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老家有未登記的建物。還能直接賣嗎?從表題登記開始的流程
繼承的老家即使有未登記的建物,本身仍能出售。但買方、金融機構多半要求登記,所以實務上會先辦「表題登記」與「所有權保存登記」,再整理成繼承的名義。順序是①由土地家屋調查士辦建物的表題登記(不動產登記法第47條)②由司法書士辦所有權保存登記(同法第74條)③再辦繼承名義的登記。明明繳著固定資產稅卻未登記,並不罕見。東京都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為您說明。
**先講結論:**繼承的老家即使有未登記的建物,本身仍能出售。但因買方、金融機構多半要求登記,實務上會先辦「表題登記」與「所有權保存登記」,再把名義整理成繼承的狀態,然後交屋。順序是:①由土地家屋調查士辦建物的表題登記(不動產登記法第47條)②由司法書士辦所有權保存登記(同法第74條)③再辦繼承名義的登記。明明繳著固定資產稅卻未登記,並不罕見。
「父母蓋的老家沒有登記」「只有增建的部分沒登記」——這類洽詢在繼承場面很常見。本文寫給繼承的老家等處有未登記建物(未登記家屋)、想出售的繼承人,從不動產交易的角度整理「能否直接賣、要辦什麼、依什麼順序」。建物的表題登記由土地家屋調查士承辦;所有權保存登記、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承辦;繼承人之間的紛爭由律師承辦;讓渡所得的稅務由稅理士承辦。本公司只承辦物件的調查與交易,並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向您提供資訊。
什麼是未登記建物,為何在繼承時會成為問題?
未登記建物,是指未登載於登記記錄(登記簿)的建物。建物的登記有「表題部」與「權利部」,先記載建物物理現況(所在、種類、構造、樓地板面積等)的是表題登記。連這個表題登記本身都不存在的,就是「未登記建物」。
為何會發生?新建建物時,本應有表題登記的申請義務。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47條第1項規定,新建建物、或取得無表題登記建物之所有權者,須自取得所有權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表題登記。然而以現金興建、未用房貸的老建物,或加蓋在主屋上的增建部分,常在未申請的情況下沿用數十年。貸款時金融機構為設定抵押權會要求登記而登記,沒有此需要的建物則容易維持未登記。
繼承時之所以成為問題,是因為沒有登記,就無法在登記記錄上表明由誰繼承了該建物。買賣或設定擔保的前提無法備齊,買方、金融機構便會卻步。如下一章所述,實務上會在賣出前先辦登記整理妥當。
未登記狀態能賣嗎,還是需要登記?
在法律上,就未登記建物締結買賣契約本身是可以的,所有權不待登記即移轉。惟實務上基於下列理由,多在辦妥登記後才賣。
| 若想以未登記狀態出售 | 為何會卡住 |
|---|---|
| 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給買方 | 沒有表題登記、所有權保存登記,移轉登記便無前提 |
| 買方無法辦房貸 | 金融機構為設定抵押權會要求已登記的建物 |
| 買方無法具備對抗要件 | 沒有登記,難以就所有權對抗第三人 |
| 無法表明建物的同一性與現況 | 面積、構造無法以公家記錄確認 |
尤其買方使用貸款時,金融機構幾乎必然要求登記。因此,賣方會先辦表題登記與所有權保存登記,把名義整理成繼承的狀態後再交屋。**答案不是「能不能賣」,而是「先辦登記再賣」才務實。**同樣以繼承登記為賣出前提的論點,也整理於相續登記義務化下出售老家時。
表題登記與所有權保存登記要找誰辦(土地家屋調查士、司法書士)?
要讓未登記建物達到可賣的狀態,登記分兩階段辦,承辦的專門家也不同。
**① 表題登記(土地家屋調查士)。**先把建物的物理現況登載於登記記錄。這是不動產登記法第47條的表題登記,確定所在、家屋編號、種類、構造、樓地板面積。測量建物、製作圖面(建物圖面、各層平面圖),並附上證明所有權的書面提出申請。此測量與圖面製作、表題部相關登記的代理,是土地家屋調查士的業務。
**② 所有權保存登記(司法書士)。**表題登記做出表題部後,接著在權利部(甲區)記載最初的所有人。不動產登記法第74條將可申請所有權保存登記者,限於表題部所有人或其繼承人等一般承繼人等。以繼承取得的繼承人,可作為表題部所有人的繼承人申請此所有權保存登記。權利相關登記的代理,是司法書士的業務。
| 階段 | 做什麼 | 依據 | 承辦專門家 |
|---|---|---|---|
| ① 表題登記 | 登記建物現況(所在、構造、樓地板面積) | 不動產登記法第47條 | 土地家屋調查士 |
| ② 所有權保存登記 | 於權利部記載最初的所有人 | 不動產登記法第74條 | 司法書士 |
實務上,蒐集戶籍以確定繼承人、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會是前提。**登記是土地家屋調查士、司法書士的獨占業務,本公司不代理。**本公司承辦物件的調查(公圖、現況、固定資產課稅資訊的確認)與賣出的段落整理,並將登記接洽土地家屋調查士、司法書士。
明明繳著固定資產稅卻未登記,是怎麼發生的?
常有人以為「既然每年繳固定資產稅,就應該登記了」,但這兩者是不同制度。在繼承場面若搞錯,會被絆倒。
固定資產稅,是市町村依其為課稅而自行掌握的資訊課徵。地方稅法(昭和25年法律第226號)第343條第1項將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定為固定資產的所有人。而對於未登載於登記簿的家屋,市町村也可登錄於「家屋補充課稅台帳」而課稅。同法第341條將家屋補充課稅台帳列為固定資產課稅台帳之一,同法第381條第4項規定,將登記簿所登記家屋以外、可課固定資產稅的家屋登錄於此家屋補充課稅台帳。
| 登記(法務局) | 固定資產稅(市町村) | |
|---|---|---|
| 目的 | 權利關係的公示 | 課稅 |
| 未登記家屋的處理 | 根本沒有登記記錄 | 登錄於家屋補充課稅台帳而課稅 |
| 依據 | 不動產登記法 | 地方稅法第341條・第343條・第381條第4項 |
也就是說——**市町村是以有別於登記的台帳掌握家屋,所以未登記也會課固定資產稅。**因此「繳固定資產稅=已登記」並不成立。繼承老家時,宜以登記事項證明書,核對課稅明細上的家屋是否也登載於登記記錄,較為安全。只有增建部分未登記的情況,也會在此浮現。
到出售為止的步驟與費用大約多少?
繼承有未登記建物的老家而出售時,大致順序如下。費用因建物規模、狀態與專門家而有幅度,無法給出單一行情。
| 步驟 | 內容 | 承辦 |
|---|---|---|
| 1 | 以登記事項證明書、固定資產課稅明細核對有無未登記 | 繼承人(本公司協助調查) |
| 2 | 蒐集戶籍確定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 | 繼承人(有紛爭則律師) |
| 3 | 建物的表題登記 | 土地家屋調查士 |
| 4 | 所有權保存登記(繼承人名義) | 司法書士 |
| 5 | 仲介契約、買賣契約、交屋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 6 | 讓渡所得的申報(賣出年度的次年) | 稅理士 |
另外,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使繼承登記的申請成為義務。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第1項規定,就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發生繼承時,因繼承取得所有權者,須自知悉為自己開始繼承、且知悉取得該所有權之日起3年內申請繼承登記。無正當理由怠於申請者,為10萬日圓以下過料的對象(同法第164條第1項)。惟這是關於有「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的不動產;連表題登記、所有權保存登記都沒有的未登記家屋,須從先辦表題登記、所有權保存登記開始,這一點請留意。空屋究竟拆除後賣、或帶舊屋賣的分界,整理於繼承的空屋拆除後賣或帶舊屋賣。繼承不動產出售整體的諮詢請見繼承不動產的出售。
該找誰諮詢?
物件的調查、書面的取得、仲介、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辦。繼承所伴隨的各種書面製作中,向官署提出者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辦。
**這兩者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由您分別、直接簽約。**建物的表題登記洽土地家屋調查士;所有權保存登記、繼承登記洽司法書士;繼承人之間的紛爭洽律師;讓渡所得等稅務洽稅理士——均由您直接委任。本公司與本事務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未登記狀態也能賣房子嗎?
A. 買賣契約本身可以締結,但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給買方,買方也難以辦房貸,因此實務上賣方會先辦表題登記與所有權保存登記、把名義整理成繼承的狀態後再交屋。買方以現金購買、不要求登記的例外雖有,但一般是以先登記再賣為前提安排。
Q. 表題登記與所有權保存登記要找誰辦?
A. 登記建物現況的表題登記(不動產登記法第47條)是土地家屋調查士,於權利部記載最初所有人的所有權保存登記(同法第74條)是司法書士的業務。兩者皆為獨占業務,不動產公司不得代理。本公司承辦物件的調查與賣出的段落整理,並接洽兩者。
Q. 明明繳著固定資產稅為何未登記?
A. 登記(權利關係的公示)與固定資產稅(課稅)是不同制度。市町村可將未登記家屋登錄於家屋補充課稅台帳而課稅(地方稅法第341條・第343條・第381條第4項)。因此「繳固定資產稅=已登記」並不成立。也有只有增建部分未登記的情況。
Q. 繼承登記義務化與未登記建物有關嗎?
A. 繼承登記的申請義務(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第1項、令和6年4月1日施行、3年內)是針對有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的不動產。連表題登記、所有權保存登記都沒有的未登記家屋,須從辦理這些的階段開始。若已預定出售,趁此機會把登記整理妥當較為務實。
本文出典(一次資料)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47條第1項=新建建物・取得無表題登記建物後1個月內的表題登記申請、第74條=可申請所有權保存登記者(表題部所有人・其繼承人等)、第76條之2第1項=繼承登記的申請義務(3年內・令和6年4月1日施行)、第164條第1項=怠於申請時10萬日圓以下的過料。2026年9月6日查閱)
- 法務省「關於繼承登記的申請義務化」(繼承登記的申請義務化於令和6年4月1日施行。施行前開始的繼承而尚未辦理者,須於令和9年3月31日前辦理(施行後始知悉取得者,自該日起3年內)。2026年9月6日查閱)
- e-Gov法令檢索「地方稅法」(昭和25年法律第226號。第341條=固定資產課稅台帳(含家屋補充課稅台帳)的意義、第343條第1項=固定資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所有人、第381條第4項=將登記簿所登記家屋以外的家屋登錄於家屋補充課稅台帳。2026年9月6日查閱)
※出售未登記建物的步驟,因建物現況、繼承關係、既有登記的有無而異。本文並未就個別物件作判斷。
※表題登記是土地家屋調查士,所有權保存登記、繼承登記是司法書士的獨占業務。登記的可否、要否與手續的設計屬這些有資格者的領域,本公司不代理、不判斷。
※固定資產稅的課稅、台帳的運作,以及各法務局、自治體的窗口與樣式會變動。著手時請直接查閱該法務局、市町村的頁面。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判斷或保證個別物件的出售可否或登記的要否。物件的調查、仲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辦,向官署提出的書面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辦,並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的方式受任。表題登記屬土地家屋調查士,所有權保存登記、繼承登記屬司法書士,紛爭屬律師,稅務屬稅理士的領域。不涉及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編號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將物件(不動產)與登記、繼承的論點並排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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