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裡有失智的人,不動產就賣不掉嗎——成年後見與居住用不動產的處分許可

寫給想賣掉老家等繼承不動產,但繼承人(如父母)判斷能力已下降的家庭。出售會卡住,是因為遺產分割協議在欠缺意思能力下無法成立,須由家庭裁判所選任的成年後見人代為處理。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負責出售仲介,聲請支援交給律師或司法書士、登記交給司法書士,以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的方式進行。
先講重點:繼承人中有因失智等欠缺判斷能力的人時,該繼承不動產原則上「無法馬上出售」。出售的前提——遺產分割協議,若欠缺意思能力便無法有效成立(民法第3條之2);要代本人參與協議或出售,須有家庭裁判所選任的成年後見人。此外,若要賣的不動產是本人的居住用,即使有後見人,也須另外取得家庭裁判所的許可(民法第859條之3)。後見開始的聲請與審判在家庭裁判所,聲請支援交給律師・司法書士、相續登記交給司法書士、評價與稅務交給不動產鑑定士・稅理士,出售仲介由本公司負責。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
想賣掉老家等繼承不動產,身為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卻有失智——這時候「為什麼賣不掉」「該怎麼安排順序」就成了第一個煩惱。不能把本人排除在外推進,也不能由家人代簽。若不知道手續的順序就行動,好不容易成立的契約可能事後被認定無效。
本文從不動產的角度,整理繼承人中有欠缺判斷能力者時,出售為何會卡住,以及到可以出售為止的步驟。後見開始聲請能否進行、以及個別的法律判斷,屬律師・司法書士・家庭裁判所的領域,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提供。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承接繼承不動產的估價與出售仲介。關於有失智繼承人涉入的出售,歡迎從賣出前可以確認的事項開始與我們洽談。
繼承人裡有失智的人,出售為什麼會卡住?
要賣繼承來的不動產,通常要先把確定歸屬的遺產分割協議談妥、辦好相續登記,再進入買賣。但遺產分割協議是全體繼承人的法律行為,各繼承人都需要有意思能力(理解事物並做出判斷的能力)。
民法第3條之2規定:「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於意思表示時不具意思能力者,該法律行為無效」(平成29年法律第44號新設、2020年4月1日施行)。有因失智等欠缺判斷能力的繼承人加入的遺產分割協議,其意思表示無效,協議整體即無法成立。
| 階段 | 若有欠缺判斷能力的繼承人 |
|---|---|
| 遺產分割協議 | 本人的意思表示無效;家人也不能代筆、代理 |
| 相續登記 | 分割未談妥,朝向出售的名義變更無法推進 |
| 買賣契約 | 本人若為當事人,在欠缺意思能力下所締結的契約無效 |
也就是說,並非「賣不掉」,而是須先進行一道手續:為本人立一位能合法判斷並簽名的人(成年後見人)。
有了成年後見人,何時、如何能出售?
為欠缺判斷能力的本人,由家庭裁判所選任成年後見人。民法第7條規定,對於因精神上障礙而處於欠缺辨識事理能力常況的人,家庭裁判所得依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等的聲請,為後見開始的審判;第8條則將受後見開始審判者定為成年被後見人,並為其附加成年後見人。
成年後見人選出後,便可代本人加入遺產分割協議,成為相續登記與買賣的當事人。大致順序如下。
| 順序 | 內容 | 由誰負責 |
|---|---|---|
| 1 | 後見開始的聲請(向家庭裁判所) | 本人・親屬等;文件製作支援由律師・司法書士 |
| 2 | 家庭裁判所的審判・成年後見人的選任 | 家庭裁判所 |
| 3 | 成年後見人參與遺產分割協議 | 成年後見人(保護本人利益的立場) |
| 4 | 相續登記 | 司法書士 |
| 5 | 買賣契約・交割(居住用者以家裁許可為前提) | 賣方(後見人)+仲介由本公司負責 |
要注意的是,後見人是「保護本人利益」的立場。因繼承人方便而賤賣、減少本人取分的分割,後見人無法答應。若後見人同時也是共同繼承人之一,利益相反,便須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826條・第860條)。
共有狀態的繼承不動產如何出售,出售共有不動產時全體繼承人同意的整理(日文)也可參考。
居住用不動產的出售,為什麼需要家庭裁判所的許可?
即使有了成年後見人,也不代表就能自由出售本人名義的不動產。民法第859條之3規定,成年後見人代成年被後見人,就其供居住使用的建物或其基地,進行出售、出租、租賃契約的解除或抵押權的設定等其他與此相當的處分時,須取得家庭裁判所的許可。
因為失去居所會大幅影響本人的生活與精神狀態,基於保護本人的觀點,居住用不動產的處分特別要求家裁許可。未取得許可而為的居住用不動產出售,被解釋為無效(國稅廳的文書回答等)。
| 不動產的性質 | 家裁許可(第859條之3) |
|---|---|
| 本人現住・曾住・將來預定居住的建物及其基地 | 需要(未經許可的出售無效) |
| 不屬於本人居住用的繼承不動產 | 第859條之3的許可不需要;但後見人的善良管理注意義務與向家裁報告仍在 |
「供居住使用」在實務上傾向於較寬地解釋,是否該當由家庭裁判所・後見人判斷。本公司無法斷言「需要/不需要許可」。涉及配偶居住權等居住相關權利的出售思路,出售附配偶居住權建物的整理(日文)也可參考。
遺產分割之前有辦法出售嗎?
也有「等不到後見開始」「想在分割前出售」的諮詢,但只要有欠缺判斷能力的繼承人,就不能把本人排除在外先賣。可想到的途徑有限。
| 途徑 | 留意點 |
|---|---|
| 等後見開始後再賣 | 原則流程。若為本人居住用,還需第859條之3的家裁許可 |
| 以拋棄繼承退出繼承人之列 | 欠缺判斷能力的本人不能單獨為之,須後見人涉入;不可輕率選擇 |
| 有遺言時 | 本人可能不必參與協議;但遺言的有效性須另行確認 |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兩者的可行與否都取決於個別情事與法律判斷。有資訊宣稱「分割前出售的捷徑」,但偏離保護本人的做法,事後可能被認定無效。再怎麼著急,不跳過後見手續,結果往往才是最短路。手續的要否與可行,請向律師・司法書士・家庭裁判所確認。
後見的聲請要找誰?出售由誰負責?(分離受任)
有失智繼承人涉入的不動產出售,橫跨後見、登記、稅務、不動產等不同事業體。順序取錯,可能在後見人選任前就簽約,或遺漏居住用的許可。
| 角色 | 由誰負責 |
|---|---|
| 估價・仲介・重要事項說明・交割 | 宅地建物取引業(本公司) |
| 後見開始的審判・居住用不動產處分許可 | 家庭裁判所 |
| 後見開始聲請的支援・利益相反或紛爭的判斷 | 律師・司法書士 |
| 相續登記・成年後見登記的確認 | 司法書士 |
| 相續稅・讓渡所得稅的計算與申報 | 稅理士 |
| 不動產的估價(鑑定) | 不動產鑑定士 |
後見開始的審判事件與居住用不動產處分許可的聲請,是家事事件手續法別表第一所列的家庭裁判所手續。聲請文件的製作・支援屬律師・司法書士的業務,本公司不代辦。
這些各為獨立事業體,以分別簽約為前提。本公司負責不動產的出售面,後見聲請的支援與利益相反的判斷交給律師・司法書士,相續登記交給司法書士,相續稅・讓渡所得稅交給稅理士,鑑定評價交給不動產鑑定士。本公司不收取介紹費。
有失智繼承人的不動產出售,如何向四葉不動產洽詢?
繼承人中有因失智等判斷能力下降者、想賣繼承不動產的家庭,可以直接向四葉不動產委託估價與出售仲介。 請先告訴我們:
- 想賣的不動產所在,以及登記名義的現況
- 繼承人的人數,以及判斷能力下降者的狀況(是否已有後見人)
- 該不動產是否為欠缺判斷能力繼承人的居住用
- 繼承是否有遺言
四葉不動產會從登記與繼承的狀況,整理出售的當事人與步驟,在賣出前告訴您可以確認的事項。後見開始聲請的支援與個別法律判斷交給律師・司法書士,審判與居住用不動產處分許可交給家庭裁判所,相續登記交給司法書士,稅務交給稅理士,以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的分離受任方式為您說明。
洽詢時請註明「繼承人裡有失智者的不動產出售」,並寫下不動產所在與繼承人的狀況。我們不會先行斷定賣得掉或賣不掉,而是從手續的順序、以及哪部分轉介給誰的整理開始談起。
常見問題
Q. 父母失智了。由家人商量賣掉老家、代簽不就好了嗎?
A. 有欠缺判斷能力的繼承人加入的遺產分割協議或買賣契約,因本人的意思表示無效而無法成立(民法第3條之2)。家人也不能代筆、代理,須先進行由家庭裁判所選任成年後見人的手續。可行與順序請向律師・司法書士確認。
Q. 有了成年後見人,就能馬上賣老家嗎?
A. 後見人可代本人成為協議或買賣的當事人,但若要賣的不動產是本人的居住用,須另外取得家庭裁判所的許可(民法第859條之3)。未經許可的居住用不動產出售被解釋為無效。是否屬居住用,由家庭裁判所・後見人判斷。
Q. 我(子女)可以當後見人嗎?
A. 親屬有時可擔任後見人,但選任者是家庭裁判所。若後見人是共同繼承人之一,在遺產分割上利益相反,可能須另行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826條・第860條)。選任與利益相反的判斷,請向律師・司法書士・家庭裁判所諮詢。
Q. 後見手續要花時間嗎?可以先找買方嗎?
A. 後見開始的審判與居住用不動產處分許可需要一定期間。在後見人選任或取得許可前就簽約,有無效之虞,守住順序較為安全。本公司可在手續進行的同時,承接市場狀況的整理與出售準備的諮詢,契約・交割則在要件齊備後再推進。
這篇文章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以下是確認的起點公開資料。法令會修正,條文、施行日與最新修正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最新版本。參照日皆為2026年10月22日。本文不確定個別出售的可行或後見的要否。以下來源皆為日文。
- e-Gov法令檢索「民法」第3條之2(意思能力・平成29年法律第44號新設・2020年4月1日施行)、第7條・第8條(後見開始的審判・成年被後見人)、第826條・第860條(利益相反行為・特別代理人)、第859條之3(成年被後見人居住用不動產的處分許可)
- e-Gov法令檢索「家事事件手續法」別表第一(後見開始的審判事件・成年被後見人居住用不動產處分許可的審判事件)
- 最高裁判所事務總局家庭局「成年後見關係事件的概況」:成年後見制度利用狀況的公開資料;請從裁判所官網的司法統計・其他統計資訊確認最新版(參照日2026年10月22日)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的法律判斷須由有資格者確認。本文不保證後見的要否・居住用不動產處分許可的要否・出售的可行。
浦松 丈二(Uramatsu Joji)/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承接繼承不動產的估價與出售仲介。作者簡介
更新日: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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