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對住在海外的買方線上做重要事項說明(IT重說)嗎?宅建業法上的要件與本人確認

對住在海外的買方線上做重要事項說明(IT重說),在買賣也獲得認可。日本國土交通省自令和3年(2021年)3月30日起就不動產買賣的IT重說正式運用,海外居住者亦為對象。成立的支柱是:宅建士與買方能視認書面・影像並雙向溝通的環境、事前送達並由買方收到重說書面、以及在畫面上出示宅地建物取引士證。重要事項說明書(宅建業法第35條)・37條書面,經令和4年5月18日施行的修正,可經對方同意電子交付。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要件與本人確認。
結論(先說重點):對住在海外的買方線上做重要事項說明(IT重說),在買賣也獲得認可。日本國土交通省就不動產買賣的IT重說,自令和3年(2021年)3月30日起正式運用,海外居住者亦為對象。成立要件的支柱是——①宅建士與買方能視認圖面等書面・影像並能雙向溝通的環境②事前送達重要事項說明書等且買方已收到③在畫面上出示宅地建物取引士證並確認買方已視認。重要事項說明書(宅建業法第35條)・37條書面,依令和4年5月18日施行的修正,可經對方同意電子交付。先定好本人確認與代替實印的簽名(Sign)證明的步驟是重點。
告訴海外買方「不來日本就無法簽約」而讓商談停擺——以時差與語言為由使交易停滯的場面,如今在制度上是可避免的。本文寫給向海外居住的外國人・日本人買方出售的賣方・宅建業者,以及在當地仲介的中文圈專業人士:把IT重說的實施要件・書面的電子交付・海外居住者的本人確認,依宅地建物取引業法與國土交通省的手冊順序整理。重要事項說明本身由宅地建物取引士(本公司的宅建士)進行。翻譯・簽名證明・登記・稅務,各自交由不同的專業人士(皆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不就個別契約內容的可否作判斷。
對住在海外的買方,IT重說獲得認可嗎?
先說結論:對住在海外的買方,IT重說在買賣也獲得認可。 國土交通省就「不動產買賣的線上重要事項說明(IT重說)」,自令和3年(2021年)3月30日起正式運用,其目的之一即為減輕遠方・海外客戶的移動與費用負擔(2026年9月28日參照)。租賃的IT重說先行運用,買賣自該日進入正式運用。
重要事項的說明,依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由宅地建物取引士出示宅地建物取引士證,交付書面(經對方同意可用電磁方法)進行。IT重說只是把「說明的方法」改為線上,說明主體為宅建士、須交付35條書面這點與面對面相同。
即使居住海外,此架構亦同。惟實務上,時差・通訊環境・本人確認・書面的收受,會比面對面更重。整理如下。
| 論點 | 海外居住買方特別有效之點 |
|---|---|
| 可否實施 | 買賣的IT重說自令和3年3月30日正式運用,海外居住者亦為對象 |
| 通訊環境 | 影像・聲音穩定且能雙向溝通;時差的調整 |
| 書面收受 | 重要事項說明書等的事前送達。國際郵寄,或經同意的電子交付 |
| 本人確認 | 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的交易時確認,採非面對面的方法 |
讓IT重說成立的要件(影像・聲音・書面的事前送達)是什麼?
國土交通省的IT重說實施手冊,就宅建業者應遵守之事項,大致要求下列(2026年9月28日參照)。
| 要件 | 內容 |
|---|---|
| 雙向的環境 | 在宅建士與受說明者能視認圖面等書面及影像、且能雙向溝通的環境實施 |
| 書面的事前送達 | 受說明者已事前收到重要事項說明書及附件 |
| 開始前的確認 | 受說明者能一邊確認書面一邊受說明;宅建士在說明開始前已確認影像・聲音的狀況 |
| 出示宅建士證 | 宅建士出示宅地建物取引士證,並確認受說明者能在畫面上視認 |
重點是「事前送達」與「雙向」。 重要事項說明書與附圖尚未送達買方手中的狀態下,IT重說不成立。影像・聲音中斷、宅建士證讀不清時,先中斷改為面對面,或重整環境。與海外連線時,通訊不穩時如何處理,宜事先與買方・賣方定好。
要電子交付重要事項說明書・37條書面需要什麼?
關於書面的交付,有依「為形成數位社會之相關法律整備法」(令和3年法律第37號)對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的修正,並自令和4年(2022年)5月18日施行(2026年9月28日參照)。由此,下列書面可經對方同意以電磁方法(電子交付)提供。
| 書面 | 依據 | 電子交付的條件 |
|---|---|---|
| 重要事項說明書 | 宅建業法第35條 | 經對方同意以電磁方法提供 |
| 締約時書面(37條書面) | 宅建業法第37條 | 經對方同意以電磁方法提供 |
| 媒介契約書面 | 宅建業法第34條之2 | 經對方同意以電磁方法提供 |
同時,此修正廢止了宅地建物取引士的用印,35條書面・37條書面以宅建士的記名即可。對國際郵寄需時的海外買方,電子交付尤其有效。
惟須注意:電子交付與IT重說(以影像說明)是不同的制度。 做IT重說仍可用紙本郵寄書面,面對面說明亦可電子交付書面。電子交付需對方同意,並有技術條件,例如須以能將電磁記錄輸出製成書面的方法。 以何種方法交付,配合買方的環境(電子簽章・可否收受PDF)事先定好。重說中應確認的項目本身,整理於「向中文圈買方介紹日本收益物件前該讀的重要事項說明要點」。
海外居住者的本人確認・代替實印的簽名證明怎麼處理?
海外買方與面對面交易最不同的,是本人確認,以及代替實印・印鑑證明的書面。
第一是本人確認。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是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犯收法)上的特定事業者,負有交易時確認義務。非面對面(線上)時,採本人確認書面影本的寄送與不可轉送郵件,或線上完結的方法等,依犯收法施行規則所定的非面對面方法。海外居住往往無法使用國內用的不可轉送郵件,因此應在交易前確認能與護照等併用的方法。
第二是代替實印・印鑑證明。海外居住者無日本住民登錄、無法辦印鑑登錄,故一般在在外公館(日本國大使館・總領事館)取得「簽名(Sign)證明」,代替實印・印鑑證明使用。用於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契約書的簽名。在日本國內簽名時,亦可在公證役場就私署證書取得認證。
| 要做的事 | 負責者 |
|---|---|
| 重要事項說明・IT重說的實施、35條書面・37條書面的交付、媒介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本公司的宅建士) |
| 契約書・重要事項說明書的外語譯文製作 | 行政書士 |
| 私署證書的認證(國內)/簽名證明(海外在在外公館) | 公證役場・在外公館 |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司法書士 |
| 向非居住者購買所伴隨的源泉徵收、海外匯款相關稅務 | 稅理士 |
本公司所做的是IT重說的實施・書面的交付・媒介。 翻譯的製作由行政書士,簽名的認證由公證役場・在外公館,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皆請您分別直接委託。與當地中文圈專業人士協作的思路,整理於「與中華圈不動產專業人士共同處理日本物件」;海外居住屋主的物件管理,見「海外居住屋主的日本不動產管理」。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為了不讓實務因時差・語言停下,該如何安排?
跨境交易停下的原因,多半不是「制度」而是「安排」。先定好能避免停滯。
| 安排 | 要定好的事 |
|---|---|
| 日程 | 考量時差的IT重說日時;也留預備日 |
| 書面 | 重說書面等用紙本郵寄或電子交付;電子交付則取得同意 |
| 語言 | 翻譯的要否與負責者(行政書士);專業用語事前共享 |
| 本人確認 | 犯收法的非面對面確認方法;必要書面的取得途徑 |
| 簽名 | 簽名證明(在外公館)・認證(公證役場)的取得時程 |
| 決濟・登記 | 匯款途徑與到帳確認、與司法書士的登記日程、與稅理士確認源泉徵收 |
尤其簽名證明與登記・匯款,在在外公館與金融機構的手續需時。 從決濟日反推,把翻譯・本人確認・簽名證明的取得並行推進,商談就不會因時差或語言停下。事業用・投資用物件全般見投資用・事業用不動產。
該找誰諮詢?
重要事項說明・IT重說的實施、35條書面・37條書面的交付、物件的調查・媒介・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契約書・重要事項說明書的外語譯文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私署證書的認證由公證役場(海外居住者的簽名證明由在外公館),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向非居住者購買所伴隨的源泉徵收與海外匯款的稅務由稅理士處理。
這些各自是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直接簽約。 本公司・本事務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登記的司法書士、稅務的稅理士,也都請您分別直接委託。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能不讓海外買方來日本,就線上做重要事項說明嗎?
A. 能。國土交通省就不動產買賣的IT重說自令和3年(2021年)3月30日起正式運用,海外居住者亦為對象。要件包括宅地建物取引士在畫面上出示宅地建物取引士證、以影像・聲音雙向溝通、買方已事前收到重要事項說明書等。先安排好時差・通訊環境・本人確認就不會停滯。
Q. 重要事項說明書一定要紙本郵寄嗎?
A. 不必。令和4年(2022年)5月18日施行的宅地建物取引業法修正,經對方同意即可將重要事項說明書(第35條)・37條書面以電磁方法交付。宅地建物取引士的用印亦廢止,記名即可。對國際郵寄需時的海外買方,電子交付有效。惟電子交付與IT重說是不同制度,電子交付需對方同意與技術條件。
Q. 海外居住的買方沒有實印,怎麼辦?
A. 無日本住民登錄、無法辦印鑑登錄的海外居住者,一般在在外公館(日本國大使館・總領事館)取得簽名(Sign)證明,代替實印・印鑑證明使用。用於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契約書的簽名。在日本國內簽名時,亦可在公證役場就私署證書取得認證。因取得需時,宜從決濟日反推、及早著手。登記本身由司法書士處理。
Q. 契約書或重要事項說明書的翻譯,不動產公司會做嗎?
A. 本公司所做的是重要事項說明・IT重說的實施與書面的交付、媒介。契約書・重要事項說明書的外語譯文製作屬行政書士的業務,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簽名的認證由公證役場・在外公館,登記由司法書士,向非居住者購買所伴隨的源泉徵收與海外匯款的稅務由稅理士處理。皆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直接簽約。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號。第35條=重要事項的說明(宅地建物取引士出示宅地建物取引士證,交付書面〈經對方同意以電磁方法〉並說明)。第37條=締約時書面的交付。第34條之2=媒介契約。依令和3年法律第37號的修正可電磁方法提供並廢止宅建士用印,令和4年5月18日施行。2026年9月28日參照)
- 國土交通省「不動產買賣的『線上重要事項說明』(IT重說)正式運用(令和3年3月30日起開始)」(買賣IT重說的正式運用開始,及宅建業者應遵守・留意事項的實施手冊。2026年9月28日參照)
- 國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的解釋・運用的考量方式」(第35條・第37條書面以電磁方法提供、IT重說實施的考量方式。2026年9月28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平成19年法律第22號。特定事業者〈含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的交易時確認義務;非面對面的本人確認方法由施行規則所定。2026年9月28日參照)
- 外務省「在外公館的證明(簽名證明等)」(海外居住者代替實印・印鑑證明所用的簽名證明案內。2026年9月28日參照)
※IT重說的實施要件・電子交付的技術條件・本人確認的方法,由國土交通省的手冊與相關法令的修正、各公司的運用決定,並可能變動。本文未就個別交易作判斷。著手時請直接確認國土交通省最新的手冊與相關法令。
※簽名證明・認證・登記・源泉徵收的要否與手續,依物件・當事人的居住地・國籍而變。最終確認請向在外公館・公證役場・司法書士・稅理士進行。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就個別契約內容的可否或本人確認的受理、稅務上的處理作判斷或保證。
※重要事項說明・IT重說的實施及媒介・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契約書・重要事項說明書的外語譯文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各自作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受任。無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編號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把物件(不動產)與申報(行政手續)的論點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從一句「這該怎麼辦?」開始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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