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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投資物件

餐車(行動餐車)的「備料場所」需要什麼樣的物件?食品衛生法的營業許可、給排水與用途地域

玻璃帷幕映照天空的低層辦公大樓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寫給以行動餐車創業的個人,或既有餐飲業者想租備料據點(中央廚房)的場合。餐車能載的水有限,備料原則上須在另外取得營業許可的設施進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負責租賃與用途確認,營業許可的區分判斷與保健所協商交給行政書士與保健所,以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的方式進行。

先講重點:餐車的「備料場所(中央廚房)」原則上需要一處與車輛分開、另外取得營業許可的設施。車輛能載的水有限,保健所的基準會依給排水水箱的容量,限制車內可進行的調理範圍,因此前處理與加工基本上要在許可設施進行。選物件的關鍵有三:能否依設施基準備妥給排水與洗手設備、能否把作業區與住居及其他用途明確區隔、用途地域與租賃契約是否允許該營業。營業許可的區分判斷與向保健所協商、申請,交給行政書士與保健所;用途地域及用途變更的最終判斷交給特定行政廳與建築士;物件的租賃與用途確認由本公司負責。

以行動餐車創業,或已在用車輛販售、想租一處做前處理的據點——這時候「備料在哪裡做」「什麼物件保健所才會核發許可」是第一道關卡。很多情況下光靠車輛無法完成作業,若在選物件前沒有先掌握設施基準與用途,很可能簽約後才發現許可下不來。

本文從設備、許可、用途三個角度,整理在挑選餐車備料據點物件的階段、簽約前可以確認的事項。屬於哪一種營業許可的區分,以及與保健所的協商,是行政書士與保健所的領域,本文僅為一般性資訊提供。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承接事業用物件的租賃仲介,以及用途地域與用途變更的事前確認。關於餐車的備料據點,歡迎在決定物件之前就與我們洽談。

餐車為什麼一定要有「備料場所」?

餐車(食品的行動販售)是車輛本身取得食品衛生法第55條第1項的營業許可(飲食店營業等)來營業。但車輛能載的水量有限,保健所的設施基準一般會依給水水箱、排水水箱的容量,區分車內可進行的調理範圍。

埼玉縣東松山保健所、茨城縣日立保健所的說明,把水箱容量的大致標準說明如下(容量與條件各地不同,最確實的做法是帶著圖面向營業預定地的保健所確認)。

給水・排水水箱容量(大致標準)車內可進行的調理
約40L以上僅簡易調理,或單一品項;以拋棄式容器為前提
約80L以上兩道工序左右的簡易調理、多項品項;以拋棄式容器為前提
約200L以上多工序調理,或使用一般餐具的營業

因此,前處理、切配、調味、加工等「備料」很難在車內完成,茨城縣日立保健所說明「需要備料時,須在已取得食品營業許可的設施進行」。這正是餐車之外還需要備料場所(中央廚房)物件的原因。

備料場所的物件需要什麼設備?(給排水、洗手、區隔)

備料場所本身就是一處要取得營業許可的「設施」。設施基準依食品衛生法第54條,由各都道府縣等參酌厚生勞動省令(食品衛生法施行規則別表所定基準)以條例訂定。隨著2018年修正法於令和3年(2021年)6月1日施行,這套基準的骨架已在全國平準化。在物件階段,大致有以下重點。

確認項目物件要看的重點
給水・排水能否引入必要的給排水設備;排水能否妥善處理
洗手設備作業區能否設置專用洗手設備(含消毒設備)
作業區隔前處理・調理的區域能否與住居及其他用途明確區隔
地板・牆・天花板能否以易清潔、不透水的材質收邊
換氣・照明作業場能否確保足夠的換氣與照明
保管設備能否放置原材料・器具的保管及冷藏冷凍設備

具體數值與細項,各地條例與保健所運用會有差異。不要在物件端自行斷定細節,帶圖面向保健所事前協商最確實。關於在毛胚(骨架)餐飲物件確認排氣與給排水的思路,在骨架物件開餐飲店時的排氣、油脂截留器與防火確認點(日文)也可參考。

需要哪種營業許可?由誰申請?

需要取得許可的營業業種,由食品衛生法第55條第1項所銜接的食品衛生法施行令第35條規定。隨著令和3年(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修正,許可業種由原本的34種重編為32種。備料場所屬於哪一種區分,會依製作的食品與工序而變。

可能的區分什麼情況(例)
飲食店營業備料經調理後提供的食品
熟菜(そうざい)製造業以一定量製造燉煮・燒烤・油炸等副食
申報業種不屬於許可業種的部分營業(食品衛生法第57條的申報)

屬於哪一區分,車輛的許可與備料場所的許可要分開取得還是在同一設施處理,都屬個別判斷。這個區分判斷與向保健所協商、製作營業許可申請文件,屬行政書士與保健所的領域。本公司不代辦許可申請。物件的租賃與用途確認由本公司負責,許可的區分與申請轉介給行政書士與保健所。

用途地域與租賃契約要確認什麼?

備料場所是固定設施,因此和車輛不同,會受到用途地域的限制。建築基準法第48條與別表第二,就各用途地域規定可建築的建築物用途。若以飲食店營業備料,視為「店舖・飲食店」;若以熟菜製造業大量製造,則接近「工廠」處理,依製造規模,可能在住居系地域受限。

確認項目要看的重點
用途地域所設想的營業用途在該地域是否被允許
用途變更既有建物變更用途時,是否需要確認申請(依規模而定)
租賃契約使用目的能否納入「食品的製造・調理」;回復原狀的範圍
鄰里臭氣・排水・搬出入是否會與鄰里衝突

是否符合用途地域、是否需要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最終由特定行政廳與建築士判斷。本公司事前確認物件的用途地域與租賃的使用目的,涉及確認申請時轉介建築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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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可以用自宅或既有店舖當備料場所嗎?

「能不能在自宅廚房備料」是常見的諮詢,但備料場所必須是取得營業許可的設施,若住居與作業區沒有區隔,通常難以符合基準。即使使用自宅一部分,分界在於能否依基準備妥作業區、洗手與給排水,並與居住空間分開。

若要把既有餐飲店舖當備料據點,須向保健所確認該店舖的營業許可區分能否涵蓋備料,若在營業時間外當作另一事業使用,則許可的名義與區分要如何整理。兩者的可行與否都取決於個別設施與運用,無資格者不能斷言「可以使用」。在看屋階段,本公司確認用途地域與租賃條件,許可的可行性轉介行政書士與保健所。

事業用物件的投資・活用觀點請見事業用不動產的活用諮詢(日文),創業據點的尋找請見創業據點・辦公室的尋找(日文)。

備料場所的物件尋找,如何向四葉不動產洽詢?

以餐車創業的人,以及已用車輛營業、想租備料據點的人,都可以直接向四葉不動產委託物件尋找與租賃仲介。 請先告訴我們:

  • 製作的食品種類,以及設想的備料工序(前處理・加熱・製造等)
  • 希望地區,以及設想的坪數與預算
  • 車輛的營業許可是否已取得,還是尚未
  • 是否有使用既有店舖或自宅的前提

四葉不動產會事前確認物件的用途地域與租賃的使用目的,在決定物件之前告訴您可以確認的事項。營業許可的區分判斷與向保健所協商、申請,交給行政書士與保健所;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交給建築士,以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的分離受任方式為您說明。本公司不收取介紹費。

就餐車備料據點物件向四葉不動產洽詢(諮詢免費)

洽詢時請註明「在找餐車的備料場所」,並寫下製作的食品與希望地區。我們不會先行斷定許可能否核發,而是從物件的用途確認、以及以什麼順序推進保健所協商與簽約開始談起。

常見問題

Q. 車輛有許可,備料場所就不用許可了嗎?
A. 車輛與備料場所一般被視為各自獨立的設施,許多保健所說明,需要備料時須在已取得許可的設施進行(茨城縣日立保健所等)。車內能完成到什麼程度,會依給排水水箱容量而變,請帶圖面向營業預定地的保健所確認。

Q. 備料場所會是哪一種營業許可區分?
A. 依製作的食品與工序,分為飲食店營業、熟菜製造業等。許可業種由食品衛生法第55條第1項與施行令第35條規定,並隨令和3年(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修正由34種重編為32種。區分判斷與申請屬行政書士與保健所的領域,請向該處確認具體區分。

Q. 可以把自宅廚房當備料場所嗎?
A. 備料場所必須是取得營業許可的設施,分界在於能否把住居與作業區區隔,並依基準備妥洗手與給排水。多數情況需要與居住空間分開的專用區。可行與否取決於個別設施與保健所的運用,無法一概斷言。

Q. 租了之後許可下不來會很困擾,順序該怎麼安排?
A. 在決定物件之前,先確認所設想的營業在用途地域是否被允許、格局能否符合設施基準,並向保健所事前協商後再簽約,較為安全。本公司負責物件的用途確認與租賃,許可的區分・協商轉介行政書士與保健所。

這篇文章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以下是確認的起點公開資料。法令會修正,條文、施行日與最新修正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最新版本。保健所的基準各地不同。參照日皆為2026年10月22日。本文不確定特定物件・營業是否符合許可。以下來源皆為日文。

  • e-Gov法令檢索「食品衛生法」第54條(營業設施的基準)、第55條第1項(營業許可)、第57條(營業申報):由平成30年法律第46號修正、令和3年(2021年)6月1日施行的許可・申報制度
  • e-Gov法令檢索「食品衛生法施行令」第35條(需要營業許可的業種):隨令和3年6月1日施行的修正由34種重編為32種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第48條・別表第二(用途地域內建築物的用途限制)
  • 茨城縣日立保健所「食品移動營業(餐車)相關」:備料須在已取得營業許可的設施進行,以及依給排水水箱容量的取扱區分(參照日2026年10月22日)
  • 埼玉縣東松山保健所「餐車(食品的汽車營業)手引」:給水・排水水箱容量(約40L/80L/200L)與取扱內容的區分(參照日2026年10月22日)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判斷須由保健所與有資格者確認。本文不保證特定物件・營業符合營業許可。

浦松 丈二(Uramatsu Joji)/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承接事業用物件的租賃仲介與用途確認。作者簡介

更新日: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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