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老家有未登记的建筑。还能直接卖吗?从表题登记开始的流程
继承的老家即使有未登记的建筑,本身仍能出售。但买方、金融机构多半要求登记,所以实务上会先办“表题登记”与“所有权保存登记”,再整理成继承的名义。顺序是①由土地家屋调查士办建筑的表题登记(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②由司法书士办所有权保存登记(同法第74条)③再办继承名义的登记。明明缴着固定资产税却未登记,并不罕见。东京都文京区的宅地建物交易士兼行政书士为您说明。
**先讲结论:**继承的老家即使有未登记的建筑,本身仍能出售。但因买方、金融机构多半要求登记,实务上会先办“表题登记”与“所有权保存登记”,再把名义整理成继承的状态,然后交房。顺序是:①由土地家屋调查士办建筑的表题登记(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②由司法书士办所有权保存登记(同法第74条)③再办继承名义的登记。明明缴着固定资产税却未登记,并不罕见。
“父母盖的老家没有登记”“只有加盖的部分没登记”——这类咨询在继承场面很常见。本文写给继承的老家等处有未登记建筑(未登记家屋)、想出售的继承人,从不动产交易的角度整理“能否直接卖、要办什么、依什么顺序”。建筑的表题登记由土地家屋调查士承办;所有权保存登记、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承办;继承人之间的纠纷由律师承办;转让所得的税务由税理士承办。本公司只承办物件的调查与交易,并以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向您提供信息。
什么是未登记建筑,为何在继承时会成为问题?
未登记建筑,是指未登载于登记记录(登记簿)的建筑。建筑的登记有“表题部”与“权利部”,先记载建筑物理现况(所在、种类、构造、建筑面积等)的是表题登记。连这个表题登记本身都不存在的,就是“未登记建筑”。
为何会发生?新建建筑时,本应有表题登记的申请义务。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47条第1项规定,新建建筑、或取得无表题登记建筑之所有权者,须自取得所有权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表题登记。然而以现金兴建、未用房贷的老建筑,或加盖在主屋上的加盖部分,常在未申请的情况下沿用数十年。贷款时金融机构为设定抵押权会要求登记而登记,没有此需要的建筑则容易维持未登记。
继承时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没有登记,就无法在登记记录上表明由谁继承了该建筑。买卖或设定担保的前提无法备齐,买方、金融机构便会却步。如下一章所述,实务上会在卖出前先办登记整理妥当。
未登记状态能卖吗,还是需要登记?
在法律上,就未登记建筑缔结买卖契约本身是可以的,所有权不待登记即移转。惟实务上基于下列理由,多在办妥登记后才卖。
| 若想以未登记状态出售 | 为何会卡住 |
|---|---|
| 无法办理移转登记给买方 | 没有表题登记、所有权保存登记,移转登记便无前提 |
| 买方无法办房贷 | 金融机构为设定抵押权会要求已登记的建筑 |
| 买方无法具备对抗要件 | 没有登记,难以就所有权对抗第三人 |
| 无法表明建筑的同一性与现况 | 面积、构造无法以公家记录确认 |
尤其买方使用贷款时,金融机构几乎必然要求登记。因此,卖方会先办表题登记与所有权保存登记,把名义整理成继承的状态后再交房。**答案不是“能不能卖”,而是“先办登记再卖”才务实。**同样以继承登记为卖出前提的论点,也整理于相续登记义务化下出售老家时。
表题登记与所有权保存登记要找谁办(土地家屋调查士、司法书士)?
要让未登记建筑达到可卖的状态,登记分两阶段办,承办的专门家也不同。
**① 表题登记(土地家屋调查士)。**先把建筑的物理现况登载于登记记录。这是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的表题登记,确定所在、家屋编号、种类、构造、建筑面积。测量建筑、制作图纸(建筑图纸、各层平面图),并附上证明所有权的书面提出申请。此测量与图纸制作、表题部相关登记的代理,是土地家屋调查士的业务。
**② 所有权保存登记(司法书士)。**表题登记做出表题部后,接着在权利部(甲区)记载最初的所有人。不动产登记法第74条将可申请所有权保存登记者,限于表题部所有人或其继承人等一般承继人等。以继承取得的继承人,可作为表题部所有人的继承人申请此所有权保存登记。权利相关登记的代理,是司法书士的业务。
| 阶段 | 做什么 | 依据 | 承办专门家 |
|---|---|---|---|
| ① 表题登记 | 登记建筑现况(所在、构造、建筑面积) | 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 | 土地家屋调查士 |
| ② 所有权保存登记 | 于权利部记载最初的所有人 | 不动产登记法第74条 | 司法书士 |
实务上,搜集户籍以确定继承人、制作遗产分割协议书会是前提。**登记是土地家屋调查士、司法书士的独占业务,本公司不代理。**本公司承办物件的调查(公图、现况、固定资产课税信息的确认)与卖出的段落整理,并将登记接洽土地家屋调查士、司法书士。
明明缴着固定资产税却未登记,是怎么发生的?
常有人以为“既然每年缴固定资产税,就应该登记了”,但这两者是不同制度。在继承场面若搞错,会被绊倒。
固定资产税,是市町村依其为课税而自行掌握的信息课征。地方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226号)第343条第1项将固定资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定为固定资产的所有人。而对于未登载于登记簿的家屋,市町村也可登录于“家屋补充课税台帐”而课税。同法第341条将家屋补充课税台帐列为固定资产课税台帐之一,同法第381条第4项规定,将登记簿所登记家屋以外、可课固定资产税的家屋登录于此家屋补充课税台帐。
| 登记(法务局) | 固定资产税(市町村) | |
|---|---|---|
| 目的 | 权利关系的公示 | 课税 |
| 未登记家屋的处理 | 根本没有登记记录 | 登录于家屋补充课税台帐而课税 |
| 依据 | 不动产登记法 | 地方税法第341条・第343条・第381条第4项 |
也就是说——**市町村是以有别于登记的台帐掌握家屋,所以未登记也会课固定资产税。**因此“缴固定资产税=已登记”并不成立。继承老家时,宜以登记事项证明书,核对课税明细上的家屋是否也登载于登记记录,较为安全。只有加盖部分未登记的情况,也会在此浮现。
到出售为止的步骤与费用大约多少?
继承有未登记建筑的老家而出售时,大致顺序如下。费用因建筑规模、状态与专门家而有幅度,无法给出单一行情。
| 步骤 | 内容 | 承办 |
|---|---|---|
| 1 | 以登记事项证明书、固定资产课税明细核对有无未登记 | 继承人(本公司协助调查) |
| 2 | 搜集户籍确定继承人、遗产分割协议 | 继承人(有纠纷则律师) |
| 3 | 建筑的表题登记 | 土地家屋调查士 |
| 4 | 所有权保存登记(继承人名义) | 司法书士 |
| 5 | 居间契约、买卖契约、交房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 6 | 转让所得的申报(卖出年度的次年) | 税理士 |
另外,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使继承登记的申请成为义务。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第1项规定,就所有权登记名义人发生继承时,因继承取得所有权者,须自知悉为自己开始继承、且知悉取得该所有权之日起3年内申请继承登记。无正当理由怠于申请者,为10万日元以下过料的对象(同法第164条第1项)。惟这是关于有“所有权登记名义人”的不动产;连表题登记、所有权保存登记都没有的未登记家屋,须从先办表题登记、所有权保存登记开始,这一点请留意。空房究竟拆除后卖、或带旧屋卖的分界,整理于继承的空房拆除后卖或带旧屋卖。继承不动产出售整体的咨询请见继承不动产的出售。
该找谁咨询?
物件的调查、书面的取得、居间、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办。继承所伴随的各种书面制作中,向官署提出者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办。
**这两者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由您分别、直接签约。**建筑的表题登记洽土地家屋调查士;所有权保存登记、继承登记洽司法书士;继承人之间的纠纷洽律师;转让所得等税务洽税理士——均由您直接委任。本公司与本事务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未登记状态也能卖房子吗?
A. 买卖契约本身可以缔结,但无法办理移转登记给买方,买方也难以办房贷,因此实务上卖方会先办表题登记与所有权保存登记、把名义整理成继承的状态后再交房。买方以现金购买、不要求登记的例外虽有,但一般是以先登记再卖为前提安排。
Q. 表题登记与所有权保存登记要找谁办?
A. 登记建筑现况的表题登记(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是土地家屋调查士,于权利部记载最初所有人的所有权保存登记(同法第74条)是司法书士的业务。两者皆为独占业务,不动产公司不得代理。本公司承办物件的调查与卖出的段落整理,并接洽两者。
Q. 明明缴着固定资产税为何未登记?
A. 登记(权利关系的公示)与固定资产税(课税)是不同制度。市町村可将未登记家屋登录于家屋补充课税台帐而课税(地方税法第341条・第343条・第381条第4项)。因此“缴固定资产税=已登记”并不成立。也有只有加盖部分未登记的情况。
Q. 继承登记义务化与未登记建筑有关吗?
A. 继承登记的申请义务(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第1项、令和6年4月1日施行、3年内)是针对有所有权登记名义人的不动产。连表题登记、所有权保存登记都没有的未登记家屋,须从办理这些的阶段开始。若已预定出售,趁此机会把登记整理妥当较为务实。
本文出典(一次资料)
- e-Gov法令检索“不动产登记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号。第47条第1项=新建建筑・取得无表题登记建筑后1个月内的表题登记申请、第74条=可申请所有权保存登记者(表题部所有人・其继承人等)、第76条之2第1项=继承登记的申请义务(3年内・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第164条第1项=怠于申请时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2026年9月6日查阅)
- 法务省“关于继承登记的申请义务化”(继承登记的申请义务化于令和6年4月1日施行。施行前开始的继承而尚未办理者,须于令和9年3月31日前办理(施行后始知悉取得者,自该日起3年内)。2026年9月6日查阅)
- e-Gov法令检索“地方税法”(昭和25年法律第226号。第341条=固定资产课税台帐(含家屋补充课税台帐)的意义、第343条第1项=固定资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所有人、第381条第4项=将登记簿所登记家屋以外的家屋登录于家屋补充课税台帐。2026年9月6日查阅)
※出售未登记建筑的步骤,因建筑现况、继承关系、既有登记的有无而异。本文并未就个别物件作判断。
※表题登记是土地家屋调查士,所有权保存登记、继承登记是司法书士的独占业务。登记的可否、要否与手续的设计属这些有资格者的领域,本公司不代理、不判断。
※固定资产税的课税、台帐的运作,以及各法务局、自治体的窗口与样式会变动。着手时请直接查阅该法务局、市町村的页面。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并不判断或保证个别物件的出售可否或登记的要否。物件的调查、居间及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承办,向官署提出的书面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办,并以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的方式受任。表题登记属土地家屋调查士,所有权保存登记、继承登记属司法书士,纠纷属律师,税务属税理士的领域。不涉及介绍费、送客手续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宅地建物交易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编号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交易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将物件(不动产)与登记、继承的论点并排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卖・出租・继续持有——在决定之前先咨询就可以。
继承的老家、人在海外持有的物件、有租客在住的整栋——请用LINE简单告诉我们目前状况。代表(宅地建物取引士)将亲自回复,为您整理出售・出租・继续持有的展望。估价与中介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单独承办。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10:00〜18:00(周二・周三定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