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了配偶者居住权的继承建物,卖得掉吗?评价、买方、消灭的实务
附有配偶者居住权的继承建物,继承所有权的人仍可出售。但居住权若已登记,可对抗买方(民法第1031条),且居住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民法第1032条第2项),因此实务上通常先请配偶者抛弃或合意消灭、办妥涂销登记后,再以无负担的状态出售。涂销登记交司法书士,消灭对价的转让所得与视同赠与交税理士,遗产分割的纠纷交律师。东京都文京区的宅地建物交易士兼行政书士,从条文与国税厅资料整理出售的可否与步骤。
**先讲结论:**设定了配偶者居住权的建物,也卖得掉——继承所有权的人可以出售。但居住权若已登记,即可对抗买方(民法第1031条),买方会承接“有配偶者持续居住”的负担。由于配偶者居住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民法第1032条第2项),实务上通常是请配偶者抛弃居住权、或由当事人合意消灭,办妥涂销登记后,再以无负担的状态出售。涂销登记属司法书士,消灭对价所生的转让所得或相续税法上的视同赠与判断属税理士,遗产分割发生纠纷则属律师的领域,这些皆以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本公司(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只限于物件的调查、估价、居间的信息提供。
本文写给继承了附有配偶者居住权的老家、自宅后想出售的家庭,从不动产居间的立场,整理“卖不卖得掉、值多少、怎么消除”。权利的设定登记、涂销登记交司法书士,相续税、转让所得与居住权的评价额计算交税理士,遗产分割的纠纷交律师。本公司只限于物件的信息提供,这些皆以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
附着配偶者居住权的建物,能卖给第三人吗?
能。但要把“卖谁的什么”分开来看。
配偶者居住权,是相续开始时住在被继承人所有建物内的配偶者,通过遗产分割、遗赠、死因赠与或家事法院的审判所取得的权利(民法第1028条、第1029条)。此时,建物本身的所有权,多半由配偶者以外的继承人(如子女)取得。取得所有权的人,可以把所有权卖给第三人;处分所有权本身是自由的。
问题在于买方会怎样。配偶者若已备妥配偶者居住权的登记,即可对抗建物的取得者及其他第三人(民法第1031条第2项准用第605条)。也就是说,买方是在有负担的状态下,买下配偶者持续居住的建物,既不能自住,也不能请求返还。此外,配偶者居住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民法第1032条第2项),也无法买下居住权再转卖。
| 出售对象 | 谁能卖 | 买方的立场 |
|---|---|---|
| 建物所有权(附负担) | 继承所有权的人 | 承接负担,不能使用也不能请求返还 |
| 配偶者居住权本身 | 不得转让(民法第1032条第2项) | ― |
| 土地(基地)所有权 | 继承土地的人 | 建物有居住权期间土地也难用,买方有限 |
因此,“附着配偶者居住权”的出售,理论上可行,但几乎没有买方。
附负担的物件,估价会降多少?
没有一律的降幅。“配偶者还会住几年”,决定价值的折损。
配偶者居住权的存续期间,原则上是配偶者的终身(民法第1030条)。但也可在遗产分割协议、遗言或审判中定为“10年”等有期。附负担所有权的市场价值,存续期间越长(即配偶者越年轻)越小,因为买方能自由使用建物的时点越晚。
在相续税的计算上,配偶者居住权与附负担所有权的评价方法由法律订定(相续税法第23条之2)。依存续年数、法定利率、建物耐用年数等,算出居住权的价额与扣除该部分后的所有权价额(国税厅税务解答 No.4666)。相续税的评价额与实际市场售价(时价)是两回事,但“终身或有期”“配偶者年龄”左右价值的结构相同。
| 左右价值的要素 | 作用方式 |
|---|---|
| 存续期间(终身或有期) | 有期且越短,附负担所有权越不易贬值 |
| 配偶者的年龄 | 终身时越年轻,附负担所有权价值越小 |
| 建物状况、地点 | 作为一般估价要素另计 |
实际市场出售时,愿在附负担下买进的投资人有限,通常要求相当于预期利回的折价。**正因如此,下一节“先合意消灭再出售”的步骤,才是实务的重心。**具体评价额的计算属税理士领域,本公司从市场销售难易、估价的观点提供信息。
要先合意消灭配偶者居住权再出售,步骤如何?
由于居住权不得转让,要消除,只能由持有居住权的配偶者自己放手。实务步骤如下。
- 配偶者(居住权人)与建物、土地的所有者(其他继承人)商议出售方针与分配款项的方式
- 配偶者抛弃配偶者居住权,或由当事人合意消灭
- 办理配偶者居住权的涂销登记(司法书士)
- 以无负担的所有权,依一般方式出售
- 依事先约定分配售款
这里会出现税务争点。若在存续期间中,未支付对价(或以显著偏低的对价)消灭配偶者居住权,使建物所有者取得无负担完整所有权的利益,依相续税法第9条,所有者可能被视为自配偶者受赠(视同赠与)。反之,配偶者若收取消灭的对价,该对价可能作为配偶者的转让所得课税。两者的税额判断皆属税理士领域,本公司不会回答利弊。
商议谈不拢、配偶者不同意抛弃等情形,属遗产分割或权利争执,是律师处理的领域。出售前先办妥相续登记(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义务化)一点,也整理在继承时该先做什么。共有名义或以换价分割分配时,请一并参阅出售继承的共有不动产与换价分割出售的流程。
居住权人入住机构、或过世时,出售会如何改变?
配偶者的状况一变,消灭的路径也随之改变。
配偶者过世时,配偶者居住权消灭(民法第1036条准用第597条第3项=存续期间中配偶者死亡即终了),不被继承。此消灭是民法所预定的,故该时点不生新的相续税、赠与税(国税厅的税务解答)。消灭后,所有者可以无负担的所有权出售。涂销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
配偶者入住机构时,仅此并不使居住权消灭,因入住并非消灭事由。若想出售,须如前节,由配偶者同意抛弃或合意消灭。另外,配偶者经所有者同意,也可将居住建物出租第三人(民法第1032条第3项),以出租建物充作机构费用的原资也是一种选项(此时居住权仍存续)。
有期设定的居住权届满存续期间时,居住权亦消灭,这同样作为预定的消灭,不生新的课税。
| 配偶者的状况 | 居住权如何 | 对出售的影响 |
|---|---|---|
| 死亡 | 消灭(准用第597条第3项),不被继承 | 涂销登记后可无负担出售 |
| 有期存续期间届满 | 消灭 | 涂销登记后可无负担出售 |
| 入住机构 | 不消灭 | 需抛弃或合意消灭;或经同意出租 |
| 存续期间中抛弃、合意消灭 | 消灭(依有无对价生课税争点) | 涂销登记后出售,向税理士确认 |
登记、评价、税金、纠纷,各该找谁咨询?
出售附配偶者居住权的建物,多位专家的领域交叠。角色分得很清楚。
| 咨询内容 | 承办者 |
|---|---|
| 配偶者居住权的设定、涂销登记,相续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 | 司法书士 |
| 相续税、居住权消灭对价的转让所得、视同赠与的判断 | 税理士 |
| 遗产分割、抛弃合意不成等纠纷 | 律师 |
| 物件的调查、估价、居间、买卖合同 | 宅地建物交易业者(本公司) |
登记属司法书士,税额计算与利弊的判断属税理士,当事人间发生争执则属律师——这道界线由资格制度决定,不会移动。**这种分担,不是由某一家全部承接的形式。**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本公司、本事务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本公司只承办出售的步骤与市场销售难易这一不动产侧,税金、登记的可否、要否,一律请有资格者确认后推进。继承不动产的出售整体,整理在继承与不动产。
常见问题
Q. 居住权仍在时,能先把所有权卖掉吗?
A. 所有权本身的出售可行。但居住权若已登记,即可对抗买方(民法第1031条),买方会承接配偶者持续居住的负担,既不能自住也不能请求返还,因此买方仅限于愿在附负担下买进的投资人,且以相当折价为前提。实务上通常先请配偶者消灭居住权后再卖。
Q. 能向配偶者买下居住权,一起出售吗?
A. 不行。配偶者居住权不得转让给第三人(民法第1032条第2项)。要消除,只能由配偶者自己抛弃,或由当事人合意消灭。届时是否支付对价会改变税务处理,请向税理士确认。
Q. 配偶者过世后,建物就能照原样卖吗?
A. 配偶者死亡使配偶者居住权消灭(民法第1036条准用第597条第3项),不被继承。消灭后所有者可以无负担的所有权出售,涂销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此消灭是民法所预定的,不生新的相续税、赠与税(国税厅的税务解答)。
Q. 听说存续期间中消灭居住权会课赠与税,是真的吗?
A. 若未支付对价(或以显著偏低的对价)消灭居住权,使建物所有者取得完整所有权的利益,依相续税法第9条可能被视为受赠。反之配偶者收取对价时,则为配偶者的转让所得问题。两者金额的判断皆属税理士领域,本公司不会回答是否课税。
本文出处(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1028〜1029条=配偶者居住权的成立、第1030条=存续期间原则为配偶者终身、第1031条=居住建物所有者的登记义务与对抗要件〔准用第605条〕、第1032条第2项=不得转让、同条第3项=经所有者同意的第三人使用收益、第1036条=准用第597条第3项〔配偶者死亡即终了〕等。配偶者居住权由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新设,令和2年〈2020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8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相续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73号。第9条=未支付对价而受利益时的视同赠与、第23条之2=配偶者居住权等的评价。2026年9月8日参照)
- 国税厅税务解答 No.4666“配偶者居住权等的评价”(配偶者居住权、居住建物、基地利用权等的相续税评价计算方法。2026年9月8日参照)
- 国税厅“配偶者居住权经合意等消灭时”等税务解答(因死亡、存续期间届满的消灭是民法所预定故不课税,存续期间中未伴随对价的合意消灭等属相续税法第9条视同赠与,收取对价的配偶者则为转让所得。2026年9月8日参照)
※配偶者居住权消灭所生课税(转让所得、视同赠与)的有无与金额,以及居住权、所有权的评价额,因存续期间、配偶者年龄、有无对价、建物与基地的状况而异。本文未就个别课税关系或评价额做判断。
※配偶者居住权的设定、涂销登记,相续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属司法书士,相续税、转让所得、视同赠与的判断属税理士,遗产分割、抛弃合意不成等纠纷属律师的领域。本公司只限于物件的调查、估价、居间的信息提供。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不就个别法律、税务判断提供建议或保证。物件的调查、居间及买卖、租赁合同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承办,向政府机关提出的书面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办,并以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的方式受任。税务属税理士,登记属司法书士,纠纷属律师的领域。不涉及介绍费、送客手续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交易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董事(宅地建物交易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把物件(不动产)与申报(行政手续)的争点放在同一张桌上一起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卖・出租・继续持有——在决定之前先咨询就可以。
继承的老家、人在海外持有的物件、有租客在住的整栋——请用LINE简单告诉我们目前状况。代表(宅地建物取引士)将亲自回复,为您整理出售・出租・继续持有的展望。估价与中介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单独承办。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10:00〜18:00(周二・周三定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