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當鋪(質屋)需要什麼物件要件與許可?質屋營業法與公安委員會

開當鋪的物件先看兩點:作為店舖是否受用途地域限制;能否依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規則的基準設置質物保管設備(耐火・上鎖・防盜)。許可須按營業所向所在地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申請(質屋營業法第2條第1項)。許可申請書類製作由行政書士、保管設備的耐火改修由建築士・施工業者、物件探索與租賃由本公司、開業後登記由司法書士分別負責。
重點結論: 開當鋪(質屋)的物件先看兩點:①作為店舖是否受用途地域限制;②能否依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規則的基準設置質物保管設備(耐火・上鎖・防盜)。許可須按營業所向所在地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申請(質屋營業法第2條第1項)。許可申請書類的製作由行政書士、保管設備的耐火改修由建築士・施工業者、物件探索與租賃由本公司(宅地建物取引士)、開業後登記由司法書士分別負責。
本文面向想開當鋪、或在找適合保管質物的店舖物件的人,依質屋營業法與其委任規則、建築基準法,整理在簽約前能就物件確認的事項。本公司負責店舖物件的資訊提供、能否設置該用途與保管設備的事前確認、租賃仲介。向公安委員會申請質屋營業許可的書類製作由行政書士、保管設備耐火改修的設計與施工由建築士・施工業者、法人設立或開業後登記由司法書士負責,這些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依業務分別簽約推進(分離受任)。餐飲物件的判斷見以毛胚(skeleton)物件開餐廳時的排氣與防火,寵物相關的飼養設施見寵物美容・寵物店的物件要件。
開當鋪的物件有哪些要件?
物件要件大致分「店舖部分」與「質物保管設備」兩層。質屋營業是指將物品收為質物,在流質期限前未獲清償時,附上以該質物充當清償的約款而貸出金錢的營業(質屋營業法第1條第1項)。「想成為質屋者」須按營業所,取得所在地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許可(同法第2條第1項)。因此物件既要是能接客、簽約的店舖,也要能安全保管收受的質物。
選物件階段要確認四點:作為店舖是否不觸用途地域限制;能否依公安委員會規則的基準設置質物保管設備(耐火構造・堅固上鎖・防盜);是否有後加電氣・防盜・防火設備的基礎;若為租賃物件,租賃契約是否禁止保管質物或改修。許可可否由公安委員會判斷,保管設備的具體基準在所在地的都道府縣規則確認。
| 確認的層 | 主要確認點 | 依據・確認處 |
|---|---|---|
| 店舖部分 | 用途地域能否經營店舖 | 建築基準法別表第二・特定行政廳 |
| 質物保管設備 | 能否符合耐火・上鎖・防盜基準 | 質屋營業法第7條・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規則 |
| 設備基礎 | 防火・防盜・上鎖設備能否後加 | 現況・出租人同意 |
| 租賃契約 | 質物保管・改修可否 | 契約條款・出租人 |
物件能否符合基準的事前確認與租賃仲介由本公司負責,許可的最終判斷由公安委員會進行。
保管質物的設備(耐火構造・上鎖)要做到什麼程度?
依公安委員會規則的基準設置。質屋營業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公安委員會認為為預防火災・盜難等有必要時,可就質屋應設置的質物保管設備訂定一定基準;同條第3項規定,在訂有基準時質屋須依該基準設置保管設備。基準內容不在法律本體,而在各都道府縣的公安委員會規則,且因地而異,故須直接確認物件所在地的規則。
以規則的一例而言,要求主要構造部為建築基準法第2條第7號的耐火構造或土藏造等,開口部設置特定防火設備,並設鐵捲門・鐵門等防盜設備與堅固的上鎖設備(栃木縣警察・關於質屋質物保管設備基準之規則,2026年10月15日參照)。開口部防火設備所引用的建築基準法施行令條號,也有因縣而異的例子(沖繩縣之例,2026年10月15日參照),故具體數值・構造以所在地規則為準。既有的鋼筋混凝土造或土藏造物件在此層較有利;木造店舖則以「能否僅就保管部分改修為耐火規格」為分界。
| 項目 | 規則要求之例 |
|---|---|
| 主要構造部 | 耐火構造・土藏造或同等以上 |
| 開口部 | 特定防火設備等(引用條因縣而異) |
| 防盜 | 鐵捲門・鐵門等有效設備 |
| 上鎖 | 堅固的上鎖設備 |
是否需要耐火改修的判斷與設計・施工由建築士・施工業者負責,基準符合的最終確認由公安委員會進行。
許可向何處申請、由誰承辦手續?
申請處為管轄物件所在地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窗口為所轄警察署),按營業所取得許可(質屋營業法第2條第1項)。公安委員會對於申請人符合欠格事由之一者,不得許可(同法第3條第1項),列舉有:受拘禁刑以上之刑其執行終了等後未逾三年者、住居不定者、受破產手續開始裁定而未復權者、法人之役員中有欠格者等。與物件有關的重要款項是:公安委員會依第7條第1項訂定保管設備基準時,對不具備符合該基準之保管設備者不得許可(同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亦即物件的保管設備能否符合基準,本身就是許可的前提。
角色分工如下:向公安委員會申請許可的書類製作・提出代辦由行政書士、保管設備耐火改修的設計與施工由建築士・施工業者、店舖物件的資訊提供・用途與保管設備的事前確認・租賃仲介由本公司、法人設立或開業後的商業登記由司法書士負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其他專門家(建築士・司法書士)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依業務分別簽約。以直接簽約・直接請款・直接入帳推進,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 手續 | 承辦者 |
|---|---|
| 質屋營業許可的書類製作・提出代辦 | 行政書士 |
| 保管設備的耐火改修(設計・施工) | 建築士・施工業者 |
| 店舖物件探索・事前確認・租賃仲介 | 不動產公司(本公司) |
| 法人設立・開業後的商業登記 | 司法書士 |
設事務所的物件諮詢見事業用物件的諮詢,投資・事業用不動產的全貌見投資・事業用不動產。
有因用途地域或建築基準法而無法開業的物件嗎?
店舖部分受用途地域限制。質屋不像診療所那樣不受用途地域限制,一般作為接待來客的「店舖」處理,因此適用建築基準法別表第二所訂各用途地域的建築物用途限制。在住居專用地域,店舖的樓地板面積與業種受限制,依物件所在地域之不同,可能無法作為店舖使用,或規模受限。質屋是否屬店舖的最終用途判斷,以及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要否,由特定行政廳・建築士確認。
另須確認:保管設備的耐火改修是否構成建築基準法上的「大規模修繕・改裝」或須用途變更確認申請、既存不合格建物能否改修、消防法上的消防用設備現況是否充足。這些因物件的規模・樓層・構造而異,故簽約前請建築士看現況較為安全。
| 確認點 | 所看之物 | 確認處 |
|---|---|---|
| 用途地域 | 能否經營店舖的地域 | 建築基準法別表第二・特定行政廳 |
| 用途變更 | 確認申請的要否 | 建築士・特定行政廳 |
| 耐火改修 | 大規模修繕等確認申請的要否 | 建築士 |
| 消防 | 消防用設備的現況 | 消防署・消防設備士 |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動產出售計畫。
本公司確認用途地域與物件現況這類「地點與物的條件」,確認申請的要否與構造的最終判斷交給建築士・特定行政廳。
與古物商許可、貸金業登錄的差別是什麼?
兩者都是「另立一套」。首先是與古物商許可(古物營業法)的關係。質屋在流質期限經過時取得該質物(流質物)的所有權(質屋營業法第18條第1項),並可處分該流質物。關於流質物的出售,質屋營業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不受古物營業法第14條第3項之限制,可在古物市場出售,故一般整理為:質屋為出售流質物不需另取古物商許可。若是把中古品「買進」再轉售,則需古物商許可;但「收為質物、因流質取得再出售」的行為屬質屋營業法的範圍。若併設收購業務,可能在部分情形另需古物商許可,故事業模式請向警察・行政書士確認。
其次是與貸金業登錄(貸金業法)的關係。貸金業法第2條第1項將一定者排除於「貸金業」之外,同項第2款將「就以業經營貸出而於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所為者」排除。依質屋營業法的質屋營業被整理為屬此,作為質屋營業所為的質押放款不需貸金業登錄。惟質屋若從事非基於質契約的無擔保放款等,可能構成貸金業法的貸金業,故依事業範圍,貸金業登錄的要否須向金融廳・所管確認。質屋營業法就利息・流質期限等設有特則,具體套用以【未驗證】處理並向所管確認。
| 制度 | 與質屋營業的關係 |
|---|---|
| 古物商許可(古物營業法) | 出售流質物不需(質屋營業法第18條)。併設收購時部分情形另需 |
| 貸金業登錄(貸金業法) | 質屋營業整理為依貸金業法第2條第1項第2款排除。質契約外的放款部分情形須登錄 |
| 質屋營業許可(質屋營業法) | 按營業所取得公安委員會許可(第2條第1項) |
制度的切分由行政書士整理,物件側的條件確認與租賃由本公司負責。
常見問題
Q. 當鋪的許可向何處申請?
A. 按營業所向管轄其所在地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窗口為所轄警察署)申請(質屋營業法第2條第1項)。公安委員會對符合欠格事由者不得許可(同法第3條第1項);在已訂保管設備基準的地域,不具符合基準的保管設備即不予許可(同項第11款)。書類製作・提出代辦由行政書士承辦。
Q. 質物的保管設備一定要耐火構造嗎?
A. 公安委員會為預防火災・盜難等訂定保管設備基準時,質屋須依該基準設置(質屋營業法第7條)。基準在各都道府縣的公安委員會規則,有要求主要構造部為耐火構造・土藏造等、開口部設特定防火設備、並設堅固上鎖與防盜設備之例。具體數值・構造以物件所在地規則為準,改修的設計・施工由建築士・施工業者負責。
Q. 開當鋪也需要古物商許可嗎?
A. 僅出售流質物者,依質屋營業法第18條,質屋取得流質物所有權並可出售,整理為不需另取古物商許可。惟若併設「不以質押、而是買進中古品轉售」的收購業務,部分情形另需古物商許可。事業範圍請向警察・行政書士確認。
Q. 木造的店舖物件也能開當鋪嗎?
A. 店舖部分受用途地域限制,質物保管部分須符合公安委員會規則的基準(耐火・上鎖・防盜)。即使是木造,若僅就保管部分改修為耐火規格而能符合基準,仍有開業餘地。改修是否構成建築基準法的確認申請、租賃契約是否允許改修,由建築士與本公司於簽約前確認。
這篇文章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 質屋營業法(昭和25年法律第158號)/質屋営業法(第1條第1項=質屋營業的定義〈收物品為質,流質期限前未獲清償時以質物充清償之約款貸出金錢的營業〉、第2條第1項=按營業所取得所在地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許可、第3條第1項=不得許可之情形〈同項第11款=已訂保管設備基準時不具符合設備者〉、第7條=公安委員會為預防火災・盜難等可訂保管設備基準且質屋須遵從、第18條=流質期限經過時質屋取得質物所有權・第2項可在古物市場出售流質物。2026年10月15日參照)
- 貸金業法(昭和58年法律第32號)/貸金業法(第2條第1項=「貸金業」的定義與但書的排除。第2款=就以業經營貸出於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所為者排除;依質屋營業法的質屋營業被整理為屬此。2026年10月15日參照)
- 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建築基準法(別表第二=用途地域內建築物的用途限制;店舖可否立地・用途變更確認申請要否之依據。2026年10月15日參照)
- 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規則(質屋質物保管設備的基準):栃木縣警察的規則要求主要構造部為建築基準法第2條第7號的耐火構造・土藏造等、開口部設特定防火設備、並設堅固上鎖・防盜設備。沖繩縣的規則就開口部防火設備引用不同的施行令條號。基準因地而異,以所在地規則為準(2026年10月15日參照)。
本文更新・追加資料確認日:2026年10月15日。質屋營業法・貸金業法・建築基準法的條文以e-Gov法令檢索確認。保管設備的具體數值・構造基準由各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規則訂定且有地域差,故本文不作斷定而以【未驗證】處理,以物件所在地的規則與所轄警察署為準。質屋作為店舖所受用途地域限制的套用、併設收購時古物商許可的要否、從事非質契約放款時貸金業登錄的要否也因案而異,以【未驗證】處理,由特定行政廳・警察・金融廳及各資格者以原始資料確認。e-Gov條文・URL・公安委員會規則的內容為參照日時點者,可能因修正・結構變更而不同。公開以資格者確認待命而保留。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判斷・許可可否・物件適否。須經主管行政廳(公安委員會・特定行政廳・消防)與各資格者確認。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會保險勞務士事務所與其他專門家(建築士・司法書士)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依業務分別簽約。以直接簽約・直接請款・直接入帳推進,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質屋營業許可的書類製作由行政書士、保管設備的耐火改修由建築士・施工業者、法人設立或開業後登記由司法書士負責。物件的首次諮詢免費,各專門家的受任範圍・費用請向各簽約對象確認。
本文作者
浦松 丈二(うらまつ・じょうじ)——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編號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在開當鋪上,負責店舖物件探索、能否設置用途與保管設備的事前確認、租賃仲介;向公安委員會申請許可由行政書士、保管設備的耐火改修由建築士・施工業者、開業後登記由司法書士分別負責。詳細經歷見作者頁面。
從一句「這該怎麼辦?」開始就可以。
代表將親自回覆,了解您的需求後,若有符合條件的物件將透過LINE為您介紹。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10:00〜18:00(週二・週三公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