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發展支援(未就學・多機能型)的物件,由用途地域與發展支援室(舊稱指導訓練室)決定嗎?

以未就學身心障礙兒為對象的兒童發展支援(兒童福祉法〔昭和22年法律第164號〕第6條之2之2第1項、第2項)物件,最先起作用的有三點:用途地域(進行兒童發展支援的設施是否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9條第1項的「兒童福祉設施等」。兒童發展支援中心屬兒童福祉設施而該當,依別表第二可在工業專用地域以外的幾乎所有地域興建)、發展支援室的確保(現行指定基準省令的稱呼,令和6年改正前稱「指導訓練室」)、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的用途區分(通所型障害兒通所支援原則為(6)項ハ)。國家設備基準對事業所型(第9條)未定面積數值,僅對兒童發展支援中心(第10條)定每名兒童2.47平方公尺以上。物件的用途地域、構造確認與租賃、買賣仲介由本公司、指定申請由行政書士、人員與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稅務由稅理士,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
結論(先講重點):以未就學身心障礙兒為對象的兒童發展支援(兒童福祉法〔昭和22年法律第164號〕第6條之2之2第1項、第2項)物件,最先起作用的有三點:①用途地域(進行兒童發展支援的設施,是否屬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施行令第19條第1項的「兒童福祉設施等」。兒童發展支援中心依兒童福祉法第7條屬兒童福祉設施而該當,依別表第二可在工業專用地域以外的幾乎所有地域興建);②發展支援室的確保(現行指定基準省令的稱呼,令和6年改正前稱「指導訓練室」);③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的用途區分(通所型的障害兒通所支援原則為(6)項ハ)。國家設備基準(依兒童福祉法的指定通所支援事業等的人員、設備及營運基準〔平成24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5號,現由兒童家庭廳主管〕)對事業所型(第9條)未定發展支援室的面積數值,僅對兒童發展支援中心(第10條)定每名兒童2.47平方公尺以上。物件的用途地域、構造確認與租賃、買賣仲介由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承擔;指定基準的適合確認與指定申請屬行政書士,兒童指導員・保育士的人員配置與勞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租金・原狀回復的稅務屬稅理士,各為獨立事業體、須分別簽約(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紹費)。
本文為想以多機能型(與放課後等日間照顧服務等一體實施)開辦未就學兒童發展支援的法人、個人,整理在考量與學齡兒放課後等日間照顧服務差異下的物件看法,依法條與自治體運用的順序說明。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物件能否取得指定、適用何種用途區分與面積的最終判斷,屬指定權者(都道府縣・政令市・中核市)、特定行政廳、所轄消防署與有資格者的領域。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承辦福祉事業用物件的調查與租賃、買賣的仲介。關於想做兒童發展支援的物件,歡迎從簽約前可確認的事項開始諮詢。
兒童發展支援的物件,用途地域可到哪裡?
建築基準法以別表第二,按用途定各用途地域可興建的建築物。進行兒童發展支援的設施,依其是否屬施行令第19條第1項的「兒童福祉設施等」而分可否。
兒童發展支援中心是兒童福祉法第7條列舉的兒童福祉設施之一,故屬「兒童福祉設施等」,適用別表第二(い)項(第一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可興建的建築物)中「老人之家、保育所、福祉之家及其他類似者」的待遇。結果是,在工業專用地域以外的幾乎所有用途地域都可興建。
| 用途地域 | 兒童福祉設施等(兒童發展支援中心等)的待遇 |
|---|---|
| 第一種・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等住居系 | 可興建(別表第二(い)項等) |
| 近鄰商業・商業・準工業・工業地域 | 可興建 |
| 工業專用地域 | 兒童福祉設施等不可興建 |
| 保育所 | 例外地可在全部13種用途地域興建(含工業專用地域) |
要留意事業所型(兒童發展支援中心以外的指定兒童發展支援事業所)的情形。施行令第19條第1項明示列舉的是兒童福祉設施,以及障害福祉服務事業中生活介護・自立訓練・就勞移行支援・就勞繼續支援等,障害兒通所支援的事業本身未被條文點名。自治體例規集多將事業所型比照兒童福祉設施等整理於(い)項六號,同時又載明「不以名稱形式判斷,而著眼於主要機能與形態依實態判斷」。將既有事務所、店鋪改為兒童發展支援時,若該用途部分樓地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可能須辦理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建築基準法第87條第1項)。用途地域與用途變更之要否,請向計畫地的特定行政廳(建築指導課)確認。本公司會整理候補物件的用途地域、前面道路、既有用途與延床面積等簽約前可依資料與現地確認的事項交付您。
發展支援室(指導訓練室)的面積與採光、廁所,依何基準看?
設備最低基準,由依兒童福祉法的指定通所支援事業等的人員、設備及營運基準(平成24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5號,現由兒童家庭廳主管)定之。此省令現行使用「發展支援室」的稱呼,令和6年改正前稱為「指導訓練室」。
| 設施種類 | 根據條文 | 發展支援室的面積基準 |
|---|---|---|
| 指定兒童發展支援事業所(中心以外) | 第9條 | 設發展支援室與支援所需的機械器具等。無國家數值面積基準 |
| 指定兒童發展支援中心 | 第10條 | 發展支援室定員約10人,每名兒童樓地板面積2.47平方公尺以上;遊戲室每人1.65平方公尺以上;另設屋外遊戲場・醫務室・諮詢室・調理室・廁所・靜養室等 |
也就是說,國家省令出現每人2.47平方公尺數值的是兒童發展支援中心的發展支援室,事業所型並無國家數值基準。不過事業所型仍常有自治體以條例、要綱上乘的獨自面積基準(例如每人幾平方公尺以上,或以有效面積計算),實際所需面積由指定權者的基準定奪。採光、換氣與廁所、洗手處,也可能依建築基準法對居室的規定(採光等)或自治體設備基準而被要求。本公司在物件側可確認的是發展支援室可用房間的有效面積、天花板高度、有無窗戶、廁所與洗手處的位置與數量等事實。需要幾平方公尺、該物件能否取得指定,請向指定權者與行政書士確認。
可與放課後等日間照顧服務在同一物件做多機能型嗎?
放課後等日間照顧服務是兒童福祉法第6條之2之2第3項所定,以就學中的身心障礙兒為對象,於放學後與休業日提供支援的服務;兒童發展支援(第2項)則以就學前兒童為對象。將兩者在同一事業所一體實施即為「多機能型」。
在同一物件做多機能型本身制度上可行,但看物件時以下差異會起作用:未就學兒的兒童發展支援以日間時段為主,學齡兒的放課後等日間照顧以放學後、休業日為主,故同一發展支援室常依時段分用。定員合算或分設、面積與人員如何滿足,隨指定權者的條例與運用而異。接送動線、停車與停單車、未就學兒的安全確保,也須與僅設想學齡兒放課後等日間照顧的格局分開考量。多機能型指定的要件與定員取扱,向辦理指定申請的行政書士與指定權者確認較為確實。學齡兒放課後等日間照顧從一樓要件觀點來看,另有專文。本文以未就學兒以多機能型開辦兒童發展支援時的用途地域與發展支援室為軸。
消防法上的用途區分與申報要確認什麼?
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按用途區分建築物,並按區分定所需消防用設備等與防火管理基準。社會福祉設施等列於(6)項,通所型的障害兒通所支援(兒童發展支援・放課後等日間照顧)原則整理為(6)項ハ。
| 別表第一的區分 | 性質 |
|---|---|
| (6)項ロ | 主要供自力避難顯著困難者入所、通所的設施等 |
| (6)項ハ | 其他社會福祉設施(通所型的障害兒通所支援・保育所等) |
但依使用兒童的狀態,所轄消防署亦可能判為(6)項ロ。區分不同,須選任防火管理者的收容人員((6)項ロ為10人以上、(6)項ハ為30人以上為目安)與所需消防用設備等即隨之改變。自動火災報知設備・滅火器・誘導燈等之要否,與隔間、避難路徑的確保,由物件規模與區分決定。屬何區分、需何設備,請向所轄消防署與消防設備士確認。本公司會整理候補物件的樓層數・延床面積・避難路徑・既有設備等作為區分判定前提的事實交付您。
指定、人員、稅務要如何分給誰推進?
兒童發展支援的開辦,橫跨物件調查、指定基準的適合確認與指定申請、人員配置與勞務、租金與稅務等不同專業領域。本公司負責物件的用途地域・構造・消防區分的前提確認與租賃、買賣的仲介,其餘向各有資格者,以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的方式為您銜接。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 困擾 | 委託對象 |
|---|---|
| 物件的用途地域・用途變更・消防區分的前提確認,租賃、買賣仲介 | 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 |
| 指定基準的適合確認・指定申請文件製作 | 行政書士(兒童發展支援・放課後等日間照顧的指定申請流程(日文)) |
| 兒童指導員・保育士的人員配置・工作規則・社會保險 | 社會保險勞務士(兒童發展支援・放課後等日間照顧的人員基準與勞務(日文)) |
| 租金・內裝・原狀回復的會計・稅務 | 稅理士 |
| 發展支援室的面積・設備的個別判斷 | 指定權者(都道府縣・政令市・中核市) |
| 所有權移轉・租賃權等的登記 | 司法書士 |
以上各為獨立事業體,以分別簽約為前提。本公司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能否取得指定,最終由指定權者與所轄消防署確認發展支援室的面積・人員・消防區分而定。本公司會一面看物件,一面切分用途地域・發展支援室・消防區分等論點,從何處該向誰確認的安排開始承接諮詢。福祉事業用物件的找法,亦請參見事業用・投資用不動產的諮詢窗口(日文)。
來信請註明「兒童發展支援的物件」,並填寫是否要做多機能型(是否與放課後等日間照顧一體)、希望地區、所需樓地板面積(定員的概估)、要一樓或樓上。我們不先論斷能否取得,而從用途地域・發展支援室・消防區分的確認,及指定申請・勞務・稅務的專家該如何分派開始談起。
常見問題
Q. 兒童發展支援的物件需要幾平方公尺?
A. 國家省令有數值基準的是兒童發展支援中心的發展支援室,每名兒童2.47平方公尺以上(定員約10人)(指定通所支援基準省令第10條)。中心以外的事業所型無國家數值基準(第9條),須設發展支援室與支援所需機械器具等。但自治體多以條例、要綱上乘獨自面積基準,實際所需面積請向指定權者(都道府縣・政令市・中核市)確認。本公司會整理物件的有效面積・天花板高度・房間數等事實交付您。
Q. 住宅區的物件也能做兒童發展支援嗎?
A. 進行兒童發展支援的設施若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9條的「兒童福祉設施等」,依別表第二可在工業專用地域以外的幾乎所有用途地域興建,包含第一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這類住宅系地域。保育所則例外地可在全部13種用途地域興建。但事業所型是否被當作兒童福祉設施等,由特定行政廳不以名稱而以實態判斷,請向計畫地的建築指導課確認。
Q. 放課後等日間照顧與兒童發展支援能在同一物件嗎?
A. 有將兩者一體實施的「多機能型」形態,於同一物件實施本身制度上可行。但未就學兒的兒童發展支援以日間、學齡兒的放課後等日間照顧以放學後、休業日為主,發展支援室常依時段分用。定員合算或分設、面積與人員如何滿足,隨指定權者的條例與運用而異,請向辦理指定申請的行政書士與指定權者確認。
Q. 不動產公司會幫忙辦到指定申請嗎?
A. 不會。指定基準的適合確認與指定申請文件製作屬行政書士領域,人員配置與勞務屬社會保險勞務士領域,本公司不辦理。本公司負責物件的用途地域・用途變更・消防區分的前提確認與租賃、買賣仲介。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物件能取得指定,指定的可能性請向指定權者與行政書士・社會保險勞務士確認。
本文參考出處(第一手資訊)
以下為確認的起點公開資料。法令會修正,條文・項・號・施行日・最終修正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最新內容。用途地域・設備・消防區分的該當與指定的可能性之最終判斷,屬特定行政廳・指定權者・所轄消防署與有資格者的領域。參照日皆為2026年10月28日。不保證個別物件能取得指定。
- e-Gov法令檢索「兒童福祉法」(昭和22年法律第164號。第6條之2之2=障害兒通所支援的定義〔第1項=兒童發展支援・放課後等日間照顧・居宅訪問型兒童發展支援・保育所等訪問支援,第2項=兒童發展支援〈就學前障害兒通所並提供基本動作・知識技能習得等支援,併含兒童發展支援中心的治療,令和6年改正統合舊醫療型〉,第3項=放課後等日間照顧〈就學兒於放學後・休業日通所〉〕,第7條=兒童福祉設施〈列舉兒童發展支援中心等〉)
- e-Gov法令檢索「依兒童福祉法的指定通所支援事業等的人員、設備及營運基準」(平成24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5號,現由兒童家庭廳主管。第9條=指定兒童發展支援事業所的設備〔發展支援室+支援所需機械器具等,無數值面積基準〕,第10條=指定兒童發展支援中心的設備〔發展支援室定員約10人、每人2.47平方公尺以上,遊戲室每人1.65平方公尺以上等〕)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別表第二=各用途地域可興建的建築物〔(い)項=第一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的老人之家・保育所・福祉之家及其他類似者〕,第87條=用途變更之準用〔用途部分樓地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時的確認申請〕)/「建築基準法施行令」(昭和25年政令第338號。第19條第1項=兒童福祉設施等的定義〔兒童福祉設施〈幼保連攜型認定兒童園除外〉・助產所・障害福祉服務事業〈限生活介護・自立訓練・就勞移行支援・就勞繼續支援〉等〕)
- e-Gov法令檢索「消防法施行令」(昭和36年政令第37號。別表第一(6)項=社會福祉設施等的區分〔ロ=主要供自力避難顯著困難者入所・通所的設施等,ハ=其他社會福祉設施〕,第1條之2=須辦防火管理的收容人員〔(6)項ロ為10人以上、(6)項ハ為30人以上為目安〕。區分判定屬所轄消防署)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物件的用途地域・用途變更・設備・消防區分之該當與指定之可否。用途地域・用途變更由特定行政廳、發展支援室的面積・人員由指定權者、消防區分由所轄消防署、指定申請由行政書士、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稅務由稅理士、登記由司法書士判斷・負責。
浦松丈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交易士。承辦福祉事業用物件的調查與租賃、買賣的仲介。作者簡介
更新日: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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