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掉继承来的共有不动产——需全员同意的场面,与只卖自己持分的实务
要把继承的共有不动产「整笔」卖掉,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条第1项)。但只卖自己的持分,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就能卖给第三人——只是持分用途受限、价格易偏低、买方也有限。谈不拢时进入共有物分割(民法第256条・第258条),一旦成为争讼就是律师的领域。卖之前须先办好继承登记(2024年起义务化)。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整理。
结论(先说重点):要把继承来的共有不动产「整笔」卖掉,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条第1项=变更・处分的原则)。但只卖自己的持分,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就能卖给第三人。只是持分用途受限、价格易偏低、买方也有限。谈不拢时进入共有物分割(民法第256条・第258条),一旦成为争讼就是律师的领域。卖的前提是先办好继承登记(2024年4月起义务化)。
兄弟姊妹多人继承而成共有名义的老家或土地想卖,却无法一致——此时最先分岔的是「共有状态整笔卖」与「只卖自己持分」两条路。本文写给不知如何处分共有不动产的继承人:先确认什么、找谁咨询,依民法与不动产登记法的条文整理。卖法・估价・找买方由本公司(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信息提供承担,法律判断由有资格者为之。
共有状态整笔卖,为何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251条)?
把共有物卖(处分)给第三人,会从根本改变共有物的物理・法律状态。民法第251条第1项规定,各共有人非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对共有物加以变更(不伴随形状或效用显著变更者除外)。整笔卖属此变更・处分,故需全体共有人同意。
令和3年民法改正(共有制度见直し;施行日=令和5年4月1日)将规则整理如下。
| 行为种类 | 决定方式 | 依据 |
|---|---|---|
| 保存(维持现状・修缮等) | 各共有人可单独为之 | 民法第252条第5项 |
| 管理(出租・轻微变更等) | 以持分价格过半数决 | 民法第252条第1项 |
| 变更・处分(卖出・大规模改变) | 全体共有人同意 | 民法第251条第1项 |
也就是说,「过半数赞成就能卖」并不成立。 整笔卖需全员同意。继承不动产如何以换价(卖出)分割的进行方式,整理于「继承不动产的换价分割如何进行」;继承借地上建物时同意要否,见「继承来的家在借地上」。继承不动产全般请见继承与不动产。
只卖自己的持分,不需其他人同意就能卖吗?
能卖。共有人可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自由将自己的持分让与第三人。持分是属于各共有人的权利,其处分委由各人自由(所有权内容中的处分自由)。
这里最易混淆。「整笔卖=需全员同意」,但「卖持分=可单独为之」。 对象是「共有物本身」还是「自己的持分」,需要的同意完全不同。
- 整笔卖: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条第1项)
- 卖持分:各共有人可单独为之(不需其他人同意)
不过,能卖持分与能卖得好是两回事。下一节看卖持分的实务。
卖持分后买方是谁?价格为何易偏低?
只买到持分的人,无法单独自由使用该不动产。得与其他共有人共同使用,或再以共有物分割了结。因此持分的买方有限、价格也易偏低。
| 论点 | 内容 |
|---|---|
| 买方 | 实务上多限于专买共有持分的业者,或想整理共有关系的其他共有人 |
| 价格 | 因无法单独使用、分割费时费钱,多低于市价×持分比例 |
| 之后 | 买方可能请求共有物分割,逼留下的共有人回应 |
| 用途 | 「想快点变现」「与其他人谈不拢」时可成选项 |
卖持分可成「无法一致时的出口」,但价格上易吃亏,也影响与留下共有人的关系。一般的思考顺序是:先探整笔卖的合意,难成时再把卖持分当选项。估价与卖法比较可由本公司说明。
谈不拢时,共有物分割从哪里开始是律师的领域?
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256条第1项;但可约定5年以内不分割)。协议不成,或共有人不参与协议时,得向法院请求分割(民法第258条第1项)。法院命现物分割、赔偿分割(一人取得并向他人支付价金)、或拍卖变价分割其一。
| 阶段 | 内容 | 承担者 |
|---|---|---|
| 协议 | 共有人间商量卖出・分割方法 | 共有人本人 |
| 已成整笔卖合意 | 进媒介・买卖契约 | 宅地建物取引业者 |
| 协议不成 | 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调解) | 律师 |
「谈不拢成为争讼」的阶段起,就是律师的领域。 共有物分割请求的代理,及共有人间交涉发展为纠纷时的处理,由律师而非本公司或行政书士承担。本公司陪伴合意成立时的卖出・媒介。
卖之前为何要先办继承登记(2024年义务化)?
要买卖或让与持分,该不动产登记上是谁的名义须先确定。继承取得的不动产,须先办继承登记(自被继承人变更为继承人名义)。
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对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的继承人,课予自知悉为己开始继承且知悉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年内申请继承登记的义务(令和6年4月1日施行)。无正当理由怠于申请可能受过料。
- 名义仍为被继承人时,无法办买卖的(向买方的)移转登记
- 遗产分割协议已成时,依其内容办继承登记
- 继承登记・持分移转登记为司法书士的业务
继承登记义务化,不论卖不卖皆适用。若考虑卖出,先办好继承登记是前提。
同意、登记、税金、仲介,各找谁(分离受任)?
卖共有不动产牵涉多位专家。分工如下。
| 要做的事 | 承担者 |
|---|---|
| 卖法・估价・找买方・媒介・买卖契约 | 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 遗产分割协议书制作 | 行政书士(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
| 继承登记・持分移转登记 | 司法书士 |
| 共有物分割请求・共有人间纠纷 | 律师 |
| 让渡所得税・取得费计算 | 税理士 |
让渡所得(卖出金额减取得费・让渡费用计算)及继承取得不动产的取得费思路,整理于国税厅的タックスアンサー(No.3252 成为取得费者、No.3270 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的土地・建物的取得费与取得时期、No.3202 让渡所得的计算方式)。具体税额计算・申报由税理士承担。
该找谁咨询?
共有不动产的卖法・估价・找买方・媒介・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文书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继承登记・持分移转登记由司法书士、共有物分割请求等谈不拢成争讼的情形由律师、让渡所得税・取得费计算由税理士处理。
这些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 本公司・本事务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登记找司法书士、纠纷找律师、税务找税理士、雇用・社会保险找社会保险劳务士(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皆请分别直接委托。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兄弟姊妹3人共有。2人赞成就能卖吗?
A. 整笔卖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第251条第1项)。可由过半数决的是出租等管理行为(第252条第1项);卖出(处分)需全员同意。若无法全员一致,可考虑只卖自己持分,或以共有物分割了结。
Q. 其他共有人反对卖出。我能只卖自己那份吗?
A. 自己的持分不需其他人同意就能卖给第三人。但持分买方有限、因无法单独使用价格易偏低,须留意。一般先探整笔卖的合意,难成时再把卖持分当选项。估价与比较可说明。
Q. 谈判僵持。该怎么办?
A. 共有人得随时请求分割(民法第256条第1项),协议不成时得向法院请求分割(第258条第1项)。法院命现物分割、赔偿分割、或拍卖变价分割。成为争讼的阶段起是律师的领域。合意成立时的卖出・媒介由本公司陪伴。
Q. 名义仍是过世父母的。该先做什么?
A. 买卖或让与持分前,须先办继承登记(自父母变更为继承人名义)。继承登记自2024年4月1日起义务化,须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内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继承登记・持分移转登记为司法书士业务。遗产分割协议书制作由行政书士承接。
本文的出处(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249条〜第262条之3=共有。第251条第1项=共有物的变更(全员同意原则)、第252条=管理(持分价格过半数)・保存、第256条=共有物分割请求、第258条=法院的共有物分割。共有制度见直し为令和3年改正・令和5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2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76条之2=因继承的所有权移转登记申请义务化;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内;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2日参照)
- 国税厅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52 成为取得费者(让渡所得的取得费范围。2026年9月2日参照)
- 国税厅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70 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的土地・建物的取得费与取得时期(2026年9月2日参照)
- 国税厅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02 让渡所得的计算方式(分离课税)(2026年9月2日参照)
※共有物的变更・管理・分割的具体适用、卖持分的价格、共有物分割方法(现物・赔偿・拍卖)的选择,随个别情事而变。本文未就个别案件作判断。有争议的案件请咨询律师。让渡所得税・取得费的具体计算与申报找税理士,继承登记・持分移转登记找司法书士。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不判断或保证个别卖出的可否或税额。
※不动产的调查・媒介及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文书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各自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直接签约的形式受任。无介绍费・送客手续费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番号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把物件(不动产)与权利・手续(继承・登记・税务的分派)的论点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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