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6.09.02继承

卖掉继承来的共有不动产——需全员同意的场面,与只卖自己持分的实务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要把继承的共有不动产「整笔」卖掉,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条第1项)。但只卖自己的持分,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就能卖给第三人——只是持分用途受限、价格易偏低、买方也有限。谈不拢时进入共有物分割(民法第256条・第258条),一旦成为争讼就是律师的领域。卖之前须先办好继承登记(2024年起义务化)。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整理。

结论(先说重点):要把继承来的共有不动产「整笔」卖掉,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条第1项=变更・处分的原则)。但只卖自己的持分,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就能卖给第三人。只是持分用途受限、价格易偏低、买方也有限。谈不拢时进入共有物分割(民法第256条・第258条),一旦成为争讼就是律师的领域。卖的前提是先办好继承登记(2024年4月起义务化)。

兄弟姊妹多人继承而成共有名义的老家或土地想卖,却无法一致——此时最先分岔的是「共有状态整笔卖」与「只卖自己持分」两条路。本文写给不知如何处分共有不动产的继承人:先确认什么、找谁咨询,依民法与不动产登记法的条文整理。卖法・估价・找买方由本公司(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信息提供承担,法律判断由有资格者为之。

共有状态整笔卖,为何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251条)?

把共有物卖(处分)给第三人,会从根本改变共有物的物理・法律状态。民法第251条第1项规定,各共有人非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对共有物加以变更(不伴随形状或效用显著变更者除外)。整笔卖属此变更・处分,故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令和3年民法改正(共有制度见直し;施行日=令和5年4月1日)将规则整理如下。

行为种类决定方式依据
保存(维持现状・修缮等)各共有人可单独为之民法第252条第5项
管理(出租・轻微变更等)以持分价格过半数决民法第252条第1项
变更・处分(卖出・大规模改变)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条第1项

也就是说,「过半数赞成就能卖」并不成立。 整笔卖需全员同意。继承不动产如何以换价(卖出)分割的进行方式,整理于「继承不动产的换价分割如何进行」;继承借地上建物时同意要否,见「继承来的家在借地上」。继承不动产全般请见继承与不动产

只卖自己的持分,不需其他人同意就能卖吗?

能卖。共有人可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自由将自己的持分让与第三人。持分是属于各共有人的权利,其处分委由各人自由(所有权内容中的处分自由)。

这里最易混淆。「整笔卖=需全员同意」,但「卖持分=可单独为之」。 对象是「共有物本身」还是「自己的持分」,需要的同意完全不同。

  • 整笔卖: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条第1项)
  • 卖持分:各共有人可单独为之(不需其他人同意)

不过,能卖持分与能卖得好是两回事。下一节看卖持分的实务。

卖持分后买方是谁?价格为何易偏低?

只买到持分的人,无法单独自由使用该不动产。得与其他共有人共同使用,或再以共有物分割了结。因此持分的买方有限、价格也易偏低。

论点内容
买方实务上多限于专买共有持分的业者,或想整理共有关系的其他共有人
价格因无法单独使用、分割费时费钱,多低于市价×持分比例
之后买方可能请求共有物分割,逼留下的共有人回应
用途「想快点变现」「与其他人谈不拢」时可成选项

卖持分可成「无法一致时的出口」,但价格上易吃亏,也影响与留下共有人的关系。一般的思考顺序是:先探整笔卖的合意,难成时再把卖持分当选项。估价与卖法比较可由本公司说明。

谈不拢时,共有物分割从哪里开始是律师的领域?

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256条第1项;但可约定5年以内不分割)。协议不成,或共有人不参与协议时,得向法院请求分割(民法第258条第1项)。法院命现物分割、赔偿分割(一人取得并向他人支付价金)、或拍卖变价分割其一。

阶段内容承担者
协议共有人间商量卖出・分割方法共有人本人
已成整笔卖合意进媒介・买卖契约宅地建物取引业者
协议不成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调解)律师

「谈不拢成为争讼」的阶段起,就是律师的领域。 共有物分割请求的代理,及共有人间交涉发展为纠纷时的处理,由律师而非本公司或行政书士承担。本公司陪伴合意成立时的卖出・媒介。

卖之前为何要先办继承登记(2024年义务化)?

要买卖或让与持分,该不动产登记上是谁的名义须先确定。继承取得的不动产,须先办继承登记(自被继承人变更为继承人名义)。

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对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的继承人,课予自知悉为己开始继承且知悉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年内申请继承登记的义务(令和6年4月1日施行)。无正当理由怠于申请可能受过料。

  • 名义仍为被继承人时,无法办买卖的(向买方的)移转登记
  • 遗产分割协议已成时,依其内容办继承登记
  • 继承登记・持分移转登记为司法书士的业务

继承登记义务化,不论卖不卖皆适用。若考虑卖出,先办好继承登记是前提。

同意、登记、税金、仲介,各找谁(分离受任)?

卖共有不动产牵涉多位专家。分工如下。

要做的事承担者
卖法・估价・找买方・媒介・买卖契约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遗产分割协议书制作行政书士(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继承登记・持分移转登记司法书士
共有物分割请求・共有人间纠纷律师
让渡所得税・取得费计算税理士

让渡所得(卖出金额减取得费・让渡费用计算)及继承取得不动产的取得费思路,整理于国税厅的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3252 成为取得费者、No.3270 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的土地・建物的取得费与取得时期、No.3202 让渡所得的计算方式)。具体税额计算・申报由税理士承担。

该找谁咨询?

共有不动产的卖法・估价・找买方・媒介・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文书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继承登记・持分移转登记由司法书士、共有物分割请求等谈不拢成争讼的情形由律师、让渡所得税・取得费计算由税理士处理。

这些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 本公司・本事务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登记找司法书士、纠纷找律师、税务找税理士、雇用・社会保险找社会保险劳务士(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皆请分别直接委托。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兄弟姊妹3人共有。2人赞成就能卖吗?
A. 整笔卖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条第1项)。可由过半数决的是出租等管理行为(第252条第1项);卖出(处分)需全员同意。若无法全员一致,可考虑只卖自己持分,或以共有物分割了结。

Q. 其他共有人反对卖出。我能只卖自己那份吗?
A. 自己的持分不需其他人同意就能卖给第三人。但持分买方有限、因无法单独使用价格易偏低,须留意。一般先探整笔卖的合意,难成时再把卖持分当选项。估价与比较可说明。

Q. 谈判僵持。该怎么办?
A. 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割(民法第256条第1项),协议不成时得向法院请求分割(第258条第1项)。法院命现物分割、赔偿分割、或拍卖变价分割。成为争讼的阶段起是律师的领域。合意成立时的卖出・媒介由本公司陪伴。

Q. 名义仍是过世父母的。该先做什么?
A. 买卖或让与持分前,须先办继承登记(自父母变更为继承人名义)。继承登记自2024年4月1日起义务化,须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内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继承登记・持分移转登记为司法书士业务。遗产分割协议书制作由行政书士承接。

本文的出处(第一手信息)

※共有物的变更・管理・分割的具体适用、卖持分的价格、共有物分割方法(现物・赔偿・拍卖)的选择,随个别情事而变。本文未就个别案件作判断。有争议的案件请咨询律师。让渡所得税・取得费的具体计算与申报找税理士,继承登记・持分移转登记找司法书士。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不判断或保证个别卖出的可否或税额。
※不动产的调查・媒介及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文书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各自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直接签约的形式受任。无介绍费・送客手续费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番号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把物件(不动产)与权利・手续(继承・登记・税务的分派)的论点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欢迎随时咨询

关于专栏内容的任何问题,也非常欢迎。

从一句“这该怎么办?”开始就可以。

代表将亲自回复,了解您的需求后,若有符合条件的物件将通过LINE为您介绍。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10:00〜18:00(周二・周三定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