等不明共有人以外之持分過半數得決管理事項 | 民法第252條第2項 |
| 想取得所在不明共有人之持分本身 | 由法院裁定,其他共有人得取得該持分 | 民法第262條之2 |
| 想連同所在不明共有人之持分讓與第三人 | 由法院裁定,授予持分讓與權限 | 民法第262條之3 |
以上皆須向法院聲請,並以所在不明之調查(住民票・戶籍・不動產登記之調查等)與提存為前提。選何種手續、如何組構聲請,屬律師・司法書士的領域。本公司會自登記簿・公圖判讀共有人與持分的現況,整理含連絡難易在內的推進前提交付您。
承諾書要寫入什麼,如何交接給買方?
挖掘承諾若僅口頭意義不大,以書面留存為前提。為使買方、金融機構與施工業者安心動工,承諾書通常寫入下列各點(文面製作與權利關係之確定屬司法書士・律師的領域)。
- 許可設置・挖掘給排水管・瓦斯管,及其位置・路徑的大致範圍
- 許可為日後點檢・修補・更換的再挖掘
- 工程後道路的原狀回復方法與費用的負擔
- 此承諾對土地之受讓人(買方)及其承繼人亦有效力(承繼條款)
承繼條款尤為重要:即使繼承人的您取得承諾,若未交接給買方,買方將須重新向共有人取得承諾,故若著眼於售出則不可或缺。本公司會於買賣仲介之中,將承諾的有無・範圍・承繼之記載作為物件調查的論點加以確認,不足時向司法書士・律師銜接。承諾書本身的製作,以及承諾無法取得時的交涉・訴訟,非本公司之業務。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交涉、登記、稅務分別向誰諮詢?
共有私道的售出,橫跨物件與承諾的調查、交涉、登記、稅務等不同專業領域。本公司負責物件的調查與買賣、引進協調的仲介,其餘向各有資格者,以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的方式為您銜接。
| 困擾 | 委託對象 |
|---|---|
| 共有私道的現況調查,買賣・引進協調的仲介 | 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 |
| 承諾未取得而交涉糾紛化、調停・訴訟、所在等不明共有人之聲請 | 律師 |
| 共有持分的移轉登記、承諾書權利關係之確定 | 司法書士 |
| 售出所伴隨的讓渡所得稅 | 稅理士 |
以上各為獨立事業體,以分別簽約為前提。本公司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能否取得承諾、使用何種裁判手續,最終由律師・司法書士與法院判斷。本公司會一面看物件,一面切分承諾之要否・範圍・承繼、有無所在不明共有人等論點,從何處該向誰諮詢的安排開始承接諮詢。繼承不動產的推進方式,亦請參見繼承不動產的諮詢窗口(日文)。
來信請註明「共有私道的挖掘承諾」,並填寫道路共有人的概略人數、是否有連絡不上的共有人、是自來水・瓦斯引進或改建等情事。我們不先論斷能否取得承諾,而從現況調查,及交涉・登記・稅務的專家該如何分派開始談起。
常見問題
Q. 僅是繼承就需要地主或其他共有人的承諾嗎?
A. 因繼承而承繼共有私道持分本身,不需其他共有人的承諾(繼承於法律上當然移轉權利)。承諾成為問題的,是為自來水・瓦斯引進或改建而挖掘道路時,以及為售出而為買方先取得承諾時。依工程性質,分屬保存行為(單獨)・管理行為(過半數)・變更行為(全體同意)之何者(民法第251條・第252條)。套用請向律師・司法書士確認。
Q. 挖掘需全體同意,或過半數即可?
A. 視工程性質而定。法務省指南(第2版)將生命線引進等不顯著改變道路形狀・效用的工程整理為管理行為(持分價格的過半數),伴隨顯著變更的工程則須全體同意(民法第251條第1項)。又,對部分共有人有特別影響(長期間斷水等)時,須該共有人之承諾(第252條第3項)。結論隨管線的路徑・規模而變,個別套用請向專家確認。
Q. 有連絡不上的共有人就不能賣了嗎?
A. 未必。令和3年民法改正(令和5年4月1日施行)整備了所在等不明共有人持分之取得(第262條之2)・持分之讓與(第262條之3),以及將該人除外決定管理・變更的裁判(第251條第2項・第252條第2項)。皆以向法院聲請與所在不明之調查為前提。選何種手續屬律師・司法書士的領域,本公司於仲介與現況調查的範圍內協助。
Q. 承諾書會交接給買方嗎?
A. 不會自動交接,故通常於承諾書寫入「對受讓人(買方)及其承繼人亦生效力」的承繼條款。若無此條款,買方須重新向共有人取得承諾,可能致售出停滯。承諾書的製作與權利關係之確定屬司法書士・律師的領域,本公司於買賣仲介中確認承諾的有無・範圍・承繼,不足時向專家銜接。
本文參考出處(第一手資訊)
以下為確認的起點公開資料。法令會修正,條文・項・號・施行日・最終修正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最新內容。行為類型的套用、承諾的範圍、所在等不明共有人的手續之最終判斷,屬律師・司法書士與法院的領域。參照日皆為2026年10月28日。不保證個別工程・售出的結論。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249條〜第264條=共有〔第251條=共有物的變更〈第1項=伴隨顯著變更者須全體同意,第2項=以所在等不明共有人以外之同意得為變更的裁判〉,第252條=共有物的管理〈第1項=持分價格的過半數,第2項=將所在等不明共有人等除外決定的裁判,第3項=對部分共有人有特別影響時的承諾,第5項=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可單獨為之〉,第262條之2=所在等不明共有人持分之取得,第262條之3=所在等不明共有人持分之讓與〕。第262條之2・第262條之3及第251條第2項・第252條第2項係令和3年法律第24號所增訂,令和5年4月1日施行)
- 法務省「複數所有人之私道工程所需所有人同意之研究報告書~所有人不明私道之因應指南~(第2版)」(令和4年6月。將共有私道的工程區分為保存・管理・變更,鋪裝修補為保存行為、生命線引進等多數工程為管理行為〔過半數〕、有特別影響時為個別判斷之事例整理。初版為平成30年1月。參照日2026年10月28日。個別套用依個案)
- e-Gov法令檢索「水道法」(昭和32年法律第177號。給水裝置之規定)/「下水道法」(昭和33年法律第79號。第10條=排水設備之設置義務等。引進・排水設備設置的根據法令)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工程屬何行為類型、能否取得承諾、可使用何種裁判手續。行為類型的套用與交涉・調停・訴訟由律師、持分之移轉登記與承諾書權利關係之確定由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稅由稅理士、所在等不明共有人之聲請由法院判斷・負責。
浦松丈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交易士。承辦繼承不動產的調查與買賣、引進協調的仲介。作者簡介
更新日:2026年10月28日
賣・出租・繼續持有——在決定之前先諮詢就可以。
繼承的老家、人在海外持有的物件、有租客在住的整棟——請用LINE簡單告訴我們目前狀況。代表(宅地建物取引士)將親自回覆,為您整理出售・出租・繼續持有的展望。估價與仲介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單獨承辦。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10:00〜18:00(週二・週三公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