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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商業與事業用不動產

放課後等日間照顧(放課後等デイ)的物件,由用途地域、一樓、面積與避難決定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適合兒童發展支援或放課後等日間照顧的物件,大致由五點決定——用途地域(僅工業專用地域不得興建兒童福祉設施等)、訓練室與其面積(厚生勞働省令加自治體條例)、避難的難易(放在一樓可減輕此點)、消防分類、耐震標準。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房東與承租人在選物件階段能確認的事。

結論(先說重點):可用於放課後等日間照顧的物件,大致由五點決定——①用途地域(建築基準法別表第二:工業專用地域不得興建兒童福祉設施等,其餘12個地域原則可;低層住居專用地域須注意規模);②訓練室等設備與其面積(兒童福祉法之下的厚生勞働省令加自治體條例、手冊);③避難的難易(若把兒童主要活動室放在二樓以上,須確認避難路徑與防火);④消防(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6)項ロ・ハ的分類);⑤耐震(新耐震=昭和56年〈1981年〉6月以後)。可否的最終確認,在特定行政廳、自治體(指定權者)與消防署的窗口進行。

想開辦兒童發展支援或放課後等日間照顧的業者,以及想以該用途出租的屋主,最先問的總是同一句:「這個物件能通過指定嗎?」選物件階段要看的條件,與指定申請階段跟行政協議的條件,處於不同層次。本文從條文與自治體運用,整理房東、承租人在選物件階段能確認的適合條件(用途地域、面積、一樓與避難、耐震、消防)。指定申請本身,以及人員配置與面積的行政協議,屬行政書士的領域,該部分轉介給行政書士。

放課後等日間照顧,在哪些用途地域可以開?

放課後等日間照顧或兒童發展支援的事業所,在建築基準法上一般被視為**「兒童福祉設施等」。能否於某用途地域興建,由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48條與別表第二**決定。

概略而言,工業專用地域不得興建兒童福祉設施等,其餘12個用途地域原則上可興建。惟在第一種・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及田園住居地域,可能因規模或與周邊環境的關係而受限,須向特定行政廳確認。

用途地域兒童福祉設施等的興建
第一種・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田園住居原則可(可能須確認規模)
中高層・住居系(第一種中高層〜準住居)
鄰近商業・商業
準工業・工業
工業專用不可

「該地域可興建」不等於保證能開。即使用途地域上可,仍可能卡在下述面積、避難、消防、耐震。用途地域上可否的最終確認在特定行政廳。 同為「物件×許認可」觀點,照護事業所見此處,小規模保育見此處,診所見此處

訓練室面積與一樓要件,要滿足到什麼程度才會通過?

指定基準由兒童福祉法之下的**「指定通所支援之事業等的人員、設備及營運基準」(平成24年厚生勞働省令第15號)構成骨架,而實際面積數值多由自治體(指定權者)以條例訂定**。

在設備面,放課後等日間照顧須設置訓練室等。省令並未寫入全國一致的「每人幾平方公尺」;實務上訓練室面積依自治體條例、手冊確認。選物件階段,比起樓地板面積本身,更看能否隔出訓練室、能否確保諮詢室・廁所・洗手台等必要隔間。

「一樓要件」是常被誤解之處。 指定基準或建築基準法並無「必須在一樓」的全國一致條文。一樓之所以受重視,是出於避難的難易這另一理由。若把兒童(尤其難以自力避難者)主要活動室放在二樓以上,建築基準法的避難規定與自治體運用,會加上避難路徑、防火區劃、避難器具的確認。若在一樓單層完結,此點會較輕。

項目由什麼決定主要確認處
訓練室・諮詢室等隔間厚生勞働省令第15號+自治體條例指定權者(自治體)
訓練室面積自治體條例・手冊指定權者(自治體)
一樓或二樓以上避難規定・自治體運用特定行政廳・指定權者

面積、人員、隔間是否符合指定基準的行政協議,屬行政書士的領域。 物件格局是否達基準的見解與租售仲介由本公司負責,指定申請的書類製作與自治體協議由行政書士負責,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

使用老舊獨棟或空店面時,耐震與消防要確認什麼?

轉用空店面或老舊獨棟的情形很多,此時看的是耐震消防

耐震,第一個分水嶺是是否為昭和56年(1981年)6月1日以後的新耐震基準所建。之前的舊耐震建物,可能需要耐震診斷或補強。作為兒童白天所在的設施,此處不可輕忽。

消防,依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的用途分類而有不同。兒童福祉設施等,依使用者自力避難的困難性,分為**(6)項ロ**(以難以自力避難者為主要入所・通所之設施等)或**(6)項ハ**。若被分為(6)項ロ,即使總樓地板面積不大,也可能被要求設置撒水設備或自動火災報知設備,消防設備負擔會大不相同。放課後等日間照顧屬何者,取決於使用兒童的狀態,因此逐一物件向所轄消防署洽詢最為確實。

項目確認事項確認處
耐震是否昭和56年6月以後新耐震。舊耐震須診斷・補強建築士・特定行政廳
消防分類(6)項ロ或(6)項ハ(自力避難的困難性)所轄消防署
消防設備撒水・自動火災報知・避難器具等之要否所轄消防署・消防設備士

是否符合消防法令,在指定申請中也會被確認。具體設備之要否由所轄消防署判斷,並非由本公司(不動產公司)認定。

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從多大規模開始需要?(判斷交建築士)

把原為辦公室或店面的建物轉為放課後等日間照顧(兒童福祉設施等),會遇到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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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準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將建物用途變更為特殊建築物(別表第一(い)欄的用途),且供該用途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00㎡**時,準用確認申請規定(第6條)。兒童福祉設施等即屬此特殊建築物。反過來說,200㎡以下則不需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提高至200㎡係2019年〈令和元年〉6月25日施行的修正,之前為100㎡)。

惟「不需確認申請=可原樣使用」並不成立。即使規模不需申請,仍須另行符合建築基準法(避難、防火等)與消防法令。此外,是否屬令第137條之18所定「類似用途」相互之變更,也會左右確認申請的要否。

轉用規模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
該用途部分超過200㎡需要(第87條第1項)
200㎡以下不需(惟仍須符合避難・防火・消防)

該樓地板面積是否超過200㎡、是否屬類似用途、確認申請的設計與手續,屬建築士(設計者)的領域。 本公司會確認物件的樓地板面積與現況並提出見解,但可否的最終判斷與申請,請直接委託建築士。

從物件適合檢查到指定申請,各該找誰?

物件是否符合指定與建築基準的見解,以及租售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辦。角色分工如下。

承擔者角色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本公司)確認用途地域・面積・現況,租售仲介
行政書士指定申請書類製作,面積・人員・隔間的行政協議
建築士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要否判斷・設計・手續
所轄消防署・消防設備士消防設備之要否判斷・設置
司法書士公司設立・不動產登記

指定申請請找行政書士,用途變更確認申請找建築士,消防設備找消防設備士,公司設立與登記找司法書士,各自直接委託。 上述各為獨立的事業體,與本公司分別簽約。本公司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諮詢免費。事業用物件的整體諮詢見事業用不動產諮詢,開業所需物件搜尋見事業所・辦公室諮詢

常見問題

Q. 放課後等日間照顧,可以在住宅區(低層住居專用地域)的獨棟開嗎?
A. 依建築基準法,兒童福祉設施等在第一種・第二種低層住居專用地域原則上可興建。可能因規模或周邊環境而受限,須向特定行政廳確認。獨棟轉用時,還須一併看訓練室隔間、避難、消防與耐震。工業專用地域不可興建。

Q. 訓練室需要幾平方公尺?
A. 厚生勞働省令並無全國一致的「每人幾平方公尺」,具體面積由自治體(指定權者)以條例、手冊訂定。選物件階段,看能否隔出訓練室・諮詢室・廁所・洗手台。面積與隔間是否符合基準的行政協議,請委託行政書士。

Q. 二樓的空店面也能取得指定嗎?
A. 部分情形可以,但把兒童主要活動室放在樓上,會依建築基準法避難規定與自治體運用,追加避難路徑、防火、避難器具的確認。能在一樓單層完結的物件,此點較輕。實際可否請向特定行政廳、指定權者與消防署確認。

Q. 把辦公室改為放課後等日間照顧,一定要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嗎?
A. 供該用途之樓地板面積超過200㎡時,依建築基準法第87條第1項需要確認申請。200㎡以下不需申請,但仍須另行符合避難、防火、消防。樓地板面積的判斷與申請,請直接委託建築士。

本文出典(一次資料)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48條・別表第二=各用途地域可興建之建築物(工業專用地域不得興建兒童福祉設施等);第87條第1項=變更用途為特殊建築物且面積超過200㎡時準用確認申請;令第137條之18=類似用途。2026年8月27日參照
  • 國土交通省「建築基準法修正使小規模建築物之用途變更手續不再需要(2019年6月25日施行)」(需要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規模由超過100㎡提高為超過200㎡;即使不需申請仍須符合法令。2026年8月27日參照
  • 兒童福祉法之下「指定通所支援之事業等的人員、設備及營運基準」(平成24年厚生勞働省令第15號。放課後等日間照顧・兒童發展支援的人員・設備・營運基準;訓練室等;具體面積多委由自治體條例。2026年8月27日參照
  • 消防法施行令別表第一((6)項ロ・ハ=兒童福祉設施等的防火對象物分類;自力避難的困難性左右撒水・自動火災報知設備之要否;逐物件分類向所轄消防署確認。2026年8月27日參照

※用途地域上可否興建、用途變更確認申請之要否、消防設備之要否、耐震之符合,均因物件、因建築計畫而異。本文並未就個別物件作判斷。用途地域與用途變更請向特定行政廳、面積・人員・隔間請向自治體(指定權者)、消防設備請向所轄消防署的窗口作最終確認。訓練室面積與人員配置等數值多由自治體條例訂定,本文之數值・分類為概略。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並不判斷或保證個別物件之指定可否。物件調查・見解・仲介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辦。指定申請由行政書士、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由建築士、消防設備由消防設備士、公司設立與登記由司法書士,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且直接簽約。介紹費・送客手續費概不往來。

本文執筆者

浦松 丈二(うらまつ・じょうじ)——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番號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將物件(不動產)與手續(行政・許認可)的論點並列於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著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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