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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5投资・商用不动产

中国、台湾买方持有日本收益物件,该用法人还是个人名义?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华人圈的非居住者持有日本收益物件时,“用法人(日本的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还是用个人持有”,是买之前就该决定的问题。分水岭主要有三:非居住者本人收取的租金,会伴随预扣与申报;日本公司(内国法人)收取的租金,不在非居住者预扣范围,但法人有设立与维持成本;而不论哪一种,都可能需要纳税管理人。最终的利弊属税理士的领域。东京都文京区的宅地建物交易士兼行政书士,从物件取得与管理的实务面提供信息。

**先讲结论:**华人圈的非居住者持有日本收益物件时,“用法人(日本的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还是用个人持有”,是买之前就该决定的问题。分水岭主要有三——①非居住者本人收取的租金,会伴随预扣与确定申报;②日本公司(内国法人)收取的租金,不在非居住者预扣的范围,但法人有设立与维持的成本;③不论哪一种,都有需要纳税管理人的场合。最终的利弊属税理士的领域,本公司从物件取得与管理的实务面提供信息。

本文写给研究日本收益不动产的华人圈(中国、台湾)非居住者投资人,以及支援他们的当地不动产、会计专家。持有架构的最终判断交给税理士,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登记交给司法书士,代表人的在留资格交给行政书士。本公司(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只限于物件取得与管理的信息提供,这些皆以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为前提。

非居住者用法人持有日本收益物件,和个人有何不同?

改变最大的,是由“谁”收取租金

用个人持有,收取租金的是非居住者本人。这笔租金,作为日本国内不动产出租的对价,属于所得税法第161条第1项第7号的国内来源所得。既是国内来源所得,就是日本所得税的对象,需要确定申报。

用法人持有——这里的法人,是在日本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内国法人)——收取租金的是日本公司。它成为公司的所得,是法人税的对象,不再是对非居住者本人的支付。

个人持有(非居住者本人)法人持有(日本的资产管理公司)
收取租金的主体非居住者本人日本的内国法人
课税所得税(确定申报)法人税等
对非居住者的预扣可能适用(详后)不适用(因是对内国法人的支付)
设立、维持成本较小有设立费、每年申报、均等割等

**哪一种有利,因租金规模、本人的其他所得、将来出售或继承的规划而异。**这是税额的比较,属税理士的判断。本公司不会回答“法人较好”或“个人较好”。

若要设立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登记与税务该找谁?

在日本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时,角色分得很清楚。

要做的事承办者
公司的设立登记司法书士
章程制作等书面制作行政书士
法人税、住民税、消费税的申报与判断税理士
代表人、董事的在留资格行政书士
物件的调查、居间、买卖合同宅地建物交易业者(本公司)

设立公司的登记,是司法书士的业务。设立后的法人税、消费税申报,以及利弊的判断,是税理士的业务。**本公司不涉入这一块。**只承办如何取得、如何管理物件的不动产侧。

非居住者担任代表人时,在留资格、以及如何建立公司的实体(营业场所、账簿)会是问题。在留资格转介行政书士。持有后从当地进行管理的实务,也整理在“住在海外,管理日本不动产”

对非居住者的租金预扣,与纳税管理人有何关联?

用个人持有时,一定会出现的,就是这道预扣。

所得税法第212条第1项,要求对非居住者支付国内来源所得者,于支付时预扣。不动产的租金属于此国内来源所得(同法第161条第1项第7号),因此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原则上要预扣20.42%(所得税20%+复兴特别所得税,同法第213条第1项)。预扣的税额,于支付月的次月10日前缴纳。

不过,**有一个很大的例外。**依所得税法施行令第328条,将土地、房屋等供自己或其亲属居住使用而承租的个人所支付的租金,不需预扣。也就是说——承租人若是“为自己或家人居住而承租的个人”,不预扣;承租人若是法人或事业目的,就要预扣。收益物件的承租人常是事业者,此时就是预扣的对象。

租金的承租人预扣
为自己、亲属居住而承租的个人不需要(所得税法施行令第328条)
法人、事业目的的承租人需要(原则20.42%)

而非居住者要在日本做确定申报与纳税,就需要纳税管理人。国税通则法第117条第1项规定,在日本无住所、居所的个人,需办理申报书提出等国税相关事项时,须从在日本有住所、居所者中指定纳税管理人。指定时依同条第2项申报。纳税管理人是否需要资格、公司能否担任,整理在“纳税管理人需要资格吗,公司也能当吗”。预扣的实务流程,请见“非居住者的房租如何被预扣”

**用法人持有,这道对非居住者的预扣问题就消失。**因为收取租金的变成内国法人。但法人另有法人税的申报,以及亏损也要缴的住民税均等割等,这些的估算属税理士的判断。

物件取得的实务上,法人持有与个人持有从哪里分开?

在不动产交易的现场,下列各点会分开。

场面个人持有法人持有
合同名义非居住者本人资产管理公司
合同前所需本人确认、住址证明(本国公证等)须先设立公司;设立中无法签约
融资对非居住者个人的融资有限会看公司的实体、决算
交割、汇款自本国汇款的记录以开立公司账户为前提
登记以本人名义登记(司法书士)以公司名义登记(司法书士)

决定用法人持有时,公司的设立会早于物件的合同。设立未完成,就无法以公司名义签约。此处段落安排失误,就抢不到好物件。用个人持有时,要预留以本国公证等备齐本人确认文件的时间。

无论哪一种登记都由司法书士承办,本公司承办到物件的调查、居间、买卖合同为止。事业用、投资用物件整体,整理在投资用・商用不动产

当地专家与日本侧,如何分工推进?

支援华人圈投资人的当地不动产、会计专家,与日本侧的我们,分工如下。

角色承办者
持有架构(法人或个人)的最终判断税理士(日本)
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登记司法书士(日本)
在留资格、向政府机关提出的书面行政书士(日本)
物件的调查、居间、买卖合同、管理宅地建物交易业者(本公司)
本国侧的资金、汇款、当地手续当地专家

当地专家负责本国侧的资金计划与投资人的窗口,日本侧由税理士、司法书士、行政书士与本公司,各依其专属业务分担。**这种分担,不是由某一家全部承接的形式。**各自以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本公司、本事务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

常见问题

Q. 日本的收益物件,用法人持有税金会比较省吗?
A. 不能一概而论。因租金规模、本人的其他所得、将来出售或继承的规划,法人持有有时较有利,有时设立、维持成本较重而较不利。这是税额的比较,属税理士的判断。本公司不会回答利弊。

Q. 非居住者用个人持有,租金总是会被预扣吗?
A. 并非总是。承租人若是为自己或亲属居住而承租的个人,依所得税法施行令第328条不需预扣。承租人若是法人或事业目的,则为原则20.42%的预扣对象(所得税法第212条第1项、第213条第1项)。收益物件的承租人常是事业者,此时即为对象。

Q. 用日本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对非居住者的预扣就没关系了吗?
A. 因收取租金的变成日本的内国法人,对非居住者的预扣问题不会发生。但法人税的申报,以及亏损也要缴的住民税均等割等,会另外发生。其估算与利弊,请向税理士确认。

Q. 法人持有也需要纳税管理人吗?
A. 在非居住者本人需要在日本做确定申报与纳税的场合,依国税通则法第117条需要纳税管理人。若法人持有使租金成为公司的所得、本人无须在日本申报,此问题就转到公司侧的申报。个别的要否,请向税理士确认。

本文出处(第一手信息)

※预扣的要否、税率,以及法人持有与个人持有的利弊,因租金规模、承租人属性、租税协定的适用、本人的在留与居住状况而异。本文未就个别课税关系做判断。
※持有架构(法人或个人)的最终判断与税额的比较属税理士,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登记属司法书士,在留资格、向政府机关提出的书面属行政书士的领域。本公司只限于物件的取得、管理的信息提供。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不就个别税务、投资判断提供建议或保证。物件的调查、居间及买卖、租赁合同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交易业)承办,向政府机关提出的书面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办,并以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的方式受任。税务属税理士,登记属司法书士,纠纷属律师的领域。不涉及介绍费、送客手续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交易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董事(宅地建物交易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把物件(不动产)与申报(行政手续)的争点放在同一张桌上一起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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