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主要內容
2026.09.07繼承

繼承了正在轉租(一括借上げ/整棟包租)中的出租物件——契約與租金如何承接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繼承父母生前交給轉租業者「整棟包租(一括借上げ、master lease)」的出租物件,等於以包括承繼繼承了業主(出租人)的地位。不能只因為發生繼承就中途解除包租契約;即使附有「租金保證」,轉租業者仍可能提出減租請求。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依條文與公開資料整理。

結論(先說重點):繼承仍在轉租(一括借上げ=整棟包租、master lease)中的出租物件,業主(出租人)的地位會直接由繼承人承繼(民法第896條=包括承繼)。不能只因為發生繼承就馬上解除包租契約,業主一方要解約或拒絕更新,需要正當事由(借地借家法第28條)。即使附有「租金保證」,轉租業者仍可能依法提出減租請求(借地借家法第32條第1項)。

把父母名下的公寓或華廈,以「整棟包租」交給轉租業者後就這樣繼承下來——這是近年繼承諮詢裡明顯增加的類型。和一般出租不同,中間多了一個事業者,因此所承接的契約內容更不容易看懂。本文寫給繼承了轉租中出租物件的人:契約與租金如何承接,以及該確認什麼。繼承不動產的全貌整理在繼承不動產的諮詢

繼承時,轉租契約的「業主地位」會怎麼樣?

會直接由繼承人承繼。

轉租(整棟包租)由兩層賃貸借構成。一層是業主把建物租給轉租業者的整棟包租契約(master lease)(業主=出租人、業者=承租人),另一層是該業者把各戶租給入住者的轉租契約(業者=轉租人、入住者=次承租人)。繼承所承接的,是整棟包租契約裡的業主=出租人的地位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896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繼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物件的所有權,以及整棟包租契約上的出租人地位,都包含在這「一切權利義務」之中。因為繼承不是當事人依意思所為的移轉(讓與),而是依法律的包括承繼,所以繼承本身不需要轉租業者的同意。

登場人物契約上的立場繼承後如何
過世的父母(業主)整棟包租契約的出租人出租人地位由繼承人承繼(民法第896條)
轉租業者整棟包租契約的承租人/轉租人只是相對人變成繼承人
入住者轉租契約的次承租人契約關係不變

要做的是,完成相續登記後,以書面通知轉租業者出租人已經改變。租金的匯入帳戶與聯絡窗口,從此都改為繼承人。登記的申請本身是司法書士的業務,義務化與賣出的順序寫在〈沒辦相續登記,老家賣得掉嗎〉

可以以繼承為由中途解除包租契約嗎?

不能只因為發生繼承就馬上解除。

轉租業者是整棟包租契約的承租人。即使是事業者,只要在租建物,就受借地借家法的保護。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號)第28條規定,就建物賃貸借而言,出租人一方的拒絕更新或解約申入,需要「正當事由」。發生繼承這件事本身,並不構成該正當事由。

也就是說,僅憑業主一方的方便(因為繼承了想自己經營、想賣掉),原則上無法在契約期間中途片面切斷。契約書裡有時會放「業主得中途解約」的條款,但該條款在與第28條的關係上效力到哪裡,會因契約文字與事情而不同,屬於契約解釋與紛爭的問題。本公司(不動產)不在此判斷可否。中途解約或拒絕更新可能演變成爭議時,請直接向律師諮詢。

另外,轉租業者一方的解約,往往依契約書的解約預告條款進行。「明明是包租卻被解約」的風險落在承租人一方——這個不對稱,是閱讀轉租契約書時的關鍵。

面對轉租業者的減租請求,該如何應對?

即使附有「租金保證」,也要以「仍可能被減租」為前提來應對,這是實務做法。

借地借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建物的租金因經濟情事變動等而變得不相當時,不論契約條件如何,當事人得就將來請求增減租金額。這裡的當事人,包含身為承租人的轉租業者。

最高裁判所在平成15年(2003年)10月21日的判決中表示,所謂的轉租契約也適用借地借家法第32條第1項,且該項為強行法規,即使有租金自動增額的特約,也不能排除其適用。就算契約書寫著「保證◯年的租金」「每◯年增額」,光憑這點也無法封鎖減租請求。

容易誤解的點實際依據
因為是「租金保證」所以不會被減租仍可能被提出減租請求借地借家法第32條第1項(強行法規)
因為有自動增額特約所以會增額光憑特約無法排除第32條的適用最高裁 平成15年10月21日判決
減幅由業者片面決定當否與相當額須綜合各種情事判斷同判決

減租請求的當否,以及相當的租金額是多少,是就周邊行情、經濟情事、契約締結經緯等綜合判斷的事項。本公司不判斷當否,也不判斷金額。 租金演變成爭議時請直接向律師,需要就租金額本身進行評價時請直接向不動產鑑定士諮詢。

轉租新法(賃貸住宅管理業法)中該確認的書面是什麼?

請把繼承來的契約書,連同重要事項說明書締約時交付的書面一起重讀。

賃貸住宅の管理業務等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令和2年法律第60號,通稱・賃貸住宅管理業法)為因應轉租相關糾紛,對轉租業者(法律上稱「特定轉貸事業者」)與整棟包租契約(同「特定賃貸借契約」)設下規制。轉租規制的部分自令和2年(2020年)12月15日施行。

條文標題內容
第28條禁止誇大廣告等禁止就租金與契約期間為顯著與事實不符之表示等
第29條禁止不當勸誘等禁止故意不告知減租風險等不利事實的勸誘等
第30條締約前的重要事項說明・書面交付締約前以書面說明租金調整・解除的條件等
第31條締約時的書面交付締約時交付載明契約內容的書面

在繼承的場面,這第30條的重要事項說明書裡,寫著租金的檢討條件、業主可否解約、維修費用的負擔等。父母當初是聽了怎樣的說明才簽約,都留在這裡。請和契約書一起找出來。

同時,也能確認對方的轉租業者是不是登錄業者。經營賃貸住宅管理業者中,管理戶數200戶以上者須取得國土交通大臣的登錄(令和3年〈2021年〉6月15日施行),登錄業者會登載於國土交通省的登錄簿。是否登錄,透過國土交通省的賃貸住宅管理業法入口網站,或建設業者・宅建業者等企業情報檢索系統(etsuran2.mlit.go.jp)確認最為確實。

在相續稅評價與出售上,該找誰做什麼?

依角色不同,委託的對象也不同。

首先是相續稅的評價。出租給他人的建物評為「貸家」,其基地評為「貸家建付地」,比自用時有評價額調降的處理。但具體的評價額,以及是否符合貸家建付地的要件,都是逐案判斷,屬於稅理士的領域。本公司不計算評價額。

其次是登記。因繼承而生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相續登記)是司法書士的業務。將來要賣掉轉租物件時,也必須掌握出租人地位的移轉方式。民法第605條之2(平成29年法律第44號新設・令和2年〈2020年〉4月1日施行)規定,已具備賃貸借對抗要件的不動產被讓與時,出租人地位移轉給買方。依同條第3項,買方要以出租人地位對抗承租人(轉租業者),需要所有權的移轉登記。轉租中也能賣,只是要以出租人會更換為前提來安排。

要做的事委託對象(事業體)
物件調查・估價・仲介・買賣契約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出租人變更通知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件製作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相續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司法書士
貸家・貸家建付地的相續稅評價與申報稅理士
中途解約・減租等契約紛爭律師

賣或留的思考方式請見〈繼承的老家該賣還是該留〉,繼承出租公寓時的承接全貌請見〈繼承了出租公寓之後〉,實拿金額的比較方式請見〈買取與仲介,實拿差多少〉

物件的調查、價格的思考方式、與買方的條件調整、仲介與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出租人變更通知、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權利義務相關文件與向公家機關提交的文件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這兩者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與各自簽約。 本公司與本事務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只要向轉租業者說「我繼承了,想解約」,就能馬上解約嗎?
A. 原則上,業主一方不能只因為繼承就馬上解約。轉租業者是整棟包租契約的承租人,依借地借家法第28條,出租人一方的解約・拒絕更新需要正當事由。契約書即使有中途解約條款,其效力也會因文字與事情而不同,屬於契約解釋的問題。可否請向律師諮詢。

Q. 契約書寫著「保證◯年的租金」。就不會被減租嗎?
A. 有可能。借地借家法第32條第1項是強行法規,最高裁也在平成15年10月21日的判決中認可其適用於轉租契約。即使有租金保證或自動增額的特約,光憑這點也不能封鎖減租請求。減租的當否與相當額須綜合各種情事判斷,本公司不判斷。

Q. 繼承後,轉租契約要重新簽嗎?
A. 不需要重簽。出租人地位依民法第896條當然由繼承人承繼,不需要業者同意,也不需要重新締約。但請以書面通知轉租業者出租人已改變,並更新租金的匯入帳戶等。契約內容可由繼承來的契約書與重要事項說明書確認。

Q. 要怎麼查轉租業者是不是登錄業者?
A. 管理戶數200戶以上的轉租業者須取得國土交通大臣的登錄,登錄業者會登載於國土交通省的登錄簿。可透過國土交通省的賃貸住宅管理業法入口網站,或建設業者・宅建業者等企業情報檢索系統確認。不僅要看有無登錄,也請一併確認締約時所交付的重要事項說明書(法第30條)的內容。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605條=不動產賃貸借的對抗力、第605條之2=出租人地位的移轉、第605條之3=合意移轉、第896條=繼承的一般效力。第605條之2・第605條之3為平成29年法律第44號新設・令和2年〈2020年〉4月1日施行。現行條文為令和8年法律第45號修正・2026年6月24日施行。2026年9月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借地借家法」(平成3年法律第90號。第28條=拒絕更新等的正當事由、第32條第1項=租金增減請求權。現行條文為令和4年法律第48號修正・2026年5月21日施行。2026年9月7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賃貸住宅の管理業務等の適正化に関する法律」(令和2年法律第60號。第2條第4項=特定賃貸借契約、第2條第5項=特定轉貸事業者、第28條=禁止誇大廣告等、第29條=禁止不當勸誘等、第30條=締約前的書面交付〈重要事項說明〉、第31條=締約時的書面交付。公布=令和2年6月19日。轉租規制=令和2年12月15日施行、賃貸住宅管理業的登錄制度=令和3年6月15日施行2026年9月7日參照
  • 最高裁判所 平成15年10月21日 判決(認定轉租契約亦適用借地借家法第32條第1項,且該項為強行法規,即使有租金自動增額特約亦不能排除其適用之事例。2026年9月7日參照
  • 國土交通省「賃貸住宅管理業法入口網站(制度解說)」(特定賃貸借契約・特定轉貸事業者的定義,須登錄的管理戶數200戶以上基準。2026年9月7日參照

租金保證的水準・支付給轉租業者的手續費率・解約時違約金的行情,並無可由一手資料確認的一律基準,因此本文不寫金額,請以個別的整棟包租契約書與重要事項說明書確認。中途解約條款的效力,以及減租請求的當否與相當租金額,是會因文字與個別事情而判斷不同的事項,本文並未就特定案件判斷可否。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判斷。相續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貸家・貸家建付地的相續稅評價與申報由稅理士辦理,中途解約與減租的紛爭由律師辦理。不動產的調查・仲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接,出租人變更通知・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件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兩者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在轉租中的繼承,把契約書、重要事項說明書與登記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歡迎隨時諮詢

關於專欄內容的任何問題,也非常歡迎。

賣・出租・繼續持有——在決定之前先諮詢就可以。

繼承的老家、人在海外持有的物件、有租客在住的整棟——請用LINE簡單告訴我們目前狀況。代表(宅地建物取引士)將親自回覆,為您整理出售・出租・繼續持有的展望。估價與仲介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單獨承辦。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10:00〜18:00(週二・週三公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