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言執行人已選任的繼承不動產要出售:賣方是誰?仲介與交割的當事人是誰?

寫給被指定或選任為遺言執行人的繼承人或受遺人,以及以公證遺言取得不動產卻想出售的繼承人。賣方是誰會隨遺言的形式而變:「使之繼承」旨的遺言由取得不動產的繼承人當賣方,清算型遺贈則由執行人進行出售。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負責仲介,遺言的解釋交給律師、登記交給司法書士,以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的方式進行。
先講重點:出售有遺言執行人的繼承不動產時,買賣契約的當事人(賣方)是誰會隨遺言的形式而變。「使之繼承」旨(特定財產承繼遺言)者,由取得不動產的繼承人當賣方,執行人負責相續登記等對抗要件的具備。把遺產賣掉再分配的清算型遺贈,則由執行人進行出售手續。遺言的解釋與權限範圍交給律師、登記交給司法書士,不動產的仲介由本公司負責。
以公證遺言取得了不動產,或被指定、選任為遺言執行人——以這樣的身分想出售繼承來的不動產時,常會困惑「在契約上簽名的是我還是執行人」「交割現場誰出面」。有沒有遺言,以及遺言怎麼寫(「使之繼承」還是「遺贈」),會改變出售的當事人與登記的流程。
本文從不動產的視角,整理遺言執行人涉及的繼承不動產出售場面中,媒介契約、買賣契約、交割由誰出任當事人。遺言的有效性或執行人權限範圍本身的判斷是律師的領域,本文僅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承接繼承不動產的估價與出售媒介。關於有遺言執行人涉及的出售,可從出售前能確認的事項開始諮詢。
有遺言執行人時,買賣契約的賣方與簽名者是誰?
首先要掌握的是遺言執行人的權限。民法第1012條第1項規定,遺言執行人為實現遺言的內容,享有管理相續財產及為執行遺言所必要之一切行為的權利義務。同條第2項規定,有遺言執行人時,遺贈的履行僅能由遺言執行人為之(平成30年法律第72號修正、2019年7月1日施行)。
誰成為賣方,取決於遺言如何承繼該不動產。
| 遺言的形式 | 不動產的承繼 | 買賣契約的賣方、簽名者 |
|---|---|---|
| 「使之繼承」旨(特定財產承繼遺言) | 於繼承開始時當然承繼予該繼承人 | 取得不動產的繼承人(受益繼承人) |
| 遺贈(特定遺贈) | 受遺人因遺贈而取得 | 取得後為受遺人;遺贈的履行由執行人為之 |
| 清算型遺贈(賣掉再分配旨) | 執行人變價後分配代金 | 執行人進行出售手續 |
民法第1015條規定,遺言執行人於其權限內,表明其為遺言執行人所為之行為,對繼承人直接生效。因此在清算型等由執行人負責出售的場面,執行人以「遺言執行人」身分出任契約當事人。反之,若某特定繼承人依「使之繼承」旨取得不動產、由該繼承人自行判斷出售,賣方就是該繼承人。
究竟屬於哪種類型、遺言文字的解釋,最終是律師的領域。本公司會看遺言的影本與登記狀況,整理買賣當事人可能為誰,須確定的部分則轉介律師、司法書士。執行人的職務與選任機制本身,由行政書士側的遺言執行人由誰擔任、如何選任(日文)處理。
特定財產承繼遺言(使之繼承旨)與遺贈,在出售與登記的流程上有何不同?
作為出售前提的登記流程,也會隨遺言的形式而變。2021年的不動產登記法修正(令和3年法律第24號)使遺贈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一部分可單獨申請(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但可單獨申請者限於對繼承人的遺贈,對繼承人以外之人的遺贈仍依從前的共同申請。
| 遺言的形式 | 登記的原因 | 申請的形式 |
|---|---|---|
| 「使之繼承」旨(特定財產承繼遺言) | 相續 | 繼承人單獨辦相續登記;執行人亦可為對抗要件的具備(民法第1014條第2項) |
| 對繼承人的遺贈 | 遺贈 | 受遺人(繼承人)可單獨申請(不動產登記法第63條第3項、2023年4月1日施行) |
| 對繼承人以外的遺贈 | 遺贈 | 由受遺人與繼承人(或執行人)共同申請 |
民法第1014條第2項規定,有特定財產承繼遺言時,遺言執行人可為具備對抗要件所必要之行為。要把所有權移轉予買方,通常以先把登記整理到受益繼承人、受遺人的名義為出售前提。清算型遺贈中,可能須經繼承人名義再辦買賣的移轉登記等,順序會較複雜。
登記的原因、順序與單獨申請可否的判斷,以及申請的代理,是司法書士的業務。本公司不代理登記。我們會配合出售時程,與司法書士確認該先整理哪一項登記後再進行。
媒介契約、本人確認、交割的現場,執行人與受益繼承人如何涉入?
出售不動產要經過媒介契約(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4條之2)、重要事項說明(第35條)、買賣契約書的交付(第37條)等步驟。有遺言執行人涉入的出售,最要緊的是一開始就確定這些的當事人是誰。
| 場面 | 誰出任當事人(依類型而異) |
|---|---|
| 媒介契約 | 成為賣方者(受益繼承人,或清算型中的遺言執行人) |
| 本人確認(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 | 成為契約當事人者,與代理的執行人雙方 |
| 重要事項說明 | 對買方的說明;賣方側揭露權利關係、遺言與登記狀況 |
| 交割、交付 | 成為賣方者受領;清算型中由執行人受領並分配代金 |
本人確認由宅地建物取引業者依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進行。執行人以賣方身分簽約時,除確認執行人本人外,還要確認顯示其被指定、選任為執行人的資料(遺言書、家庭裁判所的選任審判書等)。受益繼承人為賣方時,則整理該繼承人的本人確認,以及取得不動產的依據(遺言、登記)。
本公司在媒介契約階段,依遺言與登記整理賣方為誰,並於重要事項說明中向買方揭露遺言、執行人的涉入與登記狀況。若預見遺言有效性或權限有無有爭議,我們會請您在進入媒介前先向律師諮詢。
若出售內容與遺言不同,或繼承人反對出售,會怎樣?
有遺言執行人時,繼承人不能擅自處分。民法第1013條第1項規定,有遺言執行人時,繼承人不得處分相續財產或為其他妨害遺言執行的行為;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者其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狀況 | 整理方式 |
|---|---|
| 繼承人未經執行人同意想出售 | 第1013條限制妨害行為;擅自處分原則無效 |
| 繼承人反對出售 | 清算型等屬執行人權限內者,執行人可推進出售 |
| 想以與遺言不同的內容出售 | 能否由繼承人全體合意重做遺產分割,是律師的判斷 |
| 遺言的有效性有爭議 | 出售前先找律師;有效性確定前可能無法進入媒介 |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有反對的繼承人、遺言有效性受爭、執行人權限範圍不明——這些場面的可否,本身即屬個別的法律判斷。包含本公司在內,無資格者都不能斷言「賣得掉」或「賣不掉」。繼承人間的爭執與遺言的解釋交給律師,登記交給司法書士。
關於共有持分或分割的出售思考,可參考共有人之一把持分賣給第三人時的整理(日文)與以變價分割出售繼承不動產的流程(日文)。
出售前執行人該確認哪些文件、如何分配給各專業?(分離受任)
遺言執行人涉入的出售,遺言的解釋、登記、稅務、不動產分屬不同事業體。順序一旦弄錯,就會發生登記未整理就先簽約、誤解讓渡所得稅由誰負擔等情形。
| 角色 | 由誰負責 |
|---|---|
| 估價、媒介、重要事項說明、交割 | 宅地建物取引業(本公司) |
| 遺言有效性、執行人權限範圍、繼承人間爭執的判斷 | 律師 |
| 相續登記、遺贈的移轉登記 | 司法書士 |
| 讓渡所得稅、相續稅的計算與申報 | 稅理士 |
| 遺言執行人的選任聲請 | 家庭裁判所 |
出售前要先確認的文件,有遺言書(公證遺言的正本、謄本,自書遺言則為已檢認者)、顯示執行人指定、選任的資料、登記事項證明書、固定資產稅的課稅明細等。清算型中,債務的清償與代金分配的順序也要先整理。
這些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以分別簽約為前提。本公司負責不動產的出售面,遺言的解釋與權限判斷交給律師,登記交給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稅、相續稅交給稅理士。本公司不收取介紹費。
有遺言執行人涉入的出售,可以怎麼向四葉不動產諮詢?
被指定、選任為遺言執行人者,以及以公證遺言取得不動產的繼承人,可直接向四葉不動產委託估價與出售媒介。 請先告知以下內容:
- 遺言的形式(「使之繼承」旨、遺贈或清算型)
- 想出售的不動產所在,以及登記名義的現況
- 遺言執行人的指定、選任有無,與繼承人人數
- 繼承人間對出售是否有爭議
四葉不動產會依遺言與登記狀況,整理買賣當事人可能為誰,並告知出售前能確認的事項。遺言的解釋與權限判斷交給律師,登記交給司法書士,讓渡所得稅交給稅理士,以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的分離受任方式提供諮詢。
就有遺言執行人涉入的繼承不動產出售向四葉不動產諮詢(諮詢免費)
來信請註明「有遺言執行人的繼承不動產出售」,並填寫遺言的形式與不動產所在。我們不先斷定賣不賣得掉,而是從當事人的整理、以及依什麼順序走向登記、簽約、交割開始談起。
常見問題
Q. 我以「使之繼承」旨的遺言取得了不動產,賣方是我沒錯吧?
A. 特定財產承繼遺言(「使之繼承」旨)中,不動產於繼承開始時當然承繼予該繼承人,因此原則上由取得的繼承人當賣方。遺言執行人享有為具備對抗要件所必要之行為(如相續登記)的權限(民法第1014條第2項)。若對文字有疑義,請向律師確認。
Q. 遺言寫明由執行人賣掉再分配(清算型),契約由誰締結?
A. 把遺產賣掉分配代金的清算型中,遺言執行人為實現遺言內容而推進出售手續(民法第1012條第1項、第1015條),以「遺言執行人」身分出任契約當事人。登記順序與代金分配會與司法書士、稅理士確認後進行。
Q. 繼承人之一反對出售,賣得掉嗎?
A. 處理方式會依是執行人權限內的出售(如清算型)、還是取得的繼承人自行出售,以及遺言有效性是否有爭議而不同。民法第1013條限制有執行人時繼承人的妨害行為。因可否屬個別法律判斷,請向律師諮詢。本公司負責出售的媒介面。
Q. 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我可以自己一個人申請嗎?
A. 依2023年4月1日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法第63條第3項,對繼承人的遺贈,受遺人可單獨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對繼承人以外的遺贈仍依從前的共同申請。登記可否的判斷與申請代理是司法書士的業務,實際申請由其承辦。
本文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以下是確認的出發點之公開資料。法令會修正,條文、施行日、最終修正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最新版。參照日均為2026年10月20日。本文不確定個別遺言的解釋、執行人的權限或出售的可否。以下出處皆為日文。
- e-Gov法令檢索「民法」第1012條(遺言執行人的權利義務)、第1013條(遺言執行妨害行為的禁止)、第1014條第2項(特定財產承繼遺言與執行人的權限)、第1015條(遺言執行人行為的效果):均為平成30年法律第72號修正、2019年7月1日施行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第63條第3項:對繼承人的遺贈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單獨申請(令和3年法律第24號、2023年4月1日施行)
- e-Gov法令檢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4條之2(媒介契約)、第35條(重要事項的說明)、第37條(書面的交付)
- 法務省「相續登記的申請義務化、遺贈登記手續的檢討」:關於對繼承人遺贈之單獨申請化的指引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個別法律判斷須由有資格者確認。不保證遺言的解釋、執行人權限範圍或出售的可否。
浦松 丈二(うらまつ・じょうじ)/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承接繼承不動產的估價與出售媒介。作者簡介
更新日: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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