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屋前面是共有私道,为何售前要取得挖掘承诺?

继承的房屋前面若是多人共有的私道,为引进自来水、燃气或改建而挖掘道路的工程,原则上需其他共有人的参与。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规定:对共有物为显著变更须共有人全体同意(第251条第1项);不伴随形状・效用显著变更的管理范围,由各共有人持分价格的过半数决之(第252条第1项);保存行为各共有人单独为之(第252条第5项)。法务省指南(第2版・令和4年6月)将铺装修补整理为保存行为、生命线引进等多数工程整理为管理行为(过半数),售前先取得此挖掘承诺为实务通例。若有所在不明的共有人,令和3年改正(令和5年4月1日施行)备有所在等不明共有人持分之取得(第262条之2)・让与(第262条之3)。买卖与引进协调的中介由本公司、交涉与调停由律师、登记由司法书士、转让所得税由税理士,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
结论(先讲重点):继承的房屋前面若是多人共有的私道,为引进自来水、燃气或改建而挖掘道路的工程,原则上需其他共有人的参与。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规定:对共有物为显著变更须共有人全体同意(第251条第1项);不伴随形状・效用显著变更的管理范围,由各共有人持分价格的过半数决之(第252条第1项);保存行为各共有人单独为之(第252条第5项)。法务省「复数所有人之私道工程所需所有人同意之研究报告书~所有人不明私道之因应指南~(第2版・令和4年6月)」将铺装修补整理为保存行为、生命线引进等多数工程整理为管理行为(过半数),售前先取得此承诺(挖掘承诺)为实务通例。若有所在不明的共有人,令和3年改正(令和5年4月1日施行)备有所在等不明共有人持分之取得(民法第262条之2)・持分之让与(第262条之3),以及将该人除外决定管理・变更的裁判(第251条第2项・第252条第2项)。买卖与引进协调的中介由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交涉代理与调停属律师,承诺书权利关系之确定与登记属司法书士,转让所得税属税理士,各为独立事业体、须分别签约(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绍费)。
本文为继承的老家或土地前面是共有私道、想于售前向其他共有人取得挖掘承诺的继承人,依法条与法务省指南的顺序,整理为何需承诺、以何制度推进。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个别工程属何行为类型、承诺无法取得时使用何种手续的最终判断,属律师・司法书士与法院的领域。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为据点,承办继承不动产的调查与买卖、引进协调的中介。关于前面为共有私道的物件,欢迎从签约前可确认的事项开始咨询。
共有私道的挖掘承诺为何售前就需要?
前面道路若为「共有私道」,该道路即为多人的共有物。新设自来水・燃气引进管、更换旧管、因改建而挖掘道路,都是挖掘他人也持有持分之土地的行为。民法按行为性质区分共有物的处理方式。
| 行为类型 | 所需参与 | 根据 |
|---|---|---|
| 保存行为(维持现状。铺装的轻微修补等) | 各共有人可单独为之 | 民法第252条第5项 |
| 管理行为(含轻微变更) | 由各共有人持分价格的过半数决之 | 民法第252条第1项 |
| 变更行为(伴随形状・效用的显著变更) | 共有人全体同意 | 民法第251条第1项 |
此外,管理之决定若对共有人之一有「特别影响」时,须该共有人之承诺(第252条第3项)。问题在于:工程之时若未确实取得全体同意或过半数,施工业者会踌躇动工,买方亦无法取得融资。因此,售前先向相关共有人取得承诺(挖掘承诺)的运用相当普遍。这既为满足法律上的同意要件,也是为避免日后纠纷、让买方能直接动工的实务性措施。
法务省的私道指南如何整理挖掘的同意?
法务省的「共有私道之保存・管理等事例研究会」公布了按事例整理各工程需多少同意的报告书。令和4年6月的第2版为反映令和3年民法改正(令和3年法律第24号)的最新版(初版为平成30年1月)。
指南按工程性质大致整理如下(为概要,结论随个别情事而变)。
| 工程之例 | 行为类型(指南的整理) |
|---|---|
| 私道铺装的修复・修补 | 保存行为(各共有人可单独为之) |
| 新设自己使用的私有给水管 | 可作为按持分之使用而单独为之的情形 |
| 新设公共下水道管 | 管理行为(由持分价格的过半数决之) |
| 为生命线事业者设定利用权 | 通常为管理行为(过半数) |
| 造成长期间断水等对部分共有人有特别影响的工程 | 个别判断(须受特别影响之共有人的承诺) |
令和3年改正扩大了共有物「管理」的范围,使不伴随形状・效用显著变更的「轻微变更」亦可由过半数决之。为引进生命线的挖掘,多半不致显著改变道路的形状・效用,常被整理为在管理(过半数)范围内可行。但何工程属何类型,随管线的路径・口径・挖掘规模而变,有无特别影响则为逐案的个别判断。类型的套用与承诺的范围,请向律师・司法书士确认。
有所在不明的共有人时能做什么?
共有私道因继承屡屡累积致持分细分,有联络不上的共有人(所在等不明共有人)并不罕见。令和3年改正整备了此时由法院介入推进的制度(令和5年4月1日施行)。
| 困扰 | 可用制度 | 根据 |
|---|---|---|
| 想将所在不明的共有人除外加以变更 | 由法院裁定,以所在等不明共有人以外之同意得为变更 | 民法第251条第2项 |
| 想将所在不明的共有人除外决定管理 | 由法院裁定,以所在等不明共有人以外之持分过半数得决管理事项 | 民法第252条第2项 |
| 想取得所在不明共有人之持分本身 | 由法院裁定,其他共有人得取得该持分 | 民法第262条之2 |
| 想连同所在不明共有人之持分让与第三人 | 由法院裁定,授予持分让与权限 | 民法第262条之3 |
以上皆须向法院声请,并以所在不明之调查(住民票・户籍・不动产登记之调查等)与提存为前提。选何种手续、如何组构声请,属律师・司法书士的领域。本公司会自登记簿・公图判读共有人与持分的现况,整理含联络难易在内的推进前提交付您。
承诺书要写入什么,如何交接给买方?
挖掘承诺若仅口头意义不大,以书面留存为前提。为使买方、金融机构与施工业者安心动工,承诺书通常写入下列各点(文面制作与权利关系之确定属司法书士・律师的领域)。
- 许可设置・挖掘给排水管・燃气管,及其位置・路径的大致范围
- 许可为日后点检・修补・更换的再挖掘
- 工程后道路的原状回复方法与费用的负担
- 此承诺对土地之受让人(买方)及其承继人亦有效力(承继条款)
承继条款尤为重要:即使继承人的您取得承诺,若未交接给买方,买方将须重新向共有人取得承诺,故若着眼于售出则不可或缺。本公司会于买卖中介之中,将承诺的有无・范围・承继之记载作为物件调查的论点加以确认,不足时向司法书士・律师衔接。承诺书本身的制作,以及承诺无法取得时的交涉・诉讼,非本公司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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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动产出售计划。
交涉、登记、税务分别向谁咨询?
共有私道的售出,横跨物件与承诺的调查、交涉、登记、税务等不同专业领域。本公司负责物件的调查与买卖、引进协调的中介,其余向各有资格者,以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的方式为您衔接。
| 困扰 | 委托对象 |
|---|---|
| 共有私道的现况调查,买卖・引进协调的中介 | 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 |
| 承诺未取得而交涉纠纷化、调停・诉讼、所在等不明共有人之声请 | 律师 |
| 共有持分的移转登记、承诺书权利关系之确定 | 司法书士 |
| 售出所伴随的转让所得税 | 税理士 |
以上各为独立事业体,以分别签约为前提。本公司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能否取得承诺、使用何种裁判手续,最终由律师・司法书士与法院判断。本公司会一面看物件,一面切分承诺之要否・范围・承继、有无所在不明共有人等论点,从何处该向谁咨询的安排开始承接咨询。继承不动产的推进方式,亦请参见继承不动产的咨询窗口(日文)。
来信请注明「共有私道的挖掘承诺」,并填写道路共有人的概略人数、是否有联络不上的共有人、是自来水・燃气引进或改建等情事。我们不先论断能否取得承诺,而从现况调查,及交涉・登记・税务的专家该如何分派开始谈起。
常见问题
Q. 仅是继承就需要地主或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吗?
A. 因继承而承继共有私道持分本身,不需其他共有人的承诺(继承于法律上当然移转权利)。承诺成为问题的,是为自来水・燃气引进或改建而挖掘道路时,以及为售出而为买方先取得承诺时。依工程性质,分属保存行为(单独)・管理行为(过半数)・变更行为(全体同意)之何者(民法第251条・第252条)。套用请向律师・司法书士确认。
Q. 挖掘需全体同意,或过半数即可?
A. 视工程性质而定。法务省指南(第2版)将生命线引进等不显著改变道路形状・效用的工程整理为管理行为(持分价格的过半数),伴随显著变更的工程则须全体同意(民法第251条第1项)。又,对部分共有人有特别影响(长期间断水等)时,须该共有人之承诺(第252条第3项)。结论随管线的路径・规模而变,个别套用请向专家确认。
Q. 有联络不上的共有人就不能卖了吗?
A. 未必。令和3年民法改正(令和5年4月1日施行)整备了所在等不明共有人持分之取得(第262条之2)・持分之让与(第262条之3),以及将该人除外决定管理・变更的裁判(第251条第2项・第252条第2项)。皆以向法院声请与所在不明之调查为前提。选何种手续属律师・司法书士的领域,本公司于中介与现况调查的范围内协助。
Q. 承诺书会交接给买方吗?
A. 不会自动交接,故通常于承诺书写入「对受让人(买方)及其承继人亦生效力」的承继条款。若无此条款,买方须重新向共有人取得承诺,可能致售出停滞。承诺书的制作与权利关系之确定属司法书士・律师的领域,本公司于买卖中介中确认承诺的有无・范围・承继,不足时向专家衔接。
本文参考出处(第一手资讯)
以下为确认的起点公开资料。法令会修正,条文・项・号・施行日・最终修正请于e-Gov法令检索确认最新内容。行为类型的套用、承诺的范围、所在等不明共有人的手续之最终判断,属律师・司法书士与法院的领域。参照日皆为2026年10月28日。不保证个别工程・售出的结论。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249条〜第264条=共有〔第251条=共有物的变更〈第1项=伴随显著变更者须全体同意,第2项=以所在等不明共有人以外之同意得为变更的裁判〉,第252条=共有物的管理〈第1项=持分价格的过半数,第2项=将所在等不明共有人等除外决定的裁判,第3项=对部分共有人有特别影响时的承诺,第5项=保存行为各共有人可单独为之〉,第262条之2=所在等不明共有人持分之取得,第262条之3=所在等不明共有人持分之让与〕。第262条之2・第262条之3及第251条第2项・第252条第2项系令和3年法律第24号所增订,令和5年4月1日施行)
- 法务省「复数所有人之私道工程所需所有人同意之研究报告书~所有人不明私道之因应指南~(第2版)」(令和4年6月。将共有私道的工程区分为保存・管理・变更,铺装修补为保存行为、生命线引进等多数工程为管理行为〔过半数〕、有特别影响时为个别判断之事例整理。初版为平成30年1月。参照日2026年10月28日。个别套用依个案)
- e-Gov法令检索「水道法」(昭和32年法律第177号。给水装置之规定)/「下水道法」(昭和33年法律第79号。第10条=排水设备之设置义务等。引进・排水设备设置的根据法令)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工程属何行为类型、能否取得承诺、可使用何种裁判手续。行为类型的套用与交涉・调停・诉讼由律师、持分之移转登记与承诺书权利关系之确定由司法书士、转让所得税由税理士、所在等不明共有人之声请由法院判断・负责。
浦松丈二/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交易士。承办继承不动产的调查与买卖、引进协调的中介。作者简介
更新日: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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