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了配偶者居住權的繼承建物,賣得掉嗎?評價、買方、消滅的實務
附有配偶者居住權的繼承建物,繼承所有權的人仍可出售。但居住權若已登記,可對抗買方(民法第1031條),且居住權不得讓與第三人(民法第1032條第2項),因此實務上通常先請配偶者拋棄或合意消滅、辦妥塗銷登記後,再以無負擔的狀態出售。塗銷登記交司法書士,消滅對價的讓渡所得與視同贈與交稅理士,遺產分割的紛爭交律師。東京都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從條文與國稅廳資料整理出售的可否與步驟。
**先講結論:**設定了配偶者居住權的建物,也賣得掉——繼承所有權的人可以出售。但居住權若已登記,即可對抗買方(民法第1031條),買方會承接「有配偶者持續居住」的負擔。由於配偶者居住權不得讓與第三人(民法第1032條第2項),實務上通常是請配偶者拋棄居住權、或由當事人合意消滅,辦妥塗銷登記後,再以無負擔的狀態出售。塗銷登記屬司法書士,消滅對價所生的讓渡所得或相續稅法上的視同贈與判斷屬稅理士,遺產分割發生紛爭則屬律師的領域,這些皆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本公司(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只限於物件的調查、估價、仲介的資訊提供。
本文寫給繼承了附有配偶者居住權的老家、自宅後想出售的家庭,從不動產仲介的立場,整理「賣不賣得掉、值多少、怎麼消除」。權利的設定登記、塗銷登記交司法書士,相續稅、讓渡所得與居住權的評價額計算交稅理士,遺產分割的紛爭交律師。本公司只限於物件的資訊提供,這些皆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
附著配偶者居住權的建物,能賣給第三人嗎?
能。但要把「賣誰的什麼」分開來看。
配偶者居住權,是相續開始時住在被繼承人所有建物內的配偶者,透過遺產分割、遺贈、死因贈與或家事法院的審判所取得的權利(民法第1028條、第1029條)。此時,建物本身的所有權,多半由配偶者以外的繼承人(如子女)取得。取得所有權的人,可以把所有權賣給第三人;處分所有權本身是自由的。
問題在於買方會怎樣。配偶者若已備妥配偶者居住權的登記,即可對抗建物的取得者及其他第三人(民法第1031條第2項準用第605條)。也就是說,買方是在有負擔的狀態下,買下配偶者持續居住的建物,既不能自住,也不能請求返還。此外,配偶者居住權不得讓與第三人(民法第1032條第2項),也無法買下居住權再轉賣。
| 出售對象 | 誰能賣 | 買方的立場 |
|---|---|---|
| 建物所有權(附負擔) | 繼承所有權的人 | 承接負擔,不能使用也不能請求返還 |
| 配偶者居住權本身 | 不得讓與(民法第1032條第2項) | ― |
| 土地(基地)所有權 | 繼承土地的人 | 建物有居住權期間土地也難用,買方有限 |
因此,「附著配偶者居住權」的出售,理論上可行,但幾乎沒有買方。
附負擔的物件,估價會降多少?
沒有一律的降幅。「配偶者還會住幾年」,決定價值的折損。
配偶者居住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是配偶者的終身(民法第1030條)。但也可在遺產分割協議、遺言或審判中定為「10年」等有期。附負擔所有權的市場價值,存續期間越長(即配偶者越年輕)越小,因為買方能自由使用建物的時點越晚。
在相續稅的計算上,配偶者居住權與附負擔所有權的評價方法由法律訂定(相續稅法第23條之2)。依存續年數、法定利率、建物耐用年數等,算出居住權的價額與扣除該部分後的所有權價額(國稅廳稅務解答 No.4666)。相續稅的評價額與實際市場售價(時價)是兩回事,但「終身或有期」「配偶者年齡」左右價值的結構相同。
| 左右價值的要素 | 作用方式 |
|---|---|
| 存續期間(終身或有期) | 有期且越短,附負擔所有權越不易貶值 |
| 配偶者的年齡 | 終身時越年輕,附負擔所有權價值越小 |
| 建物狀況、地點 | 作為一般估價要素另計 |
實際市場出售時,願在附負擔下買進的投資人有限,通常要求相當於預期利回的折價。**正因如此,下一節「先合意消滅再出售」的步驟,才是實務的重心。**具體評價額的計算屬稅理士領域,本公司從市場銷售難易、估價的觀點提供資訊。
要先合意消滅配偶者居住權再出售,步驟如何?
由於居住權不得讓與,要消除,只能由持有居住權的配偶者自己放手。實務步驟如下。
- 配偶者(居住權人)與建物、土地的所有者(其他繼承人)商議出售方針與分配款項的方式
- 配偶者拋棄配偶者居住權,或由當事人合意消滅
- 辦理配偶者居住權的塗銷登記(司法書士)
- 以無負擔的所有權,依一般方式出售
- 依事先約定分配售款
這裡會出現稅務爭點。若在存續期間中,未支付對價(或以顯著偏低的對價)消滅配偶者居住權,使建物所有者取得無負擔完整所有權的利益,依相續稅法第9條,所有者可能被視為自配偶者受贈(視同贈與)。反之,配偶者若收取消滅的對價,該對價可能作為配偶者的讓渡所得課稅。兩者的稅額判斷皆屬稅理士領域,本公司不會回答有利與否。
商議談不攏、配偶者不同意拋棄等情形,屬遺產分割或權利爭執,是律師處理的領域。出售前先辦妥相續登記(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義務化)一點,也整理在繼承時該先做什麼。共有名義或以換價分割分配時,請一併參閱出售繼承的共有不動產與換價分割出售的流程。
居住權人入住機構、或過世時,出售會如何改變?
配偶者的狀況一變,消滅的路徑也隨之改變。
配偶者過世時,配偶者居住權消滅(民法第1036條準用第597條第3項=存續期間中配偶者死亡即終了),不被繼承。此消滅是民法所預定的,故該時點不生新的相續稅、贈與稅(國稅廳的稅務解答)。消滅後,所有者可以無負擔的所有權出售。塗銷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
配偶者入住機構時,僅此並不使居住權消滅,因入住並非消滅事由。若想出售,須如前節,由配偶者同意拋棄或合意消滅。另外,配偶者經所有者同意,也可將居住建物出租第三人(民法第1032條第3項),以出租建物充作機構費用的原資也是一種選項(此時居住權仍存續)。
有期設定的居住權屆滿存續期間時,居住權亦消滅,這同樣作為預定的消滅,不生新的課稅。
| 配偶者的狀況 | 居住權如何 | 對出售的影響 |
|---|---|---|
| 死亡 | 消滅(準用第597條第3項),不被繼承 | 塗銷登記後可無負擔出售 |
| 有期存續期間屆滿 | 消滅 | 塗銷登記後可無負擔出售 |
| 入住機構 | 不消滅 | 需拋棄或合意消滅;或經同意出租 |
| 存續期間中拋棄、合意消滅 | 消滅(依有無對價生課稅爭點) | 塗銷登記後出售,向稅理士確認 |
登記、評價、稅金、紛爭,各該找誰諮詢?
出售附配偶者居住權的建物,多位專家的領域交疊。角色分得很清楚。
| 諮詢內容 | 承辦者 |
|---|---|
| 配偶者居住權的設定、塗銷登記,相續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 | 司法書士 |
| 相續稅、居住權消滅對價的讓渡所得、視同贈與的判斷 | 稅理士 |
| 遺產分割、拋棄合意不成等紛爭 | 律師 |
| 物件的調查、估價、仲介、買賣契約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本公司) |
登記屬司法書士,稅額計算與有利與否的判斷屬稅理士,當事人間發生爭執則屬律師——這道界線由資格制度決定,不會移動。**這種分擔,不是由某一家全部承接的形式。**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本公司、本事務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本公司只承辦出售的步驟與市場銷售難易這一不動產側,稅金、登記的可否、要否,一律請有資格者確認後推進。繼承不動產的出售整體,整理在繼承與不動產。
常見問題
Q. 居住權仍在時,能先把所有權賣掉嗎?
A. 所有權本身的出售可行。但居住權若已登記,即可對抗買方(民法第1031條),買方會承接配偶者持續居住的負擔,既不能自住也不能請求返還,因此買方僅限於願在附負擔下買進的投資人,且以相當折價為前提。實務上通常先請配偶者消滅居住權後再賣。
Q. 能向配偶者買下居住權,一起出售嗎?
A. 不行。配偶者居住權不得讓與第三人(民法第1032條第2項)。要消除,只能由配偶者自己拋棄,或由當事人合意消滅。屆時是否支付對價會改變稅務處理,請向稅理士確認。
Q. 配偶者過世後,建物就能照原樣賣嗎?
A. 配偶者死亡使配偶者居住權消滅(民法第1036條準用第597條第3項),不被繼承。消滅後所有者可以無負擔的所有權出售,塗銷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此消滅是民法所預定的,不生新的相續稅、贈與稅(國稅廳的稅務解答)。
Q. 聽說存續期間中消滅居住權會課贈與稅,是真的嗎?
A. 若未支付對價(或以顯著偏低的對價)消滅居住權,使建物所有者取得完整所有權的利益,依相續稅法第9條可能被視為受贈。反之配偶者收取對價時,則為配偶者的讓渡所得問題。兩者金額的判斷皆屬稅理士領域,本公司不會回答是否課稅。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1028〜1029條=配偶者居住權的成立、第1030條=存續期間原則為配偶者終身、第1031條=居住建物所有者的登記義務與對抗要件〔準用第605條〕、第1032條第2項=不得讓與、同條第3項=經所有者同意的第三人使用收益、第1036條=準用第597條第3項〔配偶者死亡即終了〕等。配偶者居住權由平成30年法律第72號新設,令和2年〈2020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8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相續稅法」(昭和25年法律第73號。第9條=未支付對價而受利益時的視同贈與、第23條之2=配偶者居住權等的評價。2026年9月8日參照)
- 國稅廳稅務解答 No.4666「配偶者居住權等的評價」(配偶者居住權、居住建物、基地利用權等的相續稅評價計算方法。2026年9月8日參照)
- 國稅廳「配偶者居住權經合意等消滅時」等稅務解答(因死亡、存續期間屆滿的消滅是民法所預定故不課稅,存續期間中未伴隨對價的合意消滅等屬相續稅法第9條視同贈與,收取對價的配偶者則為讓渡所得。2026年9月8日參照)
※配偶者居住權消滅所生課稅(讓渡所得、視同贈與)的有無與金額,以及居住權、所有權的評價額,因存續期間、配偶者年齡、有無對價、建物與基地的狀況而異。本文未就個別課稅關係或評價額做判斷。
※配偶者居住權的設定、塗銷登記,相續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屬司法書士,相續稅、讓渡所得、視同贈與的判斷屬稅理士,遺產分割、拋棄合意不成等紛爭屬律師的領域。本公司只限於物件的調查、估價、仲介的資訊提供。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就個別法律、稅務判斷提供建議或保證。物件的調查、仲介及買賣、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辦,向公家機關提出的書面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辦,並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的方式受任。稅務屬稅理士,登記屬司法書士,紛爭屬律師的領域。不涉及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把物件(不動產)與申報(行政手續)的爭點放在同一張桌上一起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賣・出租・繼續持有——在決定之前先諮詢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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