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主要內容
2026.09.02繼承

賣掉繼承來的共有不動產——需全員同意的場面,與只賣自己持分的實務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要把繼承的共有不動產「整筆」賣掉,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條第1項)。但只賣自己的持分,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就能賣給第三人——只是持分用途受限、價格易偏低、買方也有限。談不攏時進入共有物分割(民法第256條・第258條),一旦成為爭訟就是律師的領域。賣之前須先辦好繼承登記(2024年起義務化)。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

結論(先說重點):要把繼承來的共有不動產「整筆」賣掉,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條第1項=變更・處分的原則)。但只賣自己的持分,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就能賣給第三人。只是持分用途受限、價格易偏低、買方也有限。談不攏時進入共有物分割(民法第256條・第258條),一旦成為爭訟就是律師的領域。賣的前提是先辦好繼承登記(2024年4月起義務化)。

兄弟姊妹多人繼承而成共有名義的老家或土地想賣,卻無法一致——此時最先分岔的是「共有狀態整筆賣」與「只賣自己持分」兩條路。本文寫給不知如何處分共有不動產的繼承人:先確認什麼、找誰諮詢,依民法與不動產登記法的條文整理。賣法・估價・找買方由本公司(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資訊提供承擔,法律判斷由有資格者為之。

共有狀態整筆賣,為何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251條)?

把共有物賣(處分)給第三人,會從根本改變共有物的物理・法律狀態。民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對共有物加以變更(不伴隨形狀或效用顯著變更者除外)。整筆賣屬此變更・處分,故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令和3年民法改正(共有制度見直し;施行日=令和5年4月1日)將規則整理如下。

行為種類決定方式依據
保存(維持現狀・修繕等)各共有人可單獨為之民法第252條第5項
管理(出租・輕微變更等)以持分價格過半數決民法第252條第1項
變更・處分(賣出・大規模改變)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條第1項

也就是說,「過半數贊成就能賣」並不成立。 整筆賣需全員同意。繼承不動產如何以換價(賣出)分割的進行方式,整理於「繼承不動產的換價分割如何進行」;繼承借地上建物時同意要否,見「繼承來的家在借地上」。繼承不動產全般請見繼承與不動產

只賣自己的持分,不需其他人同意就能賣嗎?

能賣。共有人可不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自由將自己的持分讓與第三人。持分是屬於各共有人的權利,其處分委由各人自由(所有權內容中的處分自由)。

這裡最易混淆。「整筆賣=需全員同意」,但「賣持分=可單獨為之」。 對象是「共有物本身」還是「自己的持分」,需要的同意完全不同。

  • 整筆賣: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條第1項)
  • 賣持分:各共有人可單獨為之(不需其他人同意)

不過,能賣持分與能賣得好是兩回事。下一節看賣持分的實務。

賣持分後買方是誰?價格為何易偏低?

只買到持分的人,無法單獨自由使用該不動產。得與其他共有人共同使用,或再以共有物分割了結。因此持分的買方有限、價格也易偏低。

論點內容
買方實務上多限於專買共有持分的業者,或想整理共有關係的其他共有人
價格因無法單獨使用、分割費時費錢,多低於市價×持分比例
之後買方可能請求共有物分割,逼留下的共有人回應
用途「想快點變現」「與其他人談不攏」時可成選項

賣持分可成「無法一致時的出口」,但價格上易吃虧,也影響與留下共有人的關係。一般的思考順序是:先探整筆賣的合意,難成時再把賣持分當選項。估價與賣法比較可由本公司說明。

談不攏時,共有物分割從哪裡開始是律師的領域?

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256條第1項;但可約定5年以內不分割)。協議不成,或共有人不參與協議時,得向法院請求分割(民法第258條第1項)。法院命現物分割、賠償分割(一人取得並向他人支付價金)、或拍賣變價分割其一。

階段內容承擔者
協議共有人間商量賣出・分割方法共有人本人
已成整筆賣合意進媒介・買賣契約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協議不成共有物分割請求(訴訟・調解)律師

「談不攏成為爭訟」的階段起,就是律師的領域。 共有物分割請求的代理,及共有人間交涉發展為紛爭時的處理,由律師而非本公司或行政書士承擔。本公司陪伴合意成立時的賣出・媒介。

賣之前為何要先辦繼承登記(2024年義務化)?

要買賣或讓與持分,該不動產登記上是誰的名義須先確定。繼承取得的不動產,須先辦繼承登記(自被繼承人變更為繼承人名義)。

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對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的繼承人,課予自知悉為己開始繼承且知悉取得所有權之日起3年內申請繼承登記的義務(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無正當理由怠於申請可能受過料。

  • 名義仍為被繼承人時,無法辦買賣的(向買方的)移轉登記
  • 遺產分割協議已成時,依其內容辦繼承登記
  • 繼承登記・持分移轉登記為司法書士的業務

繼承登記義務化,不論賣不賣皆適用。若考慮賣出,先辦好繼承登記是前提。

同意、登記、稅金、仲介,各找誰(分離受任)?

賣共有不動產牽涉多位專家。分工如下。

要做的事承擔者
賣法・估價・找買方・媒介・買賣契約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遺產分割協議書製作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繼承登記・持分移轉登記司法書士
共有物分割請求・共有人間紛爭律師
讓渡所得稅・取得費計算稅理士

讓渡所得(賣出金額減取得費・讓渡費用計算)及繼承取得不動產的取得費思路,整理於國稅廳的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3252 取得費之範圍、No.3270 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的土地・建物的取得費與取得時期、No.3202 讓渡所得的計算方式)。具體稅額計算・申報由稅理士承擔。

該找誰諮詢?

共有不動產的賣法・估價・找買方・媒介・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書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繼承登記・持分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共有物分割請求等談不攏成爭訟的情形由律師、讓渡所得稅・取得費計算由稅理士處理。

這些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 本公司・本事務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登記找司法書士、紛爭找律師、稅務找稅理士、僱用・社會保險找社會保險勞務士(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皆請分別直接委託。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兄弟姊妹3人共有。2人贊成就能賣嗎?
A. 整筆賣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條第1項)。可由過半數決的是出租等管理行為(第252條第1項);賣出(處分)需全員同意。若無法全員一致,可考慮只賣自己持分,或以共有物分割了結。

Q. 其他共有人反對賣出。我能只賣自己那份嗎?
A. 自己的持分不需其他人同意就能賣給第三人。但持分買方有限、因無法單獨使用價格易偏低,須留意。一般先探整筆賣的合意,難成時再把賣持分當選項。估價與比較可說明。

Q. 談判僵持。該怎麼辦?
A. 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民法第256條第1項),協議不成時得向法院請求分割(第258條第1項)。法院命現物分割、賠償分割、或拍賣變價分割。成為爭訟的階段起是律師的領域。合意成立時的賣出・媒介由本公司陪伴。

Q. 名義仍是過世父母的。該先做什麼?
A. 買賣或讓與持分前,須先辦繼承登記(自父母變更為繼承人名義)。繼承登記自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須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繼承登記・持分移轉登記為司法書士業務。遺產分割協議書製作由行政書士承接。

這篇文章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共有物的變更・管理・分割的具體適用、賣持分的價格、共有物分割方法(現物・賠償・拍賣)的選擇,隨個別情事而變。本文未就個別案件作判斷。有爭議的案件請諮詢律師。讓渡所得稅・取得費的具體計算與申報找稅理士,繼承登記・持分移轉登記找司法書士。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判斷或保證個別賣出的可否或稅額。
※不動產的調查・媒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書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自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直接簽約的形式受任。無介紹費・送客手續費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番號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把物件(不動產)與權利・手續(繼承・登記・稅務的分派)的論點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歡迎隨時諮詢

關於專欄內容的任何問題,也非常歡迎。

從一句「這該怎麼辦?」開始就可以。

代表將親自回覆,了解您的需求後,若有符合條件的物件將透過LINE為您介紹。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10:00〜18:00(週二・週三公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