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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事业用不动产

开设助产所的物件要满足什么?医疗法的要件(入所9人以下)

玻璃幕墙映照天空的低层办公楼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助产所(分娩・产后照护)的物件,医疗法先定三点。①入所最多9人——助产所不得设有可收容妊妇、产妇或褥妇10人以上的入所设施(医疗法第2条第2项)②若接生,须设楼地板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分娩室,入所室的楼地板面积(一母子6.3平方米以上,以内法测量/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7条)③接生的助产所须定有委托的产科・妇产科医师与紧急时对应的医院(第19条・施行规则第15条之2)。与诊所不同,医师不常驻;助产师本人开设为申报,非助产师的业者为许可。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整理物件上可确认之处。

结论(先说要点):助产所(分娩・产后照护)的物件,最先发挥作用的是医疗法的3点。①入所最多9人——助产所不得设有可收容妊妇、产妇或褥妇10人以上的入所设施(医疗法第2条第2项)②若接生,须设楼地板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分娩室,并满足入所室的楼地板面积(一母子6.3平方米以上,二母子以上每一母子4.3平方米以上,皆以内法测量/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7条)③接生的助产所,须定有委托的产科・妇产科医师,以及紧急时对应的医院或诊所(医疗法第19条・施行规则第15条之2)。与诊所不同,助产所无医师常驻;开设者为助产师本人时,于开设后10日内申报(第8条),非助产师的业者则须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第7条)。物件的调查・租赁契约由本公司(宅建业者)承担,申报书类的制作由行政书士,构造设备的适合确认由保健所,分娩的可否与医疗判断由医师・助产师分担。

本文写给想在自宅一隅或承租单位开设助产所的助产师,以及出租或寻找助产所物件的业者:以宅地建物取引业者的视角,依医疗法与同施行规则,依序整理物件端可确认的构造・面积・立地条件。开设申报・委托医师的确保・构造设备的适合确认属保健所与行政书士,分娩的可否与医疗判断属医师・助产师,租赁契约的条件交涉属本公司(宅建业者)。以上皆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直接签约。本公司处理的只到物件,许认可交行政书士,医疗判断交医师・助产师。本文不就个别适合的可否作判断。

助产所与诊所有何不同,物件需要什么条件?

首先,助产所与诊所在法律上的分类不同。「助产所」是指助产师为公众或特定多数人进行其业务(于医院或诊所进行者除外)的场所(医疗法第2条第1项),与医师进行诊疗的诊所是不同的设施类型。助产师能处理的是正常的妊娠・分娩・产褥与新生儿・保健指导,医疗行为(会阴切开的缝合、药剂投与等)属医师的领域。与物件相关的差异如下。

论点助产所诊所
开设者助产师(非助产师须许可)医师・牙医师(非医师须许可)
入所(床位)上限妊妇・产妇・褥妇最多9人(10人以上不可・医疗法第2条第2项)患者19人以下(20床以上为医院)
医师不常驻。定有委托的医师由医师诊疗
主要功能正常分娩・产后照护・保健指导诊疗(医行为)

从物件的角度,最先要看的是「是否接生,或仅产后照护」。 若接生,分娩室与委托医师即成要件,直接关系物件的面积与立地。若仅产后照护(住宿型),则不需分娩室,但入所室的楼地板面积基准同样发挥作用。与诊所物件的差异,另整理于「诊所物件在签约前要确认什么」。

入所(分娩・产后照护)的人数与房间面积如何决定?

入所人数与房间面积由医疗法与同施行规则决定。在看物件的楼地板面积之前,先掌握以下各点。

项目基准依据
入所人数妊妇・产妇・褥妇最多9人(不可设10人以上的入所设施)医疗法第2条第2项
入所室的楼地板面积一母子6.3平方米以上,二母子以上每一母子4.3平方米以上(内法测量)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7条
分娩室接生的助产所须设楼地板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分娩室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7条
入所室的楼层入所室不设于地下层或第3层以上(主要构造部为耐火构造者除外)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7条
防火・灭火使用火源之处设必要的防火设备,并备灭火用机械或器具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7条

此楼地板面积以「内法」(墙壁内侧的实测)计算。 租赁招募的图面多以墙芯(墙壁中心线)标示,换成内法数值会变小。若计划接生,宜在签约前以图面与现场确认:9平方米的分娩室,以及入所室・候诊・调理・厕所・洗面的动线,以内法是否成立。具体的适合由保健所的审查与建筑专业人士的确认决定。

用途地域与对邻近的顾虑,对物件挑选有何影响?

关于用途地域,助产所与诊所相同,可于含住居专用地域在内的广泛用途地域兴建,鲜少因用途地域而卡关是一般情形。物件挑选上更发挥作用的,是建筑基准法上用途变更(确认申请)的要否,以及对邻近的顾虑。

  • 用途变更的确认申请:由他用途变更为医疗系用途且超过一定规模时,可能须确认申请。要否与对象规模请向建筑士・特定行政厅确认。
  • 邻近顾虑:接生的助产所会有夜间・清晨的出入、阵痛・分娩伴随的声音、急救搬送车辆的出入。在住宅街,对噪音・停车・隐私的顾虑在实务上发挥作用。
  • 设备的素地:能否确保沐浴・消毒・洗涤・供热水的水路与换气・空调。若有产后照护的住宿,也要看入所室的日照・换气。

用途地域与用途变更的可否属建筑士・特定行政厅的判断领域,故在筛选物件的阶段并行确认。事业用・投资用物件全般请见投资用・事业用不动产,事务所・店铺用物件请见事务所・店铺用不动产。

委托医师・搬送体制与物件立地有何关系?

接生的助产所,医疗法第19条第1项定有**「助产所的开设者,应依厚生劳动省令所定,事先定有委托的医师及医院或诊所」。施行规则第15条之2将此委托医师定为担任产科或妇产科的医师**,并要求为紧急时对应,定有设有产科或妇产科及小儿科、能为新生儿诊疗、且有住院设施的医院或诊所。

这与物件的立地直接相连。能确保委托医师与搬送目的地医院,是接生的前提,故产科・妇产科医院是否在近处、搬送所需时间多少,成为挑选开业地的实务条件。即使物件面积足够,若无法与地区的产科医疗机构建立连携,便无法开始接生。

另外,仅以出诊从事业务的助产师(不设施设的开业),依医疗法第19条第2项,有义务定有对应妊妇等异常的医院或诊所。设立作为设施的助产所,或采出诊型,会改变物件本身的要否。委托医师的确保与连携对象的妥当性属医师・助产所・保健所的领域,本公司不作判断。

以租赁起步时,签约前应确认什么?

以租赁开设助产所时,除物件本身的适合外,宜先确认租赁契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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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项目要看之处
用途契约书的使用目的能否含「助产所(医疗系)」。是否为住居专用的契约
内装・水路是否有可后装分娩室・入所室・沐浴・消毒设备的给排水・换气素地
恢复原状医疗系内装・设备的设置与退租时的拆除范围。出租人的承诺
期间・中途解约预留开设申报・许可准备期间的交屋时期。是否有免租期
邻近大楼管理规约是否限制用途。对上下左右的声音・出入的顾虑

尤其「使用目的」与「恢复原状」,是签约后才发现不能以助产所用途使用时,可能导致迁离的要点。 物件的调查、与出租人的条件交涉、重要事项说明(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5条)与租赁契约,由本公司(宅建业者)承担。契约书该读何处,另整理于「租赁契约书该读哪里」。

该找谁咨询?

物件的调查、用途・设备素地的确认、与出租人的条件交涉、重要事项说明・租赁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担。助产所开设申报(医疗法第8条),或非助产师的业者开设时的开设许可(第7条)的申请书类制作・咨询,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担。构造设备是否满足基准的最终确认属保健所,分娩的可否・委托医师的确保・医疗判断属医师・助产师,建物的登记属司法书士,开业伴随的税务属税理士。

以上各为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 本公司・本事务所,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构造设备的适合确认向保健所、医疗判断向医师・助产师,登记的司法书士・税务的税理士,亦请分别直接咨询・委任。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助产所最多能收容(住宿)几人?
A. 妊妇、产妇或褥妇最多9人。医疗法第2条第2项定「助产所不得设有可收容妊妇、产妇或褥妇10人以上的入所设施」,故入所以9人为上限。接生的助产所,另须满足楼地板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分娩室,以及入所室的楼地板面积(一母子6.3平方米以上,二母子以上每一母子4.3平方米以上,内法测量/医疗法施行规则第17条)。宜在签约前确认物件以内法是否满足。

Q. 即使不是助产师,能否以业者身分开设助产所?
A. 可以,但手续会不同。助产师本人开设时,于开设后10日内申报(医疗法第8条)即可;非助产师者欲开设助产所时,须开设地都道府县知事的许可(医疗法第7条)。实际的助产业务由助产师担任。申报・许可的申请书类制作属行政书士的业务,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担。构造设备的适合确认由保健所进行。

Q. 要接生,是否需要与医师的连携?
A. 需要。依医疗法第19条第1项,助产所的开设者应事先定有委托的医师及医院或诊所。施行规则第15条之2将委托医师定为担任产科或妇产科的医师,并要求为紧急时,定有设有产科或妇产科及小儿科、能为新生儿诊疗、且有住院设施的医院或诊所。故产科医疗机构是否在近处,会影响立地的挑选。委托医师的确保本身属医师・助产所端的判断,本公司提供物件与立地的资讯。

Q. 能否在大楼一室或自宅开设助产所?
A. 用途地域上多与诊所相同获广泛认可,但租赁大楼可能在管理规约或租赁契约的使用目的限制用途。又若接生,分娩室・入所室的楼地板面积、委托医师的确保、对邻近的声音・出入顾虑会成为要件・实务课题。因仅产后照护或接生所需房间不同,宜在筛选物件前确定计划,并确认契约的使用目的与恢复原状的范围。用途变更的确认申请要否,请向建筑士・特定行政厅确认。

本文的出处(第一手资讯)

※助产所开设申报・开设许可的样式、附件、构造设备的运用,因各自治体的保健所而异。着手时,请直接确认管辖开设预定地的保健所之助产所开设手册。 用途地域・用途变更的确认申请要否请向建筑士・特定行政厅,委托医师的确保・分娩的可否请向医师・助产师确认。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不保证个别物件的适合可否、开设申报・许可的受理,或医疗判断。最终确认请向保健所・医师・助产师・建筑士为之。
※物件的调查・租赁契约・重要事项说明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开设申报・许可的申请书类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登记由司法书士、税务由税理士,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受任。无介绍费・送客手续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将物件(不动产)与申报(行政手续)的论点并置于同一桌面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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