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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事業用不動產

開設助產所的物件要滿足什麼?醫療法的要件(入所9人以下)

玻璃帷幕映照天空的低層辦公大樓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助產所(分娩・產後照護)的物件,醫療法先定三點。①入所最多9人——助產所不得設有可收容妊婦、產婦或褥婦10人以上的入所設施(醫療法第2條第2項)②若接生,須設樓地板面積9平方公尺以上的分娩室,入所室的樓地板面積(一母子6.3平方公尺以上,以內法測量/醫療法施行規則第17條)③接生的助產所須定有委託的產科・婦產科醫師與緊急時對應的醫院(第19條・施行規則第15條之2)。與診所不同,醫師不常駐;助產師本人開設為申報,非助產師的業者為許可。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物件上可確認之處。

結論(先說重點):助產所(分娩・產後照護)的物件,最先發揮作用的是醫療法的3點。①入所最多9人——助產所不得設有可收容妊婦、產婦或褥婦10人以上的入所設施(醫療法第2條第2項)②若接生,須設樓地板面積9平方公尺以上的分娩室,並滿足入所室的樓地板面積(一母子6.3平方公尺以上,二母子以上每一母子4.3平方公尺以上,皆以內法測量/醫療法施行規則第17條)③接生的助產所,須定有委託的產科・婦產科醫師,以及緊急時對應的醫院或診所(醫療法第19條・施行規則第15條之2)。與診所不同,助產所無醫師常駐;開設者為助產師本人時,於開設後10日內申報(第8條),非助產師的業者則須都道府縣知事的許可(第7條)。物件的調查・租賃契約由本公司(宅建業者)承擔,申報書類的製作由行政書士,構造設備的適合確認由保健所,分娩的可否與醫療判斷由醫師・助產師分擔。

本文寫給想在自宅一隅或承租單位開設助產所的助產師,以及出租或尋找助產所物件的業者:以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的視角,依醫療法與同施行規則,依序整理物件端可確認的構造・面積・立地條件。開設申報・委託醫師的確保・構造設備的適合確認屬保健所與行政書士,分娩的可否與醫療判斷屬醫師・助產師,租賃契約的條件交涉屬本公司(宅建業者)。以上皆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直接簽約。本公司處理的只到物件,許認可交行政書士,醫療判斷交醫師・助產師。本文不就個別適合的可否作判斷。

助產所與診所有何不同,物件需要什麼條件?

首先,助產所與診所在法律上的分類不同。「助產所」是指助產師為公眾或特定多數人進行其業務(於醫院或診所進行者除外)的場所(醫療法第2條第1項),與醫師進行診療的診所是不同的設施類型。助產師能處理的是正常的妊娠・分娩・產褥與新生兒・保健指導,醫療行為(會陰切開的縫合、藥劑投與等)屬醫師的領域。與物件相關的差異如下。

論點助產所診所
開設者助產師(非助產師須許可)醫師・牙醫師(非醫師須許可)
入所(床位)上限妊婦・產婦・褥婦最多9人(10人以上不可・醫療法第2條第2項)患者19人以下(20床以上為醫院)
醫師不常駐。定有委託的醫師由醫師診療
主要功能正常分娩・產後照護・保健指導診療(醫行為)

從物件的角度,最先要看的是「是否接生,或僅產後照護」。 若接生,分娩室與委託醫師即成要件,直接關係物件的面積與立地。若僅產後照護(住宿型),則不需分娩室,但入所室的樓地板面積基準同樣發揮作用。與診所物件的差異,另整理於「診所物件在簽約前要確認什麼」。

入所(分娩・產後照護)的人數與房間面積如何決定?

入所人數與房間面積由醫療法與同施行規則決定。在看物件的樓地板面積之前,先掌握以下各點。

項目基準依據
入所人數妊婦・產婦・褥婦最多9人(不可設10人以上的入所設施)醫療法第2條第2項
入所室的樓地板面積一母子6.3平方公尺以上,二母子以上每一母子4.3平方公尺以上(內法測量)醫療法施行規則第17條
分娩室接生的助產所須設樓地板面積9平方公尺以上的分娩室醫療法施行規則第17條
入所室的樓層入所室不設於地下層或第3層以上(主要構造部為耐火構造者除外)醫療法施行規則第17條
防火・滅火使用火源之處設必要的防火設備,並備滅火用機械或器具醫療法施行規則第17條

此樓地板面積以「內法」(牆壁內側的實測)計算。 租賃招募的圖面多以牆芯(牆壁中心線)標示,換成內法數值會變小。若計畫接生,宜在簽約前以圖面與現場確認:9平方公尺的分娩室,以及入所室・候診・調理・廁所・洗面的動線,以內法是否成立。具體的適合由保健所的審查與建築專業人士的確認決定。

用途地域與對鄰近的顧慮,對物件挑選有何影響?

關於用途地域,助產所與診所相同,可於含住居專用地域在內的廣泛用途地域興建,鮮少因用途地域而卡關是一般情形。物件挑選上更發揮作用的,是建築基準法上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要否,以及對鄰近的顧慮。

  • 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由他用途變更為醫療系用途且超過一定規模時,可能須確認申請。要否與對象規模請向建築士・特定行政廳確認。
  • 鄰近顧慮:接生的助產所會有夜間・清晨的出入、陣痛・分娩伴隨的聲音、急救搬送車輛的出入。在住宅街,對噪音・停車・隱私的顧慮在實務上發揮作用。
  • 設備的素地:能否確保沐浴・消毒・洗滌・供熱水的水路與換氣・空調。若有產後照護的住宿,也要看入所室的日照・換氣。

用途地域與用途變更的可否屬建築士・特定行政廳的判斷領域,故在篩選物件的階段並行確認。事業用・投資用物件全般請見投資用・事業用不動產,事務所・店舗用物件請見事務所・店舗用不動產。

委託醫師・搬送體制與物件立地有何關係?

接生的助產所,醫療法第19條第1項定有**「助產所的開設者,應依厚生勞動省令所定,事先定有委託的醫師及醫院或診所」。施行規則第15條之2將此委託醫師定為擔任產科或婦產科的醫師**,並要求為緊急時對應,定有設有產科或婦產科及小兒科、能為新生兒診療、且有住院設施的醫院或診所。

這與物件的立地直接相連。能確保委託醫師與搬送目的地醫院,是接生的前提,故產科・婦產科醫院是否在近處、搬送所需時間多少,成為挑選開業地的實務條件。即使物件面積足夠,若無法與地區的產科醫療機構建立連攜,便無法開始接生。

另外,僅以出診從事業務的助產師(不設施設的開業),依醫療法第19條第2項,有義務定有對應妊婦等異常的醫院或診所。設立作為設施的助產所,或採出診型,會改變物件本身的要否。委託醫師的確保與連攜對象的妥當性屬醫師・助產所・保健所的領域,本公司不作判斷。

以租賃起步時,簽約前應確認什麼?

以租賃開設助產所時,除物件本身的適合外,宜先確認租賃契約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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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項目要看之處
用途契約書的使用目的能否含「助產所(醫療系)」。是否為住居專用的契約
內裝・水路是否有可後裝分娩室・入所室・沐浴・消毒設備的給排水・換氣素地
回復原狀醫療系內裝・設備的設置與退租時的拆除範圍。出租人的承諾
期間・中途解約預留開設申報・許可準備期間的交屋時期。是否有免租期
鄰近大樓管理規約是否限制用途。對上下左右的聲音・出入的顧慮

尤其「使用目的」與「回復原狀」,是簽約後才發現不能以助產所用途使用時,可能導致遷離的要點。 物件的調查、與出租人的條件交涉、重要事項說明(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與租賃契約,由本公司(宅建業者)承擔。契約書該讀何處,另整理於「租賃契約書該讀哪裡」。

該找誰諮詢?

物件的調查、用途・設備素地的確認、與出租人的條件交涉、重要事項說明・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擔。助產所開設申報(醫療法第8條),或非助產師的業者開設時的開設許可(第7條)的申請書類製作・諮詢,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擔。構造設備是否滿足基準的最終確認屬保健所,分娩的可否・委託醫師的確保・醫療判斷屬醫師・助產師,建物的登記屬司法書士,開業伴隨的稅務屬稅理士。

以上各為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 本公司・本事務所,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構造設備的適合確認向保健所、醫療判斷向醫師・助產師,登記的司法書士・稅務的稅理士,亦請分別直接諮詢・委任。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助產所最多能收容(住宿)幾人?
A. 妊婦、產婦或褥婦最多9人。醫療法第2條第2項定「助產所不得設有可收容妊婦、產婦或褥婦10人以上的入所設施」,故入所以9人為上限。接生的助產所,另須滿足樓地板面積9平方公尺以上的分娩室,以及入所室的樓地板面積(一母子6.3平方公尺以上,二母子以上每一母子4.3平方公尺以上,內法測量/醫療法施行規則第17條)。宜在簽約前確認物件以內法是否滿足。

Q. 即使不是助產師,能否以業者身分開設助產所?
A. 可以,但手續會不同。助產師本人開設時,於開設後10日內申報(醫療法第8條)即可;非助產師者欲開設助產所時,須開設地都道府縣知事的許可(醫療法第7條)。實際的助產業務由助產師擔任。申報・許可的申請書類製作屬行政書士的業務,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擔。構造設備的適合確認由保健所進行。

Q. 要接生,是否需要與醫師的連攜?
A. 需要。依醫療法第19條第1項,助產所的開設者應事先定有委託的醫師及醫院或診所。施行規則第15條之2將委託醫師定為擔任產科或婦產科的醫師,並要求為緊急時,定有設有產科或婦產科及小兒科、能為新生兒診療、且有住院設施的醫院或診所。故產科醫療機構是否在近處,會影響立地的挑選。委託醫師的確保本身屬醫師・助產所端的判斷,本公司提供物件與立地的資訊。

Q. 能否在大樓一室或自宅開設助產所?
A. 用途地域上多與診所相同獲廣泛認可,但租賃大樓可能在管理規約或租賃契約的使用目的限制用途。又若接生,分娩室・入所室的樓地板面積、委託醫師的確保、對鄰近的聲音・出入顧慮會成為要件・實務課題。因僅產後照護或接生所需房間不同,宜在篩選物件前確定計畫,並確認契約的使用目的與回復原狀的範圍。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要否,請向建築士・特定行政廳確認。

這篇文章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助產所開設申報・開設許可的樣式、附件、構造設備的運用,因各自治體的保健所而異。著手時,請直接確認管轄開設預定地的保健所之助產所開設手冊。 用途地域・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要否請向建築士・特定行政廳,委託醫師的確保・分娩的可否請向醫師・助產師確認。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物件的適合可否、開設申報・許可的受理,或醫療判斷。最終確認請向保健所・醫師・助產師・建築士為之。
※物件的調查・租賃契約・重要事項說明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開設申報・許可的申請書類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受任。無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將物件(不動產)與申報(行政手續)的論點並置於同一桌面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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