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圈買主在日本買賣契約中最易誤解的條款(訂金・貸款特約・契約不適合)是什麼?
華語圈買主在日本買賣契約中最易絆倒之處,是訂金(手付)與中國的「定金」角色不同、貸款特約(融資利用的特約)會讓契約無條件白紙化、以及契約不適合責任以「知悉後1年內通知」的期間行使。三者都能靠先讀契約書與重要事項說明書的條款來防止。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對照中國的商業習慣讀解這三條款。
結論(先說重點):華語圈買主在日本買賣契約中最易絆倒的有三——①訂金(手付)與中國的「定金」角色不同②貸款特約(融資利用的特約)會讓契約無條件白紙化③契約不適合責任以「知悉後1年內通知」的期間行使。三者都能靠先讀契約書與重要事項說明書的條款來防止。
本文寫給在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支援日本不動產購買的當地專業人士,以及其客戶——買主。將日本買賣契約書的三條款——手付(訂金)、貸款特約、契約不適合責任——對照與中國商業習慣的差異來讀解。本公司負責日本一側的仲介・資訊提供;條款的有效性判斷與紛爭交由律師,所有權移轉登記交由司法書士,稅務與納稅管理人交由稅理士,各自分開。
訂金與中國的「定金」相同嗎,手付解除到何時可為?
不相同。日本的手付原則上是「解約手付」,是任意解除契約的代價。
日本買賣契約中買主交付賣主的手付,依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557條第1項,在當事人一方著手履行契約前,買主得放棄手付、賣主得現實提供其倍額,以解除契約。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依判例把「償還」明文化為「現實提供」。這正是與中國「定金」的決定性差別。中國的定金作為對債務不履行的擔保性格較強,有違約便沒收或倍返;而日本的解約手付,是即使無違約,只要在著手履行前,便可捨棄手付(或倍返)而退出的任意解除機制。
| 論點 | 日本的手付(解約手付) | 中國的定金(一般理解) |
|---|---|---|
| 主要性格 | 任意解除的代價 | 債務不履行的擔保 |
| 買主退出時 | 放棄手付(至著手履行前) | 有違約則沒收 |
| 賣主退出時 | 現實提供倍額(同前) | 有違約則倍返 |
| 期限 | 至對方著手履行為止 | 依履行・是否違約而定 |
又,賣主為宅地建物取引業者(不動產公司)時,依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9條,手付受限於價金的十分之二(20%)以內,且不論名目均作為解約手付處理。「著手履行」為何時,因案而判斷分歧,故有效性的最終判斷屬律師領域。買賣契約書的讀法,與談租賃的租賃契約書,該讀哪裡同樣姿態,逐條確認。
貸款特約(融資利用的特約)在什麼情況讓契約白紙化?
在買主預定的住宅貸款等融資,未於特約所定期日前獲核准時。可無條件解除,手付也退還。
貸款特約(融資利用的特約),是買主以金融機構融資為前提購買時所置的條款。國土交通省所示的標準買賣契約書式亦有記載例,特約所定的融資未獲核准時,買主可不付違約金或放棄手付而解除契約,已收的手付退還買主。所謂「白紙化」即此效果。
| 確認的項目 | 觀察要點 |
|---|---|
| 有無融資利用的特約 | 現金購買通常不置貸款特約;以融資為前提則必置 |
| 融資額・金融機構・核准期日 | 於特約特定的條件未獲核准時生效;逾期日便無法使用 |
| 解除的效果 | 手付的退還、違約金的不發生。此處是否與契約書一致 |
| 停止條件型或解除條件型 | 何種構成,會改變期日到來時的手續(是否需解除的意思表示) |
逾期日即使一日,特約便無法使用,故融資的申請與審查日程,須自特約的期日往回推算。非居住者在日本較難取得融資,若成為現金購買,也常不置貸款特約本身。此判別是資金計畫的起點。
契約不適合責任,交屋後能主張到何處、到何時?
交付的不動產不符契約內容時,買主可請求追完・代金減額・損害賠償・解除。但種類・品質的不適合,須「知悉後1年內通知」。
2020年施行的修正民法,把舊「瑕疵擔保責任」改為契約不適合責任。賣主就種類・品質・數量・權利交付不符契約內容的標的物時,買主可依民法第562條(履行的追完請求)、第563條(代金減額請求)、第564條(依第415條的損害賠償、第541條・第542條的解除)尋求對應。
惟有期間的限制。民法第566條規定,就種類或品質的不適合,買主若未於知悉不適合後1年內向賣主通知,即喪失這些權利(賣主於交付時知悉不適合、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除外)。數量・權利的不適合,不受此第566條的期間限制。
| 論點 | 內容 |
|---|---|
| 買主可請求者 | 追完(補修・替代)、代金減額、損害賠償、契約解除 |
| 種類・品質不適合的期間 | 知悉不適合後1年內通知(民法第566條) |
| 特約 | 賣主為宅建業者時,除將通知期間定為「交付起2年以上」的特約外,對買主不利的特約無效(宅建業法第40條) |
| 個人間買賣 | 常置免除・限縮契約不適合責任的特約;於契約書確認範圍 |
在中古住宅,賣主就契約不適合責任負擔到何處,以特約調整,是實務。賣主是個人或宅建業者,可置的特約範圍不同。條款有效性的最終判斷屬律師領域。重要事項說明書該讀哪裡,見把日本的收益物件介紹給華語圈買主之前,該讀的重要事項說明要點;與當地專業人士合作推進的方式,見與當地專業人士合作經手日本不動產。
重要事項說明與買賣契約書中,非居住者買主特別該確認哪些?
以重要事項說明(宅建業法第35條)確認物件的負擔・限制,以契約書面(第37條)確認手付・貸款特約・契約不適合三條款。非居住者還會疊上登記・稅務・外匯法(外為法)的確認。
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號)第35條,要求在契約成立前由宅地建物取引士交付書面並說明重要事項,第37條則定契約成立後交付書面(契約書面)的記載事項。非居住的買主另須確認以下。
| 論點 | 要確認什麼 | 負責 |
|---|---|---|
| 手付・貸款特約・契約不適合 | 第37條書面與契約條款是否與說明一致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說明)・律師(有效性判斷) |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名義變更的登記、必要書類(簽名證明・宣誓供述書等) | 司法書士 |
| 稅務・納稅管理人 | 取得・保有・讓渡的課稅、納稅管理人的申報 | 稅理士 |
| 外為法上的申報 | 非居住者取得本邦不動產是否為申報對象(依目的・態樣分歧) | 行政書士・專業人士 |
在日本無住所的買主,登記的附件(代印鑑證明的簽名證明等)與交割的安排,與居住者不同。契約條款本身的有效性判斷,以及成為紛爭時的對應,是律師的業務,本公司不為之。本公司負責日本一側的物件調查・重要事項說明・仲介・契約,並對應繁體字・簡體字的資料提供。投資・事業用不動產的全貌,整理在投資・事業用不動產的諮詢。
條款的有效性或紛爭、登記・稅務,各自該找誰諮詢?
日本一側的物件調查・重要事項說明・仲介・契約是本公司的角色,其餘則分開。
日本一側物件的調查、重要事項說明、價格與條件的調整、仲介與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重要事項說明由本公司的宅地建物取引士依第35條進行。當地(中國大陸・台灣・香港)的專業人士與本公司,各自是獨立的事業體。角色重疊之處,在契約前先釐清由誰承擔什麼,並請分別簽約。
條款有效性的判斷與紛爭請找律師,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找司法書士,取得・保有・讓渡的稅務與納稅管理人的申報請找稅理士,外為法上的申報請找行政書士・專業人士,各自直接委託。本公司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日本的手付,會像中國的「定金」一樣沒收・倍返嗎?
A. 性格不同。日本的手付原則上是「解約手付」,依民法第557條,在對方著手履行前,買主可放棄、賣主可現實提供倍額,即使無違約亦可任意解除。這與定金作為對債務不履行的擔保而運作不同。賣主為宅建業者時,手付受限於價金的20%以內。個別適用與「著手履行」的判斷請向律師確認。
Q. 貸款下不來,就一定能把契約白紙化嗎?
A. 須於契約置有貸款特約(融資利用的特約),且特約所定的融資未於期日前獲核准時,方可無條件解除且手付退還。無特約的現金購買、或逾期日者不可使用。請在簽約前確認特約特定的金融機構・融資額・期日,與實際的申請・審查日程是否相符。
Q. 契約不適合責任,交屋後多少年都能主張嗎?
A. 否。依民法第566條,種類或品質的不適合,買主若未於知悉後1年內向賣主通知,即喪失追完・代金減額・損害賠償・解除的權利(賣主於交付時惡意・重過失者除外)。賣主為宅建業者時,除將通知期間定為交付起2年以上的特約外,對買主不利的特約無效(宅建業法第40條)。個人間買賣常置免責特約,於契約書確認範圍。
Q. 非居住者也能接受重要事項說明、購買日本不動產嗎?
A. 能。由宅地建物取引士依第35條說明,經對方同意可以電磁方法交付書面,透過視訊會議的說明在一定要件下亦獲認可。惟登記的附件(簽名證明等)、交割、稅務(納稅管理人的申報)、外為法上的申報,與居住者的安排不同。登記請找司法書士,稅務請找稅理士,外為法請找行政書士・專業人士,各自直接諮詢。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557條第1項=手付(著手履行前買主放棄・賣主現實提供倍額以解除。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明文化)、第562條=追完請求、第563條=代金減額請求、第564條=損害賠償・解除、第566條=種類・品質的不適合須買主知悉後1年內通知。2026年8月31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號。第35條=重要事項的說明、第37條=締結契約時的書面交付、第39條=手付額的限制等(自為賣主時,價金十分之二以內・視為解約手付)、第40條=擔保責任特約的限制(除交付起2年以上的特約外,對買主不利的特約無效)。2026年8月31日參照)
- 國土交通省「不動產交易相關各種樣式・標準仲介契約約款等」(重要事項說明・書面交付的樣式・想法。融資利用的特約(貸款特約)於標準買賣契約書式有記載例。2026年8月31日參照)
※手付解除中「著手履行」的有無、貸款特約的效果、契約不適合責任特約的有效性,會因契約書的文字與個別情事而變。本文未斷定具體條款的有效性(個別判斷屬律師業務,作為【未經查證】處理)。中國「定金」的性格,依所依據的法域・契約內容而異,本文示的是與日本手付的一般性差異,並不斷定中國法的解釋。非居住者的登記附件・稅務・外為法上申報的要否,會因區分與取得的目的・態樣而變,本文未斷定具體稅額・稅率或申報的該當性。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稅務判斷。有效性判斷與紛爭由律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稅務由稅理士辦理,外為法上的申報由行政書士・專業人士辦理。日本一側物件的調查・重要事項說明・仲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擔,與當地專業人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推進。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對應繁體字・簡體字的資料提供,面向華語圈買主與當地專業人士,把買賣契約書的條款與條文對應起來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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