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勞繼續支援A型事業所可用物件的要件(與B型的差異處)

就勞繼續支援A型的物件,與B型一樣在建築基準法上被當作「兒童福祉設施等」,用途地域・用途變更・採光・避難・消防的確認手順也與B型共通。差別出在運營――A型與使用者簽雇用契約、適用最低工資,需把物件設計成「工作的場所」;定員也是A型10人以上、B型20人以上。東京都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依障害者總合支援法・指定基準省令・建築基準法施行令19條・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整理契約前的確認手順。
結論(先講重點):就勞繼續支援A型的物件,與B型一樣在建築基準法上被當作「兒童福祉設施等」,用途地域・用途變更・採光・避難・消防的確認手順也與B型共通。差別不在物件本身而在運營――A型與使用者簽雇用契約、適用最低工資,必須把勞動時間・休息・動線設計成「工作的場所」。定員下限也不同:A型10人以上、B型20人以上。本公司負責到「物件是否符合要件」的資訊提供為止,指定申請交給行政書士、雇用契約與最低工資的減額特例交給社會保險勞務士、登記交給司法書士,分別簽約推進。
本文面向在障害福祉服務中考慮開設A型事業所的業者與其不動產承辦人,依建築基準法・消防法・指定基準省令,整理「與B型的物件尋找哪裡相同、哪裡改變」。本公司負責物件的用途・構造・消防現況的資訊提供,不進行指定的可否或勞務・雇用的設計、稅務的判斷。相關領域各自交給專業人士,分別簽約推進。
就勞繼續支援A型的物件,與B型哪裡不同?
對物件要求的建築・消防條件與B型幾乎共通。A型真正改變的是與使用者簽雇用契約――適用最低工資,必須把勞動時間・休息・更衣與動線整備為「勞動的場所」。定員下限也不同:A型10人以上、B型20人以上。
就勞繼續支援A型與B型,都是依障害者總合支援法(障害者的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總合支援法)的指定障害福祉服務,建物在建築基準法上皆屬「兒童福祉設施等」(詳後)。因此用途地域・用途變更・採光・避難・消防的確認手順共通。決定性的差別在於:A型簽雇用契約(作為勞動者適用最低工資),而B型不簽雇用契約、支付工資(工賃)。
| 論點 | 就勞繼續支援A型 | 就勞繼續支援B型 |
|---|---|---|
| 與使用者的關係 | 有雇用契約(勞動者) | 無雇用契約(工賃) |
| 工資 | 適用最低工資(減額特例詳後) | 工賃 |
| 定員下限 | 10人以上 | 20人以上 |
| 建築基準法上的用途 | 兒童福祉設施等 | 兒童福祉設施等 |
| 物件上生效的 | 用途地域・用途變更・採光・避難・消防(與B共通)+勞動場所的動線 | 用途地域・用途變更・採光・避難・消防 |
以B型為前提的物件挑選,思路與就勞繼續支援B型的物件在用途地域與消防哪裡落選相通。A型追加生效的是作為「工作場所」的設計,這屬雇用・勞務領域,交給社會保險勞務士。
A型事業所在用途地域與建築基準法上,被當作哪種用途?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9條第1項的「兒童福祉設施等」,包含障害福祉服務事業(含就勞繼續支援)所用的設施。採光・避難的規制會稍嚴,用途地域的可否以別表第二個別確認。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昭和25年政令第338號)第19條第1項,把兒童福祉設施之外的老人福祉設施、障害者支援設施,以及障害福祉服務事業(生活介護・自立訓練・就勞移行支援・就勞繼續支援等)所用的設施,定位為「兒童福祉設施等」。此用途作為供需避難照顧者使用的建物,採光與避難相關規定會較嚴。各用途地域能否興建,由建築基準法第48條・別表第二及施行令第130條各條決定,須逐件個別確認。
| 確認項目 | 依據・重點 |
|---|---|
| 用途的該當 | 屬施行令第19條第1項的「兒童福祉設施等」(含就勞繼續支援) |
| 用途地域可否 | 以建築基準法第48條・別表第二、施行令第130條各條個別確認 |
| 採光・避難 | 作為兒童福祉設施等,採光・避難相關規定較嚴 |
| 用途變更確認申請 | 用途變更部分樓地板面積超過200㎡則需確認申請(建築基準法第6條第1項・第87條) |
把既有的事務所・店舖・住宅轉為A型事業所時,用途變更部分樓地板面積超過200㎡,使用前就需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福祉用途變更容易卡關的點(如團體家屋),整理於福祉用途變更在哪裡需要確認申請。用途變更的建築確認屬建築士・特定行政廳領域,本公司負責掌握現況與資訊提供。
定員與生產活動所需的面積・設備要求到哪裡?
指定基準省令要求A型設置訓練・作業室、諮商室、洗手台、廁所、多目的室等,但未以全國統一數值規定每位使用者的面積(「訓練・作業不生妨礙的寬度」)。常被引用的㎡數是自治體的運用・推薦,須逐件向主管自治體確認。
訂定指定障害福祉服務等人員・設備・運營基準的省令(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作為就勞繼續支援A型的設備基準(第188條),要求設置訓練・作業室、諮商室、洗手台、廁所、多目的室等。訓練・作業室為「訓練或作業不生妨礙的寬度」,而省令本身並未訂定具體的每人㎡數。民間解說所示「每人3.3㎡」「至少2㎡以上」等數值是運用・推薦的目安,並非省令的數值。因此本文不作斷定、列為【未驗證】,以主管自治體的條例・要綱與事前協議的確認為前提。
| 設備 | 要求 | 面積・數值的處理 |
|---|---|---|
| 訓練・作業室 | 訓練・作業不生妨礙的寬度、必要機械器具 | 無全國統一㎡/人基準。目安為自治體運用【未驗證】 |
| 諮商室 | 以隔間等措施使談話不外洩 | ― |
| 洗手台・廁所 | 因應使用者特性 | ― |
| 多目的室等 | 無妨礙時可與諮商室兼用 | ― |
| 定員 | A型10人以上 | 必要面積隨生產活動內容而變 |
A型因簽雇用契約,實務上的關鍵是:預設能支付最低工資的事業規模・生產活動的作業空間,以及作為勞動者的更衣・休息・動線。但面積與人員配置的最終可否,由都道府縣・市的條例與指定基準決定,故在押下物件前需與主管自治體事前協議。指定申請由行政書士另行簽約承辦。
消防法・無障礙在物件選定時容易落選的點在哪?
通所型的A型事業所,原則區分為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的(6)項ハ,須依用途・面積配置自動火災報知設備等消防用設備。若以主要接收避難困難者的形式,可能被判為(6)項ロ,區分由主管消防個別決定。
消防法施行令(昭和36年政令第37號)別表第一的(6)項區分社會福祉設施等:因身體上・精神上理由而自行避難困難者入所者為(6)項ロ,其餘為(6)項ハ。通所且不以避難困難者為主的就勞繼續支援,原則為(6)項ハ,但主管消防會綜合服務內容・使用者避難困難性・受理體制來判斷,故押下物件前需向轄區消防署・預防課確認。依區分不同,必要的消防用設備(自動火災報知設備、滅火器、誘導燈,有時含灑水設備等)會改變,既有建物中後裝工程的可否成為選定的分水嶺。
| 確認項目 | 重點 |
|---|---|
| 消防法上的用途區分 | 通所A型原則(6)項ハ。主要接收避難困難者則可能(6)項ロ |
| 消防用設備 | 依用途・面積・樓層配置自動火災報知設備・誘導燈・滅火器等;隨區分而變 |
| 判斷主體 | 主管消防(消防署・預防課)個別判斷。物件確定前先諮詢 |
| 無障礙 | 因應使用者特性的廁所・洗手台、高低差・通道寬度。條例可能加嚴 |
消防用設備的具體與工程費隨機器構成與建物而變,故列為【未驗證】,以消防設備士・建築士・主管消防的確認為前提。本公司把現況(既設消防用設備、用途區分的見込)整理為物件資訊,確認申請・設計・指定申請交給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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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押下物件到指定・雇用手續的順序如何?
順序是「鎖定物件候補→確認用途・消防・用途變更的可否→與主管自治體事前協議→指定申請→雇用契約・最低工資的設計」。若跳過物件的要件確認就簽約,會因用途變更不可或消防而回頭。A型特有的雇用・最低工資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負責。
A型因簽雇用契約而適用最低工資。因障害致勞動能力顯著偏低時降低最低工資的「減額特例」,由最低工資法(昭和34年法律第137號)第7條訂定,僅在取得都道府縣勞動局長的許可時,才能適用所許可的減額率。許可基準依厚生勞動省的手冊,申請與勞動時間・就業規則的設計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
| 階段 | 由誰 | 內容 |
|---|---|---|
| ① 鎖定物件候補 | 本公司 | 提供用途地域・現況用途・面積・消防現況的資訊 |
| ② 可否確認 | 本公司+建築士・消防 | 用途變更要否(超200㎡)・採光避難・消防區分見込 |
| ③ 事前協議 | 業者 | 與主管自治體就設備・人員・定員協議 |
| ④ 指定申請 | 行政書士 | 指定障害福祉服務事業者的指定申請(另行簽約) |
| ⑤ 雇用・最低工資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雇用契約、最低工資減額特例(最低工資法第7條)的許可申請、勞動時間・就業規則(另行簽約) |
| ⑥ 登記・會計 | 司法書士・稅理士 | 建物的表題變更登記、報酬請求・會計(另行簽約) |
本公司負責物件的用途・構造・消防現況調查、重要事項說明、價格與條件調整、仲介與買賣・租賃契約。指定障害福祉服務事業者的指定申請交給行政書士,雇用契約・最低工資減額特例・勞動時間的設計交給社會保險勞務士,伴隨用途變更的建物表題變更登記交給司法書士,報酬請求・會計交給稅理士,與本公司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角色重疊的部分,於契約前明確由誰負責,分別簽約。 各專業人士請分別直接委託。本公司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B型用過的物件能原樣轉為A型嗎?
A. 建築基準法上的用途A型與B型同為「兒童福祉設施等」,故用途・採光・避難・消防的框架共通。但A型簽雇用契約、適用最低工資,須加上作為工作場所的更衣・休息・動線,以及與生產活動相稱的作業空間。A型定員下限也是10人以上。物件可否請向主管自治體・消防確認,雇用設計請向社會保險勞務士確認。
Q. 要把辦公大樓的一室改為A型事業所。需要確認申請嗎?
A. 用途變更部分樓地板面積超過200㎡時,使用前需用途變更確認申請(建築基準法第6條第1項・第87條)。即使在200㎡以下,採光・避難・消防各規定的符合仍須另外檢視。該判斷與設計屬建築士・特定行政廳領域。本公司整理現況用途與面積,確認申請交給建築士。
Q. A型的作業室每位使用者需要幾㎡?
A. 指定基準省令只說「訓練・作業不生妨礙的寬度」,未訂全國統一的每人㎡數。民間解說的「每人3.3㎡」「最低2㎡」等是運用・推薦的目安,非省令數值(本文列為【未驗證】)。必要面積隨定員・生產活動・自治體條例而變,故物件確定前請以與主管自治體的事前協議確認。
Q. 降低最低工資的減額特例要向哪裡申請?
A. 最低工資法第7條的減額特例,僅在使用者取得都道府縣勞動局長許可時才能適用。許可基準依厚生勞動省的手冊,申請與勞動時間・就業規則的設計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物件・事業所的要件由本公司,雇用・最低工資的設計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指定申請由行政書士,分別承辦。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障害者總合支援法」(平成17年法律第123號。指定障害福祉服務的框架;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的定位。2026年10月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指定障害福祉服務事業等人員・設備・運營基準省令」(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第188條=就勞繼續支援A型的設備基準〈訓練・作業室、諮商室、洗手台、廁所、多目的室等;訓練・作業不生妨礙的寬度〉。A型定員10人以上。2026年10月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施行令」(昭和25年政令第338號。第19條第1項=把障害福祉服務事業所用設施納入「兒童福祉設施等」;用途地域依法第48條・別表第二・令第130條各條確認。2026年10月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6條第1項・第87條=用途變更部分樓地板面積超過200㎡需用途變更確認申請。2026年10月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消防法施行令」(昭和36年政令第37號。別表第一(6)項=避難困難者入所者為(6)項ロ,其餘為(6)項ハ;通所的就勞繼續支援原則(6)項ハ,但由主管消防個別判斷。2026年10月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最低工資法」(昭和34年法律第137號。第7條=最低工資的減額特例;對因精神或身體障害致勞動能力顯著偏低者等,經都道府縣勞動局長許可適用減額率後的額。2026年10月7日參照)
※就勞繼續支援A型的設備・人員・定員・面積的具體要件,隨都道府縣・市的條例與指定基準、主管自治體的運用而變。本文未斷定每人面積等,該當性列為【未驗證】、以自治體・建築士・消防・社會保險勞務士的確認為前提。
※消防法上的用途區分((6)項ロ/ハ)與必要的消防用設備,隨使用者避難困難性・受理體制・建物規模而變,由主管消防個別判斷。本文未斷定具體設備・工程費。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判斷・稅務判斷。指定申請由行政書士、雇用契約・最低工資減額特例・勞動時間設計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設計由建築士、登記由司法書士、會計・稅務由稅理士進行。
※物件的用途・構造・消防現況調查・重要事項說明・仲介及買賣・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擔,與各士業・建築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推進。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投資・事業用不動產的全貌見投資・事業用不動產的諮詢,事業用物件的諮詢見事業用物件的諮詢。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對於障害福祉服務的事業用物件,在契約前確認用途地域・用途變更・消防的現況,指定・雇用的手續與各專業人士分工對應。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從一句「這該怎麼辦?」開始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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