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了父母无偿出借的「使用借贷」土地——要卖该从何做起?

继承父母无偿出借的土地时,先掌握「使用借贷(无偿)」与「租赁(有偿)」的差别。使用借贷不受借地借家法保护,原则因借用人死亡而终止(民法第597条第3项);但出借人死亡不使其终止,继承人承继出借人地位(第896条)。卖的可否・估价・找买方由本公司以信息提供承担,交还交涉・诉讼找律师、继承登记找司法书士、让渡所得・评价找税理士。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整理。
结论(先说重点):继承父母无偿出借给亲属・熟人的土地时,先掌握「使用借贷(无偿)」与「租赁(有偿)」的差别。使用借贷不受借地借家法保护,原则因借用人死亡而终止(民法第597条第3项)。反之,出借人(父母)死亡不使使用借贷终止,继承人承继出借人地位(民法第896条)。卖的可否・估价・找买方由本公司(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信息提供承担;交还的交涉・诉讼找律师、继承登记找司法书士、让渡所得・评价找税理士。这些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
父母把土地无偿让亲属或熟人使用,你继承了它,而借用人现仍在使用——此时对「能卖吗」「能请对方交还吗」的犹豫,是因无偿的使用借贷与有偿的租赁,在法律性质上本就不同。本文写给继承使用借贷土地的继承人:在思考卖或交还之前,先确认什么、找谁咨询,依民法的条文整理。卖法・估价由本公司以信息提供承担,法律判断由有资格者为之。
使用借贷与租赁,在继承后的卖出上哪里决定性不同?
最大的不同是借用人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收租出借的租赁(借地)受借地借家法厚实保护,难以仅凭出借人的方便终止;而无偿出借的使用借贷不适用借地借家法,是较易因出借人一方而终止的关系。
| 论点 | 使用借贷(无偿) | 租赁(有偿・借地) |
|---|---|---|
| 对价 | 无偿(负担约固定资产税相当额,多仍被认为是使用借贷) | 有地租 |
| 依据 | 民法第593条〜第600条 | 民法+借地借家法 |
| 借地借家法保护 | 不及 | 及(正当事由・法定更新等) |
| 借用人死亡 | 原则终止(民法第597条第3项) | 承继予继承人 |
| 对抗力 | 难对抗第三人 | 可以建物登记等对抗 |
「一直无偿出借」并不产生像租赁那样强的保护。 卖出有对价的借地权(受借地借家法保护)之底地,整理于卖继承的底地与继承来的家在借地上。无偿的使用借贷与这些法律性质不同,故同为「出借的土地」,出口也不同。继承不动产全般请见继承与不动产。
出借人(父母)死亡时使用借贷如何?借用人死亡时又如何?
使用借贷虽建立于出借人与借用人的个人信赖关系,但依哪一方死亡,处理相反。
- 出借人(父母)死亡:使用借贷不终止。出借人地位依继承的一般承继(民法第896条)由继承人承继,继承人成为新的出借人。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父母与借用人间的使用借贷延续的状态下取得土地。
- 借用人死亡:使用借贷原则终止(民法第597条第3项)。借用人地位原则上不承继予其继承人。
不过,民法第597条第3项为任意规定,当事人若曾约定「借用人死亡亦存续」的特约,或如以建物所有为目的、依契约旨趣认可存续时,例外地处理可能改变。亦有裁判例认为,以借用人死亡为由的交还请求,就居住利益关系属权利滥用。何种终止原因适用,随契约内容与情事而判断分歧,个别可否找律师确认。
借用人仍在使用之下卖土地时,如何向买方说明?如何反映到价格?
在借用人仍在使用之下卖土地本身是可以的。惟买方买的是「使用借贷的借用人正在使用的土地」,原样无法自由使用,会影响价格与买方层。
| 论点 | 内容 |
|---|---|
| 说明 | 把使用借贷的存在・借用人・目的・终止原因的见込,作为重要事项说明正确告知买方 |
| 对抗力 | 使用借贷难对抗第三人,买方能否实现交还视情事而定 |
| 价格 | 因借用人在使用,价格易低于可作为空地自由使用的土地 |
| 买方层 | 易限于能承担交还手续・不确定性的买方 |
不能隐瞒「有人在使用」而卖。 正确说明使用借贷状况后,比较「交还后再卖」或「以借用人使用为前提卖」。估价与卖法比较由本公司说明,能否立起交还见込的法律评价由律师承担。
要求交还时,可否由不动产公司直接交涉(该找谁)?
不可。要求借用人交还的交涉,是与对方利害对立的法律事务。得受报酬代理・交涉他人法律事务者为律师,不动产公司或行政书士不得代当事人进行交还的交涉・请求。
| 阶段 | 内容 | 承担者 |
|---|---|---|
| 使用借贷性质・终止原因的确认 | 契约内容・情事的法律评价 | 律师 |
| 交还的交涉・存证信函・诉讼 | 含与借用人对立的法律事务 | 律师 |
| 交还后(或以借用人使用为前提)的卖出 | 估价・找买方・媒介・买卖契约 | 宅地建物取引业者(本公司) |
「谈不拢成为争讼」的领域,从一开始就是律师的领域。 本公司在交还见込立起时,或以借用人使用为前提的卖出中伴走。交还的交涉・诉讼本身请直接委托律师。
为何要先办继承登记才能卖?
要卖,登记上该土地是谁的名义须先确定。名义仍为父母时,无法办向买方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故须先办继承登记(自父母变更为继承人名义)。
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对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的继承人,课予自知悉为己开始继承且知悉取得所有权之日起3年内申请继承登记的义务(令和6年4月1日施行)。无正当理由怠于申请可能受过料。
- 名义仍为父母时,无法办向买方的移转登记,买卖无法完成
- 遗产分割协议已成时,依其内容办继承登记
- 继承登记・所有权移转登记为司法书士的业务
继承登记义务化,不论卖不卖皆适用。一旦决定卖使用借贷的土地,先办好继承登记是前提。继承登记找司法书士、遗产分割协议书制作由行政书士承担。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动产出售计划。
卖出・登记・税务・交涉,各找谁较安全(分离受任)?
继承使用借贷土地并处分时,牵涉多位专家。分工如下。
| 要做的事 | 承担者 |
|---|---|
| 卖法・估价・找买方・媒介・买卖契约 | 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 遗产分割协议书制作 | 行政书士(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
| 与借用人的交还交涉・诉讼 | 律师 |
| 继承登记・所有权移转登记 | 司法书士 |
| 让渡所得税・取得费・评价计算 | 税理士 |
让渡所得(卖出金额减取得费・让渡费用计算),于取得费不明、或实际取得费低于卖出金额5%时,可以卖出金额的5%为概算取得费(国税厅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58)。继承取得土地的取得费思路整理于 No.3270。具体税额计算・申报由税理士承担。
这些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 本公司・本事务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交还的交涉・诉讼找律师、登记找司法书士、税务找税理士,皆请分别直接委托。
该找谁咨询?
使用借贷土地的卖法・估价・找买方・媒介・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文书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与借用人的交还交涉・诉讼由律师、继承登记・所有权移转登记由司法书士、让渡所得税・取得费・评价计算由税理士处理。
这些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 本公司・本事务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交还的争讼找律师、登记找司法书士、税务找税理士、雇用・社会保险找社会保险劳务士(四叶社会保险劳务士事务所),皆请分别直接委托。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我继承了父母无偿借给亲戚的土地。父母过世了,使用借贷结束了吗?
A. 没有结束。即使出借人(父母)死亡,使用借贷不终止,出借人地位依继承的一般承继(民法第896条)由继承人承继。你是在父母与借用人间的使用借贷延续的状态下取得土地。能否使其终止,随契约的目的・期间・情事而判断分歧,请找律师确认。
Q. 使用借贷也像租赁的借地权那样受强保护吗?
A. 不。使用借贷是无偿出借,借地借家法的保护(正当事由・法定更新等)不及。与有偿的租赁(借地权)法律性质不同,是较易因出借人一方而终止的关系。惟亦有就居住利益关系认交还请求属权利滥用的裁判例,个别当否视情事而定。
Q. 在借用人仍使用之下,能卖土地吗?
A. 卖它本身可以。惟买方买的是「使用借贷的借用人正在使用的土地」,须正确说明使用借贷的存在・借用人・目的・终止原因见込,价格易低于空地、买方层也有限。「交还后再卖」或「以使用为前提卖」的比较连同估价一并说明。
Q. 向借用人说「请搬走」,能委托不动产公司吗?
A. 因交还交涉是与对方利害对立的法律事务,不动产公司或行政书士不得代当事人交涉・请求。得受报酬代理者为律师。本公司在交还见込立起后的卖出,或以借用人使用为前提的卖出中伴走。交涉・诉讼本身请直接委托律师。
本文的出处(第一手信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593条〜第600条=使用借贷。第593条=使用借贷的成立(无偿)、第597条=期间届满等的终止(第3项=因借用人死亡而终止)、第598条=出借人・借用人的解除、第599条=借用人的收去义务・回复原状、第896条=继承的一般承继。2026年9月25日参照)
- 国税厅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58 取得费不明时(取得费不明、或实际取得费低于让渡收入金额5%时,可以5%相当额为概算取得费。2026年9月25日参照)
- 国税厅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3270 因继承或赠与取得的土地・建物的取得费与取得时期(2026年9月25日参照)
- 法务省「继承登记的申请义务化」(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因继承的所有权移转登记申请义务化;自知悉取得之日起3年内;令和6年4月1日施行。2026年9月25日参照)
※使用借贷终止原因(借用人死亡・目的达成・相当期间经过・解除)的适用、交还的可否、权利滥用的成否,随契约内容与个别情事而判断分歧。本文未就个别案件作判断。有争议的案件・交还的交涉请咨询律师。继承登记・所有权移转登记找司法书士,让渡所得税・取得费・评价的具体计算与申报找税理士。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不判断或保证个别卖出的可否或税额。
※不动产的调查・媒介及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遗产分割协议书等文书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各自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直接签约的形式受任。无介绍费・送客手续费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番号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把物件(不动产)与权利・手续(继承・登记・税务・纠纷的分派)的论点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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