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劳继续支援B型・就劳移行的物件,用途地域、面积与消防怎么看?
可用于就劳继续支援B型或就劳移行支援的物件,大致由四点决定——用途地域(这类事业所属「儿童福祉设施等」,仅工业专用地域不得兴建)、建筑基准法上的用途与用途变更确认申请、消防分类、内装改修与无障碍。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整理选物件时能确认的事;指定基准本身的判定与申请属行政书士。
结论(先说重点):可用于就劳继续支援B型或就劳移行支援的物件,大致由四点决定——①用途地域(依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9条第1项,这类事业所被纳入「儿童福祉设施等」,故工业专用地域不得兴建,其余12个地域原则可;低层住居专用地域须注意规模);②建筑基准法上的用途(由办公室变更为儿童福祉设施等,若该用途部分超过200㎡则需确认申请);③消防(消防法施行令别表第一(6)项ロ或(6)项ハ,左右自动火灾报知设备与洒水设备之要否);④内装改修与无障碍(训练・作业室与咨询室的隔间、段差与扶手)。指定基准本身的充足判定与指定申请属行政书士的领域。可否的最终确认,在特定行政厅、自治体(指定权者)与所辖消防署的窗口进行。
想开办就劳继续支援B型或就劳移行支援的业者,在找物件的入口最常问:「这个物件能开吗?」选物件阶段能确认的不动产侧条件(用途地域、建筑基准法用途、面积、消防、无障碍),与指定基准是否满足的判定,处于不同层次。本文写前者,即找物件时能在现场确认的事。指定基准的当てはめ与向都道府县・市提出的指定申请本身,属行政书士的领域,请一并参阅行政书士侧的解说(就劳继续支援B型・放课后等日间照顾的物件要件)。
就劳继续支援B型・就劳移行的物件,能放在哪些用途地域?
就劳继续支援B型・就劳移行支援的事业所,在建筑基准法上被视为**「儿童福祉设施等」**。这是因为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9条第1项将「障害福祉服务事业(限于提供生活介护、自立训练、就劳移行支援或就劳继续支援之事业)所使用的设施」纳入儿童福祉设施等的范围。名称虽有「儿童」,成人向的这些事业所也属同一分类。
能否于某用途地域兴建,由建筑基准法第48条与别表第二决定。概略而言,工业专用地域不得兴建儿童福祉设施等,其余12个用途地域原则上可兴建。惟在第一种・第二种低层住居专用地域及田园住居地域,可能因规模或周边环境而受限,须向特定行政厅确认。
| 用途地域 | 儿童福祉设施等(B型・移行)的兴建 |
|---|---|
| 第一种・第二种低层住居专用、田园住居 | 原则可(可能须确认规模) |
| 中高层・住居系(第一种中高层〜准住居) | 可 |
| 邻近商业・商业 | 可 |
| 准工业・工业 | 可 |
| 工业专用 | 不可 |
「该地域可兴建」不等于保证能开,仍可能卡在下述用途变更、消防、改修。用途地域上可否的最终确认在特定行政厅。 同为「物件×许认可」观点,放课后等日间照顾见此处,照护事业所见此处。
建筑基准法的用途(办公室或儿童福祉设施等)会改变什么?
把空办公室或店面转为就劳继续支援B型・就劳移行的事业所,会遇到用途变更。办公室在建筑基准法上是「办公室」,但如前所述这些事业所属「儿童福祉设施等」=特殊建筑物,故用途改变。
建筑基准法第87条第1项规定,将建物用途变更为特殊建筑物(别表第一(い)栏的用途),且供该用途之楼地板面积**超过200㎡**时,准用确认申请规定(第6条)。反过来说,200㎡以下则不需用途变更的确认申请(提高至200㎡系2019年〈令和元年〉6月25日施行的修正,之前为100㎡)。
惟「不需确认申请=可原样使用」并不成立。即使不需申请,仍须另行符合建筑基准法(避难、防火、采光等)与消防法令。施行令第19条要求儿童福祉设施等的居室须有采光所需的开口部。
| 转用规模 | 用途变更的确认申请 |
|---|---|
| 该用途部分超过200㎡ | 需要(第87条第1项) |
| 200㎡以下 | 不需(惟仍须符合避难・防火・采光・消防) |
该楼地板面积是否超过200㎡、确认申请的设计与手续,属建筑士(设计者)的领域。 本公司会确认物件的楼地板面积与现况并提出见解,但可否的最终判断与申请,请直接委托建筑士。
消防设备与洒水设备,在选物件时如何发挥影响?
消防依消防法施行令别表第一的用途分类而不同。障害福祉服务的事业所,依使用者自力避难的困难性,分为**(6)项ロ**(以难以自力避难者为主要入所・通所之设施等)或**(6)项ハ**。实务上,障害支援区分4以上的使用者是否占约8成以上,是区分(6)项ロ与(6)项ハ的一个目安。就劳继续支援B型・就劳移行若未达此比例,一般被分为**(6)项ハ**,但会因使用者状态而异。
分类不同,自动火灾报知设备与洒水设备的要否・设置规模也不同。若被分为(6)项ロ,即使总楼地板面积相对较小,也可能被要求设置,消防设备负担会大不相同。属何者、各设备从多大面积起需要,逐一物件向所辖消防署洽询最为确实。
| 项目 | 确认事项 | 确认处 |
|---|---|---|
| 消防分类 | (6)项ロ或(6)项ハ(自力避难的困难性・支援区分构成) | 所辖消防署 |
| 自动火灾报知设备 | 依分类与总楼地板面积之要否 | 所辖消防署・消防设备士 |
| 洒水设备 | 依分类与总楼地板面积之要否 | 所辖消防署・消防设备士 |
具体设备之要否由所辖消防署判断,并非由本公司(不动产公司)认定。是否符合消防法令,在指定申请中也会被确认。
内装改修与无障碍,在租赁物件能做到什么程度?
指定基准(依《障害者日常生活及社会生活综合支援法》之「指定障害福祉服务之事业等的人员、设备及运营基准」=平成18年厚生劳働省令第171号),要求就劳继续支援B型・就劳移行的事业所须有训练・作业室、咨询室、洗面所、厕所、多目的室及其他运营所需设备。训练・作业室须有不妨碍训练・作业的宽度与必要机械器具,咨询室须以间隔等避免内容外泄。省令并无全国一致的「每人几平方米」,故选物件阶段,比起楼地板面积本身,更看能否隔出必要的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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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方面,依使用者状况考量段差消除、扶手、多目的厕所等。在租赁物件,关键在于租赁契约能允许多大程度的内装改修、原状回复的范围如何约定。新设隔间、增设厕所、消除段差等,最好先取得房东的书面同意。签约前,先与房东确认改修的可否、原状回复的范围与造作的处理。租赁契约书该读哪里见此处,无检查济证的中古物件能否转为福祉设施见此处。
| 项目 | 由什么决定 | 主要确认处 |
|---|---|---|
| 训练・作业室、咨询室等隔间 | 厚生劳働省令第171号 | 指定权者(自治体) |
| 无障碍(段差・扶手・厕所) | 使用者状况・自治体运用 | 指定权者・特定行政厅 |
| 内装改修可否・原状回复 | 租赁契约 | 房东 |
面积、人员、隔间是否符合指定基准的充足判定与行政协议,属行政书士的领域。 物件格局是否达基准的见解与租售仲介由本公司负责。
指定申请与物件契约,如何分开推进?
物件是否符合指定与建筑基准的见解,以及租售仲介,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办。角色分工如下。
| 承担者 | 角色 |
|---|---|
| 宅地建物取引业者(本公司) | 确认用途地域・面积・现况,租售仲介 |
| 行政书士 | 指定基准的充足判定、指定申请书类制作、面积・人员・隔间的行政协议 |
| 建筑士 | 用途变更确认申请的要否判断・设计・手续 |
| 所辖消防署・消防设备士 | 消防设备之要否判断・设置 |
| 司法书士 | 公司设立・不动产登记 |
安全的顺序是:①一边缩小物件候补②请行政书士看是否满足指定基准③并行确认用途变更与消防④有把握后再进入租赁契约・买卖契约。指定申请与物件契约并非同时,实务上在物件有把握后才正式加紧指定申请的准备。
指定基准的充足判定与指定申请请找行政书士,用途变更确认申请找建筑士,消防设备找消防设备士,公司设立与登记找司法书士,各自直接委托。 上述各为独立的事业体,与本公司分别签约。本公司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咨询免费。事业用物件的整体咨询见事业用不动产咨询,开业所需物件搜寻见事业所・办公室咨询。
常见问题
Q. 就劳继续支援B型,可以在住宅区(低层住居专用地域)的独栋开吗?
A. 依建筑基准法,就劳继续支援B型・就劳移行属「儿童福祉设施等」,在第一种・第二种低层住居专用地域原则上可兴建。可能因规模或周边环境而受限,须向特定行政厅确认。工业专用地域不可兴建。独栋转用时,还须一并看训练・作业室隔间、用途变更、消防与改修可否。
Q. 把办公室改为B型,一定要用途变更的确认申请吗?
A. 供该用途之楼地板面积超过200㎡时,依建筑基准法第87条第1项需要确认申请。200㎡以下不需申请,但仍须另行符合避难、防火、采光、消防。楼地板面积的判断与申请,请直接委托建筑士。
Q. 洒水设备一定要设吗?
A. 不一定。要否取决于消防法施行令别表第一的分类((6)项ロ或(6)项ハ)与总楼地板面积。就劳继续支援B型・就劳移行,除非障害支援区分4以上的使用者占约8成以上,一般被分为(6)项ハ,但会因使用者状态而异。请逐一物件向所辖消防署确认。
Q. 租赁物件能新设隔间或增设厕所吗?
A. 若有房东同意,多数情形可行,但可否取决于租赁契约与房东意向。新设隔间、增设厕所、消除段差等,最好在签约前先与房东以书面确认改修可否、原状回复范围与造作处理。本公司会在仲介中与房东调整条件。
本文出典(一次资料)
- e-Gov法令检索「建筑基准法施行令」(昭和25年政令第338号。第19条第1项=「儿童福祉设施等」的范围含「障害福祉服务事业(限生活介护、自立训练、就劳移行支援或就劳继续支援之事业)所使用之设施」;居室采光所需开口部。2026年9月15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建筑基准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号。第48条・别表第二=各用途地域可兴建之建筑物(工业专用地域不得兴建儿童福祉设施等);第87条第1项=变更用途为特殊建筑物且面积超过200㎡时准用确认申请。2026年9月15日参照)
- 《障害者日常生活及社会生活综合支援法》之「指定障害福祉服务之事业等的人员、设备及运营基准」(平成18年厚生劳働省令第171号。就劳继续支援・就劳移行的设备=训练・作业室、咨询室、洗面所、厕所、多目的室及其他运营所需设备;面积并无全国一致规定。2026年9月15日参照)
- 消防法施行令别表第一((6)项ロ・ハ=障害福祉服务事业所的防火对象物分类;自力避难的困难性与支援区分构成左右分类与自动火灾报知・洒水设备之要否;逐物件分类与要否向所辖消防署确认。2026年9月15日参照)
※用途地域上可否兴建、用途变更之要否、消防设备之要否、是否符合指定基准,均因物件、因建筑计画而异。本文并未就个别物件作判断。用途地域与用途变更请向特定行政厅、面积・人员・隔间请向自治体(指定权者)、消防设备请向所辖消防署的窗口作最终确认。(6)项ロ・ハ的目安(支援区分4以上约8成)为运用上的考量,最终分类由所辖消防署判断。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并不判断或保证个别物件之指定可否。物件调查・见解・仲介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办。指定基准的充足判定・指定申请由行政书士、用途变更确认申请由建筑士、消防设备由消防设备士、公司设立与登记由司法书士,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且直接签约。介绍费・送客手续费概不往来。
本文执笔者
浦松 丈二(うらまつ・じょうじ)——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番号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将物件(不动产)与手续(行政・许认可)的论点并列于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著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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