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洗衣店(洗染所)時,物件的用途地域與構造設備要確認哪些?

收受衣物並在自家店內清洗的「洗染所(クリーニング所)」,物件先受用途地域與構造設備基準兩點篩選。裝設附原動機洗衣機、在店內清洗的一般洗染所,在建築基準法上通常被當作「使用原動機的工廠」,與無人投幣洗衣店、僅收受轉交的取次所不同。開設須依洗染業法第5條第1項事前向都道府縣知事(保健所)申報,並經第5條之2的檢查確認後才能使用。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簽約前可確認的事項。
結論(先說重點):收受衣物並在自家店內清洗的「洗染所」,物件先受用途地域與構造設備基準兩點篩選。裝設附原動機的業務用洗衣機、在店內清洗的一般洗染所,在建築基準法上通常被當作「使用原動機的工廠」,與僅收受轉交的取次所、客人自己清洗的無人投幣洗衣店,用途地域的處理不同。開設須依洗染業法第5條第1項事前向都道府縣知事(保健所)申報,並經第5條之2的檢查、確認後才能使用該洗染所。各洗染所須依第4條第1項置1名以上洗染師(クリーニング師)。可否的最終判斷由保健所與特定行政廳作出,本公司承擔物件側的可否確認與租賃仲介。
本文寫給在東京開設洗染所的業者,以及出租該物件的屋主。簽約前可確認的事項,依洗染業法・建築基準法・都市計畫法・下水道法的條文,與厚生勞動省・東京都的資料整理。本公司承擔的是找物件、重要事項說明與租賃仲介。以下聚焦用途地域、給排水、構造設備等物件側的要件。
洗染所可以在哪些用途地域開設?
洗染業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7號)第2條,將使用溶劑或洗劑把衣類等紡織品或皮革製品以原型清洗並以此為業者定義為「洗染業」,並將「洗染所」定義為營業者處理、或收受及交付洗滌物的設施。其中,裝設業務用洗衣機、在店內清洗的一般洗染所,在建築基準法上通常被當作「使用原動機的工廠」。各用途地域可蓋什麼,由建築基準法第48條與別表第二規定。
僅收受洗滌物轉交外部工廠的取次所,因不具原動機,有被當作「洋服店等類似的服務業店舖」的餘地,可在比工廠更嚴的地域開設。取錯這裡,就會發生選了用途地域不可使用之物件的事故。
| 用途地域 | 具清洗設備的洗染所(工廠處理)之目安 |
|---|---|
| 第一種・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田園住居地域 | 工廠原則不可(取次所有作為服務業店舖部分可行的餘地) |
| 第一種・第二種中高層住居專用地域 | 工廠原則不可 |
| 第一種住居地域・第二種住居地域・準住居地域 | 使用原動機的工廠作業場床面積合計50㎡以下者一般可 |
| 鄰近商業地域・商業地域 | 同150㎡以下者一般可 |
| 準工業地域・工業地域・工業專用地域 | 較寬(惟使用引火性溶劑的乾洗在準工業受限) |
使用引火性溶劑(石油系溶劑等)的乾洗,限制更強一段,準工業地域也原則不可蓋,可能需要建築基準法第48條但書的許可。 以水洗為主,或使用何種溶劑,處理即不同。用途地域可從國土交通省「不動產資訊圖書館」的地圖查詢,但讀作店舖或工廠、床面積的界線,隨所在地特定行政廳(自治體的建築主事)的運用而分。簽約前向特定行政廳確認用途的處理最為確實。
洗染所要求哪些構造設備基準?
物件即使通過用途地域,接著是能否滿足洗染業法的構造設備基準。這裡的焦點是給水・汙水與機械的配置。
洗染業法第3條定營業者應採取的措施,同條第2項要求清洗的洗染所須各備業務用洗衣機及脫水機至少1台(備有具脫水功能之洗衣機者,脫水機除外)。同條第3項要求洗場的地板以不透水材料(混凝土・磁磚等汙水不滲透者)築造,並設適當坡度與排水口。東京都洗染業法施行條例另定:洗染所內的換氣・採光・照明須充分;須備將需消毒的洗滌物與其他分開處理的容器;洗淨與未洗淨的洗滌物須分開存放。
| 確認之處 | 基準要點 | 主要根據 |
|---|---|---|
| 洗場地板・排水 | 以不透水材料築造,設適當坡度與排水口 | 洗染業法第3條第3項 |
| 業務用機械 | 洗衣機・脫水機各1台以上(附脫水功能者脫水機不要) | 同法第3條第2項 |
| 換氣・採光・照明 | 洗染所內充分確保 | 東京都施行條例 |
| 消毒・分開 | 消毒對象物的分開容器、洗淨/未洗淨分開存放 | 同法第3條・都施行條例 |
| 給水・廁所等 | 供給適於飲用的水,洗手・廁所的衛生 | 都施行條例 |
保健所對構造設備的確認,與美容室・理容所有相近之處。物件的作法能否把作業場與客人出入之處分開,也整理於開美容室・理容所的物件要確認什麼?。細目因自治體而異,請向開設預定地的保健所確認基準。
無人投幣洗衣店與洗染所,物件要件有何不同?
同樣是「清洗」的店,客人自己清洗的無人投幣洗衣店,與收受衣物由店清洗的洗染所,法律上的定位不同。取錯就會漏掉必要的申報。
客人自己清洗的無人投幣洗衣店(投幣式洗染營業),因不收受及交付洗滌物,原則上不屬洗染業法上的「洗染所」開設申報對象。 許多自治體依國家「投幣式洗染營業設施衛生措施等指導要綱」的指導要綱要求開設申報,但這與法定申報不同。相對地,收受衣物在店內清洗的洗染所,依洗染業法第5條第1項須事前向都道府縣知事申報,並依同法第5條之2經知事檢查、取得構造設備符合基準之確認後,才能使用。此外依同法第4條第1項,各洗染所須置1名以上洗染師(僅收受・交付的取次所除外)。
| 店的形態 | 法律上定位 | 申報・檢查 | 洗染師 |
|---|---|---|---|
| 無人投幣洗衣店(自己洗) | 投幣式洗染營業 | 自治體指導要綱的開設申報(非法定義務) | 不要 |
| 洗染所(收受後在店內洗) | 洗染業法上的洗染所 | 第5條第1項開設申報+第5條之2使用前檢查・確認 | 各所1名以上(第4條第1項) |
| 取次所(僅收受・交付) | 洗染業法上的洗染所 | 第5條第1項開設申報 | 不要(第4條第1項) |
無人投幣洗衣店的物件要件整理於投幣洗衣店可以開在哪裡?。洗染業法上開設申報的書類製作是行政書士的業務,建物用途・構造合法性的確認是建築士與特定行政廳,開設可否的判斷由保健所作出。本公司(不動產)承擔找物件、重要事項說明與租賃仲介,申報轉介行政書士,各自直接簽約。
簽約前應確認的給排水・電力容量・換氣為何?
洗染所大量使用水與熱,物件的給排水・電力・換氣不合就無法開業。簽約前要看的是給排水能力、電力・瓦斯容量、換氣與消防這4點。
因大量用水,須確認給水・排水管口徑能否承受洗衣機同時運轉、能否接上公共下水道。排入下水道時,須符合下水道法(昭和33年法律第79號)第12條之2等的排除基準,含纖維屑或油分的排水可能需要除害設施。若併設使用四氯乙烯等溶劑的乾洗機,須在設計階段確認是否屬水質汙濁防止法(昭和45年法律第138號)的特定設施。設備面上,業務用洗衣機・乾燥機或鍋爐需要動力(三相200V)與瓦斯容量,既有引入可能不足。乾燥機因風管或棉絮濾網堆積的線屑著火可能成為火災原因,也需要消防面的確認。
| 確認點 | 看點 | 主要確認對象 |
|---|---|---|
| 給排水能力 | 能承受洗衣機同時運轉的給水・排水管口徑 | 設備業者・建築士 |
| 下水道・排水 | 接上公共下水道、排除基準(下水道法第12條之2等)、除害設施要否 | 自治體下水道主管・設備業者 |
| 水質規制 | 併設溶劑乾洗機時是否屬水質汙濁防止法特定設施 | 自治體環境主管・設備業者 |
| 電力・瓦斯 | 動力(三相200V)引入・契約容量,瓦斯供給種別與容量 | 電力・瓦斯公司、電氣工程業者 |
| 換氣・消防 | 溶劑與濕氣的換氣、使用火的設備位置・構造(消防法第9條・市町村條例) | 所轄消防署・設備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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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排水・瓦斯・換氣的設計,以及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要否,是設備業者・建築士・指定確認檢查機關的領域。本公司整理物件給排水的現況・下水道接續可否・用途地域,把應向建築士・設備業者・保健所確認的事項先行切分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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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的調查・估價・仲介與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辦。洗染所開設申報等向公務機關提出的書類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辦。建物用途・構造合法性的確認與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由建築士・特定行政廳・指定確認檢查機關,給排水・瓦斯・換氣的設計由設備業者,消防用設備的要否由所轄消防署,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開業的稅務由稅理士,各自直接洽詢・委託。
這些各為獨立的事業體,須各自直接簽約。 本公司・本事務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事業用物件的找法與投資全貌整理於投資・事業用不動產諮詢,開業的物件諮詢整理於事業用物件諮詢。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開設收受衣物在店內清洗的洗染所,需要申報嗎?
A. 需要。依洗染業法第5條第1項,欲開設洗染所者須事前向都道府縣知事(保健所)申報。此外依同法第5條之2,須經知事檢查、取得構造設備符合基準之確認後,才能使用該洗染所。申報書類製作由行政書士承辦,開設可否的判斷由保健所作出。
Q. 住宅區的1樓店面可以開洗染所嗎?
A. 具清洗設備的洗染所通常被當作「使用原動機的工廠」,在第一種・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及中高層住居專用地域原則不可蓋。第一種・第二種住居地域及準住居地域,作業場床面積合計50㎡以下者一般可。僅收受不清洗的取次所,有作為服務業店舖開設的餘地。界線隨特定行政廳的運用而定,請於簽約前確認。
Q. 無人投幣洗衣店與洗染所,必要手續有何不同?
A. 客人自己清洗的無人投幣洗衣店因不收受及交付洗滌物,原則上不屬洗染業法上的洗染所開設申報對象,僅止於自治體指導要綱的開設申報。收受衣物在店內清洗的洗染所,需要洗染業法第5條第1項的開設申報與第5條之2的使用前檢查・確認,並在各所置1名以上洗染師。
Q. 洗染師一定要常駐物件嗎?
A. 洗染業法第4條第1項要求各清洗的洗染所置1名以上洗染師(僅收受・交付的取次所除外)。洗染師的執照與配置是資格・人的要件,與物件側的要件不同。人員配置與勞務設計交社會保險勞務士,執照取得為本人手續,請與物件可否切分確認。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クリーニング業法(洗染業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7號。第2條=洗染業・洗染所的定義,第3條第2項=洗衣機・脫水機的設置,第3條第3項=洗場的構造(不透水材料・坡度・排水口),第4條第1項=洗染師的設置(取次所除外),第5條第1項=開設的事前申報,第5條之2=使用前的檢查・確認。2026年9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クリーニング業法施行規則」(昭和25年厚生省令第35號。申報的樣式・記載事項等。2026年9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48條・別表第二=用途地域內的建築限制,使用原動機的工廠依作業場床面積之處理,第9條=使用火的設備等位置・構造・管理委由市町村條例。2026年9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施行令」(昭和25年政令第338號。第130條之3=可設於兼用住宅的服務業店舖等範圍。2026年9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都市計畫法」(昭和43年法律第100號。第8條第1項第1號=用途地域。2026年9月24日參照)
- 東京都保健醫療局「クリーニング所の開設に関する基準等について」(依東京都洗染業法施行條例的構造設備基準與開設流程。2026年9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下水道法」(昭和33年法律第79號。第12條之2=向公共下水道排除的限制(除害設施等)。2026年9月24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水質汚濁防止法」(昭和45年法律第138號。第2條第2項=特定設施,第5條=特定設施設置的申報。使用溶劑的洗淨設施等可能屬特定設施。2026年9月24日參照)
※各用途地域的可否、讀作店舖或工廠、床面積的界線,隨所在地特定行政廳(自治體的建築主事)的運用而變。請於簽約前向特定行政廳確認。
※洗染所開設申報由行政書士,建物用途・構造合法性的確認與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由建築士・特定行政廳・指定確認檢查機關,給排水・換氣的設計由設備業者,消防用設備的要否由所轄消防署,開設可否的判斷由保健所作出。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非就個別物件的可否或開設的可否作判斷或保證。個別可否依保健所・特定行政廳・建築士的判斷,及本公司的物件調查而定。
※物件的調查・仲介及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開設申報等書類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為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直接簽約。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無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就洗染所物件,把用途地域與建物的給排水・構造設備擺在同一張桌上,先切分應向保健所・特定行政廳・設備業者確認的事項。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從一句「這該怎麼辦?」開始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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