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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7继承

继承了正在转租(一括借上げ/整栋包租)中的出租物件——契约与租金如何承接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继承父母生前交给转租业者「整栋包租(一括借上げ、master lease)」的出租物件,等于以包括承继继承了业主(出租人)的地位。不能只因为发生继承就中途解除包租契约;即使附有「租金保证」,转租业者仍可能提出减租请求。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依条文与公开资料整理。

结论(先说重点):继承仍在转租(一括借上げ=整栋包租、master lease)中的出租物件,业主(出租人)的地位会直接由继承人承继(民法第896条=包括承继)。不能只因为发生继承就马上解除包租契约,业主一方要解约或拒绝更新,需要正当事由(借地借家法第28条)。即使附有「租金保证」,转租业者仍可能依法提出减租请求(借地借家法第32条第1项)。

把父母名下的公寓或华厦,以「整栋包租」交给转租业者后就这样继承下来——这是近年继承咨询里明显增加的类型。和一般出租不同,中间多了一个事业者,因此所承接的契约内容更不容易看懂。本文写给继承了转租中出租物件的人:契约与租金如何承接,以及该确认什么。继承不动产的全貌整理在继承不动产的咨询

继承时,转租契约的「业主地位」会怎么样?

会直接由继承人承继。

转租(整栋包租)由两层赁贷借构成。一层是业主把建物租给转租业者的整栋包租契约(master lease)(业主=出租人、业者=承租人),另一层是该业者把各户租给入住者的转租契约(业者=转租人、入住者=次承租人)。继承所承接的,是整栋包租契约里的业主=出租人的地位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96条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起,承继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物件的所有权,以及整栋包租契约上的出租人地位,都包含在这「一切权利义务」之中。因为继承不是当事人依意思所为的移转(让与),而是依法律的包括承继,所以继承本身不需要转租业者的同意。

登场人物契约上的立场继承后如何
过世的父母(业主)整栋包租契约的出租人出租人地位由继承人承继(民法第896条)
转租业者整栋包租契约的承租人/转租人只是相对人变成继承人
入住者转租契约的次承租人契约关系不变

要做的是,完成相续登记后,以书面通知转租业者出租人已经改变。租金的汇入账户与联络窗口,从此都改为继承人。登记的申请本身是司法书士的业务,义务化与卖出的顺序写在〈没办相续登记,老家卖得掉吗〉

可以以继承为由中途解除包租契约吗?

不能只因为发生继承就马上解除。

转租业者是整栋包租契约的承租人。即使是事业者,只要在租建物,就受借地借家法的保护。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号)第28条规定,就建物赁贷借而言,出租人一方的拒绝更新或解约申入,需要「正当事由」。发生继承这件事本身,并不构成该正当事由。

也就是说,仅凭业主一方的方便(因为继承了想自己经营、想卖掉),原则上无法在契约期间中途片面切断。契约书里有时会放「业主得中途解约」的条款,但该条款在与第28条的关系上效力到哪里,会因契约文字与事情而不同,属于契约解释与纠纷的问题。本公司(不动产)不在此判断可否。中途解约或拒绝更新可能演变成争议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另外,转租业者一方的解约,往往依契约书的解约预告条款进行。「明明是包租却被解约」的风险落在承租人一方——这个不对称,是阅读转租契约书时的关键。

面对转租业者的减租请求,该如何应对?

即使附有「租金保证」,也要以「仍可能被减租」为前提来应对,这是实务做法。

借地借家法第32条第1项规定,建物的租金因经济情事变动等而变得不相当时,不论契约条件如何,当事人得就将来请求增减租金额。这里的当事人,包含身为承租人的转租业者。

最高裁判所在平成15年(2003年)10月21日的判决中表示,所谓的转租契约也适用借地借家法第32条第1项,且该项为强行法规,即使有租金自动增额的特约,也不能排除其适用。就算契约书写着「保证◯年的租金」「每◯年增额」,光凭这点也无法封锁减租请求。

容易误解的点实际依据
因为是「租金保证」所以不会被减租仍可能被提出减租请求借地借家法第32条第1项(强行法规)
因为有自动增额特约所以会增额光凭特约无法排除第32条的适用最高裁 平成15年10月21日判决
减幅由业者片面决定当否与相当额须综合各种情事判断同判决

减租请求的当否,以及相当的租金额是多少,是就周边行情、经济情事、契约缔结经纬等综合判断的事项。本公司不判断当否,也不判断金额。 租金演变成争议时请直接向律师,需要就租金额本身进行评价时请直接向不动产鉴定士咨询。

转租新法(赁贷住宅管理业法)中该确认的书面是什么?

请把继承来的契约书,连同重要事项说明书缔约时交付的书面一起重读。

赁贷住宅の管理业务等の适正化に関する法律(令和2年法律第60号,通称・赁贷住宅管理业法)为因应转租相关纠纷,对转租业者(法律上称「特定转贷事业者」)与整栋包租契约(同「特定赁贷借契约」)设下规制。转租规制的部分自令和2年(2020年)12月15日施行。

条文标题内容
第28条禁止夸大广告等禁止就租金与契约期间为显著与事实不符之表示等
第29条禁止不当劝诱等禁止故意不告知减租风险等不利事实的劝诱等
第30条缔约前的重要事项说明・书面交付缔约前以书面说明租金调整・解除的条件等
第31条缔约时的书面交付缔约时交付载明契约内容的书面

在继承的场面,这第30条的重要事项说明书里,写着租金的检讨条件、业主可否解约、维修费用的负担等。父母当初是听了怎样的说明才签约,都留在这里。请和契约书一起找出来。

同时,也能确认对方的转租业者是不是登录业者。经营赁贷住宅管理业者中,管理户数200户以上者须取得国土交通大臣的登录(令和3年〈2021年〉6月15日施行),登录业者会登载于国土交通省的登录簿。是否登录,透过国土交通省的赁贷住宅管理业法门户网站,或建设业者・宅建业者等企业情报检索系统(etsuran2.mlit.go.jp)确认最为确实。

在相续税评价与出售上,该找谁做什么?

依角色不同,委托的对象也不同。

首先是相续税的评价。出租给他人的建物评为「贷家」,其基地评为「贷家建付地」,比自用时有评价额调降的处理。但具体的评价额,以及是否符合贷家建付地的要件,都是逐案判断,属于税理士的领域。本公司不计算评价额。

其次是登记。因继承而生的所有权移转登记(相续登记)是司法书士的业务。将来要卖掉转租物件时,也必须掌握出租人地位的移转方式。民法第605条之2(平成29年法律第44号新设・令和2年〈2020年〉4月1日施行)规定,已具备赁贷借对抗要件的不动产被让与时,出租人地位移转给买方。依同条第3项,买方要以出租人地位对抗承租人(转租业者),需要所有权的移转登记。转租中也能卖,只是要以出租人会更换为前提来安排。

要做的事委托对象(事业体)
物件调查・估价・仲介・买卖契约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出租人变更通知书・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文件制作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相续登记・所有权移转登记司法书士
贷家・贷家建付地的相续税评价与申报税理士
中途解约・减租等契约纠纷律师

卖或留的思考方式请见〈继承的老家该卖还是该留〉,继承出租公寓时的承接全貌请见〈继承了出租公寓之后〉,实拿金额的比较方式请见〈买取与仲介,实拿差多少〉

物件的调查、价格的思考方式、与买方的条件调整、仲介与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出租人变更通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权利义务相关文件与向公家机关提交的文件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这两者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与各自签约。 本公司与本事务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只要向转租业者说「我继承了,想解约」,就能马上解约吗?
A. 原则上,业主一方不能只因为继承就马上解约。转租业者是整栋包租契约的承租人,依借地借家法第28条,出租人一方的解约・拒绝更新需要正当事由。契约书即使有中途解约条款,其效力也会因文字与事情而不同,属于契约解释的问题。可否请向律师咨询。

Q. 契约书写着「保证◯年的租金」。就不会被减租吗?
A. 有可能。借地借家法第32条第1项是强行法规,最高裁也在平成15年10月21日的判决中认可其适用于转租契约。即使有租金保证或自动增额的特约,光凭这点也不能封锁减租请求。减租的当否与相当额须综合各种情事判断,本公司不判断。

Q. 继承后,转租契约要重新签吗?
A. 不需要重签。出租人地位依民法第896条当然由继承人承继,不需要业者同意,也不需要重新缔约。但请以书面通知转租业者出租人已改变,并更新租金的汇入账户等。契约内容可由继承来的契约书与重要事项说明书确认。

Q. 要怎么查转租业者是不是登录业者?
A. 管理户数200户以上的转租业者须取得国土交通大臣的登录,登录业者会登载于国土交通省的登录簿。可透过国土交通省的赁贷住宅管理业法门户网站,或建设业者・宅建业者等企业情报检索系统确认。不仅要看有无登录,也请一并确认缔约时所交付的重要事项说明书(法第30条)的内容。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605条=不动产赁贷借的对抗力、第605条之2=出租人地位的移转、第605条之3=合意移转、第896条=继承的一般效力。第605条之2・第605条之3为平成29年法律第44号新设・令和2年〈2020年〉4月1日施行。现行条文为令和8年法律第45号修正・2026年6月24日施行。2026年9月7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号。第28条=拒绝更新等的正当事由、第32条第1项=租金增减请求权。现行条文为令和4年法律第48号修正・2026年5月21日施行。2026年9月7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赁贷住宅の管理业务等の适正化に関する法律」(令和2年法律第60号。第2条第4项=特定赁贷借契约、第2条第5项=特定转贷事业者、第28条=禁止夸大广告等、第29条=禁止不当劝诱等、第30条=缔约前的书面交付〈重要事项说明〉、第31条=缔约时的书面交付。公布=令和2年6月19日。转租规制=令和2年12月15日施行、赁贷住宅管理业的登录制度=令和3年6月15日施行2026年9月7日参照
  • 最高裁判所 平成15年10月21日 判决(认定转租契约亦适用借地借家法第32条第1项,且该项为强行法规,即使有租金自动增额特约亦不能排除其适用之事例。2026年9月7日参照
  • 国土交通省「赁贷住宅管理业法门户网站(制度解说)」(特定赁贷借契约・特定转贷事业者的定义,须登录的管理户数200户以上基准。2026年9月7日参照

租金保证的水准・支付给转租业者的手续费率・解约时违约金的行情,并无可由一手资料确认的一律基准,因此本文不写金额,请以个别的整栋包租契约书与重要事项说明书确认。中途解约条款的效力,以及减租请求的当否与相当租金额,是会因文字与个别事情而判断不同的事项,本文并未就特定案件判断可否。

本文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并非个别的法律判断。相续登记・所有权移转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贷家・贷家建付地的相续税评价与申报由税理士办理,中途解约与减租的纠纷由律师办理。不动产的调查・仲介及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接,出租人变更通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文件的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两者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在转租中的继承,把契约书、重要事项说明书与登记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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