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圈的非居住者買方,能用日本收益物件辦成套房貸款(Apartment Loan)嗎?
住在海外的非居住者(中國、台灣)購買日本收益物件時,日本國內金融機構的套房貸款、Proper Loan,多要求借款時在日本有住所(住民登錄)、永住資格,或日本國內的連帶保證人,本人單獨能用的很有限,可否由各金融機構審查作最終判斷。因此現金交割是主軸,從海外匯款的入帳時點反推交割日是要點。東京都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從條文與公開資料整理購買時的融資與現金交割實務。
**先講結論:**住在海外的中華圈(中國、台灣)非居住者購買日本收益物件時,日本國內金融機構的套房貸款、Proper Loan,多在借款時要求日本國內的住所(住民登錄)、永住資格,或日本國內的連帶保證人,海外在住的本人單獨能用的很有限。能否貸款、條件如何,是各金融機構依其審查所作的最終判斷,本公司無法斷定「能貸」或「不能貸」。因此實務上現金交割是主軸,從海外匯款的入帳時點反推交割日是要點。融資審查的可否交各金融機構,外匯管理、匯款交往來銀行,扣繳、確定申報與納稅管理人的申報交稅理士、稅務署,在留資格交行政書士,登記交司法書士,這些皆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本公司(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只限於物件的調查、仲介、買賣契約的資訊提供。
本文寫給想買日本一棟、區分收益物件的中國大陸、台灣非居住者投資人,以及在當地支援該投資的資產顧問(專業層)。融資的最終判斷交各金融機構,匯款、外匯管理與稅務交往來銀行、稅理士,在留與納稅管理人的申報交稅理士、稅務署,在留資格的申請交行政書士。本公司只限於物件取得實務的資訊提供,這些皆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為前提。
非居住者能在日本的金融機構辦不動產投資貸款嗎?
不能一律說「能」或「不能」。各金融機構的要件不同,可否是其審查的最終判斷。
一般而言,日本國內金融機構的套房貸款、Proper Loan,多在借款時要求下列之一。海外在住、在日本無住所且無法滿足這些的非居住者本人,能單獨借到的機構很少。
| 金融機構常要求的要件 | 對海外在住、單獨行動的非居住者本人 |
|---|---|
| 日本國內的住所(住民登錄)、在留資格 | 無住民登錄,難以滿足 |
| 永住資格或長期的在留實績 | 非居住者本人多半沒有 |
| 國內的穩定收入、確定申報實績 | 無國內所得則難以提示 |
| 住在日本的連帶保證人 | 能否備妥,決定可否 |
另一方面,也有在日本設立法人(資產管理公司),以該法人與國內董事、保證檢討融資的路徑,或使用本國金融機構的日本業務等路徑。惟這些同樣視各行審查而定,條件也逐年變動。**本公司不斷定特定金融機構名稱或「能借的商品」。**可否請務必自行向各金融機構確認。法人持有與個人持有的分水嶺,整理在收益物件用法人持有或個人持有。
若融資困難,現金交割的步驟如何?
在非居住者的交易中,現金交割(不使用融資的一次付清)是主軸。步驟如下。
- 簽署買付、買賣契約。簽約時支付訂金(訂金的性質,日本與本國不同)
- 買賣契約時,宅地建物取引業者進行取引時確認(本人確認)
- 交割日,同時進行尾款支付與所有權移轉登記(司法書士)
- 交割同時取得鑰匙、文件的交付
現金交割沒有融資審查,手續推進較快。惟自海外匯入購買資金時,入帳前的時間左右交割時程(見下節)。訂金、貸款特約、契約不符等契約條款容易誤解之處,整理在買賣契約容易絆倒的條款。
自海外匯入購買資金,交割時程會如何改變?
海外匯款與國內帳戶間轉帳不同,入帳前可能需數日以上。主因如下。
| 匯款耗時的原因 | 對交割的影響 |
|---|---|
| 匯款銀行、收款銀行的法遵確認(資金來源確認等) | 入帳延遲則可能趕不上交割日 |
| 外幣兌換、匯率確定 | 對日圓計價交割額的所需金額會變動 |
| 本國側的匯款金額、次數規制(各國不同) | 無法一次匯出,可能分批 |
| 中轉銀行的經由 | 入帳日難以預估 |
因此,從交割日反推、預留餘裕地開始匯款是要點。若入帳趕不上交割日,會有交割延遲,甚至契約解除、訂金損失的風險。匯款可否、所需日數、上限,屬往來銀行與本國規制的問題,本公司從交割時程調整這一不動產側協助。外匯管理、匯款本身的判斷屬往來銀行、稅理士的領域。
非居住者該備妥的本人確認、在留、納稅管理人文件有哪些?
在非居住者的交易中,須在本國備妥替代日本住民票、印鑑證明的文件。
首先,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是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上的特定事業者,於簽署買賣契約時,負有取引時確認(本人特定事項、交易目的、實質控制人等的確認)的義務(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第4條)。就非居住者本人,除護照等本人確認文件外,還需證明本國住所的文件。
在登記場面,替代日本印鑑證明,一般使用本國公證機關等核發的簽名(Sign)證明、住所證明。取得這些需時,因此及早準備是要點。登記申請的代理由司法書士承辦。
在稅務上,自日本不動產取得租金的非居住者需確定申報,在日本無住所、居所者要辦理申報等,須指定並申報納稅管理人(國稅通則法第117條)。納稅管理人是否需要資格、公司能否擔任,整理在納稅管理人需要資格嗎。
| 場面 | 常需的文件、手續 | 承辦者 |
|---|---|---|
| 買賣契約(取引時確認) | 護照等、本國住所證明、交易目的確認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本公司) |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本國公證的簽名證明、住所證明 | 司法書士 |
| 租金的確定申報 | 納稅管理人的申報(國稅通則法第117條) | 稅理士、稅務署 |
| 在日本居住並經營事業 | 在留資格的申請 | 行政書士 |
融資審查、匯款、稅務,各該找誰諮詢?
非居住者購買收益物件,多位專家的領域交疊。角色分工如下。
| 諮詢內容 | 承辦者 |
|---|---|
| 融資的可否、條件、審查 | 各金融機構 |
| 海外匯款、外幣兌換、匯款上限 | 往來銀行(本國側、日本側) |
| 租金的扣繳、確定申報、納稅管理人、外幣相關稅務 | 稅理士、稅務署 |
| 外為法上的不動產取得報告 | 本人、居住者的代理人(見下) |
| 在留資格、向公家機關提出的書面 | 行政書士 |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司法書士 |
| 物件的調查、仲介、買賣契約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本公司) |
租金收入的稅務上,承租人若是法人或事業目的,其支付的租金原則上扣繳20.42%(所得稅法第212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承租人若是為自己、親屬居住而承租的個人,依施行令第328條不扣繳)。實務流程請見非居住者的房租如何被扣繳。將來,向非居住者買物件的買方,原則上須就讓渡對價扣繳10.21%(所得稅法第161條第1項第5號等)。這些稅額的判斷屬稅理士領域。
外為法上,非居住者取得日本國內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時,原則上須於取得後20日內,經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提出「本邦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之取得報告書」。依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施行的報告省令改正,取得日在同日以後者,原則上不論取得目的皆為報告對象,並於報告事項新增交易相對人(居住者、非居住者之別)、取得目的、不動產編號。適用除外的最新範圍,請以財務省、日本銀行的案內確認。外為法報告的全貌,整理在外為法的不動產取得報告。
**這種分擔,不是由某一家全部承接的形式。**各自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本公司、本事務所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本公司只承辦物件的調查、仲介、買賣契約這一不動產側,融資可否、匯款、稅務,一律請向各金融機構、往來銀行、稅理士確認後推進。事業用、投資用物件整體,整理在投資用・事業用不動產。
常見問題
Q. 住在海外,能在日本的銀行辦收益物件貸款嗎?
A. 能辦的機構有限。日本國內金融機構的套房貸款、Proper Loan,多要求日本國內的住所(住民登錄)、永住資格、國內的連帶保證人,海外在住的非居住者本人單獨難以滿足。可否、條件是各金融機構依其審查的最終判斷,本公司無法斷定,請務必向各金融機構確認。
Q. 用現金買時,交割上最該注意的是什麼?
A. 海外匯款的入帳時點。自海外匯款因法遵確認、中轉銀行經由而入帳耗時,若趕不上交割日,會有交割延遲、契約解除、訂金損失的風險。請從交割日反推、預留餘裕地開始匯款。匯款可否、上限、所需日數,屬往來銀行與本國規制的問題。
Q. 非居住者買物件,需要外為法的報告嗎?
A. 原則上需要。非居住者取得日本不動產等時,須於取得後20日內經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提出報告書。依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施行的報告省令改正,取得日在同日以後者,原則上不論取得目的皆為報告對象。適用除外的最新範圍,請以財務省、日本銀行的案內確認。另外,是否為「非居住者」,是以住所而非國籍判斷。
Q. 租金與出售會課什麼稅?
A. 租金收入作為不動產所得需確定申報,承租人若是法人、事業目的,租金原則上扣繳20.42%(所得稅法第212條、第213條)。將來,向非居住者買物件的買方,原則上有就讓渡對價扣繳10.21%的義務(所得稅法第161條第1項第5號等)。在日本無住所者也需辦理納稅管理人的申報(國稅通則法第117條)。稅額的判斷,請向稅理士確認。
本文出處(第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平成19年法律第22號。第2條=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為特定事業者、第4條=取引時確認〔本人特定事項、交易目的、實質控制人等〕。2026年9月8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所得稅法」(昭和40年法律第33號。第161條第1項第5號=日本國內土地等讓渡對價屬國內來源所得、同項第7號=不動產出租的對價、第212條第1項=對非居住者支付的扣繳義務、第213條第1項=稅率。2026年9月8日參照)
- 國稅廳稅務解答 No.2880「向非居住者等支付不動產租金時」(租金扣繳20.42%、居住用例外、次月10日繳納。2026年9月8日參照)/國稅廳稅務解答 No.2879「自非居住者等受讓土地等時的扣繳」(讓渡對價扣繳10.21%,及1億圓以下、自己居住用的例外。2026年9月8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國稅通則法」(昭和37年法律第66號。第117條=在日本無住所、居所者的納稅管理人的選任、申報。2026年9月8日參照)
- 財務省「本邦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之取得報告書」制度概要(依外國為替及外國貿易法,非居住者取得不動產等,須於取得後20日內經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報告。依令和8年〈2026年〉4月1日施行的報告省令改正,取得日在同日以後者原則上不論取得目的皆為報告對象,並新增交易相對人、取得目的、不動產編號為報告事項。2026年9月8日參照)
※融資的可否、條件是各金融機構依其審查的最終判斷。本文不保證特定金融機構、商品的可用性。海外匯款的可否、上限、所需日數,取決於往來銀行與本國側規制。外為法報告義務的要否、適用除外的最新範圍,請務必以財務省、日本銀行的案內確認。
※租金的扣繳、確定申報、讓渡時的扣繳、納稅管理人的判斷屬稅理士,在留資格、向公家機關提出的書面屬行政書士,所有權移轉登記屬司法書士的領域。本公司只限於物件的取得、仲介的資訊提供。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就個別融資、稅務、投資判斷提供建議或保證。物件的調查、仲介及買賣、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辦,向公家機關提出的書面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辦,並以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的方式受任。稅務屬稅理士,登記屬司法書士,紛爭屬律師的領域。不涉及介紹費、送客手續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把物件(不動產)與申報(行政手續)的爭點放在同一張桌上一起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從一句「這該怎麼辦?」開始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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