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土地落在都市計畫道路的預定地上,該如何出售?

繼承的土地即使落在都市計畫道路的「預定地」上,土地仍屬繼承人,出售本身是可行的;左右價格與售法的,是該土地處於「僅都市計畫決定」階段,還是已推進至「都市計畫事業認可」階段。在都市計畫道路預定地(都市計畫設施的區域)上,依都市計畫法(昭和43年法律第100號)第53條,建築建物時須經都道府縣知事等(市內為市長)許可;第54條規定,建物若為2層以下且無地下層、主要構造部為木造・鋼骨造・混凝土磚造等、屬容易移轉或拆除者,應予許可。都市計畫事業認可(第59條)的告示後,第65條進一步限制事業地內的建築,第67條就有償讓渡課予向施行者的申報與先買,第68條使收用手續被保留的所有者可向施行者請求以時價買取。最終進入土地收用法的收用與損失補償,對價補償金有適用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3條之4的5000萬日圓特別控除的餘地。建築限制的確認由不動產・建築士、收用與補償交涉由律師、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5000萬控除等稅務由稅理士,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承辦買賣仲介與調查,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不涉及介紹費)。
結論(先講要點):繼承的土地即使落在都市計畫道路的「預定地」上,土地仍屬繼承人,故出售本身是可行的。左右價格與售法的,是該土地處於「僅都市計畫決定」階段,還是已推進至「都市計畫事業認可」階段的差異。在都市計畫道路預定地(都市計畫設施的區域)上,依都市計畫法(昭和43年法律第100號)第53條,建築建物時須經都道府縣知事等(市內為市長)許可。第54條規定:建物若為2層以下且無地下層、主要構造部為木造・鋼骨造・混凝土磚造等這類構造、屬容易移轉或拆除者,即應予許可(亦有自治體以運用對當面不預定事業化的區間認可至3層,但事業化將近的區間不在此列)。都市計畫事業認可(第59條)的告示後,第65條進一步限制事業地內的建築等,第67條就土地建物的有償讓渡課予向施行者的申報與先買,第68條使收用手續被保留的土地所有者可向施行者請求以時價買取。最終進入土地收用法的收用與損失補償,對價補償金有適用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3條之4的5000萬日圓特別控除的餘地(有自最初收到買取等申出起6個月內讓渡等要件)。建築限制的確認由不動產・建築士、收用與補償交涉由律師、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5000萬控除等稅務由稅理士,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承辦買賣仲介與調查,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的形式為您銜接(不涉及介紹費的收付)。
本文為繼承了被都市計畫道路計畫線貫穿的老家・土地,擔心建築限制與將來收用而考慮出售・活用的繼承人,整理預定地的確認方式、建築限制的內容、事業認可前後售法如何改變、價格與補償・稅的考量,以及該委託誰。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建築限制的適否與收用・補償・稅務的最終判斷,屬自治體・建築士・律師・稅理士等的領域。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承辦繼承不動產的調查與估價・售出的仲介。歡迎從「公圖或都市計畫圖上有紅色計畫線」的階段開始諮詢。
都市計畫道路的「預定地」是什麼,在哪裡確認?
都市計畫道路是依都市計畫法作成都市計畫決定的道路,為將來建造該道路而劃線(計畫線)的區域即「預定地」。確切地說,就是作成計畫決定的都市計畫設施(道路)的區域。許多區間在計畫決定後數十年仍未事業化,「有計畫但尚未施工」的狀態會持續。
| 階段 | 發生什麼 | 所受限制的依據 |
|---|---|---|
| 都市計畫決定 | 道路的區域(計畫線)已定,事業化未定 | 都市計畫法第53條的建築限制 |
| 都市計畫事業認可 | 作為事業實施已獲認可・告示 | 都市計畫法第65條的事業地內限制 |
自己的土地是否落在預定地,可於物件所在地的市町村都市計畫課確認。多數自治體公開都市計畫圖或都市計畫資訊(Web上的都市計畫GIS),可看出計畫線與自己敷地重疊的概略。惟地圖的比例尺無法看清境界附近確切的切入寬度,計畫線通過敷地何處、涵蓋幾平方公尺,宜於自治體窗口對照都市計畫設施區域的圖面確認為確實。依都市計畫種類而異的售法,就市街化調整區域的土地,於繼承的市街化調整區域土地能否出售亦有說明。本文將主題限定於都市計畫道路的預定地(都計法53條・65條的建築限制與收用)。
預定地上的土地能蓋房子嗎(都計法53條的建築限制)?
在都市計畫道路預定地上,並非禁止建屋,而是加上「經許可,若為容易移轉・拆除的建物即可建造」的限制。依據是都市計畫法第53條與第54條。第53條規定:於都市計畫設施的區域或市街地開發事業的施行區域內建築建物者,須經都道府縣知事等(市內為市長)許可(輕易行為、非常災害的應急措施、作為都市計畫事業而行之行為等除外)。第54條規定:知事等於申請符合都市計畫、且屬下列建物時,應予許可。
| 第54條作為許可要件的建物 | 內容 |
|---|---|
| 層數 | 2層以下且無地下層 |
| 構造 | 主要構造部為木造、鋼骨造、混凝土磚造或類此構造 |
| 旨趣 | 認定於將來事業時能容易移轉或拆除者 |
即鋼筋混凝土造的3層樓這類堅固難移的建物,於預定地原則上難以建造。亦有自治體對當面不預定事業化的區間,以運用認可至3層樓(各自治體依都市計畫運用指針的運用),但事業化將近的區間不在此列。此外第54條之外,第55條使知事等於為圓滑執行事業特別必要時,得指定縱有第54條仍可不予許可的土地區域,此時設有因應土地所有者買取申出的機制。從買方看,是「建築受限制的土地」,故影響價格與需求。實際可認可至何種構造・層數,屬建築士・特定行政廳的領域。與崖地・擋土牆等其他限制重疊的土地售法,於出售有崖地・擋土牆的土地亦有整理。
事業認可的前與後,出售的進行方式如何改變?
同一預定地,於都市計畫事業認可(第59條)的前與後,所受限制與出售手順大為不同。
認可前(僅計畫決定)階段,限制止於第53條的建築限制,收用尚未開始。土地可照常買賣,買方於第53條範圍內作建築計畫。認可後(事業認可告示後),依第65條,於事業地內變更土地形質・建築建物・建設工作物、設置堆積重逾5噸等移動不易之物件者,須經知事等許可,限制加強。
| 論點 | 認可前(僅計畫決定) | 認可後(事業認可告示後) |
|---|---|---|
| 建築等限制 | 第53條(容易拆除的建物可獲許可) | 第65條(土地形質變更・建築等須許可) |
| 讓渡手續 | 一般買賣 | 第67條=有償讓渡須向施行者申報・施行者可於30日內先買 |
| 買取請求 | 原則無(第55條指定區域另計) | 第68條=收用手續被保留的土地所有者可向施行者請求時價買取 |
認可後欲將事業地內的土地建物有償讓渡時,須以書面向施行者(國・都道府縣・市區町村等)申報預定對價與對象,施行者可於申報起30日內買取該土地建物(第67條),此期間不得讓渡予第三人。未申報即讓渡者可能成為過料對象(第95條)。反之,所有者一方,就收用手續被保留的事業地內土地,於一定情形可向施行者請求時價買取(第68條)。因所處階段不同而售出對象(一般買方或施行者)與手順改變,故先於自治體確認自己的土地現處何階段,為出發點。
出售繼承的預定地時,價格與補償・稅如何考量?
價格隨建築限制的減價(能建何種構造・層數)與事業推進至何處(將來收用的確度)而變。繼承的預定地的出口大致分為三種。
| 出口 | 內容 | 主要涉及的專業人士 |
|---|---|---|
| 售予一般買方 | 以織入建築限制的價格上市。認可後以第67條的申報為前提 | 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 |
| 應施行者的買取・收用 | 事業認可後,以收用・買取取得對價補償金 | 施行者・律師(補償交涉) |
| 保有並活用 | 於第53條範圍內作平房・輕量建物或停車場等 | 建築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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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用等取得對價補償金時,有適用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3條之4「收用交換等情形的5000萬日圓特別控除」的餘地。此制度於一定要件下,就對價補償金自讓渡所得最多控除5000萬日圓。對象原則為對價補償金,收益補償金・經費補償金等原則不在對象。有自最初收到買取等申出之日起6個月內讓渡等要件,與取得替代資產以繰延課稅的第33條特例於同一年不得併用,特別控除的年度合計上限為5000萬日圓(第36條)。補償金的區分與控除的適用可否由稅理士、補償交涉由律師判斷。本公司整理織入建築限制的市場售法,以及依事業階段的出口切分(補償額・稅額本身的算定屬各有資格者的領域)。
建築限制的確認・收用交涉・登記・稅務該委託誰?
都市計畫道路預定地的出售,橫跨建築限制(不動產・建築士)・收用與補償交涉(律師)・登記(司法書士)・稅務(稅理士)等不同領域。不動產公司承辦的是物件的調查與估價・仲介,其餘向各有資格者,以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的形式進行。
| 困擾 | 委託對象 |
|---|---|
| 計畫線・建築限制的調查、估價、售出仲介 | 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 |
| 可建構造・層數(第54條)的適否、建築計畫的判斷 | 建築士・特定行政廳 |
| 事業認可後收用・損失補償的交涉・爭執 | 律師 |
| 所有權移轉登記、相續登記 | 司法書士 |
| 5000萬特別控除等讓渡所得的申報・適用判斷 | 稅理士 |
這些各為獨立事業體,以分別簽約為前提。本公司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建築限制的適否由建築士・特定行政廳、收用・補償由律師、登記由司法書士、稅務由稅理士判斷・擔當。又,繼承的土地名義若仍為被繼承人,出售前通常須辦相續登記(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起義務化・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此屬司法書士的領域。本公司於自治體確認計畫線通過敷地何處、涵蓋多少、現為僅計畫決定或認可後,從售法與出口的整理開始受理。繼承不動產的推進方式請見繼承不動產的諮詢窗口。
落在都市計畫道路預定地的繼承土地出售諮詢交給四葉不動產(諮詢免費)
來信請註明「都市計畫道路的預定地」,並填寫物件所在地(自治體)、計畫線落在敷地的範圍(就所知範圍)、現為僅計畫決定或認可後、相續登記是否已辦。不先對能否出售下定論,從計畫線與建築限制的調查與整理該向建築・收用・登記・稅務的專業人士如何分派開始談起。
常見問題
Q. 落在都市計畫道路預定地的繼承土地能出售嗎?
A. 土地屬繼承人,故能出售。左右價格與售法的是現為僅計畫決定或已推進至事業認可。僅計畫決定時,織入第53條的建築限制(容易拆除的建物可獲許可)於市場出售;認可後則涉及第67條向施行者的申報・先買、第68條的買取請求,最終涉及收用・補償。先於自治體確認現處何階段為出發點。
Q. 預定地上能蓋房子嗎?3層樓不行嗎?
A. 經第53條許可,有可建的情形。第54條規定,建物若為2層以下且無地下層、主要構造部為木造・鋼骨造・混凝土磚造或類此構造、容易移轉或拆除者,應予許可。鋼筋混凝土造的堅固建物與原則上的3層樓難以建造,另有自治體對當面不預定事業化的區間以運用認可至3層。實際可否由建築士・特定行政廳判斷。
Q. 將來收用,稅會變少嗎?
A. 因收用等取得對價補償金時,有適用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3條之4的收用交換等5000萬日圓特別控除的餘地。對象原則為對價補償金,收益補償金・經費補償金等原則不在對象。有自最初收到買取等申出起6個月內讓渡等要件,與取得替代資產的課稅繰延(第33條)於同一年不得併用。適用可否與補償金的區分由稅理士判斷。本文僅示制度框架。
Q. 認可後出售時,能賣給一般買方嗎?
A. 能,但會增加手順。事業認可告示後,欲將事業地內的土地建物有償讓渡時,須以書面向施行者申報預定對價與對象,施行者可於申報起30日內買取之(第67條)。此期間不得讓渡予第三人,未申報即讓渡者可能成為過料對象(第95條)。申報與收用・補償的判斷由律師,手續於施行者窗口確認。
這篇文章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以下為確認的起點的公開資料。法令會改正,條文・項・號・施行日・最終改正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最新。計畫線落在敷地的範圍、事業的階段、第54條的運用(3層樓可否等)因自治體而異,請向物件所在地的市町村都市計畫課直接確認。參照日均為2026年11月1日。不保證個別建築限制的適否或收用・補償・稅的適用。以下出處均為日文。
- e-Gov法令檢索「都市計畫法」(昭和43年法律第100號。第53條=都市計畫設施區域內等的建築許可、第54條=許可基準〔2層以下・無地下層・容易移轉拆除的構造〕、第55條=許可基準的特例・買取、第59條=都市計畫事業的認可、第65條=事業地內的建築等限制、第67條=土地建物有償讓渡的申報與先買、第68條=土地的買取請求、第95條=過料)
- e-Gov法令檢索「租稅特別措置法」(昭和32年法律第26號。第33條=收用等取得替代資產時的課稅特例、第33條之4=收用交換等情形的5000萬日圓特別控除、第36條=特別控除額年度合計的上限)
- e-Gov法令檢索「土地收用法」(昭和26年法律第219號。都市計畫事業的收用・損失補償的依據程序法)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平成16年法律第123號。第76條之2=相續登記的申請義務〔令和6年4月1日施行〕)
- 國稅廳稅務解答「因收用等出售土地建物時的特例」及質疑應答事例(5000萬特別控除的對象・要件・與其他特例的關係。參照日2026年11月1日。適用可否依所轄稅務署的判斷)
- 各自治體的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資訊(都市計畫GIS)、國土交通省「都市計畫運用指針」(計畫線的確認方式、第54條的運用因自治體而異。參照日2026年11月1日)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建築限制的適否、收用・補償的成立或稅特例的適用。建築限制的適否與建築計畫由建築士・特定行政廳、收用・損失補償的交涉由律師、相續登記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由司法書士、5000萬特別控除等讓渡所得的申報由稅理士判斷・擔當。
浦松 丈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承辦繼承不動產的調查與估價・售出的仲介。作者簡介
更新日:2026年11月1日
賣・出租・繼續持有——在決定之前先諮詢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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