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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遗言执行人已选任的继承不动产要出售:卖方是谁?中介与交割的当事人是谁?

两人站在继承的老家前背影的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写给被指定或选任为遗言执行人的继承人或受遗人,以及以公证遗言取得不动产却想出售的继承人。卖方是谁会随遗言的形式而变:"使之继承"旨的遗言由取得不动产的继承人当卖方,清算型遗赠则由执行人进行出售。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负责中介,遗言的解释交给律师、登记交给司法书士,以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的方式进行。

先讲重点:出售有遗言执行人的继承不动产时,买卖契约的当事人(卖方)是谁会随遗言的形式而变。"使之继承"旨(特定财产承继遗言)者,由取得不动产的继承人当卖方,执行人负责相续登记等对抗要件的具备。把遗产卖掉再分配的清算型遗赠,则由执行人进行出售手续。遗言的解释与权限范围交给律师、登记交给司法书士,不动产的中介由本公司负责。

以公证遗言取得了不动产,或被指定、选任为遗言执行人——以这样的身分想出售继承来的不动产时,常会困惑"在契约上签名的是我还是执行人""交割现场谁出面"。有没有遗言,以及遗言怎么写("使之继承"还是"遗赠"),会改变出售的当事人与登记的流程。

本文从不动产的视角,整理遗言执行人涉及的继承不动产出售场面中,媒介契约、买卖契约、交割由谁出任当事人。遗言的有效性或执行人权限范围本身的判断是律师的领域,本文仅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为据点,承接继承不动产的估价与出售中介。关于有遗言执行人涉及的出售,可从出售前能确认的事项开始咨询。

有遗言执行人时,买卖契约的卖方与签名者是谁?

首先要掌握的是遗言执行人的权限。民法第1012条第1项规定,遗言执行人为实现遗言的内容,享有管理相续财产及为执行遗言所必要之一切行为的权利义务。同条第2项规定,有遗言执行人时,遗赠的履行仅能由遗言执行人为之(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修正、2019年7月1日施行)。

谁成为卖方,取决于遗言如何承继该不动产。

遗言的形式不动产的承继买卖契约的卖方、签名者
"使之继承"旨(特定财产承继遗言)于继承开始时当然承继予该继承人取得不动产的继承人(受益继承人)
遗赠(特定遗赠)受遗人因遗赠而取得取得后为受遗人;遗赠的履行由执行人为之
清算型遗赠(卖掉再分配旨)执行人变价后分配代金执行人进行出售手续

民法第1015条规定,遗言执行人于其权限内,表明其为遗言执行人所为之行为,对继承人直接生效。因此在清算型等由执行人负责出售的场面,执行人以"遗言执行人"身分出任契约当事人。反之,若某特定继承人依"使之继承"旨取得不动产、由该继承人自行判断出售,卖方就是该继承人。

究竟属于哪种类型、遗言文字的解释,最终是律师的领域。本公司会看遗言的影本与登记状况,整理买卖当事人可能为谁,须确定的部分则转介律师、司法书士。执行人的职务与选任机制本身,由行政书士侧的遗言执行人由谁担任、如何选任(日文)处理。

特定财产承继遗言(使之继承旨)与遗赠,在出售与登记的流程上有何不同?

作为出售前提的登记流程,也会随遗言的形式而变。2021年的不动产登记法修正(令和3年法律第24号)使遗赠的所有权移转登记之一部分可单独申请(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但可单独申请者限于对继承人的遗赠,对继承人以外之人的遗赠仍依从前的共同申请。

遗言的形式登记的原因申请的形式
"使之继承"旨(特定财产承继遗言)相续继承人单独办相续登记;执行人亦可为对抗要件的具备(民法第1014条第2项)
对继承人的遗赠遗赠受遗人(继承人)可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63条第3项、2023年4月1日施行)
对继承人以外的遗赠遗赠由受遗人与继承人(或执行人)共同申请

民法第1014条第2项规定,有特定财产承继遗言时,遗言执行人可为具备对抗要件所必要之行为。要把所有权移转予买方,通常以先把登记整理到受益继承人、受遗人的名义为出售前提。清算型遗赠中,可能须经继承人名义再办买卖的移转登记等,顺序会较复杂。

登记的原因、顺序与单独申请可否的判断,以及申请的代理,是司法书士的业务。本公司不代理登记。我们会配合出售时程,与司法书士确认该先整理哪一项登记后再进行。

媒介契约、本人确认、交割的现场,执行人与受益继承人如何涉入?

出售不动产要经过媒介契约(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4条之2)、重要事项说明(第35条)、买卖契约书的交付(第37条)等步骤。有遗言执行人涉入的出售,最要紧的是一开始就确定这些的当事人是谁。

场面谁出任当事人(依类型而异)
媒介契约成为卖方者(受益继承人,或清算型中的遗言执行人)
本人确认(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成为契约当事人者,与代理的执行人双方
重要事项说明对买方的说明;卖方侧揭露权利关系、遗言与登记状况
交割、交付成为卖方者受领;清算型中由执行人受领并分配代金

本人确认由宅地建物取引业者依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进行。执行人以卖方身分签约时,除确认执行人本人外,还要确认显示其被指定、选任为执行人的资料(遗言书、家庭裁判所的选任审判书等)。受益继承人为卖方时,则整理该继承人的本人确认,以及取得不动产的依据(遗言、登记)。

本公司在媒介契约阶段,依遗言与登记整理卖方为谁,并于重要事项说明中向买方揭露遗言、执行人的涉入与登记状况。若预见遗言有效性或权限有无有争议,我们会请您在进入媒介前先向律师咨询。

若出售内容与遗言不同,或继承人反对出售,会怎样?

有遗言执行人时,继承人不能擅自处分。民法第1013条第1项规定,有遗言执行人时,继承人不得处分相续财产或为其他妨害遗言执行的行为;同条第2项规定,违反者其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状况整理方式
继承人未经执行人同意想出售第1013条限制妨害行为;擅自处分原则无效
继承人反对出售清算型等属执行人权限内者,执行人可推进出售
想以与遗言不同的内容出售能否由继承人全体合意重做遗产分割,是律师的判断
遗言的有效性有争议出售前先找律师;有效性确定前可能无法进入媒介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动产出售计划。

有反对的继承人、遗言有效性受争、执行人权限范围不明——这些场面的可否,本身即属个别的法律判断。包含本公司在内,无资格者都不能断言"卖得掉"或"卖不掉"。继承人间的争执与遗言的解释交给律师,登记交给司法书士。

关于共有持分或分割的出售思考,可参考共有人之一把持分卖给第三人时的整理(日文)与以变价分割出售继承不动产的流程(日文)。

出售前执行人该确认哪些文件、如何分配给各专业?(分离受任)

遗言执行人涉入的出售,遗言的解释、登记、税务、不动产分属不同事业体。顺序一旦弄错,就会发生登记未整理就先签约、误解让渡所得税由谁负担等情形。

角色由谁负责
估价、媒介、重要事项说明、交割宅地建物取引业(本公司)
遗言有效性、执行人权限范围、继承人间争执的判断律师
相续登记、遗赠的移转登记司法书士
让渡所得税、相续税的计算与申报税理士
遗言执行人的选任声请家庭裁判所

出售前要先确认的文件,有遗言书(公证遗言的正本、誊本,自书遗言则为已检认者)、显示执行人指定、选任的资料、登记事项证明书、固定资产税的课税明细等。清算型中,债务的清偿与代金分配的顺序也要先整理。

这些是各自独立的事业体,以分别签约为前提。本公司负责不动产的出售面,遗言的解释与权限判断交给律师,登记交给司法书士,让渡所得税、相续税交给税理士。本公司不收取介绍费。

有遗言执行人涉入的出售,可以怎么向四叶不动产咨询?

被指定、选任为遗言执行人者,以及以公证遗言取得不动产的继承人,可直接向四叶不动产委托估价与出售中介。 请先告知以下内容:

  • 遗言的形式("使之继承"旨、遗赠或清算型)
  • 想出售的不动产所在,以及登记名义的现况
  • 遗言执行人的指定、选任有无,与继承人人数
  • 继承人间对出售是否有争议

四叶不动产会依遗言与登记状况,整理买卖当事人可能为谁,并告知出售前能确认的事项。遗言的解释与权限判断交给律师,登记交给司法书士,让渡所得税交给税理士,以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的分离受任方式提供咨询。

就有遗言执行人涉入的继承不动产出售向四叶不动产咨询(咨询免费)

来信请注明"有遗言执行人的继承不动产出售",并填写遗言的形式与不动产所在。我们不先断定卖不卖得掉,而是从当事人的整理、以及依什么顺序走向登记、签约、交割开始谈起。

常见问题

Q. 我以"使之继承"旨的遗言取得了不动产,卖方是我没错吧?
A. 特定财产承继遗言("使之继承"旨)中,不动产于继承开始时当然承继予该继承人,因此原则上由取得的继承人当卖方。遗言执行人享有为具备对抗要件所必要之行为(如相续登记)的权限(民法第1014条第2项)。若对文字有疑义,请向律师确认。

Q. 遗言写明由执行人卖掉再分配(清算型),契约由谁缔结?
A. 把遗产卖掉分配代金的清算型中,遗言执行人为实现遗言内容而推进出售手续(民法第1012条第1项、第1015条),以"遗言执行人"身分出任契约当事人。登记顺序与代金分配会与司法书士、税理士确认后进行。

Q. 继承人之一反对出售,卖得掉吗?
A. 处理方式会依是执行人权限内的出售(如清算型)、还是取得的继承人自行出售,以及遗言有效性是否有争议而不同。民法第1013条限制有执行人时继承人的妨害行为。因可否属个别法律判断,请向律师咨询。本公司负责出售的媒介面。

Q. 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我可以自己一个人申请吗?
A. 依2023年4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法第63条第3项,对继承人的遗赠,受遗人可单独申请所有权移转登记;对继承人以外的遗赠仍依从前的共同申请。登记可否的判断与申请代理是司法书士的业务,实际申请由其承办。

本文的出处(第一手资讯)

以下是确认的出发点之公开资料。法令会修正,条文、施行日、最终修正请于e-Gov法令检索确认最新版。参照日均为2026年10月20日。本文不确定个别遗言的解释、执行人的权限或出售的可否。以下出处皆为日文。

  • e-Gov法令检索「民法」第1012条(遗言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第1013条(遗言执行妨害行为的禁止)、第1014条第2项(特定财产承继遗言与执行人的权限)、第1015条(遗言执行人行为的效果):均为平成30年法律第72号修正、2019年7月1日施行
  • e-Gov法令检索「不动产登记法」第63条第3项:对继承人的遗赠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单独申请(令和3年法律第24号、2023年4月1日施行)
  • e-Gov法令检索「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4条之2(媒介契约)、第35条(重要事项的说明)、第37条(书面的交付)
  • 法务省「相续登记的申请义务化、遗赠登记手续的检讨」:关于对继承人遗赠之单独申请化的指引

本文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个别法律判断须由有资格者确认。不保证遗言的解释、执行人权限范围或出售的可否。

浦松 丈二(うらまつ・じょうじ)/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士。承接继承不动产的估价与出售中介。作者简介

更新日: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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