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了父母無償出借的「使用借貸」土地——要賣該從何做起?

繼承父母無償出借的土地時,先掌握「使用借貸(無償)」與「租賃(有償)」的差別。使用借貸不受借地借家法保護,原則因借用人死亡而終止(民法第597條第3項);但出借人死亡不使其終止,繼承人承繼出借人地位(第896條)。賣的可否・估價・找買方由本公司以資訊提供承擔,交還交涉・訴訟找律師、繼承登記找司法書士、讓渡所得・評價找稅理士。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
結論(先說重點):繼承父母無償出借給親屬・熟人的土地時,先掌握「使用借貸(無償)」與「租賃(有償)」的差別。使用借貸不受借地借家法保護,原則因借用人死亡而終止(民法第597條第3項)。反之,出借人(父母)死亡不使使用借貸終止,繼承人承繼出借人地位(民法第896條)。賣的可否・估價・找買方由本公司(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資訊提供承擔;交還的交涉・訴訟找律師、繼承登記找司法書士、讓渡所得・評價找稅理士。這些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
父母把土地無償讓親屬或熟人使用,你繼承了它,而借用人現仍在使用——此時對「能賣嗎」「能請對方交還嗎」的猶豫,是因無償的使用借貸與有償的租賃,在法律性質上本就不同。本文寫給繼承使用借貸土地的繼承人:在思考賣或交還之前,先確認什麼、找誰諮詢,依民法的條文整理。賣法・估價由本公司以資訊提供承擔,法律判斷由有資格者為之。
使用借貸與租賃,在繼承後的賣出上哪裡決定性不同?
最大的不同是借用人受法律保護的程度。收租出借的租賃(借地)受借地借家法厚實保護,難以僅憑出借人的方便終止;而無償出借的使用借貸不適用借地借家法,是較易因出借人一方而終止的關係。
| 論點 | 使用借貸(無償) | 租賃(有償・借地) |
|---|---|---|
| 對價 | 無償(負擔約固定資產稅相當額,多仍被認為是使用借貸) | 有地租 |
| 依據 | 民法第593條〜第600條 | 民法+借地借家法 |
| 借地借家法保護 | 不及 | 及(正當事由・法定更新等) |
| 借用人死亡 | 原則終止(民法第597條第3項) | 承繼予繼承人 |
| 對抗力 | 難對抗第三人 | 可以建物登記等對抗 |
「一直無償出借」並不產生像租賃那樣強的保護。 賣出有對價的借地權(受借地借家法保護)之底地,整理於賣繼承的底地與繼承來的家在借地上。無償的使用借貸與這些法律性質不同,故同為「出借的土地」,出口也不同。繼承不動產全般請見繼承與不動產。
出借人(父母)死亡時使用借貸如何?借用人死亡時又如何?
使用借貸雖建立於出借人與借用人的個人信賴關係,但依哪一方死亡,處理相反。
- 出借人(父母)死亡:使用借貸不終止。出借人地位依繼承的一般承繼(民法第896條)由繼承人承繼,繼承人成為新的出借人。也就是說,繼承人在父母與借用人間的使用借貸延續的狀態下取得土地。
- 借用人死亡:使用借貸原則終止(民法第597條第3項)。借用人地位原則上不承繼予其繼承人。
不過,民法第597條第3項為任意規定,當事人若曾約定「借用人死亡亦存續」的特約,或如以建物所有為目的、依契約旨趣認可存續時,例外地處理可能改變。亦有裁判例認為,以借用人死亡為由的交還請求,就居住利益關係屬權利濫用。何種終止原因適用,隨契約內容與情事而判斷分歧,個別可否找律師確認。
借用人仍在使用之下賣土地時,如何向買方說明?如何反映到價格?
在借用人仍在使用之下賣土地本身是可以的。惟買方買的是「使用借貸的借用人正在使用的土地」,原樣無法自由使用,會影響價格與買方層。
| 論點 | 內容 |
|---|---|
| 說明 | 把使用借貸的存在・借用人・目的・終止原因的見込,作為重要事項說明正確告知買方 |
| 對抗力 | 使用借貸難對抗第三人,買方能否實現交還視情事而定 |
| 價格 | 因借用人在使用,價格易低於可作為空地自由使用的土地 |
| 買方層 | 易限於能承擔交還手續・不確定性的買方 |
不能隱瞞「有人在使用」而賣。 正確說明使用借貸狀況後,比較「交還後再賣」或「以借用人使用為前提賣」。估價與賣法比較由本公司說明,能否立起交還見込的法律評價由律師承擔。
要求交還時,可否由不動產公司直接交涉(該找誰)?
不可。要求借用人交還的交涉,是與對方利害對立的法律事務。得受報酬代理・交涉他人法律事務者為律師,不動產公司或行政書士不得代當事人進行交還的交涉・請求。
| 階段 | 內容 | 承擔者 |
|---|---|---|
| 使用借貸性質・終止原因的確認 | 契約內容・情事的法律評價 | 律師 |
| 交還的交涉・存證信函・訴訟 | 含與借用人對立的法律事務 | 律師 |
| 交還後(或以借用人使用為前提)的賣出 | 估價・找買方・媒介・買賣契約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本公司) |
「談不攏成為爭訟」的領域,從一開始就是律師的領域。 本公司在交還見込立起時,或以借用人使用為前提的賣出中伴走。交還的交涉・訴訟本身請直接委託律師。
為何要先辦繼承登記才能賣?
要賣,登記上該土地是誰的名義須先確定。名義仍為父母時,無法辦向買方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故須先辦繼承登記(自父母變更為繼承人名義)。
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對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的繼承人,課予自知悉為己開始繼承且知悉取得所有權之日起3年內申請繼承登記的義務(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無正當理由怠於申請可能受過料。
- 名義仍為父母時,無法辦向買方的移轉登記,買賣無法完成
- 遺產分割協議已成時,依其內容辦繼承登記
- 繼承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司法書士的業務
繼承登記義務化,不論賣不賣皆適用。一旦決定賣使用借貸的土地,先辦好繼承登記是前提。繼承登記找司法書士、遺產分割協議書製作由行政書士承擔。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賣出・登記・稅務・交涉,各找誰較安全(分離受任)?
繼承使用借貸土地並處分時,牽涉多位專家。分工如下。
| 要做的事 | 承擔者 |
|---|---|
| 賣法・估價・找買方・媒介・買賣契約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 遺產分割協議書製作 | 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
| 與借用人的交還交涉・訴訟 | 律師 |
| 繼承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 | 司法書士 |
| 讓渡所得稅・取得費・評價計算 | 稅理士 |
讓渡所得(賣出金額減取得費・讓渡費用計算),於取得費不明、或實際取得費低於賣出金額5%時,可以賣出金額的5%為概算取得費(國稅廳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58)。繼承取得土地的取得費思路整理於 No.3270。具體稅額計算・申報由稅理士承擔。
這些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 本公司・本事務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交還的交涉・訴訟找律師、登記找司法書士、稅務找稅理士,皆請分別直接委託。
該找誰諮詢?
使用借貸土地的賣法・估價・找買方・媒介・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書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與借用人的交還交涉・訴訟由律師、繼承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稅・取得費・評價計算由稅理士處理。
這些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 本公司・本事務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交還的爭訟找律師、登記找司法書士、稅務找稅理士、僱用・社會保險找社會保險勞務士(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皆請分別直接委託。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我繼承了父母無償借給親戚的土地。父母過世了,使用借貸結束了嗎?
A. 沒有結束。即使出借人(父母)死亡,使用借貸不終止,出借人地位依繼承的一般承繼(民法第896條)由繼承人承繼。你是在父母與借用人間的使用借貸延續的狀態下取得土地。能否使其終止,隨契約的目的・期間・情事而判斷分歧,請找律師確認。
Q. 使用借貸也像租賃的借地權那樣受強保護嗎?
A. 不。使用借貸是無償出借,借地借家法的保護(正當事由・法定更新等)不及。與有償的租賃(借地權)法律性質不同,是較易因出借人一方而終止的關係。惟亦有就居住利益關係認交還請求屬權利濫用的裁判例,個別當否視情事而定。
Q. 在借用人仍使用之下,能賣土地嗎?
A. 賣它本身可以。惟買方買的是「使用借貸的借用人正在使用的土地」,須正確說明使用借貸的存在・借用人・目的・終止原因見込,價格易低於空地、買方層也有限。「交還後再賣」或「以使用為前提賣」的比較連同估價一併說明。
Q. 向借用人說「請搬走」,能委託不動產公司嗎?
A. 因交還交涉是與對方利害對立的法律事務,不動產公司或行政書士不得代當事人交涉・請求。得受報酬代理者為律師。本公司在交還見込立起後的賣出,或以借用人使用為前提的賣出中伴走。交涉・訴訟本身請直接委託律師。
這篇文章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593條〜第600條=使用借貸。第593條=使用借貸的成立(無償)、第597條=期間屆滿等的終止(第3項=因借用人死亡而終止)、第598條=出借人・借用人的解除、第599條=借用人的收去義務・回復原狀、第896條=繼承的一般承繼。2026年9月25日參照)
- 國稅廳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58 取得費不明時(取得費不明、或實際取得費低於讓渡收入金額5%時,可以5%相當額為概算取得費。2026年9月25日參照)
- 國稅廳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70 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的土地・建物的取得費與取得時期(2026年9月25日參照)
- 法務省「繼承登記的申請義務化」(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因繼承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義務化;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內;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25日參照)
※使用借貸終止原因(借用人死亡・目的達成・相當期間經過・解除)的適用、交還的可否、權利濫用的成否,隨契約內容與個別情事而判斷分歧。本文未就個別案件作判斷。有爭議的案件・交還的交涉請諮詢律師。繼承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找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稅・取得費・評價的具體計算與申報找稅理士。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判斷或保證個別賣出的可否或稅額。
※不動產的調查・媒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文書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自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直接簽約的形式受任。無介紹費・送客手續費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番號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把物件(不動產)與權利・手續(繼承・登記・稅務・紛爭的分派)的論點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賣・出租・繼續持有——在決定之前先諮詢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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