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语圈买主在日本买卖契约中最易误解的条款(订金・贷款特约・契约不适合)是什么?
华语圈买主在日本买卖契约中最易绊倒之处,是订金(手付)与中国的「定金」角色不同、贷款特约(融资利用的特约)会让契约无条件白纸化、以及契约不适合责任以「知悉后1年内通知」的期间行使。三者都能靠先读契约书与重要事项说明书的条款来防止。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对照中国的商业习惯读解这三条款。
结论(先说重点):华语圈买主在日本买卖契约中最易绊倒的有三——①订金(手付)与中国的「定金」角色不同②贷款特约(融资利用的特约)会让契约无条件白纸化③契约不适合责任以「知悉后1年内通知」的期间行使。三者都能靠先读契约书与重要事项说明书的条款来防止。
本文写给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支援日本不动产购买的当地专业人士,以及其客户——买主。将日本买卖契约书的三条款——手付(订金)、贷款特约、契约不适合责任——对照与中国商业习惯的差异来读解。本公司负责日本一侧的仲介・资讯提供;条款的有效性判断与纠纷交由律师,所有权移转登记交由司法书士,税务与纳税管理人交由税理士,各自分开。
订金与中国的「定金」相同吗,手付解除到何时可为?
不相同。日本的手付原则上是「解约手付」,是任意解除契约的代价。
日本买卖契约中买主交付卖主的手付,依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557条第1项,在当事人一方着手履行契约前,买主得放弃手付、卖主得现实提供其倍额,以解除契约。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依判例把「偿还」明文化为「现实提供」。这正是与中国「定金」的决定性差别。中国的定金作为对债务不履行的担保性格较强,有违约便没收或倍返;而日本的解约手付,是即使无违约,只要在着手履行前,便可舍弃手付(或倍返)而退出的任意解除机制。
| 论点 | 日本的手付(解约手付) | 中国的定金(一般理解) |
|---|---|---|
| 主要性格 | 任意解除的代价 | 债务不履行的担保 |
| 买主退出时 | 放弃手付(至着手履行前) | 有违约则没收 |
| 卖主退出时 | 现实提供倍额(同前) | 有违约则倍返 |
| 期限 | 至对方着手履行为止 | 依履行・是否违约而定 |
又,卖主为宅地建物取引业者(不动产公司)时,依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9条,手付受限于价金的十分之二(20%)以内,且不论名目均作为解约手付处理。「着手履行」为何时,因案而判断分歧,故有效性的最终判断属律师领域。买卖契约书的读法,与谈租赁的租赁契约书,该读哪里同样姿态,逐条确认。
贷款特约(融资利用的特约)在什么情况让契约白纸化?
在买主预定的住宅贷款等融资,未于特约所定期日前获核准时。可无条件解除,手付也退还。
贷款特约(融资利用的特约),是买主以金融机构融资为前提购买时所置的条款。国土交通省所示的标准买卖契约书式亦有记载例,特约所定的融资未获核准时,买主可不付违约金或放弃手付而解除契约,已收的手付退还买主。所谓「白纸化」即此效果。
| 确认的项目 | 观察要点 |
|---|---|
| 有无融资利用的特约 | 现金购买通常不置贷款特约;以融资为前提则必置 |
| 融资额・金融机构・核准期日 | 于特约特定的条件未获核准时生效;逾期日便无法使用 |
| 解除的效果 | 手付的退还、违约金的不发生。此处是否与契约书一致 |
| 停止条件型或解除条件型 | 何种构成,会改变期日到来时的手续(是否需解除的意思表示) |
逾期日即使一日,特约便无法使用,故融资的申请与审查日程,须自特约的期日往回推算。非居住者在日本较难取得融资,若成为现金购买,也常不置贷款特约本身。此判别是资金计画的起点。
契约不适合责任,交屋后能主张到何处、到何时?
交付的不动产不符契约内容时,买主可请求追完・代金减额・损害赔偿・解除。但种类・品质的不适合,须「知悉后1年内通知」。
2020年施行的修正民法,把旧「瑕疵担保责任」改为契约不适合责任。卖主就种类・品质・数量・权利交付不符契约内容的标的物时,买主可依民法第562条(履行的追完请求)、第563条(代金减额请求)、第564条(依第415条的损害赔偿、第541条・第542条的解除)寻求对应。
惟有期间的限制。民法第566条规定,就种类或品质的不适合,买主若未于知悉不适合后1年内向卖主通知,即丧失这些权利(卖主于交付时知悉不适合、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除外)。数量・权利的不适合,不受此第566条的期间限制。
| 论点 | 内容 |
|---|---|
| 买主可请求者 | 追完(补修・替代)、代金减额、损害赔偿、契约解除 |
| 种类・品质不适合的期间 | 知悉不适合后1年内通知(民法第566条) |
| 特约 | 卖主为宅建业者时,除将通知期间定为「交付起2年以上」的特约外,对买主不利的特约无效(宅建业法第40条) |
| 个人间买卖 | 常置免除・限缩契约不适合责任的特约;于契约书确认范围 |
在中古住宅,卖主就契约不适合责任负担到何处,以特约调整,是实务。卖主是个人或宅建业者,可置的特约范围不同。条款有效性的最终判断属律师领域。重要事项说明书该读哪里,见把日本的收益物件介绍给华语圈买主之前,该读的重要事项说明要点;与当地专业人士合作推进的方式,见与当地专业人士合作经手日本不动产。
重要事项说明与买卖契约书中,非居住者买主特别该确认哪些?
以重要事项说明(宅建业法第35条)确认物件的负担・限制,以契约书面(第37条)确认手付・贷款特约・契约不适合三条款。非居住者还会叠上登记・税务・外汇法(外为法)的确认。
宅地建物取引业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号)第35条,要求在契约成立前由宅地建物取引士交付书面并说明重要事项,第37条则定契约成立后交付书面(契约书面)的记载事项。非居住的买主另须确认以下。
| 论点 | 要确认什么 | 负责 |
|---|---|---|
| 手付・贷款特约・契约不适合 | 第37条书面与契约条款是否与说明一致 | 宅地建物取引业者(说明)・律师(有效性判断) |
| 所有权移转登记 | 名义变更的登记、必要书类(签名证明・宣誓供述书等) | 司法书士 |
| 税务・纳税管理人 | 取得・保有・让渡的课税、纳税管理人的申报 | 税理士 |
| 外为法上的申报 | 非居住者取得本邦不动产是否为申报对象(依目的・态样分歧) | 行政书士・专业人士 |
在日本无住所的买主,登记的附件(代印鉴证明的签名证明等)与交割的安排,与居住者不同。契约条款本身的有效性判断,以及成为纠纷时的对应,是律师的业务,本公司不为之。本公司负责日本一侧的物件调查・重要事项说明・仲介・契约,并对应繁体字・简体字的资料提供。投资・事业用不动产的全貌,整理在投资・事业用不动产的咨询。
条款的有效性或纠纷、登记・税务,各自该找谁咨询?
日本一侧的物件调查・重要事项说明・仲介・契约是本公司的角色,其余则分开。
日本一侧物件的调查、重要事项说明、价格与条件的调整、仲介与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重要事项说明由本公司的宅地建物取引士依第35条进行。当地(中国大陆・台湾・香港)的专业人士与本公司,各自是独立的事业体。角色重叠之处,在契约前先厘清由谁承担什么,并请分别签约。
条款有效性的判断与纠纷请找律师,所有权移转登记请找司法书士,取得・保有・让渡的税务与纳税管理人的申报请找税理士,外为法上的申报请找行政书士・专业人士,各自直接委托。本公司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日本的手付,会像中国的「定金」一样没收・倍返吗?
A. 性格不同。日本的手付原则上是「解约手付」,依民法第557条,在对方着手履行前,买主可放弃、卖主可现实提供倍额,即使无违约亦可任意解除。这与定金作为对债务不履行的担保而运作不同。卖主为宅建业者时,手付受限于价金的20%以内。个别适用与「着手履行」的判断请向律师确认。
Q. 贷款下不来,就一定能把契约白纸化吗?
A. 须于契约置有贷款特约(融资利用的特约),且特约所定的融资未于期日前获核准时,方可无条件解除且手付退还。无特约的现金购买、或逾期日者不可使用。请在签约前确认特约特定的金融机构・融资额・期日,与实际的申请・审查日程是否相符。
Q. 契约不适合责任,交屋后多少年都能主张吗?
A. 否。依民法第566条,种类或品质的不适合,买主若未于知悉后1年内向卖主通知,即丧失追完・代金减额・损害赔偿・解除的权利(卖主于交付时恶意・重过失者除外)。卖主为宅建业者时,除将通知期间定为交付起2年以上的特约外,对买主不利的特约无效(宅建业法第40条)。个人间买卖常置免责特约,于契约书确认范围。
Q. 非居住者也能接受重要事项说明、购买日本不动产吗?
A. 能。由宅地建物取引士依第35条说明,经对方同意可以电磁方法交付书面,透过视讯会议的说明在一定要件下亦获认可。惟登记的附件(签名证明等)、交割、税务(纳税管理人的申报)、外为法上的申报,与居住者的安排不同。登记请找司法书士,税务请找税理士,外为法请找行政书士・专业人士,各自直接咨询。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557条第1项=手付(着手履行前买主放弃・卖主现实提供倍额以解除。2020年〈令和2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明文化)、第562条=追完请求、第563条=代金减额请求、第564条=损害赔偿・解除、第566条=种类・品质的不适合须买主知悉后1年内通知。2026年8月31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宅地建物取引业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号。第35条=重要事项的说明、第37条=缔结契约时的书面交付、第39条=手付额的限制等(自为卖主时,价金十分之二以内・视为解约手付)、第40条=担保责任特约的限制(除交付起2年以上的特约外,对买主不利的特约无效)。2026年8月31日参照)
- 国土交通省「不动产交易相关各种样式・标准仲介契约约款等」(重要事项说明・书面交付的样式・想法。融资利用的特约(贷款特约)于标准买卖契约书式有记载例。2026年8月31日参照)
※手付解除中「着手履行」的有无、贷款特约的效果、契约不适合责任特约的有效性,会因契约书的文字与个别情事而变。本文未断定具体条款的有效性(个别判断属律师业务,作为【未经查证】处理)。中国「定金」的性格,依所依据的法域・契约内容而异,本文示的是与日本手付的一般性差异,并不断定中国法的解释。非居住者的登记附件・税务・外为法上申报的要否,会因区分与取得的目的・态样而变,本文未断定具体税额・税率或申报的该当性。本文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并非个别的法律・税务判断。有效性判断与纠纷由律师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税务由税理士办理,外为法上的申报由行政书士・专业人士办理。日本一侧物件的调查・重要事项说明・仲介及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担,与当地专业人士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推进。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对应繁体字・简体字的资料提供,面向华语圈买主与当地专业人士,把买卖契约书的条款与条文对应起来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从一句“这该怎么办?”开始就可以。
代表将亲自回复,了解您的需求后,若有符合条件的物件将通过LINE为您介绍。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10:00〜18:00(周二・周三定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