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居住者(中國大陸・台灣賣主)買日本不動產時,源泉徵收義務在買主身上

向非居住者(生活重心在海外的中國大陸・台灣賣主等)買日本的土地建物時,做源泉徵收的不是賣主而是買主。買主在付款時先扣10.21%(所得稅10%+復興特別所得稅),並於次月10日前繳給稅務署。但個人為自己或親屬自住而買、且對價在1億日圓以下時不需扣繳。東京都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依所得稅法212條1項・施行令281條之3・國稅廳Tax Answer No.2879,整理買主在購買時的源泉徵收義務與「自住1億日圓以下」的例外。
結論(先講重點):向非居住者(生活重心在海外的中國大陸・台灣賣主等)買日本的土地或建物時,做源泉徵收的是買主,不是賣主。買主在付款時先扣10.21%(所得稅10%+復興特別所得稅),並於次月10日前繳給稅務署。只有在個人為自己或親屬自住而買、且對價在1億日圓以下時才不需要。本公司負責買賣契約・結算與物件資訊的提供,稅額的計算・繳款書的製作・退稅(確定申報)的最終判斷交給稅理士、與登記的關係整理交給司法書士,分別簽約推進。
本文面向在中國大陸・台灣支援日本不動產交易的當地專業人士,以及向非居住者買物件的國內買主・承辦人,依所得稅法・施行令與國稅廳的說明,整理「買主在購買時負擔的源泉徵收義務」,以及常被誤解的「自住1億日圓以下」例外的界線。本公司負責日本一側的仲介・資訊提供,不進行源泉徵收稅額的確定・繳納・退稅或登記的判斷。相關領域各自交給專業人士,分別簽約推進。
為什麼向非居住者買不動產,扣繳的是買主而非賣主?
因為非居住者賣日本土地取得的對價屬於「國內源泉所得」,繳稅義務落在付款的買主身上。這是為了防止賣主把價款帶往海外、未申報就出境,因此讓付款一方負責徵收。
所得稅法(昭和40年法律第33號)第161條第1項第5號,把日本國內土地等的讓渡對價定為非居住者・外國法人的「國內源泉所得」;同法第212條第1項則要求在國內向非居住者支付國內源泉所得的人,於付款時扣繳並繳納。也就是付款的一方=買主就是扣繳義務人。買主是法人或個人都一樣,非事業者的個人買自住宅時原則上也是義務人。
| 論點 | 內容 |
|---|---|
| 扣繳義務人 | 支付對價的買主(法人・個人皆是,非事業者的個人原則上也屬對象) |
| 對象所得 | 向非居住者支付的國內土地等讓渡對價(第161條第1項第5號的國內源泉所得) |
| 依據 | 所得稅法第212條第1項(源泉徵收)・第213條(稅率) |
| 「土地等」範圍 | 土地、土地上的權利、建物及其附屬設備或構築物 |
| 制度趣旨 | 防止賣主在申報期前把價款移往海外、未申報即出境 |
東京地方法院平成28年(2016年)5月19日判決認定:即使住民票上的地址在國內,只要生活重心在海外即為非居住者,其買主負有第212條第1項的源泉徵收義務。交易前確認時最關鍵的一點是:有住民票不等於就是居住者。
不需源泉徵收的「自住1億日圓以下」例外界線在哪?
當買主是個人、為自己或親屬自住而買、且讓渡對價在1億日圓以下時不需源泉徵收。三者須同時成立,缺一即仍有義務。
所得稅法施行令(昭和40年政令第96號)第281條之3,把第161條第1項第5號的對價中、個人為自己或親屬自住而取得、且對價在1億日圓以下者,排除於源泉徵收對象之外。買主若是法人,不論金額大小都需源泉徵收,因為此例外僅限個人自住。
| 例外要件 | 內容 | 不符的例子 |
|---|---|---|
| 買主是個人 | 自然人 | 買主是法人 → 不論金額都需源泉徵收 |
| 自住 | 為自己或親屬自住 | 投資・出租・事業用 → 不屬例外 |
| 1億日圓以下 | 讓渡對價在1億日圓以下 | 超過1億日圓 → 全額須源泉徵收 |
依國稅廳的質疑應答,是否超過1億日圓以讓渡一方(賣主)的對價額判定。即使是店舖住宅併用,只要房屋樓地板面積一半以上供自住,即視為為自住而取得。另一方面,賣主為複數(共有・複數繼承人)時,各持分的1億日圓判定依個案而異,國稅廳質疑與民間解說之間也有不一致之處。本文不作斷定、列為【未驗證】,以稅理士・司法書士的確認為前提。非居住繼承人作為賣方負擔的源泉,請參見海外繼承人賣日本不動產時的源泉徵收。
10.21%的稅率針對價款的哪部分、何時、由誰繳?
稅率是10.21%(所得稅10%加復興特別所得稅),由買主在付款時扣除,原則於付款月的次月10日前繳給稅務署,其餘約89.79%支付給賣主。
10%稅率是所得稅法第213條,加上復興特別所得稅(依復興財確法第28條為源泉所得稅額的2.1%)後合計10.21%。復興特別所得稅適用於平成25年(2013年)1月1日至令和19年(2037年)12月31日的源泉徵收。
| 何時・由誰 | 做什麼 | 期限 |
|---|---|---|
| 買主(付款時) | 扣除對價的10.21%,餘額付給賣主 | 付款時 |
| 買主(繳納) | 以「所得稅徵收高計算書(繳款書)」繳給稅務署 | 付款月的次月10日前 |
| 於海外支付時 | 付款者在國內有住所・居所・事務所等者 | 付款月的次月末日前 |
繳款書的製作,以及以哪些金額作為對價額來計算10.21%(訂金、固定資產稅等結算金的處理)等,是直接影響稅額的稅務判斷,本公司不進行,由稅理士另行簽約承辦。國稅廳頁面載明令和9年分(2027年)以後除所得稅外另課防衛特別所得稅,但其具體加課方式・稅率本文不作斷定、列為【未驗證】,請於付款前以國稅廳最新說明確認。
買主要如何在交易前確認賣主是否為非居住者?
僅憑住民票地址無法判斷。因為是以生活重心在國內或國外來決定,所以交易前要確認居留・居住實態、聯絡方式與是否出境;有疑慮時,以有源泉徵收義務為前提安排結算。
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把在國內有住所、或迄今持續1年以上有居所的個人定為「居住者」,其餘為「非居住者」。判定的基準時原則為對價的付款時。買主若怠於源泉徵收,日後須自行負擔本稅・不納付加算稅・延滯稅,因此應在契約前判斷賣主的非居住性。
| 要確認的事 | 觀察重點 |
|---|---|
| 生活重心 | 不只住民票有無,還有實際居住地・停留天數・出境計畫 |
| 聯絡方式・納稅管理人 | 若住在海外,有無申報納稅管理人、聯絡是否容易 |
| 付款時點的居住者性 | 契約時與結算時居住者性可能改變(基準原則為付款時) |
| 賣主為複數時 | 共有・繼承中是否混有非居住者,是否需按持分判定・分攤 |
如何把非居住者判定扣到交付・結算日,整理於以交付日判定是否為非居住者。與當地專業人士合作確認賣主居住實態的做法,整理於與當地專業人士合作處理日本不動產。判定有疑義的個案,由本公司調整結算日程,稅額的確定交給稅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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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徵收的稅,在賣主的確定申報中如何結算・退稅?
源泉徵收終究是「預繳」。非居住者賣主要在日本就讓渡所得做確定申報,結算已扣的10.21%與實際稅額的差。繳多了退稅,不足則補繳。
非居住者讓渡日本不動產的所得(讓渡所得)原則在日本課稅、須確定申報。申報時,買主扣繳的稅額作為預繳自稅額中扣除、結算差額。住在海外的賣主,通常會指定納稅管理人並向稅務署申報,以辦理申報與繳納。
| 階段 | 由誰 | 內容 |
|---|---|---|
| 購買時 | 買主 | 扣繳10.21%(預繳) |
| 讓渡後 | 賣主(非居住者) | 就讓渡所得確定申報、結算扣繳分(退稅或補繳) |
| 申報準備 | 賣主 | 申報納稅管理人、整理取得費・讓渡費用 |
| 與登記的關係 | 買主・賣主 | 使所有權移轉登記的附件(簽名證明等)與源泉徵收一致 |
是否退稅・金額與取得費的計算屬稅務判斷本身,本公司不進行,由稅理士另行簽約承辦。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負責,源泉徵收的有無與登記・結算文件如何相關,與司法書士・稅理士一起整理。因租稅條約可能改變處理,賣主居住國的制度以當地稅務專業人士的確認為前提。
本公司負責日本一側的物件調查・重要事項說明・價格與條件調整・仲介與買賣契約・結算。源泉徵收稅額的計算・繳款書的製作・退稅用的確定申報交給稅理士,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源泉徵收的關係整理交給司法書士,賣主為複數繼承人時的持分分攤交給稅理士・司法書士,與本公司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角色重疊的部分,於契約前明確由誰負責,分別簽約。 各專業人士請分別直接委託。本公司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我要向中國大陸個人買投資用公寓。1億日圓以下就不需源泉徵收嗎?
A. 不會變成不需要。不需源泉徵收的例外,僅限買主是個人、為自己或親屬自住而買、且對價在1億日圓以下。投資用・出租用不算自住,因此即使1億日圓以下也需10.21%源泉徵收。對價額與結算金的處理等稅額確定,請向稅理士確認。
Q. 忘了源泉徵收、把價款全額付給賣主會怎樣?
A. 扣繳義務人是買主,即使沒扣也由買主負繳納義務。日後會在本稅之外加計不納付加算稅與延滯稅,且向賣主回收多付的部分往往困難。正因如此,應在契約前判斷賣主的非居住性,並安排能在結算時扣除的形式。具體稅額・繳納請洽稅理士,結算安排請洽本公司。
Q. 賣主是複數繼承人,只有部分住海外。1億日圓的判定怎麼算?
A. 共有・複數繼承人時各持分的1億日圓判定,以及是否只就非居住者持分源泉徵收,依個案而異,國稅廳質疑與民間解說也有不一致。本文列為【未驗證】。持分分攤與源泉徵收的要否,請分別向稅理士・司法書士確認。
Q. 10.21%稅率裡的「0.21%」是什麼?
A. 是所得稅10%加上復興特別所得稅(源泉所得稅額的2.1%=10%×2.1%=0.21%)的合計。復興特別所得稅適用於2013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的源泉徵收。另載明令和9年(2027年)分以後加課防衛特別所得稅,但具體加課方式請於付款前以國稅廳最新說明確認。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國稅廳Tax Answer No.2879「向非居住者等購入土地等時」(向非居住者等支付日本國內土地等讓渡對價者源泉徵收10.21%;個人為自己・親屬自住取得且對價1億日圓以下則不需;原則次月10日前繳納;依據=所法161・164・212・213、所令281之3、復興財確法28等。令和8年4月1日現行法令等・2026年10月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所得稅法」(昭和40年法律第33號。第161條第1項第5號=日本國內土地等讓渡對價的國內源泉所得/第212條第1項=源泉徵收義務/第213條=稅率/第2條第1項=居住者・非居住者定義。2026年10月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所得稅法施行令」(昭和40年政令第96號。第281條之3=個人為自己・親屬自住取得且對價1億日圓以下不需源泉徵收。2026年10月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復興財確法」(第28條=復興特別所得稅為源泉所得稅額的2.1%;2013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與所得稅10%合計10.21%。2026年10月7日參照)
- 東京地方法院平成28年5月19日判決(即使住民票地址在國內,只要生活重心在海外即為非居住者,支付其對價的買主負第212條第1項源泉徵收義務。2026年10月7日參照)
※1億日圓以下的判定、共有・複數繼承人的持分分攤、店舖住宅併用的處理,以及含取得費・結算金在內的對價額確定,依交易實態而變。本文未斷定具體稅額・該當性,該當性列為【未驗證】、以稅理士・司法書士的確認為前提。
※令和9年分以後防衛特別所得稅的加課方式・稅率、租稅條約的處理,本文未斷定。付款前以國稅廳最新說明與當地稅務專業人士確認為前提。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判斷・稅務判斷。源泉徵收稅額的計算・繳納・退稅申報由稅理士、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紛爭由律師進行。
※日本一側物件調查・重要事項說明・仲介及買賣契約・結算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擔,與稅理士・司法書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推進。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投資・事業用不動產的全貌見投資・事業用不動產的諮詢。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對應繁體字・簡體字的資料提供,面向華語圈買主與當地專業人士,把源泉徵收的要否與結算日程對應起來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從一句「這該怎麼辦?」開始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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